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2022年)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0-2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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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2022年)

xx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6篇

xx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篇1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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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设置 - 可设多个管理员,自由分配各种管理权限

二、系统特点和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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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页面或显示模块均可自定义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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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的网站广gao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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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篇2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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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章程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二: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三: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
  四、涉及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
  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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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篇3

XX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篇一: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
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
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
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

四、涉及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

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

篇二: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
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百科。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篇三:律师事务所思想政治工作规章制度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旨、职业道德、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

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辽宁XX律师事务所

2017年3月

xx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篇4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

2016年12月28日


【 】律师事务所印信公函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印信公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本所公章、专用章、介绍信、公函、会见专用证明的使用围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办公室负责印信公函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印章管理容和使用办法

3.1 公章

3.1.1 使用围

本所公章用于下列围:

(1)以【 】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

(2)以【 】律师事务所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3)以【 】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报的有关资料;

(4)必须以【 】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出的公函;

(5)必须加盖公章的证明;

(6)必须加盖公章的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案、律师函等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3.1.2 用印规定

本所公章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律师事务所公章由办公室勤负责保管和使用。

(2)对外发文和【 】律师事务所下发的文件,凭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签字,可加盖公章;

(3)律师办案公函所需用印,勤根据案件登记簿的登记容予以盖章;

(4)办公室做好印章使用记录台帐,将用印时间、人、事项记录在册,并经用印人签字确认。

3.1.3 刻制及销毁

本所公章的刻制及销毁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由办公室以【 】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报主任批准后,可刻制;
刻制后移交勤,并做好移交记录。

(2)如印章作废或不能使用时,应由主任指派三人监督销毁,并作销毁记录。

3.2 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章

3.2.1 “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的刻制、领用及作废。

(1)“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由所需部门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刻制;

(2)印章刻制好后,由财务部门领用,并作领用记录。

(3)“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不能使用时,应由主任指派三人监督销毁,并作销毁记录。

3.2.2 “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章”由勤保管,并制定格的使用办法及使用记录台帐。

第四条 介绍信管理容和使用办法

4.1 使用围

4.1.1 【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代表【 】律师事务所至外单位办理行政事务,需要开具【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时;

4.1.2 【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 需要开具【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时。

4.2 介绍信的保管和出具

4.2.1 【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 】律师事务所勤保管, 并由其负责加盖公章和出具;

4.2.2 用信人须向勤口头申请开具介绍信, 介绍信的存根联和外用联均必须填写完整、清晰,勤在确认存根联和外用联容一致,符合使用围规定后加盖公章。

盖章包括在外用联落款处盖章和在骑缝处盖章。

4.2.3 勤不得在空白的介绍信及其骑缝处盖章, 不得出具空白介绍信,不得出具存根联和外用联容不一致的介绍信,不得出具存根联无填写或填写不明的介绍信。

第五条 公函及刑事案件会见专用证明管理容和使用办法

5.1 公函

5.1.1 使用围

【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或者担任前述案件的执行代理人,或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时,由【 】律师事务所向法:、检察:、公安局、仲裁机构出具【 】律师事务所公函,以表明本所律师的代理人身份。

5.1.2 管理与使用办法

5.1.2.1 公函由承办律师填写完整。勤必须在确认下述容后才能在公函上盖章:确认案件登记簿上有登记;
确认有相关案件的委托协议;
确认律师费已经收讫或发票已开具。

勤未经确认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公函。

5.1.2.2 如案件系风险代理、法律援助或本所自行承担的公益诉讼, 勤则必须在看到主任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的书面文件后,才能出具公函。

5.1.2.3 【 】律师事务所公函上的案件编号必须与相关代理手续和案件登记簿上的编号一致。

公函出具情况应当记载于案件登记簿,并由使用人签字。

勤应当谨慎保管本所出具公函的复印件,以备查。

5.2 会见专用证明

5.2.1 使用围

会见专用证明专门用于律师会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律所向拘留所、看守所等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构出具。

5.2.2 使用办法

会见专用证明的填写参照“介绍信”之填写要求;
其盖章前的审核要求参照公函的盖章前审核要求。

第六条 责任

6.1 印信公函保管人的责任

6.1.1 【 】律师事务所印信公函的保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信公函,如因疏忽大意保管不善丢失,给【 】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6.1.2 保管人徇私舞弊,违反本制度用印,或违反本制度出具介绍信、公函或会见专用证明,给【 】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其他使用人的,保管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6.2 印信公函使用人的责任

【 】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均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 】律师事务所印、信、公函和会见专用证明,如弄虚作假骗取用印、介绍信、公函和会见专用证明的, 【 】律师事务所有单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

如系合伙人弄虚作假, 则其他合伙人有要求其退出合伙的权

利。

前述行为一经发现,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的物质损失,均须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赔偿【 】律师事务所损失, 具体赔偿额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给【 】律师事务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超出前述数额的,则应足额赔偿实际损失。

第七条本制度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

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律师执业行为,控制执业风险,增强律师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对违纪执业的律师进行责任追究,保护全体律师的利益,根据《人民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赔偿, 是指律师在自己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最终导致本所实际承担了对外责任赔偿的后果,相关责任律师应赔偿本所损失。

第三条 本所律师必须依法执业、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出现被投诉和被索赔的事件。

第四条 本所律师办理诉讼案件,实行主办律师负责制,主办律师须对全案负责。

多个律师共同承办案件的,第一主办律师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加办理律师按过错责任和律师报酬分成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主办律师带领律师助理办案的,由律师承担责任。

