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制度构造、实践模式及经验启示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2-09 点击:

李萌

(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3)

基层党建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简称。基层党组织建设至少包括建设主体、建设领域、建设内容三个要素。根据十九大党章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指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建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这不仅明确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主体,而且划定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领域。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还以“5+2”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形式,确立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内容。从基层党建的主体来看,基层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所要求的“四个服从”,从而,在纵向上这些主体呈现出上下嵌套的主体融合关系。从基层党建的内容来看,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1]七个要素也是融合在一起的,政治建设的统领作用、思想建设的基础作用以及制度建设的贯穿作用即为明证。既然基层党建的主体和内容是互相融合的,那么基层党建的各个领域是否也是融合的呢?从具体实践来看,由于社会交往领域的联动性,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融合性,基层党建的各个领域也不应该例外,必须是融合在一起的。所以,本文所谓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指的是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建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之间,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出现的组织融合、业务融合、活动融合等现象。很多地区和部门在推进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有必要对这些做法进行总结,进而深入回答以下实践和理论问题: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重大意义是什么?相关制度依据是什么?实践类型有哪些?又提供给我们什么样的经验启示?

(一)应对经济新常态对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新要求

第一,适应新型市场主体迅速发展的需要。“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2]。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加速演进,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新兴行业和新型市场主体不断出现,直播带货、无人经济、云平台办公等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经济组织发展到哪里,党的建设就要拓展到哪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全领域融合发展,要求通过组织重构、活动重整、任务重设的方式,将党的先进性融入这些新兴行业和新型主体中,实现对新群体、新组织的全面领导。第二,适应我国经济“三期叠加”的新形势。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个历史时期交织在一起,加之俄乌冲突影响全球,在国内和国际双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经济增长面临较大压力。为此,必须加强不同领域经济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融合,为经济增长注入强大的活力和动力。通过党建的跨领域融合,缓解“三期叠加”的不利影响,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速领域融合,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第三,适应不同社会组织空间上聚集、业务上融合的需要。为了实现管理上的集成化、成本最小化,区域化聚集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空间聚集、业务融合是市场主体发展的基本取向,这不仅免去了企业办社会的负担,政府也可以在一个相对集中的空间中开展管理和服务。以园区为例,一个园区中可以有百余家企业,一栋楼宇中可能有数十家公司,正是这种空间上的集中,为不同领域基层党组织的融合创造了条件。业务共通、党建先行,把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有机融合起来,加强基层党组织之间的党建融合,有利于以党建融合促进业务融合。

(二)以“链”式建设克服“条”“块”不足的新方案

由传统的纵向行业管理、横向属地管理系统构成的“纵横”交错式治理模式显然是现代中国基层治理的基本样态。纵向的“条”,横向的“块”,体现了垂直和属地管理的纵横维度,织就了社会治理的神经网络。但是“条块”组合没有揭示出行业分工下不同领域的融合问题。毋庸置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基层组织来实现的。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融合发展使得基层党组织的优势充分转化,突破“条块”限制,形成以党建引领为新样态的“链”式机制,通过建组织、派人员、划资金等多点联动方式——比如让行业系统中的元素融入社区街道等基层党支部——打破单位限制、赋予特定职责、圈定合作领域、实现要素流通,解决了许多“老大难”问题。如果说“条”构成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神经”,“块”构成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器官”,“链”则构成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经络”,“链”状治理,既不在“条”内,也不在“块”中,展现了一种新的样态。质言之,领域融合新视角下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效突破地域空间、领域界线,彻底激发党建引领活力,构建“产业链”“物流链”“服务链”,通过配备一揽子措施,提升区域发展水平、领域协同能力,把基层党组织的治理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有效实现基层融合治理。在城市社区党建中,实施“吹哨报到”等创新性做法,打破了“条块”僵局,有效缓解了“条块”矛盾等弊端,以较为便宜的方式提升了社会治理水平。[3]

(三)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新路径

基层党组织建设大致包括组织内建设、组织间建设、区域内建设、区域间建设、领域内建设、领域间建设等类型。组织内建设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范畴,是组织以其隶属关系对所属党员进行的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引导,保障党员行使党员权利,督促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提高党组织组织力的系列举措;
组织间建设往往表现为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是一种垂直方向的建构;
区域内建设亦称区域化党建是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单位进行的基层党建;
区域间建设则适用于地域间交流;
领域内建设表现为在农村、学校、社区等同一领域内开展的党的建设;
领域间建设是为适应形势和环境变化而形塑的建设模式高级形态,即通过基层党组织融合发展,盘活资源、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展示优势、输出经验,有助于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产生凝聚力、迸发战斗力,提高应对“四大考验”“四种危险”的能力,增强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服务国家的能力。具体来说,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以解决某个领域内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以领域间党组织的要素融合进行答卷,为旧题提供新解,不仅结合成了新的组织,也结出了新的成果,实现“1+1”或者“1+N”的社会运行效果大于其数学运算结果的成效,激发了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同时,基层党建融合发展有效开阔党员视野、拓展工作格局,让党员们能够突破自己原有的“圈子”,打破思想和行动的惯性,走好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服务人民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在攻坚克难中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一)纲领性规范: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根本性规范

