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二元结构及其策略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2-15 点击:

李威利 崔鸣鹃

社会参与是城市基层治理的重要维度,社会参与的范围和质量决定着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效果。社区参与需要找到合适的组织形式,在社区建设提出以来,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中推动居民动员和参与的主要形式。因此,国家民政部始终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作为推动社区治理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多次下发文件强调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但是对于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而言,如何形成与社区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格局,始终是基层治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所谓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1]《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2017年12月27日。这一定义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社区社会组织有比较清晰的活动边界,产生于社区内部,并主要在社区内发挥作用和功能。二是与专业社会组织不同,它通常规模较小,未经正式的登记注册,属于社区居民自我组织和管理而形成的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中不可或缺,发挥着4方面重要功能:一是组织动员。作为一个群众性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强调党的群众工作,并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实现党与社会之间的连接,密切党与群众的关系。社区社会组织就是社区党组织联系、组织和动员社会的主要载体。二是参与治理。在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型的过程中,基层治理的资源总体上呈现出单位多而社区少的状况。对于社区居委会来说,可以动员的治理主体和可以利用的治理资源都相对缺乏。在现有环境中,社区社会组织是居委会可以利用的少数主体性社区资源之一。三是均衡结构。社区作为基层治理的基本单元,存在着一定的结构失衡。一方面,作为一个共同体,社区缺乏集体意识、共同意志和公共性的再生机制,在社区治理难题面前,居民往往只能通过个人主义的、异质性手段和方法解决;
[1]王欣、杨君:《再组织化、公共性与社区治理》,《长白学刊》2017年第1期。另一方面,在法定意义上作为居民自治的居委会,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强的行政化趋势。社区社会组织作为居民自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社区内个人主义与公共性,自治性与行政化之间的失衡。四是关系营造。与西方追求个人主义的精神传统不同,中国的文化基因更注重和谐的社群关系。社区治理的方向应该是让居民拥有归属认同,在社区治理中不能忽视“人”的关系与情感这一重要维度。[2]文军、高艺多:《社区情感治理:何以可能,何以可为?》,《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社区需要能够凝聚社区居民情感、促进居民交流的渠道平台,社区社会组织在密切社群关系和提升情感温度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平台作用。因此,对于基层社区而言,社区社会组织不仅有政治功能、治理功能、结构功能,还有文化功能。

党和国家在基层治理中高度重视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一方面,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中,率先放开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限制。2011年,《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提出拓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推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3]《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2011年12月20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政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全会决定,开始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4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试点工作。2016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动登记制度改革。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同年,在《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制定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2017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又提出对暂时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和加强指导[4]《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2017年12月27日。,从而基本确定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

另一方面,基于疫情防控的工作经验,政府机构更加重视社区治理中社会力量的动员和参与。突出表现在民政部再次强调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2020年12月,民政部出台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提出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通过“邻里守望”“共建共治共享”“共创平安”“文化铸魂”等4个系列,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2020年12月7日。2021年,上海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高质量发展上海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高质量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两个文件(简称1+1文件),要求到2023年底,培育一批有活力、有公信力、有品牌影响力的优秀社区社会组织。[6]《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高质量发展上海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沪民社管发〔2021〕2号),2021年9月30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质量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民社管发〔2021〕3号),2021年9月30日。2022年8月,民政部和中央文明办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的通知》,要求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生活、了解群众需求、服务灵活高效等优势,以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广泛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7]《民政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的通知》(民发〔2022〕63号),2022年8月6日。

尽管在理论和政策层面都十分重视,但是在基层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却一直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专业性不足,社区社会组织多是以兴趣性、志愿性组织为主,虽然对社区的嵌入程度较高,但是专业性程度偏低,无法承担社区急需的专业化社会工作。[8]向静林:《结构分化:当代中国社区治理中的社会组织》,《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二是参与度不高,即便是在非专业要求的社区日常工作中,社区社会组织所能动员的人力物力,主动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及各类活动的人员也十分有限。三是老龄化程度高,从社区居委会的角度看,参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居民以老年人为主,因此其工作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具有一定限制。

