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主要原因及对策分析(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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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主要原因及对策分析(完整)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主要原因及对策分析4篇

【篇1】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主要原因及对策分析

农民贷款难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县地处××市西部,辖3镇7乡1个国营农场,118个村居委会1633村民小组。现有国土面积3208平方公里,有耕地542978亩。2008年末总户数80406户,其中农业户数72440户,占总户数的90.1%,总人口336189人,农业人口308518人,占总人口的91.77%。2008年农民人均总收入417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282元。受现有金融体制和相关政策的局限,农民贷款难一直是制约我县农民增收致富的一个难题。当前为我县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而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只对企业、团体提供服务,不为农民个人贷款。为农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的就只有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2008年底,农行发放惠农卡6411张,发放小额贷款3497万元(其中甘蔗种植3297万元、茶叶种植200万元);
有46344户农户在信用社贷款,贷款总额13428万元。

二、农民贷款难的原因

(一)从金融机构本身分析

自从1996年以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全面撤出××,独家经营的农业银行也开始走商业化道路,将营业网点撤并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段,并将农行资金以农业为主转向了工商业并举,把更多的资金投向城镇。农村信用社便顺理成章成了农村金融主力军。那么,农民能否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信用社的意愿和行为。

1997年人民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对农村信用社性质的表述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这一定义体现了国际通行的金融原则,即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再加上一个非盈利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就完整了。这一定义同时明确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目标:主要为社员服务。这是合作制的初衷,也是合作制金融与商业金融的根本区别所在。《规定》还要求农村信用社“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这与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经营没有冲突。然而,由于农村信用社相对独立运作时间短,积累的成功经验并不多,加之在市场经济环境尚未成熟的条件下,受地方意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制约,与按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差距较大,地方色彩在一定时间内依然存在,“商业化”倾向也日益明显,离“农民自己的银行”还十分遥远。出现农民贷款难的局面在所难免。主要表现在:

1、资金筹措困难。尽管脱钩以来我县农村信用社发展较快,存贷规模有效扩张,2008年存款余额达到42214万元,发放涉农贷款13428万元,发放惠农资金7112户3765万元,为新农村建设注入了鲜活的力量。但远远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在信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只有申请支农再贷款解决供求矛盾。然而,由于支农再贷款期限短(6个月至1年),逾期罚息过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支付问题。

2、农村信用社服务难以到位。除了前面提到的由于主观上缺乏利益驱动外,服务半径过大,交通不便等客观条件导致我县农村信用社服务难以到位,也是农民贷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除县城外,我县平均300平方公里左右才有一家信用社机构,服务半径一般在40公里左右,其中一个乡已没有信用社,最远的村寨距信用社达60多公里,加之信用社业务量大,员工少,办理存款业务心有余而力不足,致使老百姓对信用社的认识理解不多,有的农民总认为与信用社的人不熟就贷不到款,因此不愿主动与信用社打交道。

(二)从农民自身原因分析

1、农户贷款有效需求不足。在我县,由于广大农户受长期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及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质量不高的影响,很多农民都不愿意和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打交道。使得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贷款问题的思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许多村民的中小额借贷款项都不去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而向亲戚朋友借款。

与此同时,我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对缓慢,农民渴望致富却找不到好的项目。所需资金仅限于采购农资等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有的惠农贷款名额只被机关干部贷走挪作它用。

2、服务客体的信贷意识低,反弹作用力弱。由于受传统经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农户信用意识低,重贷轻还现象突出。据统计,2001年以来,全县不良贷款率曾高达23.39%,2008仍有9.12%。一部分信贷资金到农民手中就打了“水上漂”,造成了金融部门难贷款,农民贷款难的现象。

3、缺乏抵押物和担保,难以向信用社借到贷款。信用社为了防范贷款风险,农民贷款需要存款或房地产抵押,甚至惠农资金也要正式机关干部作担保,这无疑为广大农民群众设了一个高高的门槛。

