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2年)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0-2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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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2年)

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3篇

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篇1

推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按照省市关于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已出台支持经济发展系列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县域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1.推进农业转型升级。鼓励在县域地区的蔬菜生产核心区、特色作物生产核心区及畜禽生产基地大力发展标准化种养业。对新建、改造集中连片高标准温室小区、冷棚小区及新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按照建设任务及生产环节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2.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在县域地区粮食生产核心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当年在县、乡土地流转中心备案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增流转土地乡镇、村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基层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3.推进农业品牌化、标准化建设。鼓励县域地区积极打造中国知名农产品品牌和国家区域公共品牌,加快推进沈阳本地农产品品牌市场竞争力、占有率。对行业协会、涉农企业等打造国家和省市农业品牌给予支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标准化生产,对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4.支持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鼓励县域地区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不断创新园区管理体制机制,推动集群式项目满园扩园。对农产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对每个区、县(市)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5.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鼓励县域地区依托粮油、饲料、畜禽、乳品、果蔬、渔业等“六大”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在县域地区依法注册的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企业,新建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项目按两个建设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推进县域工业发展

  6.壮大县域产业集群。对3年内新增的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县域产业集群,对集群所在开发区(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200万元、1200万元,用于开发区(园区)新增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等。(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7.完善开发区(园区)配套功能。支持开发区(园区)新建或改扩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按照实际投入(不含土建部分)40%给予建设单位补贴,最高补贴额500万元。对新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8.支持县域地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对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县域设立研发机构,根据创新绩效,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研发补助;
对在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国际研发机构联合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2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
加大对县域新增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支持力度,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经费奖励;
对在县域转化并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化合同,按照合同额的10%给予输出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三、加快推进县域服务业发展

  9.加强原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县域地区农产品原产地积极发展“农产品+电商+冷链快递”直销零售模式,对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园区、3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的配送中心、冷链物流企业,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10.支持县域农村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县域地区开展国家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创建和示范乡、村建设,对经营主体培育及人员培训、涉农电商平台、创客空间、孵化基地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11.支持乡村休闲农业发展。鼓励县域地区充分挖掘乡村的生态和文化资源优势,包装策划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全力打造绿色生态的乡村休闲旅游产业链,支持休闲农业园区建设,对基础设施建设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对列入集中打造和培育的休闲农业特色村,每村每年安排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12.支持乡村田园综合体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具有农业生产、农事体验、特色餐饮、民宿风情、特色民俗等功能的乡村田园综合体休闲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15%资金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四、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13.支持国内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服务县域经济发展。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14.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扩面工作。通过对土地使用证和他项权利证确权、风险补偿等制度安排,帮助农户、合作社、农事企业解决贷款融资需求,化解县域经济融资难题。(责任单位:市农经委、金融办、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五、加快推进县域新型城镇化建设

  15.支持县域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县域地区对外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年度市城建计划。在年度市城建计划中统筹安排县域地区各1000万元资金,用于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建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16.支持特色小镇和特色乡镇建设。对市政府重点扶持的特色(产业)乡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贴1000万元支持,列入年度城建计划。(责任单位:市建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六、加大土地要素保障

  17.积极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将康平县作为省级脱贫开发重点县,按省国土厅工作部署,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将节余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内流转,盘活县域地区土地资源。(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县(市)区政府)

  18.对重点项目实行土地保障。每年对县域重点项目在新增用地指标上予以倾斜,并优先保障农产品加工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县(市)区政府)

  七、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19.加大人才资金和智力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每个县(市)100万元用于定期开展“专家智力支持”“沈阳高级专家”服务基层行动、农村实用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活动,采取选派专家深入基层和在线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帮助县域地区现代农业、工业及新兴产业、文化旅游等领域项目关键技术的攻克,为县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人才保障和智力服务。(责任单位:市农经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20.鼓励高层次人才到县域地区创新创业。对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50-3000万元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资金额度上限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八、加大财政资金和税收政策支持

  21.设立县域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作为县域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域地区产业发展、开发区(园区)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及要素保障等。以涉农区县(市)政府为各类资金整合的平台和载体,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22.设立县域产业发展基金和奖励资金。市本级出资1亿元,设立沈阳市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县域一二三产业融合等产业项目;
连续3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县域经济发展奖励资金,对综合发展和单项指标考评优秀的县(市)分别给予以奖代补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23.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二是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县(市)区政府)

  本政策适用于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辽中区,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遇有国家和省出台重大政策时重新调整。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15天内,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实行一站式受理服务。

  以上各项扶持政策,在市政府确定的各专项资金计划内择优安排,对于在享受现有普惠政策基础上新增资金部分,在市财政2亿元县域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篇2

肇庆市金融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

  一、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政策的督导落实

  (一)用好用活货币政策工具。按有关规定督导降准的法人银行将释放的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辖内法人银行(特别是农合机构)加大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力度,增加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