但即便如此,仍不能忽略社区社会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社区社会组织的意义不能仅从实际效用的角度考虑,而要兼顾其独特性。在社会治理的基层体制中,“区、街、居”三级在社会组织管理中的权限不同。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一般以区民政局为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而未达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镇备案。因此,实力较强的专业社会组织主要服从区级政府管理,同时在具体工作中与区和街镇两级进行项目合作。而狭义上的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指以本社区居民为主要力量,主要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指导下活动的非正式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通常大多数未正式登记,达到一定规模的也仅是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承认条件下在街镇备案。

因此,社区社会组织具有基层性和成长性两个特点:第一,基层性。对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而言,作为城市治理体系的最基层,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动员、引领和依靠的主要对象。相较于专业社会组织而言,社区社会组织与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距离最近、最密切。第二,成长性。所有的社会组织都会经历一个由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变强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今天非专业的社会组织都有可能在培育和支持中发展为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因此,尽管当前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化能力普遍偏弱,但依然是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靠,值得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从社区发展的维度高度重视。

基层性和成长性使得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之间有着天然紧密的关系。从基层性方面看,在街镇备案之前,社区社会组织首先要得到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认可,街镇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也会首先征求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意见;
而对于规模较小,组织分散,不具备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有关文件明确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居委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从成长性方面看,尽管社区对活动较为规范、成规模、具有一定专业化能力的社会组织需求较强,但在社区资源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党组织和居委会可以通过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使其成长为社区所需要的特定社会组织。

因此,一方面,社区社会组织在成长为专业社会组织之前,对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具有依赖性,倾向于得到社区支持。另一方面,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也对社区社会组织十分重视。换言之,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培育和社区社会组织的成长在基层实践中一体两面。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对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主导性关系是通过一定的策略来实现的。不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所采取的策略与市、区、街三级政府及派出机构的策略具有明显不同。

对于市、区两级政府而言,一方面通过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另一方面也通过对社会组织赋予不同的职能、开放不同的领域、给予不同的资源,对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条件。街镇政府则有所不同,镇作为最基层的政府组织,街道作为基层政府派出机构,它们没有对社会组织的审批管理权限。但是,由于承担着兜底性的社会治理职能,街镇政府可以通过项目制管理,通过培育平台、孵化项目等各类支持性的政策,吸引各类社会组织加强与街镇的联系。相比较而言,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既无法定管理权限,所能提供的项目资源也非常有限,难以对成熟的专业社会组织产生影响。因此,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上,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发挥主导性作用,常常采取支持社区社会组织从“无”到“有”的“培育”策略。

“培育”是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与社区内部组织化力量互动的主要策略。所谓“培育”,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发生紧密联系的社区社会组织,常常会经历“从无到有”的过程,换言之,它们通常是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帮助建立起来的。第二,在培育过程中,培育什么样的社区社会组织、通过何种方式培育、社会组织负责人是谁、发挥什么功能,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都具有较大的主导权。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着“导演”的角色,设定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情境和剧本。[1]袁方成:《从期待到实践:社区社会组织的角色逻辑——一个“结构—过程”的情境分析框架》,《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与上述两方面相关,“自上而下”的以“培育”为主的社区社会组织策略,具有两方面鲜明特征。第一,选择性培育。“选择性”本身首先是一种政治策略。有学者指出,无论是政党还是行政组织在建立与社会组织的关联关系时,首先是一个“甄别”过程,或者是一个“承认与选择”的过程。[2]陈天祥、应优优:《甄别性吸纳: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常态》,《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通过制定一定的培育计划,有选择的支持部分社区群众团体的发展,只有获得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选择的群众团体,才能被认可为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选择哪些群众团体进行支持,主要有4方面影响因素:一是安全性,对基层治理体系有较高的政治认同;
二是品牌性,有利于通过工作创新形成治理品牌;
三是关系性,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社会距离和心理距离较近;
四是功效性,能够以社会角色帮助居委会承担一定的工作或解决一定的治理难题。第二,代表性覆盖。有学者指出:“在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与服务型政府政策精神的倡导与激励之下,地方政府或下级官员具有强烈的政治动机选择政治敏感度低,且兼具深化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功效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作为改革对象。”[3]王雁红:《从双重管理到分类管理: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变迁与路径创造》,《江苏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不过,“选择”策略并不意味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是随意或片面的。由于在社区治理中承担着一定的兜底职能,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在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时,既强调社区社会组织对居民区治理单元的全覆盖,也强调社区社会组织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因此,或许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性程度并不高,但却以其独特的代表性,通常覆盖了社区中的标准化治理单元,如楼组、网格等。

