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样本)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0-2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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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样本)

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样本)6篇

【篇一】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样本)

党组织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组织党员对重大问题进行党内专题讨论的一种形式,它包括党员议事和党支部委员会议事两个方面:

一、议事原则

1、党支部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党章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2、党支部委员会议事由支部书记召集,党员大会议事由党支部召集,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可进行。

3、所议事项属于管理区其他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应吸收有关组织负责人参加。

4、在讨论决定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先征求意见后再讨论决定。

5、凡经过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者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二、议事范围

(一)由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交办的具体工作;

2、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的计划安排

3、管理区其他组织换届改选实施方案;
工会、团支部、民兵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培养、推荐,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及合作社人员的提名推荐;

4、文明村、新农村的建设、巩固和发展计划;
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有关重大问题;

5、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6、管理区其他组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或其他需要有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1、党支部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2、确定非党积极分子、发展新党员以及对党员作出处理决定;

3、政治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4、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包括管理区重要事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以及职工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5、其他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议事决定的实施

1、凡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由专人负责,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反映,积极慎重地解决好,如不能解决,须向支部分管领导和支部书记汇报。

2、支部分管领导要及时了解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将实施情况向党员通报。

【篇二】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样本)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议事决策原则

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二、党支部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
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
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

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4.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5.对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职能进行确定;

6.对干部人事制度、干岗位变动等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7.研究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8.其它需要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党支部委员会召开制度

1.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2.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参加方可举行;

3.如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或其亲属,应该回避,根据议题需要,支部书记有权确定列席人员。

四、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方法

1.党组会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2.党支部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

3.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事项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4.对会议集体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党支部成员个人不得更改,不得有与决议、决定相悖的言行;

5.对会议的内容,除党支部认为可以公开的外,都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篇三】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样本)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发挥中心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技术服务中心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议事原则

(一)党支部及其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组织原则。

(二)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召开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讨论决定问题时,每个党支部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各抒己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如对重大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时,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四)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关系。坚持集体领导。对党组织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五)坚持严守党的机密的原则。党支部每一个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守秘密,讲纪律、讲党性。

二、议事内容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

实施意见。

(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执行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研究决定工作规划、计划和目标,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讨论决定加强中心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基层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的配备、调整,领导成员的推荐、提名、任免,非领导职务的审定,干部的考核、录用、奖惩、交流、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等事宜。

(七)按管理权限审核中心的人员编制、年度增人计划、机构的设置与变更方案。

(八)讨论通过党支部成员代表党支部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党支部的重要文件,审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重要报告。

(九)其它需要提交党支部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事宜。

三、议事程序

(一)主持人就议题首先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二)党支部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主持人根据讨论研究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意见;

(四)到会的党支部成员进行表决:

(五)形成决议:

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数的半数为通过。

四、其它事项

(一)党支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三)会议的议题及时间,由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支部成员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党支部成员的意见。会议议题和日期确定后,通常应提前l一2天通知党支部成员及有关人员作好准备。

(四)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成员因故请假,可在会前将其意见用书面形式进行表达。

(五)党支部会议在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如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六)会议作出决议后,按分工负责的范围。责成分管成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而使决策无法实施时,分工负责的成员必须及时提请复议。

(七)党支部会议应有专人专簿记录,并归档保管。每次党支部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审阅签字。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支部成员,会后应阅看会议记录。

(八)党支部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讲行扩大。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

中心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4至8月之间。以党小组为单位的民主生活会,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可随时召开。

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

中心党支部委员的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全体委员参加,同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中心党员代表参加。以党小组为单位的民主生活会,须有本党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
因故缺席的成员应提交书面发言,由其他同志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党小组长负责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的同志。

三、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民主生活会要确定主题,如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本组织决议、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及个人工作、思想情况,对照党章的要求,从党员的党性、党风、党员先进性等方面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

四、民主生活会的准备

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内容和要求,须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进行认真准备。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将开会的日期、内容报告上级党组织。

五、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解决党内部的问题,达到统一思想、加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必须增加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和原则性,做到会下谈心解疙瘩,会上集中议大事。党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者无罪”、“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要严于解剖自己,主动检讨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上的缺点和错误,诚恳接受别人的批评和帮助,开展批评要与人为善,大事讲风格,防止在细小问题上纠缠不休,相互间有意见,可以开展个别谈心,或者把问题摆在桌面上,通过交换看法和意见来解决,不搞自由主义;
要遵守民主生活会的纪律,不许歪曲和夸大事实真相,不许压制批评和对批评者打击报复,不许把党组织内部交流思想的情况向外泄漏。

