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1-18 点击:

夏小青,刘进展

(1.泉州农商银行;
2.永春县一与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我国“十四五”规划与2035年远景目标提出,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实现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截至2022年4月,福建省工商登记注册且为存续状态(在营、开业、在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4.3万家,联合社超过500家,为当地农户增收创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存在着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社员专业素养相对较低,政策法规与实践存在冲突、融资困难等问题。为促进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

(一)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国家及地方政府积极制定并实施相关法规政策的鼓励与支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21年11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221.9万家,辐射带动近一半农户,组建联合社1.4万家。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国家制定并鼓励合作社发展的法规政策基本同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福建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党和政府的引导、支持、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在2007年之前,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且在续的约60家。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当年注册且在续的合作社数量达到290家。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全方位部署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及福建省各级政府持续出台一系列鼓励合作社发展的法规与政策,助推2009年及之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2009—2018年,年均注册数量3000家,其中在2012年至2018年年均注册超过3700家。2019—2021年,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深化农村改革、财政补贴引导等背景下,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均注册数量仍以超过2000家的数量在持续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调查数据显示,2020年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经营收入168亿元,可分配盈余25.8亿元,平均为每个合作户分配2565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

(二)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源于乡村社会经济的互助合作。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具备合作社的自主、自治、合作、农民主体性、内部非盈利性、社员再分配等特征外,还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具有较强的山区乡村发展的地理特征。据工商信息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4月,福建省在续状态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超过4.3万家,主要分布为:宁德市占19.15%、南平市占17.07%、漳州市占13.88%、三明市占13.77%、泉州市占12.00%(以安溪、永春、德化为主),合计占全省数量的75.90%。按区域经济均衡理论来讲,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对不均衡,结合区位经济理论,可以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山区或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发展较多,主要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定位就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区位不佳、经济发展较弱的山区或乡村。

二是注册资本总额较高,资金实力相对薄弱。从注册资本来看,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400亿元,中位数为170万元,众数为100万元,最小注册资本为1万元,同时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占42.54%。虽然注册资本总量显得较大,但较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仍相对较小。调查中也发现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较难一次性准备足够的注册资金。因此,在不需实缴注册制下,凸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实力较为薄弱。这也造成了农民合作社发展缺少自我拓展的资金,阻碍合作社的稳健发展。

三是具有以政府推动为主的发展特征。主要是由于政府下达的合作社发展考核性指标,加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成立。例如:近年来,厦门市岛外各乡镇以及其他地市各乡镇每年都有指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考核指标,一般在3~5个,按全省现有901个乡镇计算,则每年稳定发展2000个以上,尤其在2012年至2018年间,各乡镇指导发展合作社的数量考核任务较重,也促使这一时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较高,年均超过3700家。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及政府的鼓励与支持下,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上从1997年至2021年间年均增长率约40%,2019年至2021年间同比年增长率下降到7%左右,但仍以年增2000多家的数量增长。虽然数量上增加明显,但由于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较低、合作互助意识较弱,存在着有些合作社运行管理流于形式、民主参与意识较差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三大亟待正视与解决的问题。

一是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与社员的认知水平与合作意识问题。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80%的社员必须是农民,而农民的知识素养相对较低且视野相对较窄,对合作社的认识不到位,出现了一些合作社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运作或没有运作。如部分社员只是碍于情面将身份证借予合作社法人或管理人员用于合作社的注册,对于合作社的发展则不关注也不关心,也不清楚注册后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部分合作社法人与管理人员没有按照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经营管理,目的是为了完成检查、监测从而获得相应的补助。在4.3万家的合作社中,仅有约600家是省级示范社且通过省级监测合格,其中一些示范社的社员因没有实质入股或参与监督经营管理并没有从示范社的发展中获得实质性利益。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社员的知识与专业素养、互助意愿与能力,是合作社高质量发展需要面对的基础性问题。