主办律师要指导和监督律师助理处理事务, 律师助理必须服从主办律师的指导和要求。

律师助理不听指令、违背主办律师的明确要求,擅自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须经过主任、副主任或者授权的业务部主任审查签发后才可以盖章出具。

没有经过核稿签发的,办公室不得盖章。

律师没有经过所里审批盖章同意, 以自己名义出具意见书造成后果的,律师自己承担责任;
经过审查后盖章出具的,审核签发人和主办律师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签订合同要事先填好立案审批表。

主办律师要把好立案审查关,如实填好案情和要点。

审批表由部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主任和副主任审批立案。

第七条 高风险的重大项目顾问合同, 需要专门起草合同文本的,必须经过两个有经验的律师会商把关后,由主任、副主任签字后盖章。

第八条 格禁止律师在服务对象同他人签订的的合同中出现名字和签字,不得以“受托人”、“代理人”、“见证人”、“中间人”、“中人”、“保人”甚至作为合同一在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出现。

律师不得在客户各的合同中作为一的当事人。

第九条 律师担任任企业的外部独立董事, 要事先报所里审批同意。

除法律顾问职务外,不得在律师自己的服务对象中担任股东和公司职务。

第十条 客户要求本所提供信托帐户、由本所监督代收代付的,应先征求办公室财务部意见。

合同必须由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同意。

律师不得擅自签订。

第十一条 由于律师过错导致本所对外承担责任赔偿的,依《律师法》规定向责任律师全额追偿。

本所有权将责任律师在本所的全部财产直接用于支付赔偿。

不足部分,律师应当向本所交纳。

没有归还赔偿款的律师,本所有权限制其调动,直至还清赔偿为止。

已经调出本所的律师, 事后出现因其在本所执业期间造成本所承担对外赔偿责任的,对赔偿部分负有归还义务,不因调动而豁免。

律师应主动协助处理事件,承担赔偿。

不承担赔偿的,本所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追偿。

第十二条 本所律师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本所应当参加【 】市律师执业责任联合保险。

参加保险的律师发生责任赔偿后果的,以保险理赔优先支付;
不足部分,向责任律师追偿。

第十三条 本所设立律师执业责任认定委员会, 由三名资深律师组成。

涉案律师不得担任相关事件的认定委员。

委员会有权对律师责任和各人责任比例等相关问题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本所律师大会审议通过, 自 年 月日开始实施。


制度

制度

第一条 为规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国保守秘密法》、《人民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保守秘密的围包括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秘密、客户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户籍资料和其他未公开的客户信息。

第三条 律师应格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 格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秘密。

秘密是指关系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秘密的围以《人民国保守秘密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文件资料或出具咨询意见时,应当格甄别是否存在涉及秘密的容, 避免因工作疏漏而发生泄露秘密的行为。

第五条 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技术、商业信息,负有义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当事人采取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当事人隐私、户籍资料或其他尚未公开的秘密事项等应当。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律师的义务可以免除(除秘密外):

(一)律师认为可能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重犯罪或可能导致利益重受损的;

(二)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三)信息已被公开的;

(四)委托人同意的。

第八条 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下, 律师对信息的披露应当格限制在合理的围, 当上述例外情况消失后仍然应当以维护客户利益为出发点继续履行义务。

第九条 律师在撰写个人著作、回忆录、传记等文章或执业宣传时应避免披露信息。

第十条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 对代理过程中获悉的秘密信息仍然有义务。

第十一条 律师转所时,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已办结的案卷资料转入他所。

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意由该律师继续承办的,应与本所解除委托关系,并与转入所建立新的委托关系。

在案卷资料移交过程中应保护当事人的信息。

出现泄密事件的,由该律师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将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信息非法披露、转让给他人或自行使用。

第十三条 【 】律师事务所应妥善保管本所案卷和律师办案资料、文件,并制定格的规章制度,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 】律师事务所合并的, 合并后的【 】律师事务所对合并前的原客户秘密负有义务。

【 】律师事务所分立的,分立后的【 】律师事务所应妥善处理原案卷和相关当事人的秘密事项。

【 】律师事务所解散或终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案卷保管、事宜。

如出现泄密事件的,相关律师、【 】律师事务所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客户的要求, 【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律师、【 】律师事务所发现信息泄露,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或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及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律师违反本制度而给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律师事务所赔偿,【 】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偿。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 】律师事务所律师。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

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本所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提高律师素质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所执业律师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所执业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律师代理各类案件,不论标的额大小、收费多少,都应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本所统一设立“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
主要容包括:仪容仪表、服务态度、专业水平、服务收费等面,委托人依据律师办案过程中的表现作出相应的评价。

第六条 该“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的发放和回收由本所客户服务部具体负责。

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的同时交给委托人或顾问单位,并作简要说明。

案件终结后,由委托人在该卡上签署对承办律师服务质量的评价,经客户服务部交由所主任审阅签批后,可与案件卷宗一并归档。

第七条 根据反馈的“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客服部可以有重点地进行调查, 如发现委托人签署了对承办律师执业工作不满意容的意见,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客户沟通或当面约谈,并由承办律师作出解释,经查实委托人所反馈的意见属实的,所里应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 并依据所相关制度给予承办律师批评和教育, 对违规行为酌情报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协依相关规则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所任人不得因客户在“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上反映了有关问题,而直接与客户交涉、或对客户进行责问或刁难,违者给予肃处理。

第九条 每一年度由客户服务部对“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所记载的委托人意见进行统一整理归纳, 作为对全所律师法律服务质量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奖优惩劣,及时改进、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提高全所律师整体执业水平和素质。

