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浅议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方法【优秀范文】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0-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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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浅议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方法【优秀范文】

浅议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方法3篇

浅议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方法篇1

国家治理视阈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功能及其优化
作者:魏晓文 徐凤月
来源:《中州学刊》2015年第11期

        摘要: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功能是优化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在人民政协中进行协商,能够强化政协功能,整合不同群体利益诉求;能够坚持求同存异,推动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能够依托群策群力,促进党和国家科学民主决策。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功能有利于拓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广度和深度,引导民主政治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发挥党际协商的独特优势,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兼顾少数人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功能发挥面临着制度化水平低、程序不健全、沟通衔接不畅通等问题。为更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需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设,推进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国家治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11-0021-05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协商除了中国共产党直接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之外,还存在一种重要的政治协商,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协商,即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到政治运行当中,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推动多党合作的重要政治平台,是促进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党和国家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前提,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研究人民政协特有的功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浅议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方法篇2

区委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作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和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X〕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X〕36号)、《中共X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X发〔X〕16号)、《中共X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重要作用的意见》(X发〔X〕17号)和《中共X市委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作用的实施意见》(洪发〔X〕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作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

1.重要意义。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巩固扩大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有利于吸收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各界别人士参与国是,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各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在新常态下,实现“二产三产并举、双轮驱动,工业化城市化同步、两化提升”的战略目标,需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凝聚共识增进团结,汇聚各方智慧和力量,为X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广泛的智力支持。

2.指导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X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推进政协履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为建设科学发展先行区、和谐幸福X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3.重要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始终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作为、认真履职;
始终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
始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营造良好协商氛围。

二、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

4.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区政府工作报告、区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区委或区委、区政府联合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要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总体规划、行政区划调整、同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应对各类重大危机的预案和实施方案;
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及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经营性投资项目;
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重大民生工程;
区委提请政协协商的重要人事事项;
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5.在实践中丰富协商内容。鼓励和支持我区各级政协组织根据形势发展,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

6.制定区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区委会同区政府、区政协制定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包括协商议题、协商的形式和时间安排、参与协商的人员范围、责任部门等。

列入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的议题: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提案办理协商议题在区政协全体会议之后,从年度重点提案中确定。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要相匹配。

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制定程序:(1)提出议题。可由区委或区政府交办,可由区政协在广泛征求区政协参加单位、区政协委员和区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出;
(2)制定草案。区政协办公室根据征集到的议题,明确协商内容、形式、时间、承办单位、出席领导、参加部门等,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
(3)修改完善。区委办会同区政府办、区政协办修改完善年度协商计划草案。(4)审定印发。年度协商计划草案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协商计划由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联合印发,列入区委年度工作要点。

未列入年度协商计划而又确需在政协协商的议题,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协办公室共同商定,报区委、区政府、区政协负责同志审定。

三、规范政协协商形式

7.区政协全体会议协商。主要协商讨论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区财政预决算报告,区法院、区检察院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选举任免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等。

8.区政协常委会议协商。主要协商讨论区委或区委、区政府联合制定的重要文件,重要规划、重大改革和区委、区政府年度重要工作,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及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经营性投资项目,重要人事事项等。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区委或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听取意见,互动交流。

9.区政协主席会议协商。主要协商讨论X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人事事项,X区各党派参加区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区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10.专题协商。主要协商讨论全区性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带有倾向性的热点、难点问题。区政协全会期间召开的专题协商会,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镇、街道、园区和区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听取意见,与政协委员互动交流。闭会期间召开的专题协商会,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区委或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镇、街道、园区和区直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

11.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由区政协专委会与对口联系的区政府部门及界别协商确定。主要协商某领域、某行业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与政协委员互动交流。建立健全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对口协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互动交流,推进信息共享。对口部门根据情况邀请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重要工作会议或重要活动,区政协组织的有关协商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可邀请对口部门参加。支持界别通过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开展协商活动。

12.提案办理协商。将协商纳入提案工作全过程,建立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共同立案、交办、办理、督办工作机制。在提案立案环节上,实行会中初审、会后复审、主席会议审定三级协商;
在提案交办环节,建立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共同交办机制,通过召开提案交办会等形式,做好落实责任的协商。在提案办理环节,建立健全联系沟通、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在提案督办环节,建立健全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完善区委、区政府领导阅批重点提案机制,完善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区政协办公室和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参与协商督办重点提案机制,做好成果转化的协商。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提案办理评议制度,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推动提案及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13.其他形式协商。在视察、调研、“兴家风、淳民风、正社风”主题履职、“委员进社区(村)”等活动中开展协商。围绕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兴家风、淳民风、正社风”主题履职活动,深化活动内涵,创新活动方式,增强活动实效,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人文环境,不断巩固和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把“兴家风、淳民风、正社风”活动打造成为我区社会建设的“品牌”工程。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建议案、提案等形式开展协商。探索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组织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相结合的有效方式。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网络平台,积极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

四、加强政协协商活动的组织与成果转化

14.周密组织协商活动。加强区政协协商与区委、区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推动区政协协商活动规范开展。

协商筹备。针对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安排,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或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提前三个月制定协商工作方案和调研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

调研论证。坚持先调研后协商,成熟一个,协商一个。区政协组织委员围绕议题深入开展调研,可邀请各类研究机构、智库、专业研究人员参与调研论证,讨论协商意见。全区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根据调研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召开座谈会,主动派员参加。

开展协商。协商活动由区政协组织实施。根据协商议题和协商活动安排,区委、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商活动,并主动通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
参加协商活动的区政协委员要紧扣议题,积极建言献策;
坚持开门协商、开放协商,注重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广开言路,广纳良言。

