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座谈会上讲话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0-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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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座谈会上讲话

在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5篇

【篇1】在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如何更好地保护你,我们的天使?

编者按

孩子是天使,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关爱孩子,保护孩子,是全社会的责任。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1年颁布、2006年修订以来,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分赴吉林、江西、山东、河南、重庆、甘肃6省市进行检查,本报记者跟随执法检查组深入采访,了解和发现了一些法律实施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本版推出专题报道,敬请关注。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

有些伤害,其实可以避免

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2010年以来,河南省法院审结猥亵儿童、嫖宿幼女、引诱幼女卖淫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80件,判处犯罪分子797人,对多次强奸、猥亵未成年少女的永城市委原副秘书长李新功、清丰县发改委原项目办主任张卫东判处并执行了死刑。

然而,高压之下,性侵未成年人事件在全国范围内仍频频出现。日前,山东东平初中女生遭性侵事件再度引发广泛关注。如何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此类无法弥补的伤害,成为执法检查组关注的一个重点。

取消嫖宿幼女罪成社会共识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各方面不断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

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条规定下,是否“有偿”,成为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根本区别,无偿就是强奸,有偿就是嫖宿幼女。但是,是否有偿,除了当事人之外,他人难以知晓、难以认定。

专家指出,嫖宿意为“性交易”,设置嫖宿幼女罪等于间接认可了幼女的妓女、卖淫女身份,是对未成年人的污名化,损害了幼女的人格和尊严,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雪生指出,现行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对幼女进行的特殊法律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

“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也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价值相冲突,应予以废除。”王雪生说。

同性性侵定罪空白亟须填补

2013年底,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的一期《新闻调查》震惊了世人。这期节目的名字叫《性侵犯:隐蔽的犯罪》,讲述了受全国闻名的物理奥林匹克竞赛名师张大同20年前侵犯的7名男学生勇敢站出来实名举报其性侵行为。

据举报的发起人怡冬回忆,当时被侵犯的都是十五六岁的男生,而张大同用的是同一套手法,就是邀请学生到家里或者办公室“单独辅导”。

除了在网上举报,受害者们也曾经考虑诉诸法律,但他们遗憾地发现,法律无法给张大同任何处罚。“咨询过律师,发现张大同在法律上是没有责任的。我确实没有想到,14岁以上的男性未成年人是完全不受保护的。”怡冬痛苦地说。

这样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个案,不少地方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工作时都建议将性侵同性未成年人作为一项新的犯罪类型写入刑法。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张志忠指出,对于同性性侵,尤其是受侵害对象为男性时,依据现有刑法规定,尚不能以强奸罪对侵害人定罪惩罚,在立法上还是一个空白。有些法院对同性性侵、猥亵儿童案件,以故意伤害、侮辱罪进行判处,但该结果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当前,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不良网络信息的侵蚀,男性被性侵犯的现象虽不常见,但也不罕见,特别是男童被性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我们建议刑法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从立法上将性侵男性、男童的行为纳入强奸罪的范畴,以弥补我国刑法的这一漏洞。”张志忠说。

开展性知识教育刻不容缓

执法检查发现,性侵害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多发生在一些乡村或偏远地区的中小学校。被害人多数为在校学生,缺乏必要的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被害前不懂保护自己、被害后不会去告发是此类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检查中,一位教师反映,学校从未开设过关于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措施的课程。性侵等案件的频发,使一些教师想给孩子们讲授相关知识,但苦于没有教材不知该如何授课。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求知欲旺盛,但自我保护意识却很薄弱。科学的性知识可以教会他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应当聘请专职教师教授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知识和性知识,并将这两门课程纳入学校课程计划,计入学生年度总成绩。”佟丽华说。

柳鹏则建议,应从法律层面上对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问题作出制度安排,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接受性教育的内容。

【关键词: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任重而道远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

我国每年约有8万名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更多未成年人因伤致残;
奸淫、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一些案件触目惊心;
未成年人吸毒人数逐年增多,2012年比2011年增加34%,2013年比2012年增加20%……

执法检查中,一组组数据、一个个案例让检查组成员感到揪心。来自基层学校的全国人大代表马雪花认为,未成年人伤害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亟待提高。

未保委未发挥应有作用,工作机制有待改进

“各自为战”、工作未能形成合力……不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时,不约而同地谈到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时发现,尽管各地普遍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但存在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有的地方工作停留在每年甚至每两年开一次例会的层面,尚未形成畅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合力。

此类情形,执法检查组在各地的检查中都反复被提及。有的认为这项工作仅仅是共青团和妇联的职责,有的甚至认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频发是源于人口基数大,发案多属于正常情况。有的工作仅仅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或建几个留守儿童活动室,具体工作抓得不实、不紧、措施不力。也有的缺乏对存在问题的深入研究,只在治标措施上下功夫,缺乏主动防范、从源头治理和长期作战思想等等。