二是政策法规与现实存在一些差距,落实执行以形式审核为主,缺少更具实际效应的指导与监督。以合作社法为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互助性的经济组织。这就把合作社视为一个类似“社会企业”的组织,是具有社会责任或成员互助责任的经济创收型组织。其成员社会责任高于经济责任,也就符合该法所设定的目标“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这里就会有一个现实问题——在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尚未有一个经济组织可以称得上“社会企业”。即使是世界上最大的盖茨基金会,它也不是实际意义上的社会企业、NGO组织,而是以非营利机构的名义实施经济活动。那么要实现一个具有高度“社会责任”的农民经济组织,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鼓励、支持、引导”其发展更多具有“社会责任心”的经营管理者,让合作社更好地实现其社会价值。但现实的合作社发展并没有向法律所引导的方向发展,而是以经济利益为其发展的最大目标,又成为法律所规定的与企业组织相近的“经济组织”。与此同时,相关部门都在积极推进指导合作社发展,但由于法律本身的阐释没有过多地宣传合作社是一个“互助性”的经济组织,是一个需要具有高度“社会责任”的经济组织,这造成在实际的指导监督推进中,没有将合作社作为一个“社会企业”、成员互助的组织来引导发展,同时由于合作社内部成员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促使其出现更大的两极分化,作为合作社的法人、经营管理者借此获得更多的利益。例如:以精英俘获理论来剖析,多数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属于当地的“精英”,拥有更多的参与社会经济发展、政策项目的实际执行等机会,使其能够支配或分配到更多的资源,其在合作社的经营中,也据此获得更多的财富,大多远高于社员。在各级示范社的创建过程中,示范社的申报审核程序以书面为主、现场实地检查为辅,部分地区的示范社申报通知文件仍以内部流通为主,按照既定的数量指标进行落实,加之合作社管理的“非民主”化加剧合作社内部的两极分化,也进一步造成乡村农民的财富分化,不利于乡村的稳健发展。因此,相关政策法规的导向与实际效应是合作社乃至乡村能否可持续稳健地推进合作互助、实现2035年远景目标的关键问题。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缺乏”。在没有实缴制下的合作社,虽然能够促进更多合作社的注册成立,也能为农民提供更加公平的参与合作社建设的机会,但与之配套的金融环境并无法为其发展提供有效的发展资金支持。目前,农村金融更多的依然是向城市流入,尚未形成为促进其发展而建立的与之相配套的合作社发展金融体系。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43.21万亿元,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4.57万亿元,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2.71万亿元,农产品加工贷款1.2万亿元。这还包含了占据一半以上的涉农企业贷款、农户个人贷款等。也就是说相对于全国超过220万家的合作社来讲,能够获得的贷款数额微乎其微。同样,福建省2020年、2021年的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14847.9亿元和16464.7亿元,但对福建省超过4.3万家的合作社而言所能获得的资金也是很少,《中国信息报》报道显示: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成员超过100万人、辐射非成员农户102.5万户、共辐射带动全省43%的农民,其作用与金融支持相比并不匹配。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农村缺乏有价值的可用于金融流通的资源,而城市金融价值远高于农村,即城乡金融的“二元对立”,这就导致金融机构因其趋利动力而更多地选择城市金融市场,农村金融市场也就只能以政策性引导发展。因此,如何突破城乡金融“二元对立”、提升乡村价值是解决合作社资金来源的重要问题。

(一)建立并完善“三位一体”的合作社培育体系

在现有的合作社培育方式上进行突破,建立并完善以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与社员、政府人员、银行信贷人员为主的“三位一体”合作社培育体系。一是加大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与社员的普法力度,让更多的合作社成员了解并认识到合作社的意义。同时,设置专项资金用于合作社管理人员与社员知识与技术培训,提高合作社组成人员的整体专业素质,进而增强合作社的经营效率,激活合作社向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二是增强对政府人员的合作社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对合作社的服务指导能力,从监督指导方面助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三是强化银行及其信贷人员培训和对合作社考察,促使其增强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意识,从资金方面引导合作社向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二)以互助合作为导向,完善合作社监督指导体系,增强合作社的发展活力

一是以互助合作为导向,梳理现有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内容,审视其在合作社现实运营中的执行状况,修订合作社法,明确其法律法规定位与所承担的任务,促使二者更好地衔接,解决法律法规、监督指导与现实的矛盾。二是针对现有的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与监测管理,侧重向“互助”评定考核转化,弱化合作社的经济指标监测与考核,以激发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对合作社的“互助合作”动力。三是在纸面型监测与考核的同时,应用物联网新技术,加大对示范社的实地、动态、公开的监测力度,鼓励合作社的规范化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活合作社内部活力。

(三)统筹鼓励合作社信贷各方创新合作模式

目前传统银行业务已发展到瓶颈期,各大银行多已涉足产品销售、资产投资等领域,而合作社承担着基础的农业种养殖,为市场提供初级或加工类农产品,但缺乏充足的资金。因此,相关部门作为监督指导合作社发展的主体,应在职权范围内引导并鼓励创新“合作社+银行+N”信贷合作模式。如:“合作社+银行+基金(政府)担保+产业链企业”模式,创新合作社的产业链金融产品,满足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资金需求,促其稳健发展,并带动区域性农副产品、食品等产业发展;
“合作社+银行+消费”模式,创新消费与生产相结合的信贷产品,即银行以资金为链条,衔接生产与消费,让二者更加紧密地结合,既满足消费需求,又保障生产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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