成果报送。区政协在每次协商活动后,相关意见建议视情以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建议案、政协信息、重要提案摘报等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15.建立健全阅批机制。各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及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协商意见的办理工作。对列入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的议题,区委、区政府在研究决策相关问题时,应附上区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并邀请区政协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对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议案或调研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特别重要的应提交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对区政协其他形式协商后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信息、大会发言专报、重要提案摘报等成果,区党政领导应及时阅批,明确落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

16.建立健全落实机制。区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以及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重点督办、抓好落实。其他协商形成的建议和意见,承办部门要专题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制定落实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对重点建议案、提案协商建议和意见的办理落实,特别是区党政领导阅批或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意见的落实情况,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要及时开展督查;
区政协要将其作为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专项视察、调研、座谈或与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及时跟踪了解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情况。

17.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区委、区政府领导对协商成果的阅批及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对协商成果的研究意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向区政协办公室反馈。对区党政领导阅批或集体研究的意见和协商成果,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及时将办理落实计划和措施向区政协办公室反馈,及时将采纳落实情况向区政协办公室反馈。反馈情况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各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及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将决策前和决策实施中的协商纳入党委(党工委)议事规则和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工作规则,并制定协商成果采纳、运用和反馈办法,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运用。

五、推进政协协商能力建设

18.完善区政协委员提名工作机制,提升区政协委员协商整体素质。规范区政协委员产生程序,区政协委员人选的产生,在区政协各参加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党内的由区委组织部提名,党外的由区委统战部提名,留任委员的提名充分听取区政协对委员考核的意见,全部人选建议名单由区委统战部汇总并征求区委组织部意见,与区政协党组协商后,报区委同意,然后按政协章程规定交由区政协常委会协商确定。区人大代表落选后不得作为区政协委员提名。合理确定委员的结构和分布,党外代表人士要在区政协委员、区政协常委委员、区政协副主席中占有较大比例,注重相关专业领域代表性人士安排比例,保证参与协商人士覆盖面。

19.拓宽知情明政渠道,提升区政协委员协商政策把握水平。认真落实区政协班子成员、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规定。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区委、区政府每半年向区政协通报一次工作情况;
区政协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可根据议程安排邀请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有关工作;
区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在区政协常委会上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每年在区政协常委会或区政协主席会议上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区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部门向区政协委员通报年度工作情况;
各项协商活动举行前,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交换意见。区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区政协委员开展协商调研,全区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应热情接待,及时准确提供详实资料和相关信息,帮助知情明政。

20.加强委员队伍建设,提升委员协商能力

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完善政协学习制度,加强对区政协委员的培训,每届对委员至少培训一次,对区政协常委和界别召集人集中培训一次,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进政治认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决把党的决策部署贯彻到政协工作之中。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围绕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和全区重点工作,统筹安排调研课题。坚持发挥优势,充分利用区政协“人才库”“智囊团”的特点,整合各方面资源,优化调研力量,通过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提高联系群众能力。区政协开展协商和调研视察等活动,应充分听取界别群众意见建议,汇聚民力民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界别群众参加。深入开展“兴家风、淳民风、正社风”“委员进社区(村)”等主题活动,密切联系群众,悉心了解群众呼声,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释疑解惑,引导群众理性有序合法表达诉求。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加强区政协组织与区委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民主党派委员和无党派人士委员在区政协履行职能、协商议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区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中共党员应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在工作中要既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共识,又包容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提高合作共事的质量和水平。

21.加强区政协组织建设,提升机关服务协商工作效率。发挥好区政协在我区协商民主工作中的组织作用,按照精干统一高效的要求,加强区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建设。区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原则上应统一规范,既要符合我区实际工作需要,又要有利于同其他各级政协组织的衔接互动,提升协同协商水平。加强区政协委员履职指导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区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机构,为委员参与协商提供服务。注重安排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区政协机关干部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视情从专门委员会委员中选配若干兼职副主任,强化机关服务协商力量。加大政协机关干部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并形成长效机制。

六、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的领导

22.各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重视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各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要充分认识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民政协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重要作用的意见》以及《中共X市委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作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

23.建立健全党领导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要按照区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区委和区政府工作与区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区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应召开一次党委政协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协工作汇报。区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发挥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联系区政协的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要经常了解政协工作,班子其他成员也要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大力支持政协协商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要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协小组工作汇报,要专题学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协商计划等。

24.发挥区政协党组在协商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区政协党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定不移地把党的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协商工作中去。要自觉接受区委的领导,区政协重大工作主动向区委请示和汇报,原则上每年至少向区委作一次全面报告。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委员队伍建设和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正风肃纪、反腐倡廉工作。

25.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工作保障。注重发挥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协商民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不是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政协主席的,应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
应有政协党组成员进入同级党的委员会。区委和区政府召开重要工作会议应邀请区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参加,召开的全局性会议、开展重大活动应安排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切实帮助区政协改善工作条件,把政协履行协商等职能必需的调研、视察、培训、宣传、提案、文史等经费,一并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区政协工作需要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支持和保障政协委员依法依章履行职责,保护委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政协委员的批评、举报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行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协商等活动,所在单位要在时间、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保障。

26.营造重视和支持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的方针,积极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将其列入区委党校的教学计划。把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工)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计划,积极宣传区政协和区政协委员履职的生动实践,形成有利于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环境。

各镇、街道、园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区委督查部门要会同区政协办公室开展专项督查,推动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

浅议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方法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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