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电子招标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1-18 点击:

孙阳

(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 100045)

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招标在搜寻商业对象、筛选商业资源等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1]。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以及跨地区商业贸易行为日益普遍,电子招标逐渐成为企业进行采购活动和市场交易时重点选择的方式。相较于传统招标方式,电子招标不仅方便企业在招标方面的内外部沟通交流,同时也有助于减少招标方面对人员、资金等的投入,契合企业追求高效商业行为的需求。当然,对于企业来说,招标的本质是商业行为,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不确定性的风险。因此,要想实现招标活动和企业发展的顺利推进,企业除了尽可能多地使用电子招标方式,还要对电子招标活动开展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防范,以保证企业招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1.1 电子招标内涵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招标投标行为的日益普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电子招标投标的规范越来越明确,这其中就包括电子招标投标的概念[2]。在2013 年2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 部门联合颁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以下简称《办法》),对电子招标投标的概念给出了相应的界定,即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同时,《办法》还明确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据此,可以将电子招标的概念界定为企业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交易活动、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1.2 电子招标特点

企业参与的电子招标活动有3 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数字化。企业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的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等活动,是以数字化形式进行信息的提交、审阅和答复。当然,这里的数字化并不是指电子招标中的所有信息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呈现的,部分活动或者材料需要以纸质文档呈现。第二,平台化。企业需要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为平台进行标书的制作和发布,并对投标单位在系统中投放的标书进行审阅。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共同推动建设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该平台旨在实现企业招标投标市场的开放交互、动态聚合、公开共享、一体融合、立体监督和公益服务等目标。第三,合法性。企业的电子招标活动需要以现有的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开展,这样才能够确保通过电子招标形成的结果具有与纸质招标同等的法律效力。

目前,我国的电子招标仍然处于发展完善阶段,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管理模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使得企业在开展电子招标活动时普遍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其中,以下4 个方面的风险是需要企业重点关注的。

2.1 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实施的是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行为框架和准则的招标投标实践。关于企业开展电子招标行为的内容、方式和注意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然而,部分企业在开展电子招标时,往往忽视对法律法规规定内容进行审查,而是直接套用之前的招标文件模板,缺乏对文件中的法律法规内容进行针对性、深入性的分析和研讨,导致在招标合同制定、招标行为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增加企业被工商管理部门处罚的风险。同时,部分企业在招标流程等方面未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要求,造成在电子招标行为中存在违反公平公开原则的情况,也容易给企业带来不良的信用风险。

2.2 平台风险

企业电子招标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第三方电子招标平台。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等政府部门和行业主体大力支持第三方电子招标平台建设。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通知提出,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增加招投标服务供给,鼓励各地增加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和开标评标场所的服务供给,允许招标人选择合法规范并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在这种情况下,可供企业选择使用的电子招标平台数量和类型不断丰富,但这其中也包括一些经营管理不合规的电子招标平台。部分企业在选择招标平台时往往只注重平台的经济效益,对平台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等情况缺乏必要的调查和求证,导致其在招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最终给企业带来经济或者名誉方面的损失。

2.3 围标、串标风险

围标、串标是电子招标的“顽疾”。“围标”是指投标人通过相互约定,在投标过程中采取作弊的手段投标,排挤未参与约定的投标人,从而使约定的中标人中标,谋取约定的相关利益的行为;
“串标”是指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相互约定合谋投标的行为。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2019 年,我国出现的围标、串标类案件数分别为123 件、211 件、245 件、347 件、656件[3]。据此可以看出,围标、串标在企业招标中出现的频率正在持续增加。同样,在电子招标领域也存在围标、串标的风险,而对这种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难点在于海量表述中的文本数据过多、投标人规避手段职业化、行为监管与认定取证难等方面。对于企业来说,围标、串标行为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扭曲市场价格,同时也会对招标项目的质量造成隐患。

2.4 人员操作风险

企业的电子招标是由具体人员负责操作的,而人在电子招标行为实施方面的主观性使得企业的电子招标行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4]。例如,一些人员在撰写和发布招标文件时,对相关信息的审核不够严格,缺乏对文件中技术性内容、法律性内容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导致公开的招标信息存在法律上的漏洞。虽然企业会在平时的电子招标项目中对相关人员进行新知识、新技能方面的指导,但这些指导更多是对个人的具体行为操作进行点拨和引导,并没有进行集中性的培训和专业性的解读,导致负责招标的人员对新要求、新操作方法的理解和掌握表现出“一知半解”的情况,很难保证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这无疑增加了企业在电子招标方面的风险隐患。同时,企业是否在招标过程中强调廉洁自律,并通过设定相应的监督人员和程序来加强招标行为的监督,也会对参与实际招标活动的人员的规范操作意识与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