对此,执法检查组建议,各级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扭转未保会一年只开一次会、各成员单位不相往来、“各自为战”的被动局面,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加大重视力度,设立国家专门机构

那么,未保委作用发挥有限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跟领导重视不够有很大关系,地方党政领导主要关注经济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如果没有轰动事件、恶性事故,一般不会进入领导关注的视野。”一位来自基层的同志坦言。

从检查情况来看,有些地方对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重经济发展,轻社会治理,没有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放在全局性的高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支持不够。

“缺乏中央层面的指导也是未保委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位地方政法委书记指出,相比各级综治委设立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由于有中央综治委的统一领导,预防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考核,占100分中的4分,地方领导相当重视,预防工作近年来成果显著。而各级未保委缺乏统一领导和硬性约束,工作开展情况不容乐观,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机关、组织和单位,既有职能交叉、重叠又有遗漏。建议借鉴国际社会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国家专门机构,统筹未成年人工作,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规划、有队伍、有考核、有问责,成为一项硬性的常规工作。”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处长冉云梅建议。

法律知晓率低,亟待加大宣传力度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3年,但社会知晓率很低,甚至连一些从事相关工作的教师、民警都没有接受过相关法制教育。一位小学副校长坦诚地说,在接到参加座谈会的通知前,从未看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询问一位出席座谈会的社区民警时,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专家指出,加大宣传力度,必须首先采取措施,强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教师、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等肩负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群体的法制教育,牢固树立有法不依即是违法的法律意识。同时,有重点地对教育工作者、家长进行宣传普及,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提高法制意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

“激发和树立全民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和民族未来的思想意识,形成所有人不能,更不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多工作要做。”冉云梅说。

【关键词:监护权】

父母,请承担起监护责任

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亲爱的妈妈,你还好吗,我已经5年没见你了,我无时无刻不在想你……妈妈请你回来看看我们……”

今年“六一”前,江苏省盱眙县黄花塘小学六年级的谢佳儿(化名)小朋友给妈妈写了一封信。谢佳儿的父母在南京打工长时间未回,但从来没有给家里一分钱,都是靠外婆外公种地维持生活。

近年来,南京饿死女童案、山西6岁男童被伯母挖掉双眼、河北6岁男童被继母吊打3小时致双手坏死等事件频频发生,让人们深感痛心,不断呼吁完善法律有关监护人制度、虐待罪的规定,加大国家监护力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父母监护不力应被追责

执法检查发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在一些人群,特别是进城务工等未成年人父母中执行情况不好。

由于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大多数是年迈老人,日常看管能力较弱,留守儿童往往会因为活泼好动而发生溺水、失火、摔伤等人身安全事故。

一位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无奈地反映,为防止并确保每年暑期不发生学生溺水身亡事件,学校不得不安排教师轮流到河边、池塘守护巡逻,充当学生们的暑期家长。

共青团甘肃省省委书记陶军锋认为,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因素。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不到位是大部分未成人犯罪的共同起因,目前,如何对家庭教育责任的履职进行有效监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难点。

陶军锋建议,应修改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体系,建立对监护人的追责制度、监督制度、强制报告制度,以及监护权的强制变更程序和措施。

设立国家监护制度作为补充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采取“亲权为主、公权为辅”的设计,但民法通则缺乏明确具体的监护变更规定,难以实施监护权变更和有效的国家监护,司法实践中也极少出现监护权强制变更的判例。

“法院只能在接到申请之后才能做出撤销和转移监护权的判决,但未成年人基本无法自己提起监护权撤销申请,除非监护人自己不想再继续监护。”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雪生指出。

法律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主管部门、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都可以提起这类申请。“但这些人和单位往往不愿提起申请,因为这意味着很可能要把监护权揽到自己头上。”王雪生坦言。

对此,有学者建议,应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监督干预制度、监护权强制变更制度和国家监护制度。邻里、社区应当对家庭监护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发现有父母不履行法定监护义务或虐待未成年人时,必须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有关部门介入、干预后,父母仍拒不改正,法院应撤销、变更其监护权。

虐待罪不应仅限于自诉案件

执法检查组了解到,一些未成年人父母把孩子看作自己的附属品或私有财产,随意打骂甚至采取残忍的手段虐待。亲属、邻居、社区,甚至部门执法人员,都认为这是别人的家务事,不愿介入,致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的规定形同虚设。检查中,个别民警在座谈中就坚持认为,父母用暴力管教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

我国刑法规定,虐待为“告诉的才处理”的自诉案。但由于家庭虐待一般具有隐蔽性,未成年人不具有相应的举证和诉讼能力,使法律的规定难以落实,在无形中纵容了对未成年人的虐待行为。