第十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客户管理办法

客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宗旨和基本原则

为规【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客户信息的管理及与客户关系的维护,密切【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提高客户忠诚度,保障【 】律师事务所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所按照统一管理、专职部门负责、信息共享的原则对【 】律师事务所全部客户进行集中管理和维护。

第二条 定义

客户:
指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委托人(法人或自然人个人)及已经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有关机构;
或本所已经在联络而可能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委托人及可能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有关机构。

重点客户:指对【 】律师事务所业务创收贡献较多的客户;
除律师费贡献额外,客户管理部门可根据合作长短、是否属于【 】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客户所属产业的发展前景、是否属于重要人脉关系节点等要素筛选出重点客户。

客户信息:指记录客户名称、地址、联络式、所属行业、联系人等反映客户主要情况的信息。

信息载体不限。

客户资料库:指【 】律师事务所对所有客户信息经过持续收集、整理、编辑后形成的书面或电子化信息总汇,【 】律师事务所据此对客户进行集中管理和维护。

客户信息提交责任人:
咨询客户的信息提交责任人系前台工作人员;

法律顾问客户和单项委托客户的信息提交责任人是案源律师,不能确定案源律师的,推定服务合约上的排名第一位的受托律师;
与本所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客户之信息提交责任人,是合作项目引进律师。

第三条 商业秘密保护

【 】律师事务所收集整理的客户信息属本所所有;

载有客户信息的书面或电子文档、客户资料库、客户管理与维护的法及记录均属于本所商业秘密,按本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客户信息资料库的公布及查询权限归属于本所合伙人会议。

第四条 律师离职时的客户归属

本所执业律师离职,其带走本人开拓的客户,不视为侵犯本所商业秘密。

离职律师与在职律师共同开拓的客户,由【 】律师事务所与离职律师协商决定客户归属,协商不成的,根据客户的意见决定客户的归属。

本所利用集体资源和力量开拓的客户属于【 】律师事务所公共客户,该等客户由一个或数个律师进行日常服务的,服务的律师离职时不得将客户带走, 否则视作侵犯【 】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客户管理部门的设置

本所设立专职部门负责客户信息的汇集、管理,及【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维护,相关部门及所有专、兼职律师、律师助理予以支持配合。

客户管理部门的组织架构、岗位职责等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做出决议。

第六条 客户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客户信息按以下式收集:

(一)来本所咨询的客户之信息由接待律师(律师助理)登记,由前台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和汇总, 并于次月五日前提供给客户管理部门;

(二)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的客户信息由负责收案登记的勤收集和汇总, 并于次月五日前提供给客户管理部门;

(三)专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对有发展可能的潜在客户信息,可次月五日前提供给客户管理部门。

第七条 客户信息的完善

【 】律师事务所针对不同类型客户,设计相应的客户信息登记表。

客户信息容应按要求填写, 其中登记表所指明的必填信息必须填写完整,否则视作不符合要求。

客户信息的提供人应对客户信息登记表的完整性负责, 客户服务部门接收信息资料时发现有缺漏的,有权要求提供人补充完善,其中必填信息必须在三日予以完善。

第八条 客户资料库的建立

客户管理部门对所有客户信息予以汇总、整理,并据此建立客户资料库。

客户资料库每季度更新一次,并应同时建立书面和电子文档,并至少有两份备份,分别留存于【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处。

客户管理部门应对相关的客户资料进行分析, 每季度提交一次分析意见。

第九条 客户关系维护

客户关系维护按以下式进行:

一、客户感情联络:如寄发贺卡、节日短信祝福、本所重要活动邀请等;

二、专业展示:如寄送所刊、各种宣传资料、法律专题性刊物、发送本所重大新闻短信;

三、免费增值服务:如专题讲座或培训邀请、新法规政策对客户的重大影响或风险提示、新法律服务产品试用等;

四、服务质量跟踪。按本所《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反馈制度》执行;

五、客户投诉处理。

按本所《投诉查处制度》执行;

六、合伙人会议或【 】律师事务所管理层建议的其他式。

第十条 非常规的客户关系维护

除客户管理部门主动进行的客户关系维护外,专兼职律师、律师助理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出特殊或临时的客户关系维护请求,经【 】律师事务所分管客户管理的合伙人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重点客户的维护

客户管理部门应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并就重点客户(包括潜在重点客户)进行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客户关系维护。

第十二条 具体的客户管理与维护规程制定

客户信息登记表、客户资料库框架、客户回访、维护和投诉处理记录表式,客户管理及维护的规程等由客户管理部门制定,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客户信息登记表填写不完整的, 经客户管理部门督促在每季度末客户资料库更新时仍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客户信息登记表的, 因此给【 】律师事务所客户管理部门增加工作量和带来工作不便的,客户信息提交责任人应按照每一客户 300 元的标准,向【 】律师事务所支付客户信息收集整理和维护补偿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顾问客户服务规程

法律顾问客户服务规程

第一条 宗旨

为提高本所律师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稳定法律顾问客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所律师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本所律师担任建筑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项目等单个项目的全过程法律顾问, 或者为虽未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但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顾问合同和客户信息资料存档

3.1 顾问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户,一份须在签约后三日交勤存档,一份由主办律师存入为该法律顾问客户单独建立的卷宗。