三、对策建议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来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缩小城乡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一)加大宣传力度,改善信用环境,坚定不移地走合作制道路

如果把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的信用社合作化运动称为中国合作金融的“第一次革命”,那么,1997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大规模的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应是“第二次革命”。尽管广大农民没有真正发动起来,但是,当局的目标选择是正确的。实践证明,继续维持农村信用社官办性质是不现实的,走合作制道路才是唯一的出路。因此,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大教育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培育他们的合作理念,使民主管理组织真正能够履行应有的职责。同时对农村信用社职工也要加强教育培训,逐步消除“内部人控制现象”,接受外部社员的监督,营造良好的信贷环境。

(二)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农村信用社组织的合理布局

由于信用社服务半径过大,交通不便,自然条件恶劣,信用社宣传、服务均无法到位,留下死角,多数农户从未与信用社打过交道,不了解信用社。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机构应因地制宜重新布局,以最大限度满足辖区内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增长为原则,在此原则下再考虑测算局部盈亏问题。

(三)按政策要求用好用活支农再贷款,补充信贷缺口资金

支农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加大对“三农”信贷投入,实行低利率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货币政策手段。其主要作用是支持和引导农村信用社通过扩大对农民的贷款投入,既支持农民增产增收,又支持农村信用社调整信贷资产结构,改善经营状况,达到支持农村、农业持续发展的目的。

最近,中央银行对支农再贷款的发放、管理又作出新的要求,要求各信用社正确认识支农再贷款的作用和目的,认真把握支农再贷款投向,进一步改进支农再贷款期限管理,加强支农再贷款规范化和科学管理,支持农民实现增产增收。这无疑为农民贷款又注入了一份希望。

(四)强化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客体的信贷意识

针对部分农民信贷意识低的实际,各级政府及金融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同时借鉴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按照入世面临的新要求完善信贷条规,增强信贷条规的约束力。只有增强服务客体的信贷意识,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贷款难、农村金融难贷款的问题。

(五)促进农村金融主体多样化,建立农业保险机制来降低贷款风险

众所周知,由于农业的低效产业属性以及由此决定的农业信贷的高风险、低效益,必然使农业信贷业务与农业银行的商业银行性质相矛盾,从而使农业银行越来越将业务重心移至风险小、收益高的非农金融领域。应该进一步明确农业银行的改革方向,改革应该是有限度的商业化。农业银行应更多为农村地区提供农业贷款,与农村信用社一起担负起农村金融建设的重任,促进农村资金的良性循环。

在形成农村金融主体多元化的同时,还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来增强农业抵抗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的还款能力,从而降低贷款风险,增强其贷款热情,消除贷款银行的后顾之忧。农业保险可以大大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系数,农民的违约风险也大大降低了,这样农村金融机构“惜贷”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得到缓解。

(六)创新担保方式,积极推广贷款抵押的有益途径

应积极推广浙江苍南建立“农民金融档案”、宁夏同心县农村信用联社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有益尝试,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可以将农民手中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甚至机械器具、牛、羊、猪等都纳入抵押范围,从而保证农民的融资需要,消除信用社惧贷心理。针对我的现实情况,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农村贷款评估机构。

【篇2】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主要原因及对策分析

余江县裕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余江县裕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余江县杨溪乡政府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水产养殖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 5 人,占成员总数的 83 %。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
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

第七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实缴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任一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75 万元,占总数的 75 %;

(二)陈先荣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

(三)陈泉水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

(四)陈金水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

(五)李春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

(六)李子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

入社社员共 6 户,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100 万元。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
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签章: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会议时间:
2015 年 3 月 5 日

会议地点:
杨溪乡政府会议室

会议参加人员:任一、陈先荣、陈泉水、陈金水、李春万、李子万

会议纪要:

一、同意设立余江县裕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会人员自愿成为合作社成员。

二、通过本社章程。

三、选举 任一 为本社理事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选举陈先荣、 陈泉水为本社理事,选举陈金水为本社执行监事。

