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土地经济属性分析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3-10 点击:

陈 云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土地作为人类经济活动的空间载体,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承担着特殊的历史使命。人类基于土地所产生的经济收益是土地经济属性的外在表现,这种经济属性可细分为生产功能与财产功能。土地的生产功能立足于土地的资源属性,强调劳动与生产资料的有机统一以实现土地的资源利用效率。而土地的财产功能则以土地的产权交易为前提,通过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使农户手中的土地转变为流动的资产,并借助土地流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现阶段乡村振兴的目标之一是要以土地的生产功能为基础,通过释放土地的生产活力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但在具体的实践演变过程中,土地的经济属性存在一定的内在张力,财产功能日益损害着生产效率,导致生产功能逐渐被边缘化,并陷入资源配置的困境,从而影响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如何协调生产功能与财产功能之间的矛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活力不被消解,成为乡村振兴亟需解决的重要难题。

(一)农村土地生产功能日益淡化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分阶段、分步骤进行的动态过程。农村若要摆脱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弱势地位,就必须发挥土地的生产功能,通过生产性劳动产生持续且稳定的经济收入。然而现阶段,农村土地的生产功能日益被边缘化。

1.空间结构: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与土地相脱离

农村土地生产功能的淡化与城乡流动相伴相生。随着城乡空间结构的固化,农民与土地的联结不再是必然的依附关系。虽然农民是整个农业生产活动中最活跃的群体,但在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民选择进城务工,农村的生产活力便随着劳动力的外流被逐渐消解。随着劳动与土地的剥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逐渐淡化,农村的大部分家庭也逐渐形成了以“代际分工为基础,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1]。农村劳动力单向流出不仅导致了大量空心村的出现,土地的抛荒弃耕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土地利用陷入了一种“有地无人、人地分离”的资源配置困境,农业发展难以为继。

2.个人选择:农村土地的财产收入优于经营收入

随着农户的分化与土地产权的分离,农村土地的财产功能被充分挖掘,商品化趋势日益显现。当土地的财产功能与生产功能无法兼容时,农民便容易忽视土地最基本的经济属性——生产资料属性,而选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投入市场进行流转以取得一定的货币收入。现阶段围绕土地可以产生两种类型的收益,一种是基于农业生产的经营性收入,另一种则是通过土地流转而产生的租金收入或因其非农性使用(如建设性征地等)所带来的增值收益,这种收入统称为财产性收入。不同类型的农户对于土地的功能偏好呈现出明显差异,对于非农户和兼业农户而言,农业收益不再是唯一的收入来源,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使农户不再重视通过“精耕细作”所获得的经营收入,而是更加趋向行使“抽象的土地权利”,将土地进行流转以获得财产性收入;
对于纯农户而言,虽然他们更加注重农业生产所带来的家庭收益,但是随着土地经营权的放活,更多的资本注入土地流转市场,相对可观的租金收益会产生溢出效应,挤压纯农户的生产空间。由于纯农户在整个土地流转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无论其自身是否愿意流转,最终结果仍是被资本分化,被迫卷入土地流转市场。在此背景下,土地的生产资料属性逐渐被忽视,它不再是劳动的载体,而成为一种抽象的“财产”。

(二)农村土地财产功能逐渐异化

土地的财产功能伴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落地逐渐显现出来,就其本质而言,是土地市场交换行为的收益体现。放活土地经营权最初的理论设计是充分激活土地的生产能力,实现规模化经营,从而为乡村振兴增添辅翼。但随着土地流转实践的推进,土地财产化改革逐渐偏离土地制度设计的初衷。在当前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下,承包农户持有的土地产权接近“准私有”,农户将承包土地视为其财产并基本上可以自由处置,拥有所有权的村集体在政策限制下通常无法进行有效干预[2]。因此,土地的财产价值握在私人手中将会加大土地流转的难度,从而不利于土地的优化利用以及规模化经营的实现。