3.2 勤应当于每月的月末对照检查收案登记簿与已存档的顾问合同,发现虽有收案登记但未有相应的顾问合同存档的,应当立即向承办律师催促交存。

3.3 承办律师应当在收案登记时或者在提交法律顾问客户的客户信息登记表,并且应当在顾问合同中详细填写客户信息。勤在办理收案登记或者收到客户信息登记表后,应当及时输入【 】律师事务所统一的客户电子信息资料库。

3.4 勤应当于每月的月末对照检查收案登记簿 \ 顾问合同与客户信息登记表和相应的电子信息,发现虽有收案登记但未有相应的客户信息登记表或者电子信息记录的, 应当立即向承办律师催促补交。

3.5 勤应当每隔一个季度,汇总每个律师 (两个以上律师的,以顾问合同上登记的第一个律师为准)名下的法律顾问客户,以短信形式“XX 律师,您目前的顾问客户有:噎噎,请注意及时联系和维护!”,提醒该律师。

第四条 建立客户服务登记簿

承办律师应将聘的基本情况,以、网络、传真、面谈、外出等各种形式提供的法律服务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并按照时间顺序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第五条 建立客户服务电子文档

5.1 承办律师就其为客户提供服务形成的电子文档,通过电子往来的电子文档,应当建立专门的文件夹, 并及时予以备份。

5.2 承办律师就其通过电子为客户提供的服务记录,应当保留至少两年。

第六条 建立客户服务书面文档卷宗

承办律师就其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与法律服务有关的书面文档,应当建立专门的卷宗保存。

第七条 撰写年度服务工作总结

7.1 承办律师应当基于客户服务登记簿、电子文档汇总、书面文档卷宗等,在每个服务年度结束时(或者单个项目顾问服务结束时)撰写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除全面反映服务容外,尚应对客户的主要法律风险予以提示。

7.2 承办律师应当将年度工作总结提交一份给勤存档。

第八条 客户关系维护

8.1 承办律师每两应当主动与客户联系一次, 并在客户服务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顾问合同中对联系式和时间安排有约定的,依照约定进行。

8.2 本所客户服务人员按照本所客户管理办法与客户另行联络,对客户予以管理与维护。

8.3 承办律师根据顾问合同的约定结合该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除定期联系或上门访问外,可以通过寄送【 】律师事务所刊物、发送慰问或祝贺短信/电子等形式与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九条 服务质量反馈

9.1 本所于每年年末组织专人交叉对部分客户进行回访,或者在条件允时,邀请部分客户举办恳谈会,了解客户对承办律师的服务水平、服务态度等面的意见和建议。

9.2 本所通过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客户服务人员经常性回访、向客户发送服务质量反馈卡等形式,及时了解客户对承办律师和本所的意见和建议。

9.3 本所收集的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告知承办律师后,承办律师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 及时与客户沟通交流, 或者及时整改完善。

对于承办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规的,依照本所客户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其他

本规程由本所合伙人会议予以解释。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刑诉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须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除依照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外,同时须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法律援助案件,包括省、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及本所自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对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本所无条件接受并由办公室主任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对本所自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限于确因经济困难,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及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本所主任或分管合伙人同意后,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条 原则上每名律师每年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一起。被指派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接受所里的安排,不得无故推诿。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导和管理,本所主任具体负责、监督此类案件的办理。

第五条 担任法律援助的律师,应当将法律援助案件与其它自接案件一视,置于同等重要地位;
应加强责任心,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忠于事实和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案程序必须格按照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和【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各类案件操作规程进行,所有案件都必须撰写书面辩护词或代理词和办案小结。案子办结后须在一个月整理归档。

第七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按法律援助中心的规定取得差旅补助费。律师办理由【 】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的非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 由【 】律师事务所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幅度视案件难易程度、影响面、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补贴幅度在 1000 元以下由主任决定,1000 以上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 本所每年对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考评。对于尽心尽责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本所除精神奖励外,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对于敷衍了事,应付法律援助案件而受到当事人投诉的或受到办案单位或法律援助中心批评的律师,本所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由【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凡本规定与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 必须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法律顾问和其他非诉讼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仲裁)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要求整齐、清晰。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 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 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

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 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一)侦查阶段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收费凭证粘贴页

3.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格式四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授权委托书格式十九

刑事案件委托人述笔录、咨询解答表、刑事拘留通知书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 】律师事务所函格式一

4.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的函格式九(有些地区可能还需要会见嫌疑人申请表) 或涉及秘密案件会见嫌疑人申请书格式十二

公安同意会见通知

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格式八

会见附表

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委托人谈话笔录

5.承办律师意见

6.集体讨论记录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格式十六

7.办案监督卡

8.结案报告

(二)检察阶段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收费凭证粘贴页

3.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委托协议格式七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授权委托书格式五

刑事案件委托人述笔录、咨询解答表

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 】律师事务所函格式二

4.阅卷笔录、起诉意见书

5.(有些地区在检察:阶段会见被告人可能还需要检察:同意,出具同意会见联系单)

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格式八

会见附表

会见被告人笔录

委托人谈话笔录

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格式十三

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调查取证申请书格式十四

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

(证人)调查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律师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辩护词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格式十六

10.办案监督卡

11.结案报告

(三)法:阶段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收费凭证粘贴页

3.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委托协议格式七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授权委托书格式五

刑事案件委托人述笔录、咨询解答表

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 】律师事务所函格式二

4.阅卷笔录

5.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格式八

会见附表

会见被告人笔录

委托人谈话笔录

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格式十三

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调查取证申请书格式十四

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

(证人)调查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律师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

11.出庭通知书、办案提示、出庭记录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格式十五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用于审判阶段向法:提交)格式十八

延期审理申请书格式十七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格式十六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办案监督卡