四、设立人认缴出资如下:

(一)任一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75 万元,占总数的 75 %;

(二)陈先荣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

(三)陈泉水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

(四)陈金水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

(五)李春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

(六)李子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

入社社员共 6 户,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100 万元。

以上会议纪要由全体设立人表决一致通过。

全体设立人签章: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余江县裕丰水产养殖 专业合作社

任 命 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 任一 为本社理事长。任命 陈先荣 , 陈泉水 为本社理事。任命陈金水 为本社执行监事。

设立人签名(盖章):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篇3】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主要原因及对策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专业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新

第一条 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_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 _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

第三条 合作社注册名称:

第四条 合作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五条 合作社设立人及出资额分别为:

(),出资额()

(),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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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出资额()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拾捌万元(¥180,000元),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六条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为其成员提供 种苗、种植技术以及产品的销售、加工以及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一) 种植、销售、引进。

(二)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 种植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成员名册是证明合作社成员身份以及承担成员权利义务的充分证据

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不得不加入合作社。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章程第()条、第()条规定的,向合作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六条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 __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六)

第十七条 本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占合作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五以上成员,在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受有二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合作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八条 合作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合作社签订的义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合作社或者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清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清其对合作社或者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合作社的亏损。

第三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合作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合作社社会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六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合作社的债务债权。否则,按照第(上一条)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经规劝、协商后仍不履行的;

(二)给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合作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节 成员大会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视员;

(三)决议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合作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社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支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

对修改合作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 __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 __上先例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长和理事会、经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用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合作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三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和活动;

(五)管理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代表成员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合作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合作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合作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合作社所有;

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监事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监事。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 __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二月十五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属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入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资金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合作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合作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签。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扩大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合作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额)和出资额比例返还,交易量(额)返还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出资额返还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成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合作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合作社的债务用合作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合作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券、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合作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合作社人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合作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 __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并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合作社的财产和债券、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二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工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 __确认后实施,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 __申请破产。

第五十一条 合作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在(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版本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三条 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内容仅供参考

【篇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主要原因及对策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化”现象分析及应对策略

汪怡婷

【摘 要】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进入市场的重要载体,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在一些内部和外部约束条件下,目前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陷入“空壳危机”。通过政府科学引导、新入社成员资格认定、加快人才培养、监督和补贴政策等途径,才能化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空壳危机”。

【期刊名称】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22)005

【总页数】4

【关键词】关键词:专业合作社;
空壳;
利益

确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从经济体制层面为微观经济主体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机制,是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1]。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了克服分散的小农经济与日益开放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的产物,它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和实现农业产业化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许多地方建立农业合作社的数量与管理质量严重失衡,农业合作社缺乏明确的建设目标与发展思路,组织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出现了农业合作社经营“空壳化”倾向,没有充分发挥农业经济组织的应有功能。如何把农业合作社组织植于现实的土壤之中,避免出现农业经营“空壳化”现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现实问题。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农村经济转型发展提供了动力。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下,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具有重要意义,能有效地解决农业生产投入高与产出低之间的矛盾。

1.1 带动功能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功能,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在目前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农户分散经营,生产能力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低下。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将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能极大地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抗御风险的能力,能够提高农民的收入预期,从而变被动生产为主动生产,提高生产积极性。二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龙头企业与市场对接,农户与企业对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下达订单,农户根据订单生产,大大降低了农户的生产盲目性。同时,龙头企业还可以拓展农业产业链,开展农产品深加工,大幅度地提升农产品附加值[2]。实施“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使农业生产符合市场需求,同时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这既降低了农户农业生产风险,也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也提高了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的能力。

1.2 推动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业生产职业化和农业生产现代化进程。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提高农户的组织意识,稳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现实选择与内在要求[3]。农户专业合作社具有推动功能。首先,农户根据合作社的订单生产,这要求农户具有契约精神,以专业化和职业化精神来完成生产订单任务,推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进程。其次,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生产、加工、销售融为一体,是生产、加工与经销一体化的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分散的农户和土地集中起来进行管理和经营,为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提供了条件,这有利于区域农业产业布局、有利于现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有利于农产品销售网络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和治理机制等更加趋同于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1.3 企业化功能