1.权利错位:土地制度异化下的权利错位配置

土地问题始终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践最根本的问题,也是事关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能否顺利达成的核心问题[3]。为了缓解城镇化所带来的劳动力外流问题,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着细化产权的方向摸索前进。2014年,党中央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改革思路,旨在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权利,并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承包经营权细分为两种独立的权利。分离后的土地经营权则脱离身份属性成为市场化的权利[4],市场主体在获得经营土地权利实现规模经营的同时,也对分散的小农户造成一定的市场挤压,导致一些小农户逐渐丧失其生产资料退出农业生产领域,土地使用权的财产化与部分农民的生存发展相异化,农民的主体性逐渐被剥夺。此外,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异化为财产制度,不仅违背制度设置初衷,而且降低农业经营效率[5]。土地的财产化改革使土地的财产属性附着于土地的承包权上,土地的财产价值无法从私人手中剥离,从而造成农民“占有”土地的行为逻辑[6]。因此,大部分离乡离土的农民将土地视为一种“私人财产”,他们只关心抽象的土地权利,而不参与农业生产,从而使土地与实际的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实现真正的统一,抑制了土地生产力的发挥,严重损害了土地的生产资料属性。

2.资本逻辑:资本逐利本性下的土地投资行为

土地的稀缺性及其潜在的增值空间使其成为资本瞄准的对象。当前,社会资本下乡以及土地产权的细化与调整为土地与资本的结合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促使农村土地以商品的形式在市场上流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土地的财产功能,却为乡村的长足发展带来了诸多的经济与社会风险。一方面,资本逻辑下的土地投资行为侵犯了农民的生存利益。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工商资本下乡容易造成农地利用的“非农化”与“非粮化”[7],部分农用地容易在资本的操纵下向建设用地转化,粮食安全问题呼之欲出,这将进一步挤压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空间,使农民面临被“驱离”出土地的风险。此外,农民在与资本博弈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当大量的建设用地成为资本抢夺的对象时,农民的利益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资本主导下的土地投机行为不仅消解了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也掩盖了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本质问题。另一方面,尽管资本的涌入有利于改善农村在生产要素整合方面的短板,但是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资本为实现增值会追求土地的最大产出,从而对土地进行掠夺式开发与利用,从而不利于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8]。

尽管马克思没有专门论述土地功能的著作,但其关于土地功能的思想却蕴藏于相关的理论著作中。马克思认为土地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决定了它具有相应的功能特性。基于不同属性的土地功能会带来土地权益归属的变更。马克思对于土地生产功能与财产功能的分析为当前乡村振兴过程中土地利用问题的破解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基于劳动属性的生产功能

土地之所以被称为“财富之母”,一方面是因为它可以滋养万物,为人类社会输送源源不断的生活资料;
另一方面,土地与劳动相结合是财富创造的重要前提。土地可以作为一种生产资料与劳动相结合,从而实现价值增值。

土地与人类劳动关系密切,土地首先作为劳动的天然对象存在,它为劳动创造了条件与工具。马克思指出,“土地(在经济学上也包括水)最初以食物,现成的生活资料供给人类,它未经人的协助,就作为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而存在。所有那些通过劳动只是同土地脱离直接联系的东西,都是天然存在的劳动对象。例如从鱼的生活要素即水中,分离出来即捕获的鱼,在原始森林中所砍伐的树木,从地下矿藏中开采的矿石”[9]208。因此,“劳动的主要客观条件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自然。一方面,是活的个人,另一方面,是作为个人再生产的客观条件的土地”[10]483。此外,人类的生产性劳动也要以土地为前提,土地之上必须施加劳动才具有使用价值,杂草丛生的荒地难以产生满足人类社会需要的物质基础。马克思认为,当土地作为天然的自然物时,“瀑布和土地一样,和一切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中没有任何对象化的劳动”[11]729。只有将人类劳动与土地相结合,才能获得维持生产的原料与劳动产品。因此,土地的生产功能是土地经济属性的本质体现,马克思也进一步强调“土地为了再生产或采掘的目的而被利用”[10]875。当前,乡村振兴必须保证农业的可持续生产,就其本质而言,要优先发挥土地的生产功能,即通过劳动的持续作用以保证土地的不断产出,为农村发展带来长期且稳定的生产收入。

(二)基于社会属性的财产功能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土地逐渐褪去其资源的光环,在利益的驱动下逐渐以“商品”的形式在市场中流通,进而产生源源不断的经济效益。土地的财产功能更多地强调土地在流通中的运动性与增值性。马克思认为在资本逻辑的主导下,土地披上了“财产”的外衣,逐渐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剥削劳动的全新形式。他指出土地所有者凭借其“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11]695的法律权利,而“租地农场主成了这种农业工人的实际指挥官,成了他们的剩余劳动的实际剥削者”[12]901。