  (二)支持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票据融资。各级财政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发挥好再贴现的结构引导功能,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推进利用商业汇票解决账款拖欠、资金流转等问题。

  (三)力争完成“两增两控”目标。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完成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合理控制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四)完善地方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性选择财政性存款存放银行,把新增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等作为重要指标权重对辖内银行机构进行评分。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上级行的沟通,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盘活存量信贷资源,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将增量信贷资源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倾斜,确保我市支持民营企业的信贷规模总量每年要保持合理增长,确保在系统内信贷份额稳中有升。

  (六)引导通过金融市场盘活民营企业信贷资源。支持地方法人银行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和金融债券,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支持辖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使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拓宽融资渠道。

  (七)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引导政策性银行充分运用低利率的抵押补充贷款(PSL)资金按规定支持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环保、乡村振兴等领域的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加强与政策性银行资金、保险资金合作对接,引入更多政策性低成本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八)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授信审批效率;
引导金融机构推出更多针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用类融资产品,并扩大民营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加大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生态公益林补偿款质押贷款、排污权质押贷款、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等绿色信贷产品服务创新推广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允许民营企业以租赁的国有土地及地上的自有建筑物作为抵押物,承租土地使用权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进行估价。

  (九)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发展,加强与市场化知识产权评估专业机构合作,提供知识产权评估、质押、交易等专业化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支行加大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特色业务,创新知识产权信贷审批授权专属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为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轻资产型、科技型民营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资产混合质押融资贷款。

  (十)加强支持小微企业。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专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增加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供给,加快业务审批流程,以风险可控为前提缩减审批层级,缩短放款审批时限。

  (十一)创新中小企业用款还款方式。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建立无还本续贷年审制,核定循环贷款额度供客户周转使用并合理调节相应的评级政策;
加大续贷支持力度,要至少提前1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发放中长期贷款,为经营相对稳定、未来可预期的民营企业设计贷款期限与企业成长周期、经营周期相匹配的融资产品,探索设立中长期贷款共管账户制度。

  (十二)提高思想认识。推动银企双方特别是金融机构形成“银企命运共同体”意识和思想,客观对待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不盲目抽贷、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基层机构和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

  三、建立健全具有肇庆特色的银企对接体系

  (十三)进一步推进银企对接常态化、动态化。定期召开对接会、座谈会等,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对接、民营企业与金融服务对接以及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融资需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对接;
全力推进“百行服万企”小微(民营)融资专项行动,集中组织全市具有信贷营销功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全市中小微企业进行全覆盖走访,推动小微及民营企业贷款有效落地,为银企对接提供更多有效信息,加强回访抽查,确保银企融资对接服务质量。

  (十四)完善信息对接机制。按照“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部署,依托广东(肇庆)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粤信融平台),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通过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一步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纳税、社保、用电、用水、用气、工商等涉企信息,打通信息壁垒,确保涉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及时性,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四、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十五)加强分类指导。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动态筛选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对后备企业实施分类指导,为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办事“绿色通道”“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由市、区两级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牵头对接已签约保荐机构的上市后备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企业依法依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十六)支持企业上市。支持企业上市发行股票,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以及经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市、县两级根据企业首发融资金额给予300至7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成功融资的最高补贴20万元。积极推动我市符合条件的优质高新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十七)支持企业扩大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发行适合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增信集合债、集合票据、双创债券、绿色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支持民营企业发债融资,优化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环境。

  五、积极引进培育股权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十八)引导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我市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如下扶持:落户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奖励;
自落户之日起,前2年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100%奖励,后3年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的50%奖励。

  (十九)发挥肇庆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根据我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的出资计划,逐步落实引导基金总规模10亿元资金到位,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带动超40亿元社会资本投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我市主导产业,形成对有关产业及民营企业培育和发展的有效支持。

  六、发挥保险服务能力,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二十)构建政银保资金风险共担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银行+保险”模式,按照权责均衡、互利共赢的原则,构建合理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支持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作用,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一)发挥保险功能。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的功能,为民营企业发展生产保驾护航。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证保险,为出口企业有效降低外贸损失风险。创新发展气象指数保险、收益损失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有效适应新型农业民营企业的保险需求。着力发展科技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助力民营科技公司创新发展。

  (二十二)积极推动“险资入肇”。建立全市民营企业项目库,积极引进保险资金与项目库的对接,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民营企业项目,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为民营企业融资进一步开拓渠道。

  七、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助力民营企业融资

  (二十三)积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民营企业融资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取消反担保。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探索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二十四)完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发挥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用积极探索引入保险、担保机构,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增强小微企业在利率市场化政策下的金融议价能力。

  (二十五)发挥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逐步落实总规模4亿元的应急转贷资金,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辖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单笔最高申请限额2000万元,资金使用期限长达10个自然日的应急转贷资金,且可根据资金使用实际需求,多次申请。

  八、探索发展供应链金融

  (二十六)鼓励辖内优质企业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其成为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申请省、市相关政策支持。