14.结案报告

二、民事、行政代理卷:

(一)代理原告(上诉人)时

(二)代理被告(被上诉人)时

1. 案件受理登记表

1. 案件受理登记表

2. 收费凭证粘贴页

2. 收费凭证粘贴页

3. 律师工作安排

委托合同

委托人身份证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述笔录、咨询解答表、律师函

风险告知

被告主体证明

3. 律师工作安排

委托合同

委托人身份证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述笔录、咨询解答表、律师函

 

4. 起诉状(上诉状)

案件受理通知、举证通知

办案提示

公函

4. 起诉状(上诉状)

原告(上诉人)诉讼证据清单及

证据材料

案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

风险告知

办案提示

公函

5. 阅卷笔录

5. 阅卷笔录

6. 委托人谈话笔录

诉讼计划

调解案

6. 委托人谈话笔录

预测对诉讼计划

调解案

7. 委托人即原告(上诉人)诉讼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调查笔录

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

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申请

7. 委托人即被告 (被上诉人) 答辩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调查笔录

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

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申请

8. 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裁定书

被告(被上诉人)答辩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8. 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裁定书

9. 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9. 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 集体讨论记录

10. 集体讨论记录

11. 代理词

11. 代理词

12. 传票、出庭通知书

12. 传票、出庭通知书

13. 出庭记录

13. 出庭记录

14.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律师建议

上诉状

办案监督卡

14.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律师建议

上诉状

办案监督卡

15. 结案报告

15. 结案报告

 

三、法律顾问卷:

1.客户信息登记表

聘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身份证

4.收费凭证粘贴页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咨询解答或代书等)

谈话笔录

授权委托书

调查笔录、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

集体讨论记录

律师函

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

律师见证

律师声明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律师建议

法律顾问回访联系单

办案监督卡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卷:

1.客户信息登记表

委托协议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述笔录、咨询解答表

2.收费凭证粘贴页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谈话笔录

调查笔录、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

集体讨论记录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函

律师见证

律师声明

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律师建议

办案监督卡

7.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同类卷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 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 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 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五条 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六条 立卷人逐页填写案卷封面;
填写卷目录,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七条 有关卷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 应逐荐填写在备考表。

第十八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指定日期为准;
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
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九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

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卷面为 A4,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加衬底;
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二十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钉牢。

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 】律师事务所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四章 归 档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 】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涉及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地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二十四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实施办法

律师执业行为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人民国律师法》、《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市律师协会章程》,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服务。

第六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负有义务。

第七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八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模遵守社会公德,注重”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九条 律师应当守, 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十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注重职业修养,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为受.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规则,切实履行本所律师义务。

第十三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 】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 】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 】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当事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由【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 】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律师不得违反【 】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八条 律师不得索要或收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律师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

第十九条 律师和【 】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利用执业便利牟取当事人与他人尚存争议的权益。

第二十条 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律师费用之外, 律师不得与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 不得与当事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 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当事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与正在接受其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有商业往来,不得向当事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非经当事人同意, 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牟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 】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六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物,也不得以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九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 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法。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三十四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 】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当事人, 偏远地区只有一【 】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第三十六条 律师应当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七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围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 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四十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 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四十二条 律师不得从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四十三条 律师不得与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 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义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 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八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九条 律师、【 】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 】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以下列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式承揽业务;

3. 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五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的律师, 本所提请由律师协会依照本所律师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自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xx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篇5

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所律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确保我所律师队伍的继续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的一项经常性的继续教育方式。

1.培训对象:

本所全体律师;

2.培训方式:

业务培训的方式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主要形式有:

    (1)短训班

   (2)专题讲座;

3.培训内容:

    (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2)与律师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知识;

(3)与律师业务有关的技能;

二、业务学习
    全体律师应将业务学习正规化和经常化。

1.业务学习的方式:

每周组织一次业务学习,时间为周五下午3:00-6:00。

2.学习内容:

   (1)律师新业务的学习;

(2)律师业务经验交流;

(3)律师业务讨论。

三、学历晋级

提倡全所律师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继续研读高一级学历,力争本所律师学历结构在河南名列前茅,鼓励本所律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四、律师业务交流

1.加强本所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交流合作关系;

2.根据现在的交流关系派出律师到境内外律师事务所进行考察、学习;

3.接收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本所考察和实习。

五、课时要求

全所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课时,应不少于四十课时。

六、

本办法2011年10月8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印章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本所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安全性,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印章的管理部门为内勤,总负责人为所主任。

    三、律师事务所印章包括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主任印鉴或其他个人印鉴。

    行政章用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和其他需要盖章的事务;
财务专用章用于纳税、支票的签发和其他相关财务事务;
发票专用章只用于律师业务服务发票;
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只用于办理开户银行所需办理的事务。

    四、本所印章均由专人保管:行政章、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由主任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行政主任保管,在上述保管人外出等特殊情况下由本所主任指定其他人暂时保管。

    五、本所印章只能用于本所的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禁止任何工作人员将印章用于非本所公务的个人活动,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印章使用实行所主任审批制度。本所行政章、财务专用章,除办理收案手续、报表由行政主任根据需要使用外,其他用途须经本所主任批准。

    办案文书(限于律师所公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辩护合同、及法律顾问合同、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实行预先盖章、领用文件登记制度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反馈登记核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本所名义对外出具的律师函、见证书、法律意见书等函件,必须经所主任审查同意,专职工作人员方可出具或加盖公章。