随着历史演进不断深化与扩展,土地的职能也不断延伸。马克思认为,“资本能够固定在土地上,即投入土地,其中有的是比较短期的,如化学性质的改良、施肥等等,有的是比较长期的,如修排水渠、建设灌溉工程、平整土地、建筑经营建筑物等等。我在别的地方(指《哲学的贫困》——作者注),曾把这样投入土地的资本,称为土地资本。它属于固定资本的范围”[9]698。因此,他认为无论是短期的土地改良还是长期的建设修整,都有助于增加土地产出,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带来一定的土地收益,这就是土地的财产功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细化,土地产权逐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市场中流通交易,从而成为一种获益的方式与途径,成为支配劳动的凭证。拥有土地所有权,便获得了实现土地收益的关键,进而实现了对于土地这种财产的真正控制。正是由于地租以及市场的存在,使得土地所有者在收益的驱动下不再将土地视为生产资料,而是将土地作为价值增值的载体进行长期投资,进而实现土地财产收益的最大化。马克思认为土地财产功能内在地保护了土地占有与“不劳而获”的权利,即“土地所有权在这个未经它参与就创造出来的价值中占有不断增大部分的权力也发展起来,剩余价值中一个不断增大的部分也就转化为地租”[9]720。未参与价值创造的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便可无偿地获得一定的财产性收益,而农民却丧失了其对于土地的自主权,与土地渐行渐远,成为农业生产的边缘化人物。因此,在当前的乡村振兴过程中,要想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与生产动力,必须要适当限制土地的财产功能,且当土地的生产功能与财产功能相斥时,必须优先保证土地的生产功能,避免出现土地的财产功能不断腐蚀劳动者生产动力的现象。

(一)扭转农地制度财产化改革方向

土地是农民与农村联结的重要纽带,妥善解决土地问题关系着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首先,土地是维持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从社会整体视角出发,土地是全社会的“粮仓”,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从农民个体视角出发,土地是农民生产与生活的重要保障。其次,现阶段的土地制度强化了对土地财产功能的保护,通过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赋予农户更多财产权能,以期达到促进土地有序流转与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目标,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正逐渐吞没土地传统的经济功能——作为一种“单纯性物质资料”发挥作用。在此过程中,农民不再以单一的“农业生产者”身份存在,而是化身为多元的身份主体,农地制度改革也从“保护生产”向“保护权利”转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被弱化。当集体的土地经营权利被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义挤压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便在生产层面被进一步瓦解了。

扭转农地制度的财产化改革方向具有两方面的必要性。一方面,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决定了应优先保护土地的生产功能,换言之,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需求并不是十分强烈,农村土地仍然是农民的最后保障。尽管当前农村大量的青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但是很多农民无法真正融入城市,若退回农村又失去了生产资料,最终只能沦为城市的贫民阶层,在农村与城市之间游离,这种致贫风险的存在蕴含着潜在的经济与政治危机。另一方面,农地的财产化改革阻碍了农地规模化经营的进程。土地细碎化是当前困扰农业发展的重要问题,而土地的财产化改革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土地的细碎化程度。过于强调农民的土地权利致使集体经营的成本增大,这种土地权利的排他性弱化了集体所有权的存在。因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仅仅是利益动机驱使下的个人市场行为,而不是集体所有制驱动下的集体利益保护行为,这导致农业用地始终处于一种低效利用状态,不仅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也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实现与保障。

当前农地制度改革并未真正突破土地低效利用的困境。要扭转农地制度的财产化改革方向首先要明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等同于财产权,即要将土地的财产功能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相剥离。在实践过程中,要依托具体的制度设计使土地的财产价值公共化,以避免土地的财产功能被私人占有而损害资源的配置效率。例如离土农民要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统一“托付”给村集体,村集体将闲置土地统一流转,并给予农民一定的土地收益,农民不能私自将土地进行转让承包,且当农户重返农村时可以要求村集体返还其相应的土地。