风险是企业选择采用电子招标进行市场交易过程时必然面临的现实性问题。对于企业来说,市场化条件下的电子招标风险隐患无法完全杜绝,因此要重点关注重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尽量减少企业在电子招标实践方面的损失。结合上述分析中电子招标可能出现的风险,企业应当重点做好以下4 个方面的工作。

3.1 审核招标行为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电子招标过程中,要注意通过法律审查的方式来避免相关招标行为或者文书合同中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对企业来说,电子招标是选择和确定合作对象的过程,这其中伴随着市场上潜在的风险和危机。在法律风险方面,企业有较为明显的对标内容,即可以将拟采取或者已经采取的电子招标行为与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将要作出或者已经作出的选择是否存在法律方面的漏洞或者不确定性。例如,企业要安排专门的法务跟踪电子招标活动,与招标小组保持常态化的沟通联系,在招标的关键环节进行全方位的法律风险审查,确保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同时,法务人员要对电子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预判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干预措施,确保电子招标行为合法合规[5]。

3.2 有效防范电子招标平台风险

企业除了要从法律视角审视自身行为,还要对电子招标平台的风险给予必要的关注和审核,避免遭遇平台方面的风险。在这方面,企业要尽可能选择权威的电子招标平台。2018 年1 月实施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虽然非政府性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者平台可能会为企业提供一些便捷或者招标方面的优惠措施,但这些平台的权威性明显低于政府部门开发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3.3 借助信息化手段识别和应对围标、串标风险

电子招标的明显特点就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招标相关信息的提交、接受和处理。这也为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识别和应对围标、串标风险提供了便捷的条件支持。在招标过程中,企业应通过信息化手段识别和管控相关风险。

首先,进行信息的大数据化处理。大数据技术为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识别疑似围标、串标行为提供了便利。企业可以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招标中的文件媒体存取控制(Media Access Control,MAC)地址、互联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IP)地址、文件标识码、标书重复率以及其他不应该雷同的信息数据进行大数据比对和详细分析,将那些雷同率高的信息作为重点审查的内容。当然,企业也可以通过诸如信用中国、天眼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大数据平台检查投标企业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历史情况,并对投标企业的业务范围与项目匹配度进行分析,及时从中发现异常情况,为识别围标、串标行为提供支持。

其次,注重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大数据比对往往只能标识出电子标书中的可疑内容,需要由专业人员进一步审查核实。一方面,企业应实施标准化的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和评标阶段对资格条件、报价清单以及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发现文件中的围标、串标痕迹。另一方面,企业的评标委员会要在信息系统的辅助下,对投标文件的相似度、投标报价的规律性以及专家评分偏离度等进行分析,从而掌握围标、串标行为的线索与证据。

3.4 强化电子招标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虽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企业电子招标中的应用提高了企业识别风险的能力,但企业仍然存在因人员操作失误或者不规范而引发风险的情况。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除了要借助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招标的安全性、可靠性,还要通过人员的专业性培训来适应不断完善的电子招标法治环境和行业要求。

首先,企业要加强对电子招标政策的解读与应用。在长期的招标实践中,企业对电子招标的流程、要求有了系统性的掌握和运用,这为企业开展常规的电子招标活动提供了经验支持。企业需要做的是对新形势下出台的电子招标新政策进行详细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并将其贯彻到电子招标实践中。为此,企业需要在相关政策出台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中性的学习、理解,将政策中的新要求融入日常的招标操作,确保招标活动的规范性和时效性。

其次,加强对电子招标注意事项的归纳和总结。考虑到电子招标实践在操作方面的特殊性,企业应当加强对参与电子招标的人员技能方面的培训,使其能够通过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以及5G 通信技术等手段甄别电子招投标文件中的风险内容,提高电子招标操作的能力。

电子招标作为企业招标的重要方式,在企业市场交易活动开展方面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当然,随着电子招标方式应用的日益普遍,企业除利用电子招标的便利性优势,还需要科学分析和防范电子招标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此外,针对当前电子招标中存在的一系列风险,企业要加强对电子招标行为进行法律风险审核的同时,借助信息化手段识别和应对围标、串标风险,强化电子招标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等,从而保证电子招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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