过去20年中,社区社会组织不仅仅数量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类型上看,社区社会组织的类型也更加规范多元。而这种更加规范和多元的社区社会组织,完善了居民区治理的组织体系,同时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开展社区治理工作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组织支持。总体上看,社区社会组织具有6种类型。

一是政治型组织。在社区中,基层党组织和与之相联系的群团组织始终是社区治理的重要组织资源,包括社区党支部、团支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科协、工商联、台联、侨联等等。这些组织一方面有政治组织的特征,另一方面,其与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的功能实际并无差别,是由社区党组织支持建立起来,并协助社区开展工作的社区内部组织,是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可以利用的重要组织资源。

二是利益型组织。在社区中,因共同利益或共同诉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居民自组织,也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主要类型之一。它通常有比较明确的组织目标,有比较清晰的集体表达,利益的集体相关程度较高。居民常常在业委会外,根据共同利益或共同需求形成非正式组织。特别在互联网时代,这种组织常以业主群、业主小组、特定问题协商小组、自治小组等形式出现。在转化为法定的业委会组织之前,这类非正式自组织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子类型之一。

三是空间型组织。由于社区集中居住的独特空间结构,我国社区中的空间相关性很高。当前我国社区的居住结构以集中居住的封闭小区为主,从而形成了“住宅小区—楼组—公寓”这一同心圆式的居住结构。其在空间上的主要表现是“三道门”,即小区大门、楼组门、家门。在每一道门内都会形成相对统一的空间布局和居住风格,共享共同的公共空间,这会产生以空间为标准化单元的治理需求,也会催生以空间为单位居民自组织,如楼组自组织、网格自组织。这些自组织可以有活动型、协商型、志愿型等多种功能目标,但其组织形式以住宅小区、楼栋、楼组、微网格等为边界。

四是身份型组织。行业和职业身份是区分社会群体的重要标志,如公务员、教师、医生等,而这种身份区分也通常可以延伸到社区共同体中。以行业和职业身份为基础的群体,常常能够形成各种各种的社区社会组织,如老干部群体、自由职业者、律师、新就业群体等等。为了充分发挥职业群体和单位资源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也倾向于鼓励和支持以身份为标志的社会组织的发展。不过,与职业领域不同,社区中的身份标志更加广泛和多元。如在职党员群体;
家庭和代际身份也可以催生社区社会组织,如社区“老大人”、社区“小先生”、超能妈妈、绿主妇等,都是身份型的社区社会组织。

五是项目型组织。由于社区治理的需要,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也会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成长。因此项目型组织通常也是志愿型组织,表现为:党群志愿者、垃圾回收志愿者、平安志愿者、防疫志愿者、助老志愿者、助残志愿者等等。如在周期较长、比较稳定的项目支持下,这类志愿者组织有能力和机会转变为通过备案或登记的正式社会组织。

六是兴趣型组织。社区中还存在着很多自发性的社区自组织。其中自发性组织更多的是以趣缘为基础成立的兴趣型组织。兴趣型组织的特点是,数量比较多,但组织形式松散,会因为兴趣的转移和多变而导致成员流动和组织变化,如舞蹈队、太极队、健身队、跑步队、体育活动团队、亲子活动团队等等。组成和加入兴趣型组织的门槛条件低,组织比较容易,但同时在社区治理中也更容易被忽视。