(二)保护农民土地利用的生产权利

农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依靠自身的劳动创造,土地增值收益的“去劳动化”会逐渐消解农民的生产动力,“土地在农民身上只是实现了资源的分配职能,农民逐渐丧失了自己原本最大的优势”[13]。农民的生产问题始终是乡村发展的重点问题,农民作为农业生产中最积极、最有活力的要素,其生产权利的保护事关乡村事业发展全局。当前,农地制度在实践中陷入一种困境,即土地生产功能的发挥受到财产功能的牵制,这导致农民土地利用的生产权利受到土地财产权利的误导。若要解决这一困境,就必须在回归土地生产资料属性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保证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因此,在乡村振兴中,若要拓宽农民的生产空间,实现“地尽其利”,就要保护土地的生产功能,将土地资源配置给实际的农业生产者,进一步保障土地的“使用”而非“占有”,从而避免城市化所带来的土地经营权利的错位匹配。

集体是由农民组成的,集体权利与农民权利并不是相对立的,农村的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保护农民土地利用的生产权利必须发挥集体组织的作用,重振乡村集体经济。现阶段,“大国小农”仍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国情,农民非农收入的增加会排斥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经营管理,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农民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而且使得集体行动的交易成本增加,进而导致有效的集体行动难以形成。因此,要强化集体的土地经营权利,增强集体对于土地的实际控制力。就生产层面而言,强化集体土地权利有利于克服生产要素的分离以及农地利用细碎化的弊端。集体经济作为乡村经济发展的载体,其发展壮大能够为农村发展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一方面,能够缓解劳动力外流的状况,吸引农业生产要素的聚集,进而充分实现土地的生产价值;
另一方面,当前农地的分散经营模式与细碎化状态使农地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实现,农地利用效率较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创新农地制度例如股份合作制等,实行对土地的整合与再规划利用,这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而且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实现城乡融合,从而为乡村振兴的实现提供有效助力。

此外,保护农民土地利用的生产权利还要积极促进土地流转,创新土地经营模式。土地经营模式关乎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是凸显土地生产资料属性的重要保障。例如部分农村地区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模式以改善土地的撂荒现象,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合作经营,这不仅增强了农民抵抗风险的能力,也有利于保护农民的生产权利,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其他地区还采取了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即鼓励专业且有能力的农村家庭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农业生产专门化,进而强化农民与土地的联系,使土地的生产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三)重构土地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生产与分配作为社会流通的重要环节,二者关系密切,对于土地而言更是如此。土地权益的分配关乎土地的功能发挥与利用效率,但在实际的分配过程中,不能割裂土地的生产谈论土地利益的公平正义问题。在探讨土地利益分配时,会涉及到多元的利益主体,如地方政府、农民个体、农村集体组织、开发商等,各主体在土地流转与征收过程中进行博弈。在以往的利益分配中,农民的生产性劳动与土地利益的分配呈现失衡状态。虽然农民的生产性劳动是土地实现增值的重要原因,但是在土地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却在不断淡化农民的劳动贡献,开发商的土地投资开发等行为不仅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无地可耕,而且进一步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短期来看,农民以放弃土地为代价获得了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而从长期观察不难发现,农民的生存发展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缺乏对抗经济与社会性风险的能力。

重构土地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前提是需要理顺各方主体基于土地的利益关系。首先,农民是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直接主体。农民作为土地的使用者,享有土地产权赋予的主体性权利。因此,在土地流转与征收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其次,农村集体组织作为个体农民的“利益代表”,是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直接享有者。因此,农村集体组织关于集体土地的决策要体现农民意志,在收益分配过程中也需要平衡好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再次,开发商作为市场主体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最大获益者,其通过对土地进行投资来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因此,开发商的投资开发行为要在政府的监管下有序进行,开发商也要明确其在乡村建设中的角色定位。此外,重构土地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重点是回应农民利益诉求,以完善清晰的产权制度保障农民及集体组织的收益主体地位,使农民与农村集体组织成为土地收益权的完全归属者。政府应在制度层面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与边界,保护农民的主体性,防止开发商的土地投资行为侵犯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与农民的承包使用权,进而实现劳动与土地的动态配置,保障农民的生产性权利不被侵占。

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必须在制度设计与具体实践中优先保护土地的生产功能,并积极赋予农民土地生产的主动权与主导权,以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而土地财产功能发挥的前提必须是保护生产,而非保护权利,即土地的财产功能要以促进土地资源与劳动经营主体的动态匹配为目标,而不是保护个人土地权利的占有,从而避免土地沦为一种财产物而不是作为生产资料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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