  (二十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作用,推动政府采购信息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缓解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融资难题。

  (二十八)提升金融科技含量,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科技在供应链融资服务中的应用,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本较低、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支持优质供应链企业发展。

  九、优化行政服务助力民营企业融资发展

  (二十九)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通过精简申请材料、“一窗受理”等,全市实现贷款抵押登记及一般登记1个工作日,对中小微企业办理应急转贷业务优先办理,争取半天办结;
推进“互联网+不动产”模式,实现全天候多模式智能化服务;
实行“金融服务+不动产登记”,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银行网点,实现抵押、注销业务在银行网点直接办理。

  (三十)积极推广银税合作模式,充分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信贷融资信息,扩大参与“银税互动”银行机构的授信业务范围和数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纳税信息给予便捷高效的信用贷款。

  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三十一)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推进实施辖内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积极推广预约开户及资料预审核服务,设置民营企业开户绿色通道等,综合运用各种措施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账户服务。进一步扩大二代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服务范围,推进异地缴税、海关税款缴库等预算收入业务及预算收入退库业务电子化服务水平。落实外汇支持民营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优化外汇服务,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鼓励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市场进行跨境融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进行投资;
引导涉外民营企业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提升企业防范和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

  (三十二)提高金融纠纷协调能力。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将社会资金引导到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上。加强非法金融广告监测和治理,强化金融与司法合作,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充分发挥肇庆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在促进行业自律、化解金融纠纷等工作中的作用,深化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及时化解涉民营企业金融纠纷,提高金融资产处置效率,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三十三)打击违规金融行为。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严禁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收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变相增加企业负担,严禁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或资金管理费等费用,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三十四)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引导辖内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向地方重大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融资支持,依法合规解决拖欠问题。

  (三十五)加强金融知识宣教力度。大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诚信教育,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珍惜维护和建设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篇3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若干政策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明确,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鼓励和倡导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全球合作,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在华投资兴业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发〔2020〕8号颁布时间:2020-07-27实施时间:2020-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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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1〕4号印发以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
(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
(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
(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
(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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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五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六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
(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
(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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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
(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清单、免税商品清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七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
(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八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投融资政策
(九加强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和指导,有序引导和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秩序,做好规划布局,强化风险提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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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对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的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不得设置法律法规政策以外的各种形式的限制条件。
(十一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多渠道筹资,设立投资基金,提高基金市场化水平。
(十二鼓励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科技及知识产权保险等手段获得商业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为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小微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服务。
(十三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创新适合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支持银行理财公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专门性资管产品。
(十四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境内上市审核流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件的研发支出可作资本化处理。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通畅相关企业原始股东的退出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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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通过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不同发展阶段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股权转让等服务,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十五鼓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中长期债券等方式从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不断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利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给予支持。
(十七在先进存储、先进计算、先进制造、高端封装测试、关键装备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技术等领域,结合行业特点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优先支持相关创新平台实施研发项目。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执行软件质量、信息安全、开发管理等国家标准。加强集成电路标准化组织建设,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验证,提升研发能力。提高集成电路和软件质量,增强行业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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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
(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暂时进境货物海关手续,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高校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建设,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工作,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复合型、实用型的高水平人才。加强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合作的方式,加快推进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建设。优先建设培育集成电路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内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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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鼓励社会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加大投入,支持高校联合企业开展集成电路人才培养专项资源库建设。支持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和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
(二十四鼓励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高端人才,以及高水平工程师和研发设计人员,完善股权激励机制。通过相关人才项目,加大力度引进顶尖专家和优秀人才及团队。在产业集聚区或相关产业集群中优先探索引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的相关政策。制定并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引进和培训年度计划,推动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中长期培训。
(二十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避免恶性竞争。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企业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相关支持。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二十七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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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
(二十八探索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
(含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营造使用正版软件良好环境。
七、市场应用政策
(二十九通过政策引导,以市场应用为牵引,加大对集成电路和软件创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带动技术和产业不断升级。
(三十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集群、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建设,支持软件产业园区特色化、高端化发展。
(三十一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主体建设以专业化众创空间为代表的各类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按照市场机制提供聚焦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专业化服务,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大对服务于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的专业化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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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提升其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十二积极引导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发展服务外包。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数据中心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抓紧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托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成立专业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三十三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化发展。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三十四进一步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打击各种垄断行为,做好经营者反垄断审查,维护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机构的作用,加快制定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标准,推广集成电路质量评价和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
八、国际合作政策
(三十六深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全球合作,积极为国际企业在华投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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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与海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鼓励国际企业在华建设研发中心。加强国内行业协会与国际行业组织的沟通交流,支持国内企业在境内外与国际企业开展合作,深度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协作和国际标准制定。
(三十七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走出去”。便利国内企业在境外共建研发中心,更好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开展投资等合作营造良好环境。
九、附则
(三十八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九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继续实施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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