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党委专职副书记康威建议,对刑法中的虐待罪进行修改,由仅能自诉改为既可自诉又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诉,从而避免因自诉人自身能力不足而纵容犯罪的问题。

声 音

收买被拐儿童,也应究刑责

王燕琦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这是一则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广告词,已经被人们所熟知。对于被拐儿童而言,同样可以套用这句话: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

我国刑法规定,不阻碍解救、不虐待被拐卖儿童的,可以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然而,实际工作中,在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时,公安机关为了降低解救被拐儿童的难度,基本不会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对收买人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变成“通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使收买人犯罪成本低,收益大于风险,这是买方市场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正因为买方的需要,追求巨额利润的“人贩子”才不惜铤而走险,到处伸出罪恶之手,使得一幕幕骨肉分离的人间悲剧不断发生。

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生,买方行为是根本推动,可以说没有买方就不会有拐卖犯罪的发生。买方市场只要存在,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拐卖儿童犯罪就会猖獗。

在失独家庭增加、收入及购买力提高、拐卖儿童利润提高等背景下,现行法律规定只要收买被拐儿童的买主不妨碍司法机关执法或对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则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客观上推动了买方市场的旺盛。

可见,为了加大“打拐”力度,应当删除“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条表述,明确将收买与拐卖同罪同刑,收买被拐儿童的买主不妨碍司法机关执法或对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可作为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待。

净化环境,重在落实

周桂党

近年来,在校未成年学生在校园或校园周边受人身伤害案件大幅增加,学生之间因打架斗殴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多发。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伤害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2012年12月14日,发生在信阳光山县的校园杀人案,犯罪人闵某砍杀24人其中小学生23人,在当地中小学造成极度恐慌。

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禁止性条款,由于缺乏监督,形同虚设。据了解,检查组在河南走访一所中学时,学校周边多个针对学生的小商铺在检查当天被要求歇业关闭。开业的几家出售烟酒的商店,也没有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识。

笔者认为,之所以法律规定得不到落实,与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有关。建议对于社会保护中的禁止性条款增加明确的罚则,并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相衔接。

未成年人保护的软环境也令人担忧。网络对未成年人吸引力大,但伤害力也很强。不良信息、淫秽色情网站及黄赌毒等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日益凸显,一些网吧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甚至容留未成年人通宵上网,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已成为诱发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

笔者研究发现,目前在中国市场销售的网络游戏大约有95%是以刺激、暴力和打斗为主要内容。浙江两少年骆某与杨某,因沉迷网络游戏,令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扮演了杀手的角色,将一对8l岁高龄的夫妇砍死。

对此,在未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应进一步加大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网上发布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制定出台学校绿色网吧建设、家庭上网监管、开辟未成年网上阵地等具体保护措施,确保其上健康网、健康上网。

同时,建议进一步落实互联网行业信息发布审核、报备制度,加大对网上传播不良信息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环境。加强对荧屏声频广告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对存在违禁内容的网络游戏和图书要坚决查处。

【篇2】在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附件1

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办理流程图

备注:

1、参保人定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60元。

2、缴费存折可选择市内农行、工行、农信社、交行的个人储蓄结算存折,提供存折复印件(开户行、户名、账号清晰可见)。存折余额不得低于一个缴费年度的应缴额、银行扣缴手续费1元、保留银行存折账号1元之和。

3、享受低保待遇的参保人须提供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4、缴费年度内8月25日前未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自动续保;
参保人年满18周岁系统在缴费年度末作自动停保。18周岁以上仍在我市就读高中或职中、技校、中专的学生,可申请办理一次性续保手续。

5、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包括市外户籍、港澳台籍、外籍的学生、儿童申请参保的,需在我市就读满一年以上且父母任一方在珠海市工作。

6、查询可拨打12333,或登陆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篇3】在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浅谈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作者:陈鑫宇[1];

作者机构:[1]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第一中学高三(22)班;

来源:记者观察

ISSN:1004-3799

年:2018

卷:000

期:006

页码:P.85-85

页数:1

中图分类:G479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法律

摘要: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祖国的未来。针对当下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我们必须加以重视并采取恰当的手段来护佑未成年人的安全。而作为未成年人,也必须学会自我保护,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及时寻求帮助。

【篇4】在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保护工作,讨论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城乡基群众性自治组织、红十字会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保证其必要的物质、精神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
保障未成年人充分的息和娱乐时间;
关心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并及时给予正确的指导;
对未成年人不溺爱、不放任、不辱骂、不体罚。
  
  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增强其自学、自理和自律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阅读、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赌博、吸毒、卖淫等违法行为;
发现未成年人逃学、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寻找;
发现有人诱骗、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教育,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矫治。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和家庭教育机构的指导,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并明确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学生,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学生实施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
  入学校。食堂、学生宿舍、传达室等场所必须配备符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人员。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提供的食品、药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涉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事件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开展教学活动,极探索和改进教育方法,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并予以公示。
  