六、民主生活会提出问题的处理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交相关部门查处。

七、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

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要向上一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和发言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可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制度

1、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2、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3、会议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列席会议。

4、会议的主要任务:

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5、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支部委员会负责检查落实,由专人负责记录、保管和存档备查。

二、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

1、支委会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

2、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书记主持。

3、会议由全体支委成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吸收非党员行政领导列席参加。

4、会议的主要内容:

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

决议和意见;
讨论、制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完成措施,并进行检查和总结;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研究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
研究干部选拔、调整和任用工作;
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新党员发展和评先评优工作;
讨论、研究和协调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等。

5、党支部委员会应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保管、存档备查。

三、党小组会制度

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以推迟召开。

2、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

3、会议由小组全体党员参加。

4、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分析本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向支部推荐优秀党员;
讨论、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
落实支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5、会议内容由党小组长负责记录和保管。

四、党课制度

1、党课是党员教育的基本形式,在正常情况下,党支部要按上级党委的统一安排进行,每年至少一次。

2、党课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要论述;
学习党在近期的重大方针、政策;
国内外时事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形势教育。

3、每次党课参加人数不能少于90%,党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旷课。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进行补课。

4、党课教员由支部书记担任,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党员先进典型代表或由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党员担任。每次授课要进行充分的备课,讲课时要密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1、中心党支部要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年度党员学习教育计划,明确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方法措施,营造氛围,创造条件,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

2、中心党支部要加强党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知识、法律知识、金融知识和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3、中心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做到“五有”(有学习安排、有学习记录、有学习考勤、有学习档案、有学习笔记)。

4、党员学习教育可通过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报告会、专题研讨等形式,以党员活动室为主阵地,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作用,不断拓展学习教育形式,充实学习教育内容,改进学习教育方法,激发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实效性和针对性。

5、可采取集中学习、自学和小组学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同时坚持分类指导,因人施教。对因特殊情况难以参加集体学习教育活动的党员,要采取帮学、补学等措施;
对新发展党员,要定期开展结对帮学活动,以确保学习教育质量。

6、要加强对党员学习教育的监督考核。要建立党员学习教育档案,

严格落实党员集中学习的请假、销假和补课等制度,保证学习的覆盖面和学习时问。要建立“述学、评学、督学”机制,把学习教育情况作为党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学习教育效果。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是党中央要求基层组织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

2、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依据。坚持标准,立足教育,着眼提高,重点解决当前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新时期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按照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对共产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评议。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评思想。是否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
是否自觉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是否站在改革和发展前列,不怕困难,不怕挫折,勇于开拓,积极进取。

(2)评学习。是否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指导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章程,自觉提高辨别是非和解决改革与建设实际问题的能力:

是否刻苦钻研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努力掌握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本领。

(3)评工作。是否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岗位目标,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一流工作业绩;
是否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是否在危

难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4)评作风。是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是否密切联系群众,自觉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群众中树立威信。

(5)评组织纪律性。是否积极主动参加党的各项活动,圆满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自觉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是否带头用自己的模范行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4、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支部领导下,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

基本的步骤和方法是:

学习教育;
自我评价;
民主评议。发展党员制度

1、党支部要积极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受党支部的委托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并填写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2、党支部要选派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习和培训。

3、培养考察满一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可列为发展对象。

4、党支部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入党。

5、发展党员必须做好政审、入党公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党支部大会等项工作,严把质量关。

6、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继续培养教育工作,作好预备党员的半期总结考察工作。

7、党支部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将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干部以身作则,党员洁身自爱,群众参与监督的方式。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事业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谁主管,谁负责;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中心党支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

任。

第六条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七条中心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对全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应将贯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相关程序办理,下同)。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也适用于中心党支部所属其他党员干部。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切实履行工会维护、参与、建设、教育等四项主要职能,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三条中心工会在中心党支部的领导下,接受局工会的业务指导,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四条中心工会的主要任务:

1、对中心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社会公道、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组织职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和技能。

2、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中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公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同时积极配合中心党政,围绕中心各项目标和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引导职工主动为中心发展和经营、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献计出力。