目前国内很多学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介于企业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微观组织形态。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并不是企业组织,仍然是松散的组织机构。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代表农民的意愿和利益,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化发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空壳化”经营现象的表现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趋利倾向明显

一般来说,区域内“龙头企业”往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创办者。一些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龙头企业”为了获得政府财政扶持,建立名不副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本就没有按照“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开展经营活动。这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本就没有把农户和土地集中起来开展经营活动,也无法满足农户需求,只是满足了“带头人”的利益。

2.2 股权集中化趋势明显,农户丧失话语权

一般来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股权相对分散,每个合作社社员都有一定的话语权。随着合作社的发展,经营管理人员持股比重越来越大,合作社股权集中在经营管理人员手中,农户的作用起来越小,而资本的作用越来越大,这导致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人员垄断合作社经营管理权,社员民主管理权力被削弱,农户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兴趣消失殆尽。缺少农户参与的合作社只是一具空壳。

2.3 合作社组织管理者“经纪人”化

在合作社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 “龙头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只是买断社员的产品,赚取产品卖价和买价之间的差价。合作社尽量压低买价,以赚取更大的差价,而社员希望合作社提高收购价格,以获取较大的利益,导致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背离创办合作社的初衷。如果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必然挫伤他们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甚至退出合作生产组织,合作社“空壳化”经营。如果合作社只是买断产品,合作社管理者只是一个经纪人角色,不能发挥合作社带领社员共同致富的目的。

2.4 提高入社门槛

管理者为了拒绝一般农户加入合作社,往往提高农户入社门槛,这必然导致需要合作社带领的普通农户不能加入合作社组织,导致合作社社员都是管理者的家族成员或其他一些农业生产大户。这违背了建立合作社的开放原则,合作社组织名不副实,成为“空壳化”合作组织。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化”现象的成因分析

3.1 制度缺陷导致合作社组织不稳定

合作社制度缺陷导致合作社组织不稳定。自愿和开放是农户加入合作社组织的基本原则,合作社是一个开放型组织,它向所有愿意承担义务的农户开放,不存在性别、社会、政治、种族或宗教歧视。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4条和第19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户加入和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门槛很低,农户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合作社对农户没有约束能力,一旦合作社经营困难,农户退出合作社成为他们的理性选择,必然出现合作社“空壳化”问题。社员不稳定导致合作社经营资金不稳定。合作社经营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出资和合作社的经营盈余。当社员申请退出合作社组织时,社员可以依法退回个人出资,并分配经营盈余。由此观之,合作组织成员的不稳定性直接导致了合作社经营资金的不稳定。社员自由入社和退社的制度规定原本是为了防止合作社侵占农户财产,而农户滥用这种权利将为合作社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困难,并成为影响合作社组织稳定的重要因素。合作社社员频繁流动,将导致合作组织无法正常运行,无法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最终必然导致合作社组织名存实亡。

3.2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管理人才,社员缺乏合作意识与合作经验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社员的素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有学者调查发现,某省有四成以上的被调查专业合作社承认,人才缺乏是合作社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之一[4]。一方面,合作社管理者和社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不少管理者也缺乏管理经验,经营管理效果较差,影响社员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合作社难以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缺少熟悉管理、营销、财务、加工等业务的人才,无法维持合作社持续发展。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较高,说明在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农民合作意识加强。但是,大部分社员合作意识还较弱,也缺乏合作经验,而且有的合作社没有制定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监事制度,社员又缺乏民主参与意识,许多社员习惯 “搭便车”,只想分享利益,而不愿意承担风险,农户和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流于形式。