党章作为最根本的、纲领性的党内法规是党的建设领域各项具体规定的根本依据,其他一切党内规范都由党章流出,并不得同党章抵触。规范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根本性制度规定也见于党章之中。十九大党章第五章第三十条到三十四条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的组成、产生、任期、任务、职责等基本内容,是规范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党内法规制度渊源。其中,第三十条是一般性规定,第三十三条作为特殊规定,是在三十条基础上进行的类型化。这些开放性的纲领性规范,在专门性规范的配合下,为全领域基层党建的融合发展提供了制度可能。下面以高校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为例进行说明。十九大党章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这一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领域衍生出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高等学校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制度依据就在该条的后段规定之中。该纲领性规范在专门性规范《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本段简称《条例》)中被具体化。但是该《条例》也与党章一样,并没有直接规定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事项,而更多的是规定基层党组织的具体职责。那么关于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规定是从哪里来的呢?答案就是——从原则性的规定中通过解释的方式具体化而来的。该《条例》第四条明确了高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其中第(五)项规定:“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通过目的性解释,可为高校与其他领域的基层党建融合发展提供党内法规依据。

(二)专门性规范: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主干性规范

专门性规范是指以专门调整某个特定领域基层党建工作关系为内容的规范,包括集成性的党内法规、党内制度,也包括非集成性的党内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将专门性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内法规归类为“党的组织法规”,同时在亚类上归为“党的组织”,这些党内法规包括规范机关党建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范农村党建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范企业党建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范高校党建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以上党内法规在结构上与十九大党章第五章的结构大致相同,即均以总则篇开头、附则篇收尾,中间规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核心任务、领导与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早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就注重对不同领域实施不同的党建措施,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向全体农村人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等党内法规制度。除去以上集成性、专门性规范外,还有不少散见的专门性规范,比如《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四条规定了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应当成立党支部的条件。第十条规定了十个不同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这是从党支部的角度作出的专门性规定。这些党内法规虽然没有直接对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作出规定,但是却以原则性立规的方式为这一融合预留了空间。在具体立规方面,也有例证。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要求,既要“制定加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企业等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分类指导意见”,又要“巩固和深化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加强党务工作力量,拓展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指出,“强化系统建设和整体建设,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有机联结单位、行业及各领域党组织,构建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享的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这就以专门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设置了具体规范。所以,在专门性规范中,已经对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作出精准回应。

(三)公共性规范: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基础性规范

公共性规范是指所有领域基层党建共同适用的规范,同样也包括集成性的党内法规、党内制度,也包括非集成性的党内规范。在党章的开放性授权之下,促进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就要按照基层党建的内容,寻找不同党组织之间的结合点。下面以党员队伍建设为例进行说明。从具体的建设内容来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都单设一章专门就“党员队伍建设”问题进行了规定,而在国有企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建的融合发展方面,在党员队伍建设上,除去要适用以上党内法规中的特殊规定之外,还要遵循《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一般性规定。《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六章规定了“党的政治建设”,该章是关于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党的政治建设的特殊规定,而对于国有企业基层党建融合发展来说,除去要遵循该特殊规则外,还要遵循一般规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的规定。再如,《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本段简称《条例》)设置专章规定了“思想政治工作”,相应地,这是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特殊规定,高校基层党组织除去必须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履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责外,还需要遵守《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公共性规则的规定。在各个专门性规范没有涉及的领域,亦复如是。例如,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中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也都是不区分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领域,普遍有效的。这些一般规则就构成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公共性规则,也是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必须遵守的党内法规。从具体规范来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在功能上促进了不同领域的党组织之间的沟通。十九大党章第十三条授予了上级党组织对于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权和撤销权,为通过新设、合并党组织等组织融合方式开展党的建设提供了制度依据。

综上,规范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法规制度是一个非闭合的、高度开放的体系。这个开放的体系不仅为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提供了可能,也为党建引领各领域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条件。总体来看,在中央和部委制定的相关党内法规制度的总体结构上,以纲领性规范为中心、专门性规范和公共性规范互相支撑的制度模型已经基本形成。