3、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注职工的

思想动态,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排忧解困,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协商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宜,调解劳动争议,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5、做好在职、离(退)休职工的慰问、走访工作,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积极组织和参与社会献爱心活动以及扶贫、救灾捐助活动。

6、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文娱体育活动,以及职工旅游疗养活动。

7、支持和配合做好共青团、妇委会工作,积极致力于构建和谐公司、创建文明团队。

8、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9、积极做好工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加强中心工会的组织建设,明确内部分工与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和落实各项工作。

第六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工会会务公开。凡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七条加强工会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坚持定期组织工会委员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提升工会委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团支部工作制度

一、民主选举制度

1、团支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代表。

2、团支部在民主选举中,采取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

二、组织生活制度

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主要是:

讨论团支部的重大问题,落实团支部的日常工作,进行政治学习。

1、支部团员大会

(1)支部的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经过支部团员大会共同讨论。

(2)支部团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为:

传达贯彻上级工作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和制定工作计划。

2、支部委员会

(1)支部的日常工作由支部委员会领导。

(2)支委会的主要内容是:

传达贯彻上级团组织及中心党支部的工作指示,研究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支部日常工作的重要事务等。

3、团支部民主生活会

(1)团支部民主生活会是团内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

(2)团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

团员之间进行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团员等。

4、政治学习

(1)经常性组织团员进行政治学习,提高团员政治思想觉悟。

(2)团内政治学习的主要内容为: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精神,学习党、团基本知识,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结合团员思想实际,有针对性进行学习、教育等。

三、工作计划与报告制度

1、团支部应按期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向支部团员大会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2、团支部一般应做到年有计划、月有安排。每季度向支部团员大会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3、工作计划要结合实际简明扼要、任务具体、责任明确。工作报告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有条理性。

四、向中心党支部汇报工作制度

1、团支部受支部团员大会委托,要定期向公司党支部汇报请示工作。

2、团支部向公司党支部汇报的内容为:

落实上级团组织和公司党组织布置的工作情况,团支部独立开展工作的情况,传达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和团支部开展工作的安排,需向党支部请示解决的问题等。

五、团费收缴与保管使用制度

1、团支部要按期收缴团费并按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和使用团费。

2、团员要按标准及时向团组织缴纳团费,团支部每年向上级团

委缴纳全部所收团费。

3、团支部要确定专人管理团费帐目,严格收支手续.定期向团员公布团费收支情况,团费支出应由支委会讨论决定。

4、上级团委所拨团费主要用于组织支部团员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富有教育意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表彰先进等。妇委会工作制度

1、为增强妇女组织活力,提高女职工素质,充分发挥妇女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成立中心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委会),3人组成,其中主任l人,委员2人,由女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维护女职工利益,加强女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女职工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教育和引导女职工自尊、自立、自信、自强,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

3、妇委会要主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定期组织相关学习,使每个女职工都了解有关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计划生育工作。

4、妇委会成员要各司其职,主动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女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女职工说话办事,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5、每年“三八”妇女节期间,针对女职工特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业余生活,陶冶情操,开拓视野,调动女职工学习、工作的积极性。

6、加强对女职工的“基本国策”教育,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7、在中心党支部领导下,接受上级妇委会的业务指导,完成中心布置的各项任务。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中心各部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中心计生办负责公司计生工作的统筹、督促、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指配计生管理员,其目标责任按公司与各部门签定的《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

二、关于在编、在岗及新进人员的管理办法

1、在编、在岗人员按照上级相关计生工作要求,女职工按期进行“三查”并报户籍地计生联系函,同时及时反馈婚育信息(含节育措施),男职工需按要求季系配偶方出具相关计生证明(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2、中心拟正式调入或聘用的人员须向中心计生办提供“三证”,即户籍地不在本市的须提供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暂住地办事处的查验记录;
户籍地在本市的须提供身份证、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年龄在49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医疗部门当月“三查”证明(即查环、查孕、查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中心人事部门才予使用,有关人员的原件材料交中心计生办存档备查。

三、关于下岗、离岗(含请病、事假三个月以上人员)、病退、内退以及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办法