    加盖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则由专人依据主任签字的财务凭证分别加盖。

    七、本所设有用印登记簿,登记项目包括日期、编号、用印事由、用印份数、用印人签字、批准人签字等,登记簿由行政主任负责妥善保管。

    八、使用人应在用印登记簿上按要求认真登记,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领导临时外出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急需用印时,可经领导口头批准先行用印,但事后必须补办用印审批手续。

    九、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十、印章保管人应严格履行审批签发手续,并对所盖印章内容认真审阅,经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对需要留存的材料,须在盖章后留存一份,归档备查。

    十一、印章保管人员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本制度的用印,可以拒绝盖章。任何人不得在空白凭证、信函上加盖印章。

    十二、律师对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未实际使用的,应交回所内勤处。

    十三、 内部人员调转外单位工作需要开具介绍信、证明等,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外单位人员因升学、留学、实习、出国、计划生育、办理银行卡等需要使用本单位印章开具虚假证明、介绍信的,一律不予办理。

    十四、一切用印都要通过管理人员,本所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所外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所主任批准,并由用印人写出借据并标明借用时间及事由。

    十五、 印章保管人应妥善管理印章,将其置于加锁且牢固的柜、抽屉或保险箱内;
每次用完印章后要立即将印章锁好,不得随意放置;
要注意保养防止印章损坏,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端正,图形清晰,要求必须章压字,章上面不能有过多空白。

    十六、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印章转借他人,或将印章交予他人保管,需暂委托他人代管印章时,须经所主任批准并指定代管人。

    十七、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调离时,应履行印章交接手续。

    十八、印章保管人应坚持原则,按规定办事,注意保守秘密;
发现印章丢失或被盗用的,应及时报告。凡因印章保管人保管、使用印章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十九、本制度于2011年10月10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行政助理岗位职责


(2011年11月10日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

    一、负责客户和来访人员的接待、引见。

    二、负责来电、来人留言记录和转达。

    三、安排律师接待室,保证办案律师有序、高效的工作。

    四、协助电脑文印人员做好打字、复印和传真收发工作。

    五、负责报纸、杂志、刊物、客户送交文件资料的接收和分发。

    六、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往来的文件、信件、稿件、资料的登记和收发工作,根据具体内容和时间及时转告或处理。

    七、负责律师事务所文书档案、业务档案、图书、报刊、杂志的管理以及律师业务资料、卷宗表格、书籍的订购和发放。

    八、负责公用图书的借阅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作、更新本所网站网页,网页内容应新颖、有创意。

    十、负责本所局域网的创建、保养和维修工作,负责网络软、硬件的日常维护,负责网络信息的安全管理。

    十一、负责对本所工作人员进行电脑网络知识的培训。

    十二、负责信件、特快专递的邮寄,电子邮件、传真件、打印件的收发工作。

    十三、认真做好律师业务档案归档前的验收工作,归档后及时在收案本上销号并作结案登记。

    十四、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律师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律师业务档案的完整和规范,为律师进一步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十五、协助行政主任办理其他行政事务

行政主任岗位职责


              (2011年11月10日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

  一、在主任领导下工作,负责本所的日常行政事务。

  二、负责全所人员的工作考勤,行政人员的选用考核,行政工作的调配指导,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有关管理指导部门的联系协调。

  三、拟定办公用品、劳保福利用品的采购计划,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报主任审批后予以落实。

  四、负责律师事务所日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以及其他有关物品的购置、发放、登记工作,做好后勤保障服务。

  五、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行政公章、所主任章;
保管所行政和办公介绍信、各类合同等。

  六、办理律师承办案件的登记工作,负责出具公函、各类介绍信函。

  七、负责各类文件编号、传阅和归档。

  八、办理全所律师执业证的年度注册、律师职称考核评审等方面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报批。

  九、统计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各类报表,做到数据准确完整。

  十、负责全体律师会议、合伙人会议等各类会议的筹备和记录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本所各类会议通过的决议,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分管律所财务工作

文书资料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所文书资料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所指的文书资料包括:

   (一)重要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期刊等。

   (二)本所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相关资料。

   (三)本所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录及反映本所重要活动的简报、照片、录音、录像。

   (四)本所财务、统计、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 本所的文书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以保证文书资料的完整不流失。

    三、 本所文书资料由行政主任负责管理,行政助理予以协助。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上级下发的文书资料要及时登记,防止漏登、迟登;

   (二)登记后,送行政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及时送交所主任批阅,再根据批阅意见再行传阅或存档;

   (三)对传阅、借阅完毕的文书资料,要及时收回入档,严防遗失与泄密;

   (四)根据文件的密级做好保密工作。

    四、 本所人员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内部资料应在收到的一天内及时传阅,并保持文书资料的完整、清洁。

    五、 本所上报的请示、报告、函件等,由主任签发后方可交付打印,底稿必须留档。

    六、 本所人员需要调用有关文书资料的,须经行政主任同意方可调阅,查阅后应及时归还。

    七、 文书定期进行公文清理,根据文件的去向登记,索回借阅文件,如发现有漏登、遗失的,应及时设法补登和追回。

    八、 文书的立卷归档、销毁工作,根据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办理。

    九、 本制度于2012年3月10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客户资料保密制度

 

               (2011年11月10日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
    为了维护本所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本所良好的职业形象,本所同仁在工作中应当遵循本制度。

    一、对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存;

    二、对可能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废弃材料应当毁弃;

    三、对案件中掌握的当事人的信息,不得向无关人员传递;

    四、不得在当事人面前同他人谈论与本案有关的事情;

    五、不得向此当事人提供彼当事人的商业信息;