(一)组织融合型

组织融合型基层党建是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之间以“组织+组织”的方式,进行灵活的组合,在党内法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建构而成的创新型组织。例如,2020年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规范》设计了层次递进的组织融合方式,其基本的组合方式是“支部+支部”“支部+党总支”“支部+党委”,之后通过层层嵌套扩容渐次形成“党建联合体(联合党组织)”“融合党建红色风景线”“融合党建红色片区(党建集群)”。创新型组织的设立需要按照党内法规规定履行设立程序,具有一定的法定性。近年来,赤峰市开展的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模式就是立基于组织建设的基础,以“组织相加”作为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重要特征。

(二)活动融合型

活动融合型基层党建主要是在不同党组织之间联合开展党内政治生活,进而带动联合开展社会服务,以互帮互助解决实际问题等方式,提升其组织力。活动融合型基层党建案例较多,其优点是灵活机动、便于组织,且双方联系以数次成体系的深度党建活动为依托,可作为不同领域党组织党建融合发展的一种接触式尝试。作为基层党建创新的一种方式和大学生村官计划的配套工程,北京高校已经坚持多年开展红色“1+1”活动,以具体活动为依托,牵引不同领域的基层党建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育人效果和实践效果。

(三)业务融合型

业务融合型基层党建以业务或党建工作为依托带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又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中心工作联合型。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个运行共同体,各个行业紧密结合在一起。既然党建工作要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那么存在业务联络的单位之间也可以先联合开展党建工作,再拓展业务工作的空间,发挥党建的引领作用。比如,高校与其学科业务相关的企业开展的党建共建活动。二是党建工作联合型。流动党员的管理既是党建工作联合型,对主责部门来说,亦为当然的业务融合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依托园区商会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做好相关协助工作。如果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党组织属于不同的领域,那么这也是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的一种形式。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融合是不同的,大致区别在于党建活动的机动性,党建工作的常规性。

(四)平台融合型

平台融合型基层党建是以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平台为基础带动实施的融合共建。业务联合型与平台共建型的区别在于,平台共建型一般是相对集中一段时期的集中攻关、集中建设,而业务联合型是相对较长一个时期的业务合作。平台共建型的建设人员可能来自企业、科研院所、地方政府、农村等不同领域,来源十分广泛。通过基层党组织之间的交流,共融共建、共评共建,让参建各方互动起来。平台共建期间,各个派出单位可能要根据施工时间的长短,结合任务需要在建设一线成立相应的党组织,不同隶属关系的党组织要联合开展技术攻关、联合施工等工作,所以这种类型的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主要方式是同学习、同工作、同活动、同进步。[4]

(五)共驻融合型

共驻融合型基层党建是街道或者社区基层党组织与驻地内相关企业、高校、军队等基层党组织联合开展的结对共建。共驻融合型基层党建旨在实现资源的共享、政策的互惠、人员的互换、要素的互通,从而盘活资源、聚合力量、整合优势,发挥驻地企业的资金优势、驻地高校的智力优势、驻地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构筑大党建的格局,整顿软弱涣散和集体经济薄弱基层党组织,不断改善民生,打破封闭状态,把优势转化为效能,不断提升基层的治理水平。[5]共驻融合型基层党建是基于驻地空间上的重合这一便利条件展开的。实践中,以街道和社区为单位,携手辖区内的机关、企业等单位,成立街道“联合党工委”、社区“联合党委”,较为常见。[6]

(六)内生融合型

内生融合型基层党建是指在特定类型的党组织下附着其他类型党组织的现象,本质上是一个单位内部的特殊部分与其本体之间的关系,所以性质上不同于以上五种类型。例如,高校党委下属的企业党委、高校党委下属的社区党委、学校的机关党委即为其例证。高校校办企业基层党组织在属性上属于高校的院(系)级党组织的层级,但是其在运行上依据的却是《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该类党组织不设置党政联席会,一般以经理会作为执行机构。高校社区基层党组织在性质上属于社区,要遵循社区党建规律和规范。而学校机关基层党建在性质上属于学校党建,要按照学校党建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2015年6月16日至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调研时指出:“要高度关注基层政权组织、经济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发展变化的特点,加强指导和管理,使各类基层组织按需设置、按职履责、有人办事、有章理事,既种好自留地、管好责任田,又唱好群英会、打好合力牌。”[7]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领域基层党建在形式和内容上推陈出新,加大融合发展力度,相关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逐渐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党的肌体的“神经末梢”作用更加明显,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充分发挥,建设成效显著,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一)必须以伟大自我革命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自信自强、守正创新,全面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

2021年3月22日至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强调:“要把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8]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目标是建强党的基层组织,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提高基层党组织践行初心、担当使命的本领,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所以,必须处理好两对基本关系。

