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铁路非运输企业参股路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保护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2-08 点击:

霍 娜

(山西大秦物流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13)

2021年3月,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这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具有方向性的意义。2020年,国铁集团印发《国铁企业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将积极稳妥深化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一项重点改革内容。铁路非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非运输企业”)是铁路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经验积累,非运输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具有新型运营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重要的国铁企业,非运输企业投资的股权价值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投资股权保值增值事关混合所有制企业深度转换经营机制,是加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监管的迫切之举。《国铁企业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要求,要规范国铁企业参股投资,加强参股股权管理,切实防止只投不管。因此,非运输企业在参股路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外公司”)应特别注意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股东权利,即股权,主要表现为资产上的受益权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包括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股权、表决权、诉权等。

1.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出资取得的股权是极其重要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事关经济安全和民生稳定。如果说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在企业领域保值增值的关键在于保护国家财产所有权或债权,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在企业领域保值增值的关键在于保护股东权。非运输企业参股路外公司,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及时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确保股权投资产生收益,是不断提升国有企业资产价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

2.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是为了满足股东的经济利益而存在。股权保护是公司制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重要前提,是资本市场具有活力的源泉,是现代公司法的核心价值追求。非运输企业作为路外参股公司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利,积极参与公司经营治理,防止“只投不管”,才能有效防范股权投资风险,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3.保护国有企业声誉和形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两个一以贯之”对非运输企业经营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维护非运输企业股东权利,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是非运输企业落实“两个一以贯之”的必然要求。保护非运输企业股东权利,是非运输企业做大做强的必要途径,只有股权得到有效保护,产权关系才能得以明晰,国铁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才能规范化,全过程监督才能落到实处。

4.推动国有企业依法治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非运输企业作为基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权利保护意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法治化程度,股权保护是依法治企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股东权利是落实“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重要举措。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国有企业已经具备了在新发展阶段为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作出更大贡献的基本条件,具备了开启新征程、实现新的更高目标的雄厚基础。非运输企业在新发展阶段更应有紧迫感和使命感。太原局集团公司所属非运输企业经过多次的重组和整合,已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能力,然而由于一些项目在设置时盲目推进,管理方式粗放,加之部分企业领导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对股权保护不够重视,维权意识不强,导致一些非运输企业的股东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投资回报率低,市场适应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差。

1.监管不到位,知情权不能有效行使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高效、低成本的方式之一。但现实情况是,非运输企业作为小股东有时会受到大股东的排挤和限制,有的控股股东通过章程、决议等各种方式限制其他股东查阅公司各类决议和会计账簿,还有的派驻人员由于兼职等原因不重视参股公司财务资料的收集,致使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及所持股权现值变化情况不能及时掌握。

2.部分企业投资回报率低,利润分配请求权不能有效行使

目前我国公司的股东分红水准普遍不高。一方面,公司成立后短期内无法产生利润,在产生利润后各方股东就分配股利有时也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利润分配条件作出严格规定,且分红事项属于股东自治的范畴,股东在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前原则上不能通过诉讼救济,致使一些非运输企业股东长期无法获得投资回报或投资回报率极低。例如,S铁路公司的股东之一是某非运输企业,占股9.8%,在决议分配利润时,占股62%的股东和占股25%的两大股东一致提议按照上年度未分配利润的15%分配利润,而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利润的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那么非运输企业作为小股东只能被动接受。

3.股权退出方式不够灵活,股权处分效率低

目前非运输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股权退出机制,股权退出手段主要局限于转让股权或解散公司,而转让股权没有具体完整的程序性规定,且国有股权转让要经过审批、股权评估、公开市场交易等复杂的程序,耗费时间较长,造成部分股权不能及时得到妥善处置。股权退出通道不畅,不仅影响股权价值,且易引发股权纠纷,甚至造成公司僵局。例如某非运输企业出资3000万元投资B物流公司,占股30%,但十年未取得分配利润,故准备出售全部股权,但其他股东均无力一次性支付相应对价,且在公开交易市场无人购买该项股权,以致该笔股权贬值,损失不断扩大。

1.转变思维,树立股东主权意识,派驻专业人员加强监管

股东权利是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均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权利。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权人,树立股东主权意识是争取股东权利的前提。因此要培养非运输企业管理者尊重股权、敬畏股权的股东主权意识,特别是股东权利作为重要民事权利不受侵犯的意识。《国铁企业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中明确提出,国铁出资人要依据股权关系向所出资企业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选,通过董事体现出资人意志。非运输企业作为国有股东向路外公司派驻人员时,要选派德才兼备的专业人员进入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时加强对派驻人员的履职管理,制定派驻人员职责,定期对派驻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在监管参股公司的履职情况纳入个人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对忠实勤勉义务履行不到位的派驻人员要给予处分并及时更换。

2.合理设计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行使方式

(1)保障知情权。以〔2019〕京04民初507号案件为例,2004年佳必爽公司与泛金公司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盈之美公司。2019年4月16日,泛金公司向盈之美公司提出盈之美公司自2007年起一直未对泛金公司披露经营状况,要求查阅盈之美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同年4月26日,盈之美公司以泛金公司拒绝配合盈之美公司办理营业执照五证合一等理由,不同意泛金公司查阅会计账簿。该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系股东法定固有权利,是其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简单对等,违反章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但不能导致知情权的剥夺。由此可见,只有在知情的基础上,股东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要在公司章程中写明股东可查阅的公司资料内容,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查阅,并设定时间,例如每月允许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2)保障股利分配请求权。设计公司章程时明确公司经营达到什么条件时应进行利润分配,并明确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如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公司每年应按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3)合理限制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权利。非运输企业参股路外公司且作为非控股股东时,法定代表人通常由控股股东派出人员担任,因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并对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作出限制性规定,例如规定公司对外支付的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时需提请股东会一致决议。

3.加快股权流转,及时放弃低效投资

对于长期经营不善或扭亏无望的路外公司,应及时退出股权,最大限度保障股权价值。可以与其他股东协商转让股权,或通过公开交易市场将长期无分红的股权出售。而对于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情形,即已陷入公司僵局又无法调解的参股公司,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避免僵局导致经营困难以至损失扩大,公司解散后要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防止出现怠于清算引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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