    六、在撰写文章引用案例时,对可能影响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明确识别性;

    七、对掌握的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
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或泄露。

    八、结案后应当及时将本案有关材料交行政部整理归档;
借阅已归档的案件,须经承办律师或主任同意;
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单位需要调阅的,凭介绍信经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

                    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的保管和使用管理,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对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公函,包括律师所公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辩护合同》及《法律顾问合同》。

    三、本制度所称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包括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

    介绍信只能用于本所的公务往来活动,本所的业务活动一律使用调查专用证明。

    四、上述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均由办公室统一保存管理并统一编号,原则上使用本所统一文本,特殊情况需另行制作的,制作文本应当经主任审阅后方能加盖公章。

    五、办案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凭主任签字的《案件受理登记表》并经登记后,方可向办公室领取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

    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或指挥本所人员为自己或亲友办理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调查取证)。如确属需要,应办理委托手续。如需费用减免,须报经所领导批准。

    六、原则上不得领取空白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主任许可方能出具。

    如到外地办案或情况特殊,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经批准领取一至二份空白调查专用证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

    一般不得领取空白公函、介绍信,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经批准同意。

    经办人员领去的空白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要进行登记;
回所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专用证明交回予以注销。

    七、领取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必须要素齐备,应在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及存根联上如实填写用途、日期、使用相对人、使用人、及有效期限等具体事项。

    因紧急情况需改变原填写使用内容的,必须经审批人同意,擅自改变原登记内容使用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必须用公章盖齐缝章和签发章。

    八、行政人员必须及时做好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的核销存档工作。

    九、凡本所人员领取的所有盖有本所公章的文书均应妥善保管,若被他人盗用,其法律后果一概由领用人负责。

    十、本制度于2011年10月8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考核办法


                (2012年10月30日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

    为不断提高本所的综合管理水平,促进本所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时间

        考核对象为本所所有专职、兼职律师及律师助理

        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1月中旬至12月底。

    二、考核组织

        考核由主任领导,合伙人组成考核小组。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政治思想工作方面

     1.所内人员政治态度端正,拥护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献身律师事业,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2.注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3.党、团员在工作、学习中能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能积极参加上级党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党、团费,党、团组织生活正常,活动情况有记录。

     4.所内人员有良好的遵纪守法意识,年内工作人员未受刑事、行政、党纪处分。

  (二)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方面

     1.恪守司法部制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从业清廉,不私自收案、收费,不接受委托当事人除业务报酬之外的任何钱物和馈赠。

     3.依法履行职务,严守办案的有关规定和纪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

     5.当年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的投诉和处理情况有记录。

  (三)业务工作方面

     1.专、兼职及特邀律师按要求完成当年的工作指标,并经考核合格。

     2.能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积极开展社会法律援助工作。

     3.注重办案质量,各项手续完备、法律文书齐全、案件办结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将卷宗装订归档。

     4.年内没有发生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的过错,造成当事人较大损失的事件。律师工作人员没有发生严重影响律师形象,损害律师事务所声誉的行为。

     5.办理重大诉讼案件时,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向省厅律师管理部门汇报的案件能及时汇报。

    四、考核办法

    在每年的考核月份由考核小组召开专项会议对所里的专、兼职律师及律师助理进行综合评议。

    五、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将在相应范围内公布。

文印管理规定

 

    一、本所人员应本着爱护和节约的原则使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文印设备和辅材,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二、本所人员应遵守事务所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事务所内部资料和经营秘密。

    三、文印工作以行政秘书办理为主,其他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本人负责案件(或事务)的文印工作,严禁私事使用文印设备和辅料。

行政秘书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项打字、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迟误。工作任务紧张时,应加班完成。工作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四、进行文印工作,使用人应自觉详细逐项填写《文印登记表》以备查验,行政主任可适时监督。

    五、电报、电传、传真、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不得积压迟误以避免工作失误和受损失。

    六、文印设备和辅材由行政部专人管理,行政主任具体负责。

    七、向外发传真,均须逐件登记。如以所名义发传真、发函,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八、文印设备主要用于本所同仁办理本所交派的工作,原则上不对外接受文印工作,如确实需要,经行政主任批准后办理登记收费手续。

    如果本所人员个人需要文印,从优收取费用,具体为:打印、复印均十张一元;
传真每两张一元;
扫描每两张一元,所收取的费用从当月的工资中扣除。如果外来客户需要文印应由客户按照以下标准承担费用:打印、复印均五张一元;
传真每张一元;
扫描每张一元,所收取的费用在文印结束后上交行政主任。

    员工利用废纸文印个人资料不收取费用。

    九、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0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工作请示制度


    为了维护本所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下列问题,应当请示汇报。
    一、专职律师在法定工作时间,无论因工作或非工作原因,离开安阳市主城区一日以上,应告知行政主任;

    二、专职律师自行参加专业学习或者其他技能学习,在法定工作时间不能工作一日以上,应告知行政主任向主任报告;

    三、律师在执业过程及受本所指派而完成某项工作的过程中,遇到重大意外情况的,应当向主任报告;

    四、律师在业务活动中需要以律师身份向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要求监督或要求处理有关问题的,应经主任批准;

    五、律师在业务活动及开拓业务的过程中,需要以事务所的名义制作文书的,应当向主任请示批准;

    六、律师及其他人员主动为事务所的利益而作为,要求事务所报销费用的,应经主任批准;

    七、律师决定受理当事人请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经主任批准;