一方面,处理好守正和创新的关系。加强基层党组织在其领域内的建设是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基础。如果党员完全脱离其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则可能会造成组织建设弱化。所以,创新离不开守正。但是,守正并不是墨守成规。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生动实践表明,必须打破只管自己“一亩三分地”意识,主动翻越责任“围墙”,加强领域融合,实现创新性话语和做法的共享。既要根据党内法规制度的规定确保规定性动作不走样,又要勇于根据实践的要求进行模式创新不保守,主动与周边领域融合。在实践中,承担中央单位定点帮扶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央金融单位等与农村基层党组织开展的结对共建,建立临时党支部,建强基层党组织,通过资金、技术、资源、政策等的精准对接,帮助贫困地区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消除绝对贫困,效果十分显著。

另一方面,处理好依职权和依申请的关系。在六种类型的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实践模式中,有的是基层党组织可以依职权自主开展的,有的是需要依申请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方可进行的。党委组织部门、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在推动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中各有其职责定位,必须以伟大自我革命精神和伟大历史主动精神,坚持正视问题的政治自觉、秉持刀刃向内的巨大勇气,弘扬中国精神、贡献中国方案、凝聚中国力量,把党的建设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结合起来,发挥全领域融合党建“链”的作用,激发基层党组织融合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巨大活力,把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作为目标,应对好“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为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发展贡献党建的力量。

(二)必须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基层党组织融合发展提供法规制度保障

不同领域基层党组织的融合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态势,且正在形成潮流和趋势。不同领域业务的迅猛融合发展为党建的融合发展开辟了现实空间,实际问题的复杂性为党建融合发展提供了现实需要。对此,需要以党内法规制度为其搭建立体式制度空间,从而支撑其可能性。为此,必须处理好党内法规制度的解释论和立法论之间的关系。

遵循党内法规制度解释论的进路,要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中为基层党建融合发展在现有法规制度范畴内寻找合适的制度栖所。而在立法论的框架下,要通过对于党内法规制度的立改废,更好地适应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现实要求。具体来说,对于那些已经探索成熟的做法,可以设置较为具体的制度性规范;
正在探索中的做法,可以采取概括性的写法,赋予相应的权力,以便为实践中的探索留下制度余量。相关的党内法规制度在这些方面进行了很多的尝试。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指出,探索赋予副省级城市在基层党建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定权;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条提出“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拓展了十九大党章关于政治建设的规定,把握住了高校党的政治建设的逻辑要义。在地方立规探索中,一如前文所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规范的方式对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进行制度性规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基层党组织的领域融合发展的对立面是消解基层党组织的界线,使基层党组织虚化、模糊化、边缘化,在制度的制定上,要把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统一起来,赋予更多创新的权限。

(三)必须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9]不同领域基层党组织的融合发展既是建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要求,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所以要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一方面,激发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经济效益。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从根本上看是因应信息化条件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开展的。当前,在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党中央作出了“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10]的重大战略安排,必须坚持开门搞党建,加速党建的跨领域融合,以高质量党建带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活跃繁荣。

另一方面,激活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社会效益。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形成的融合型党组织是极其活跃的一个群体,充分发挥其作用,能够带动实现业务工作和党建领域的齐头并进,实现各个方面新的融合,不仅能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也能为建强党的基层组织提供新试验田。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对于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及经济形态具有特殊的引领塑造作用,只有加强全领域的基层党建,才能不断厚植不同行业经济发展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激活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的社会效益。总之,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能够解决很多传统模式下不方便解决的难题,从而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一步步变为现实,彰显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

不同领域基层党组织之间的融合早已溢出传统意义上的党务工作范畴——例如党组织关系转接——以地域、行业等为线索,进入以实现社会治理为目标的深层次融合发展阶段。更主要的是,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不仅体现了基层党组织在层级上从中央到基层的网格化纵深,还体现了行业上从单一领域到集群领域的联合式延伸,是从微观到宏观的结构上的“组织再造”“活动重整”,既是对已有传统做法的继承和弘扬,又是结合新的时代条件的创新发展。基层党建必须因应经济形势和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变化进行主动、积极的调整,实现从自发到自为、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化。经济社会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就要有什么样的党建形态与之对应,从而引领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狭义上的“区域化党建”的概念,容纳不下当前基层党组织发展的样态,必须以更加多样化的视角审视和把握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要求,以领域融合的理念,推进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基层党组织建设进程,促进基层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当前,全领域基层党建融合发展需要党内法规制度为之保驾护航,不断析出更多的制度和实践构型,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促进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适应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的深刻影响,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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