1、明确责任部门。49岁以下的下岗、离岗(含请病、事假三个

亏奠三人员)和病退、内退女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原工作部门管理。

病退、内退职工计划生育除由原工作部门管理外,也可委托其现居住地居委会协助管理。原工作部门应与居委会建立经常性的信息联系反馈制度,居委会将职工的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反馈回来,共同做好特殊人群的计生管理工作。

2、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含调出、辞退、解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即向该职工现调入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送达解除劳动关系文件、计划生育联系函、三查复印件、育龄妇女卡等资料,并及时收回现调入单位及社区居委会的回函,交中心计生办存档备查。

3、确保“三查”工作的落实。

(1)49岁以下已婚下岗、离岗(含病、事假三个月以上)和病退、内退女职工每年必须进行两次“三查”,半年一次。

(2)离岗(含病、事假)三个月以上流出本市的49岁以下已婚育龄女职工,每年进行四次“三查”,每半年回本市进行一次检查,其余二次须在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县级以上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递交有关责任部门,并经公司计生办审验后方可免查。

四、关于育龄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节育问题的管理办法

1、鼓励育龄职工晚婚、晚育,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结婚的为晚婚。晚婚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女职工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已

婚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其中产前l5天),增加产假30天,难产再增加产假l5天,并给予其配偶l0天护理假。

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及奖金照发。

2、已婚女职工,在准备安排生育前一定要及时办理《生育证》。

3、严禁非医学需要性别鉴定及选择性人工流产现象的发生,防止性别比例失衡。对当年符合政策怀孕、生育对象,中心计生办要进行随访,发现异样情况,及时向中心报告。

4、女职工生育后,应在一周内将人口出生信息准确及时上报中心计生办。

5、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期内一般不安排夜班工作,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天两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6、女职工生育第一胎后,中心计生办要帮助职工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职工采取上环、节扎及其它长效避孕措施,由中心报销费用(费用l50元内),并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三天的休假;
女职工采用避孕药具等短效措施的,公司计生办免费发放由上级统一提供的避孕药具。女职工上环后出现严重身体不适

需要取环、环型己过使用期需要更新环型的和已到更年期需要取环的,必须出示正规医疗、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的病历并经公司计生办审核盖章后,方可实施取环。报销取环费用(费用l00元内),并给予l天休假;
擅自取环的,不报销费用。

7、已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意外妊娠的人流费用经中心计生办审核后,负责报销(费用300元内),并根据医疗部门出具的证明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采用短效避孕措施避孕失败的,经中心计生办审核后,报销第1次人流费用(费用300元内),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凡第二次实行人流的女职工,一切费用自理,人流休假视为病假,工资、奖金的扣除标准按公司病假规定执行。

五、关于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申报工作的管理办法

凡中心正式职工(含局聘)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日起,可由各部门向中心计生办申报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申报时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独生子女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部门没有及时申报而造成漏报的,由相关部门负责。

(一)享受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的对象

1、干部、职工依法登记结婚后所生的独生子或独生女并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申报。

2、调入或聘用为本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中,凡是独生子女家庭并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调入或聘用之月起申报。

3、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因子女夭折只剩下一个子女,根据《条例》规定可以生育又不再生育(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并按有关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申报。

4、再婚夫妻双方或一方原只有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又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一个子女而不再生育的,仍按独生子女申报。

5、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指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后又不再生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开始申报。

(二)终止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的对象

1、夫妻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村村民或市无业居民的,另一方的独生子女保险费,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执行。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自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之月起,终止享受笔生子女“两全”保险,所在单位收回其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合同》交市计生协,由市计生协收回其此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险费。

3、再婚夫妻双方原各有一个子女并均领取了《独主子女症》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都在再婚家庭中,从再婚夫妻婚姻登记之月起,终止享受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4、因独生子女夭折的,从独生子女夭折之月起,终止享受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5、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开除公职、辞退、解聘或辞职的,从被开除公职、辞退、解聘或辞职之月起,终止享受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6、因独生子女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从违法生育之月起,终止享受独生子女“两全”保险,所在单位收回其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合同》交市计生协,由市计生协收回其此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险费。

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5%工资的管理办法

凡中心正式职工(含局聘)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正式办理退休时,经中心计生办审核情况属实后,报相关部门加发5%的奖励工资。

七、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请向中心计生办举报,举报电话:。

八、本规定由中心计生办负责解释,从即日起执行。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加强中心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是提高干部职工政治和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事业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使中心各项学习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