实践证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更加倾向于通过空间型组织、项目型组织和身份型组织来动员社区居民参与治理。而出于在安全、投入等方面的考虑,利益型组织、兴趣型组织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关系距离较远。在社区治理中,能否充分运用好上述6种社区社会组织的资源,能否尽可能多地运用上述组织形式推动社区参与,将体现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从结构和体系上说,通过“选择性培育”和“代表性覆盖”产生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具有设计上、概念上、类型上、数据上和视觉上的美感。当然,这种“选择性”,不仅仅是出于政治考虑,同时也确实取得了好的治理效果,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并促进和实现了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团结。[1]何得桂、徐榕:《团结性吸纳: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新解释》,《中国农村观察》2021年第3期。但在具体社区治理中却同时会发现,自上而下形成的社区社会组织对社区自治的支持是有限的,社会动员和社会参与的范围也相对有限,常常出现活力不足、参与不足的现象。不仅如此,还出现了组织范围的稳定性、能力范围的局限性和参与治理的精细性问题。[2]向静林:《结构分化:当代中国社区治理中的社会组织》,《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

这一现象可以用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的两种理论观点来解释。首先,吸纳理论认为,政府通过与特定类型的社会组织合作,如工会、居委会、行业性非政府组织等等,一方面增强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能力,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对社会力量的“分类控制”。[3]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康晓光等提出“行政吸纳社会”的观点,认为行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双重登记制度,从而形成了一整套培育的、可控的官办社会组织体系来满足社会需求。[1]康晓光、韩恒:《行政吸纳社会——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7年第2期。唐文玉的“行政吸纳服务”理论认为,通过合作提供社会急需的公共服务,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形成了主导与配合的关系,一方面提升了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实现了政府对社会力量的吸纳。[2]唐文玉:《行政吸纳服务——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新诠释》,《公共管理学报》2010年第1期。而在这一过程中,政党也不断通过组织嵌入和工作嵌入的方式,强化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上述吸纳关系。[3]唐文玉:《分类嵌入:当前中国“党社关系”的一个描述框架》,《求实》2022年第2期。

其次,动员理论则认为,党和政府对于社会成长具有积极作用,通过“动员”的方式,既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同时也推动了社会的现代化转型。王铮指出,中国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主要经历了三种动员模式,一是政治动员社会,即通过稳定的组织化基础和意识形态驱动实现群众动员;
二是行政动员社会,即行政部门通过项目关系、承包关系、利润分成、奖惩机制等利益联带网络和利益激励机制实现社会动员;
三是在当前基层治理中,当前更多的是党建动员社会,即“基层党组织依托各类社区项目,以社区活动的形式建立与社会居民的日常交往互动,以情感化、柔性化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实现政治教化”。[4]王铮:《旧传统的新机制:城市基层治理中的“党建动员社会”》,《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

有趣的是,吸纳理论和动员理论预设了两个相反的认识前提。吸纳理论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组织已经获得了相当的成长,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既有的社会力量,因此党和政府需要通过特定的“吸纳”策略将社会力量整合到国家整体的治理体系之中;
动员理论则相反,认为社会成长还处于较低的水平,特别是社会的组织能力、参与能力等都不完善,因此需要党和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采取主动策略推动社会力量的培育和成长。

在社区层面,则更强调动员而非吸纳。对于区县、街镇政府而言,可以通过登记备案制度给予社会组织发展所需要的“合法性”,同时也可以通过项目、资源、平台、荣誉等机制,给予社会组织提供发展的前提条件。这反过来也会影响社会组织的“反向选择”,即社会组织总是愿意采取支持和配合的策略,努力去赢得政党和行政组织的政策支持和吸纳。在社区层面却全然不同,社区居委会并不是一级行政组织,没有对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权,也并没有太多的项目资源,并不能对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发展和壮大发挥直接性影响。因此,在社会组织培育方面,尽管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也在“选择”,但对于社区社会组织来说,由于其并没有明确的专业化发展目标,对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资源依赖程度也不高,因此如果未被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选中”,也多不会主动寻求支持。