    八、律师决定受理收费额明显偏低或者明显过高的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应当向主任请示批准。
    九、本制度于2012年9月10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电脑管理制度


(2012年9月10日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

    为规范管理,保障我所计算机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计算机使用完毕,立即关闭有关电源。

    二、非计算机维护人员不得拆卸或更换计算机硬件。

    三、为了有效的防范病毒,请大家务必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及时给系统打上补丁。

   (2)设置一个安全的密码。现在的病毒,大部分都有简单的破解密码功能,对于这类密码,可以轻易的破解。建议大家在设置密码时,设置成数字和字母混合的,而且数码的位数不小于6位。对于全是数字的密码,建议大家不要使用,这类密码很容易破解。

   (3)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杀毒软件要由电脑管理人员统一安装和设置,员工不能私自卸载和设置病毒软件。

    四、在工作用机上请勿下载、安装、试用不明软件,禁止登录非法网站,以免造成系统故障。如需使用和安装外来文件或下载互联网上的文件必须先进行杀毒,确认无毒后,才能应用到本地机器,不要接收和下载来历不明的文件。

    五、计算机停止使用半小时以上的,应开启节电措施或关闭主机。离开坐位时关闭显示器。

    六、工作人员管理好自己的用户名、密码。不得盗用他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计算机,或更改、破坏他人的文件资料。严禁外来人员使用工作计算机。

    七、禁止利用计算机玩游戏、聊天、看电影;
禁止浏览登入反动、色情、邪教等非法网站、浏览非法信息以及利用电子信箱收发有关上述内容的邮件;
不得通过互联网或光盘下载安装传播病毒以及黑客程序。

    八、不得在连接电脑的电路上插接大功率电器;
茶杯的摆放应远离电源、键盘;
主机风扇旁不要遮挡其它物品,以保持良好的散热通风;
不要用易产生静电的抹布或未拧干的抹布擦拭电脑,不用手触摸显示屏。

    九、爱护硬件设施,做好计算机的维护保养工作,每周至少清洁一次。禁止随意拔弄、拆卸、搬动计算机设备、配件(键盘、鼠标等)。

    十、外出、午休、下班等不使用电脑时请及时按照正常关机方法关机,不得强行关闭电源,以减少电磁辐射、节约用电、延长电脑使用寿命、保护自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及时检查机器设备,关机后切断电源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办公用品的采购、领用和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用品统一由行政主任进行管理,行政部具体负责办公用品的计划、购买、发放、保管和盘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办公用品分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及管理品三种。

    (一)  消耗品包括:铅笔、胶水、胶带、大头针、图钉、曲别针、橡皮筋、笔记本、复写纸、标签、稿纸、橡皮擦、燕尾夹、圆珠笔、水性笔、钉书针、信封、信笺、宣传资料……等。 
    (二)  管理消耗品包括:复印纸、传真纸、签字笔、白板笔、修正液、印台、印油、电池、色带、墨盒……等。 
    (三)  管理品包括:办公家具、文件柜、书柜、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U盘、移动硬盘、饮水机、绘图仪、打孔机、削笔座、打码机、电话机、剪刀、美工刀、钉书机、钢笔、计算器、尺子、胶带台、日期章、姓名章、笔筒、打印台、塑料文件盒、文件夹、名片册……等。
    第四条  办公用品分为个人领用与部门领用两种。

    “个人领用”系个人使用保管用品,如铅笔、圆珠笔、橡皮擦……等。

    “部门领用”系本所或部门共同使用用品,如钉书机、计算器、剪刀……等,由部门人员共同保管(或指定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

    第五条  消耗品可依据历史记录(如过去一段时间的耗用平均数)、经验法则(估计消耗时间)设定领用管理基准,并可随部门或人员的工作状况调整发放基准。个别消耗品的使用遵循以下规定:

    (一)  圆珠笔或水性笔:每位员工每年度一般配3支笔、6支笔芯。出现笔芯无法使用或笔损坏的现象,可到办公室以旧换新;
财务部员工每人每年度可配4支笔、9支笔芯。

    (二)  稿纸:每位员工每2个月一般配1本。

    (三)  铅笔、橡皮擦:每位员工每6个月一般配1支和1个。

    第六条  管理消耗品限定行政助理领取和使用,必须以旧品替换新品,但纯消耗品复印纸、传真纸不在此限,但应与《文印登记表》中登记的消耗量进行核对。

    第七条  管理品列入移交,即人员岗位变动或离职时应依《管理品领用登记表》将列管办公用品一并缴回行政部,行政部在该《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并重新进行入库登记。

                              第二章 物品请购

    第八条   部门或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填写《采购申请单》(附件1)交行政部,行政部主任核查库存状况后签署意见,报律所主任批准后方能实施采购任务。

 

                               第三章 物品采购

    第九条   行政部要认真负责,坚持物美价廉,货比三家,在入库之前,确保物品的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属对方原因负责退还,属自身原因自行赔偿。

    第十条   对专业性物品的采购,由所需部门协助行政部共同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临时急需物品可经行政部呈报律所主任同意后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对单价大于300元以上物品的采购,应先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并将最终议定价格呈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任务。

    第十三条 原则上应当二人以上采购,必须附有详单查验。

    第十四条 对于签定合同订购的物品,采购部门在有关订购事项完成后应填写《订购记录单》(附件2)送交财务部。

                              第四章 物品入出库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入库前须进行验收,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行政部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填写《入库登记表》(附件3)登记入库;
对不符合要求的,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调换或退货手续。

    第十六条 物品采购发票应由行政部办公用品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入库后,方可报销。

xx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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