根据上级关于事业单位人员政治理论学习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台实际,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文明建设以及上级文件精神等内容;

2、专业学习:

无线电设备的基础知识,本部门现有发射设备的工作原因、技术指标,一般故障现象和处置办法以及广播电视宣传方面的业务和其他科技知识等。

二、时间要求

1、每月坚持两次集中学习(政治和业务学习各一次,班子成员还要坚持两次自学)。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积极参加学习讨论,按时完成所布置的思考题。全年集中学习和班子成员自学分别不得少于70个学时。

2、根据需要,不定期派人外出培训。

三、学习方法

1、除了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指示和会议精神外,根据学习计划,采取领导讲课、轮流辅导、学习笔记评展、心得体会和论文研讨等多种形式,调动大家学习积极性,做到学有成效;

2、外出培训采取定向培训和驻厂学习相结合的方法,每次培训应学有所成;

3、集中学习、集体辅导与自学相结合。

四、目标任务

干部职工全年学习笔记不少于7000字,初级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每年要分别撰写一篇和二篇以上学习心得或理论、业务文章。通过学习,能熟练掌握运用政策法规,撰写调查、总结报告和业务公文,专业技能有较大提高。能独立处理故障和一般技术问题。

五、保证措施

将学习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凡学习笔记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故缺课达3次,迟到或早退达5次(特殊情况除外)以上者,均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个人;
凡在每次考试达到前三名者,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凡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按《荆门市广播电视局科技工作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政治理论学习由办公室负责,专业知识学习中心主任负责。

要有计划、有安排、有考勤、有检查、有考核和总结。

【篇四】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样本)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了加强党支部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特制定党支部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范围

根据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情况,支部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批示决定,保证完成行政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党员管理教育工作等。

(二)党支部委员会的召开

党支部委员会按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书记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情况确定,在会前要通知各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如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或其亲属,应该回避,根据议题需要支部书记有权确定列席人员。

(三)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方法

支委会讨论问题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对需要讨论的议题事先应充分酝酿,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讨论时,各委员要畅所欲言,勇于发表不同意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书记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集中,形成支部决议。如会议议题需要进行表决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表决方式由支部书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形式。决议、决定以获得应到委员过半数赞成票才能通过。如果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通过的决定和决议。

(四)党支部委员会决策的实施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决议通过后,必须各负其责,落到实处,支部委员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集体的决定,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带头贯彻执行,并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虚心听取和及时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与要求,要紧密依靠群众,及时总结经验。如发现原决策不当或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请支部委员会复议,在未改变原决议时,仍按原决议执行。支部书记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催办或定期检查,保证贯彻落实。支部委员要坚持党性原则,树立全局观念,主动接受支部书记的领导。支部书记要充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委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齐心协力抓好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支部决议在未公开时,各委员应保守秘密,不得跑风漏气,送情买好。

【篇五】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样本)

技术有限公司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科技集团公司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和《xx科技集团公司党组“三重一大” 决策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及要求精神,结合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党委决策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决策议事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委决策议事内容

公司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党组各项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公司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公司党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调整;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

涉及到公司范围内的国家安全和维稳工作;

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中重要问题;

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委决策议事程序

党委决策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需要提交党委的决策事项,提交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确定会议议案

1.提交议案: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案,由发起部门填写《党委决策议案申请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后提前交党委办公室;
党委书记、党委成员可直接提出议案,交党委办公室。

2.汇总报批:党委办公室在会前根据各方提出的会议议案,汇总后上报党委书记审定。

3.确定议案: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议案的轻、重、缓、急和工作实际,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议案。

党委会议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不得临时动议。

党委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一) 会议内容确定。

【篇六】国有企业党支部议事规则(样本)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保障董事会及其成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严格履行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程序。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董事会职权直接授权给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子公司的董事会,但该等授权需经董事会会议正式表决通过。

第四条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董事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充分、明确地表达意见,做到勤勉履职、科学决策。党员董事要按照公司党总支决定发表意见,充分体现党总支意图,并及时向党总支报告落实情况。第2章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编制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年度投、融资计划,批准公司对外投、融资事项;

(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九)拟订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一十)决定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一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一十二)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十三)批准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计划;

(一十四)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一十五)依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决定公司担保事项;

(一十六)对子公司行使《公司章程》载明的职权;