因此,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需要走出“动员”层面,更加关注“吸纳”的维度。事实上,从社会群体组织化维度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中会自发形成趣缘、业缘、地缘型组织,但这些组织组织中仅有少数可以通过规范化程序化渠道建立与社区的联系,成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认可的社区社会组织。因此,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关系中,有两种组织化结构:一是自上而下的社区社会组织,一般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培育和帮助建立,组织形式比较正式,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联系强,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数量相对比较固定,得到了社区范围的普遍认可。二是自下而上的社区社会组织,表现各种各样的兴趣和利益组织,组织和活动形式松散,生存周期长短不一,流动性大,与社区居委会的联系弱,但是数量很多。第一种社区组织承担着社区治理的“志愿队”功能,第二种社区组织具有数量多、联系面广的优势,可以使其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社区社会组织“蓄水池”的功能。

在全面加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背景下,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必须同步关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方面,既重视“志愿队”的动员,也重视“蓄水池”的吸纳。这就需要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有着更强的统筹协调和全面综合能力,针对“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类不同的社区社会组织,形成两种的关系结构和支持策略。对于“自上而下”社区组织来说,主要策略是为其“赋能”,提升活力;
对于“自上而下”社区组织来说,主要策略应该是“枢纽”,实现吸纳。

具体而言,所谓“赋能”,就是为“自上而下”发展起来的社区组织,提供一定的支持性策略和外部条件,以帮助提高其组织发展和专业发展能力。在实践中需重点强调4个方面:一是个人需求与群体需求的融合。社区社会组织在运行初期,组织者、参与者与受益者的需求往往存在一定偏差,在实践中要区分需求差异,推动社区社会组织核心成员的个人需求和社区居民的整体性需求的统一。二是专业化与政治化的平衡。社区社会组织由自发的社区团体转化而来,组织的发育与生长离不开街道和居委会等政治力量的引领和资金上的扶持,但必须同时提高注意发挥专业人员作用,提高专业服务能力。三是公益性对利益性的超越。要推动社区社会组织更多地从社区公益,而非个人利益或组织自身利益的角度开展工作,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型项目。四是参与度对流动性的克服。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往往面临着人员流动性较高的问题,要通过项目设计,提高社区群体对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从而克服人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

所谓“枢纽”,即在“自下而上”发育起来的社区社会组织中,创新组织形式,发挥平台型、枢纽型组织的功能,重建社区组织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之间的组织联系。在实践工作中要强调4个方面:一是探索兴趣性组织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备案制度,即社区最大程度上与最多数量的社区兴趣组织发生组织联系;
二是在社区层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枢纽化平台,既可以是实体性也可以是名义性、组织性的;
三是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形式多样的社群和社区社会组织,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对居民进行交叉覆盖,尽可能增加边界性弱的社会社会组织数量,减少边界性较强的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四是通过社区大数据、微信群等智能化方式,加强不同兴趣性组织之间的互动。

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增强基层社会治理活力,已经成为城市社区治理的方向性共识。但是如何推动国家与社会力量在社区层面的互动,学术界只有两个表述不甚清晰的观点:第一,要发挥党和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社区就要加强社区党组织的引领,加强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引导和培育。第二,要加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加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双向互动,既强调基层自治的活力,又强调基层自治的秩序。通过对以社区社会组织为对象的研究,本文认为,在社区中实际上存在着“自上而下”社区社会组织和“自下而上”社区社会组织,二者分别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形成了完全不同性质的互动关系。未来要平衡社区自治的活力和秩序,需要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分别与两类社区社会组织形成不同类型的组织联系和培育策略。一方面对代表性覆盖的社区社会组织,要通过“赋能”机制使其发挥好“志愿队”的作用;
另一方面对兴趣型、利益型为主,以自组织为主要形式的社区社会组织,要通过“枢纽”机制使其发挥好“蓄水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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