3.3 合作社过度依赖政府政策支持

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起来成立的生产组织,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政府为了推动农村工作,解决“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得到政府支持,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过度依赖政府,而不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一旦政府取消相关政策,合作社就很难适应市场发展,无力参与市场竞争能力,成为空壳组织。

3.4 合作社成为一些人套取优惠政策的牟利工具

合作社管理者必须有能力整合资源,使合作社赢得市场竞争优势。一些合作社管理者是当地的大户或“龙头企业”的管理者,这些人不认真地调研市场,而是想方设法寻求政府支持,以牟取他们的个人利益,而不是为农户谋利益。一些“龙头企业”试图通过创办合作社,获得政府给予税收、信贷、财政等优惠政策。“一项政策出台,强势集团往往抢占优惠政策的制高点。”[5]同样,一些“龙头企业”主导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在于争取政策红利,而非市场红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他们套取政策红利的工具,这偏离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化”发展。

4 避免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化”现象的对策

4.1 科学引导合作社发展,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

政府不能为了单纯地追求合作社的数量,而降低创办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和审核要求,避免盲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合作社发展状况,科学引导合作社发展,处理好合作社发展与规范的关系。第一,在合作社创办初期,鼓励合作社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治理机制。第二,分类指导合作社。政府应对合作社进行科学分类,分类指导和帮助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第三,制订考核与奖惩制度,引导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促进其规范发展[6]。

农业管理部门应以建设示范合作社为抓手,努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较大、规范管理、服务能力强的示范合作社。各地应结合本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培育一批县级、市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发挥典型示范合作社的带动作用,培育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产品质量高、品牌效益好、民主管理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其他合作社健康发展,避免合作社“空壳化”经营。

4.2 设置适当的入社条件和防止少数 “带头人”操控合作社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设置农户入社条件,避免农户盲目地出入合作社。一是要求社员分类加入合作社,要求从事不同种植和养殖的农户加入不同的合作社,以有利于成员之间的合作。二是保证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虽然每个成员的经营能力和经营规模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这些差异不能影响每个成员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力,否则会导致少数人控制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三是社员公平缴纳股金,防止一部分社员侵占其他社员的利益。通过这些措施,均衡合作社社员之间的权力,避免少数管理者垄断合作社,避免专业合作社成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

4.3 制订社员出资的法律制度,避免合作社陷入资金短缺的“空壳危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法人组织,以独立财产作为交易的信用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主要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资助、社会捐赠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事实上,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享受国家财政资助,也很少有机会获得社会捐赠,提取和分割公积金又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合作社资金来源具有不确定性,国家应以立法形式明确社员出资的形式和数量,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资金的需求,避免合作社空壳化经营。首先,社员出资形式制度化,避免社员出资的随意性。社员出资形式应具有稳定性、确定性和可转让性的特征。其次,社员出资数量制度化。为了维护社员的平等权利,应当规订社员等额出资,扩充资金要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虽然合作社可以鼓励少数社员追加投资。但是,为了防止这部分人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规定追加投资的最高限额。还应执行出资验资制度和评估制度,以保证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自治性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它有权对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通过制订章程来进行规定。

4.4 合作社应该注重培训社员和引进专业人才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人才,是合作社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要素。因此合作社应该注重对成员的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努力提高成员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经营实效。首先,合作社要逐步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各种管理能力、种植技术和养殖技术,以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其次,对社员加强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农业生产水平。最后,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创造良好的环境,吸引农业科技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4.5 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带头人”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合作社“带头人”蚕食政策红利。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合作社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财政资金,防止少数人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并且确保这些资金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确保农户能够从中获益。

参考文献:

[1]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76-106.

[2]农业部课题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287.

[3]刘斌,张兆刚,霍功.21世纪中国发展问题报告——中国三农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349.

[4]余丽燕,郑少峰,罗良标,徐贵兰.探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基于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0(9):60-61.

[5]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32-36.

[6]刘艳芳.兴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J].农业经济,2010(4):26-28.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西部项目“西南少数民族社区环境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13MXZ047),项目负责人: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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