(一十七)股东大会授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3章 董事会机构设置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十八)负责拟定董事会建设基本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

(一十九)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管理,包括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及其他董事会工作资料的形成、归档、管理和使用;

(二十)对董事会作出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执行情况和落实进度;

(二十一)对子公司董事会工作机构进行业务归口管理和指导;

(二十二)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按照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计入公司管理费。第4章 董事会决策的前置程序第九条 党总支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总支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策。第一十条 由董事会决策需履行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程序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做好各方面沟通。党总支常委会会议纪要中形成明确意见的,董事会会议应先宣布党总支委员委会会议纪要相关内容。第一十一条 进入董事会的党总支成员和党员,发现应经而未经党总支研究讨论直接进入董事会决策程序的议题,要立即提出终止意见,待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重新启动董事会决策程序。第一十二条 需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前研究的议题,应组织召开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论证,形成书面意见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第5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第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涉及重大议题的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召开、通讯方式召开、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等召开方式。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形式召开。第一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监事、经理层、专门委员会成员和有关部门征集董事会议题,分类整理后提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议程。

董事会议题应符合下列条件:

(二十三)议题明确,决策事项具体;

(二十四)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十五)符合国家和公司利益。

第一十七条 需履行党总支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审议程序的董事会议题,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董事长确定。第一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五日(含五日),董事会秘书需将会议通知及会议议题书面形式分送各位董事及有关参会人员。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参加。如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授权参加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受委托董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授权委托书应在会前递交董事会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

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行其职责,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出资人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案等会议文件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阅读会议相关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

形成独立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的监事及其他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十六)董事长提议时;

(二十七)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十八)监事会提议时;

(二十九)总经理提议时;

(三十)控股股东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由董事长决定,董事长无法履行职权时由董事总经理或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决定。第二十五条 临时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时,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全体董事。以非现场方式(含通讯、视频等)召开时,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以可确认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第6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程序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董事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长均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一般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需特别决议的事项如下: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修改章程;

(三)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需特别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第三十条 董事会研究的议题应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就议题的主要内容和意见建议作出说明。重大事项必须由专门委员会或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向董事会出具研究报告。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未列入议程明的议题。特殊情况需增加新的议题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董事同意方可增加。第三十二条 参会董事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该董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受托表决,也不得委托其他董事表决。第三十三条 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列席董事会会议。因会议内容需回避的列席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回避。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策一般现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表决可采取票决、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等方式。受托董事除本人有一票表决权外,还应按照授权委托书代委托人进行表决。董事会决策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表决。通讯表决以规定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弃权。对决策事项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意见,参会董事必须明确表达意见。对所议事项存在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议。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按照其在董事会会议上的表决情况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责任。表决时持反对意见的,可免除责任。第7章 会议决议的形成、执行、保密及跟踪落实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人对董事会会议记录承担准确记录的责任。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三十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姓名;

(三十二)会议议程;

(三十三)董事发言要点;

(三十四)议题的表决方式和结果,以及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三十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对列入议程的议题原则上应以纪要或决议的方式作出书面决定。一般情况下,对不需决议但需要执行的,可形成纪要;
需要上报、公告以及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应当制订决议。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纪要应载明以下内容:

(三十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姓名和到会情况;

(三十七)议题表决结果;

(三十八)会议形成的有关决定或工作部署;

(三十九)其它应当在纪要中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后生效。根据需要,可就单个事项作出决议,也可就几个相关事项合并作出决议。

决议应载明以下内容:

(四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董事到会情况;

(四十一)会议召开及会议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四十二)议题的表决结果;

(四十三)决议结果是否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四十四)其它应当在纪要中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一经形成纪要或决议,即由纪要或决议所确定的执行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向董事会汇报结果。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签到簿、记录、纪要、决议、音像资料等文件资料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归档。第四十二条 按规定需报送上级部门、以及在一定范围内披露的董事会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及信息,需经董事长批准。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决定在正式披露前,参加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因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跟踪、检查、督促董事会决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策的执行单位负责董事会重大决策的事后评价工作,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情况。第四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应当通报前次董事会所作决策的执行情况。与会董事有权对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询问。必要时,可就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作为专门议题向董事会报告。第8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第四十八条 《公司章程》中有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时,本规则也应一并作出修改。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第五十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相关事项,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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