  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
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得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建设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场所,为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
  
  寒暑假期间,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应当向未成年人开放。
  
  建设非营业性互联网上网场所、开放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合格的法制辅导员、心理指导教师,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珍惜生命的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能力。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健全家访制度,密切与家长的联系。
  
  发现学生行为异常或者缺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查明  原因。寄宿制学校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应当及时将本校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学生情况告知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第十七条本市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盲、聋哑和弱智学生推行免教育。
  
  学校和教师应当关心残疾学生在学习、生活上的困难,帮助其树立自强、自立的人生观。
  
  第十八条学校和教师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给予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辩的机会,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父母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工读学校同意,可以进入工读学校托管班或者职业培训班学习。
  
  学生进入工读学校后,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工读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本市鼓励为未成年人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文艺节目和其他精神文化产品。
  
  凡向未成年人提供精神文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对产品的内容、情节负责。内容、情节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展示。
  
  第二十一条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及美术馆等场所,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一律免票,对未成年人个人参观实行半票。
  
  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以及非公益性文化体育场所,应当定期开放未成年人专场,并对未成年人实行优惠。
  
  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安全标准。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指派人员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活动,预防和制止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营业性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门口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措施阻止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二百米之内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任何人不得让未成年人为其购买烟酒。
  
  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第二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 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  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六条公民有权检举揭发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义务劝阻、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单位、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电子邮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二十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组建和培训家庭教育指导队伍。
  
  第二十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应当反映未成年人的合理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在课余和闲暇时间,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与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的帮教活动。
  
  第五章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优先发展未成年人事业,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为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统筹规划未成年人校内外活动场所建设,保障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运营所需资金;

(四)表彰和奖励保护未成年人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二)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同级政府的各行政部门、下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和组织共同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提交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五)其他应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承担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及其相关的权益,对学校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或者随意开除生的,及时予以处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推进教育制度改革,指导学校主动开发、利用社会教育资源,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督促、指导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虐待、遗弃、残害、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校园周边的治安管理,发现对未成年人进行拦截、强索财物、侮辱殴打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的维护,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五条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流浪儿童教育保护中心应当对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实施临时性的社会救助,并积极帮助寻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城市监察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安全护送其到流浪儿童教育保护中心接受社会救助。
  
  第三十六条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的创作、发行规划。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的监管。
  
  文化稽查组织应当对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精神文化产品加强市场监督,依法及时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精神文化产品。
  
  第三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已经完成义务教育、但未能继续就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培训的信息,并为其参加培训提供帮助。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司法行政、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讯问、审查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机关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在本市没有监护人的,侦查机关应当通知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取得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学校等有关方面的协助。
  第六章自我保护
  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
  抵御各种灾害、伤害侵袭的意识和能力,增强辨别是非、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
  
  第四十一条未成年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组织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价格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弊,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和各类初等、中等学校。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篇5】在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梁家墩镇中心学校
法制教育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也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未成年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师生的具体情况。坚持以人为本,以让学生健康发展为目标,精心构筑教育平台,着力整和教育资源,不断探索“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使我校该项工作呈现出健康发展的势头,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下面就我校法制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学校法制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了学生法制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小学校长和年级组长为组员。中心学校政教主任具体负责学生法制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聘请了镇司法所张文所长任法制教育副校长,聘请了司法所马军等担任校外辅导员。学校内也成立了一支以班主任和政治课专职教师为骨干的素质较好的普法宣传教育教师队伍,并不定期地邀请区检察院、区公安等部门的专家来校指导法制教育和为学生讲课。

二、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重点是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律法规、自我保防和犯罪预防知识教育,切实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意识,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引导学生增强法制观念,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不参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学会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根据中小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我们将法制教育与教育教学相结合,进行了有效地探索。
1、以学校为主阵地,突出对学生从正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与学生生活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先后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等。通过讲解这些法律、法规,使学生了解了我国法制体系,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
2、对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网络的开放性、无约束性及信息的隐蔽性往往导致青少年道德失范。这已是不争的事实。面对这样的挑战,学校着力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念,把网络作为知识的来源和学习的手段,而不是作为猎取不良信息的途径。
3、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周活动,通过 “宣传周活动” ,全校师生对与法制教育的意义的认识更加深刻了。通过学习和宣传,在校园内营造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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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的良好氛围。



4.开展了禁毒教育宣传周系列活动,组织了“珍爱生命,拒绝毒品”征文比赛;
利用多媒体教室,播放1次禁毒教育宣传影片,并撰写观后感,增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5、以学校开展创建学校文化示范校为契机,在学生中开展学生自评自查、互评互查、教师定期检查等活动。加强法制安全教育,使帮教学生认识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增强他们自觉守法、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6、坚持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开展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与课堂教育相结合,我校把《与法同行》定为6-9年级的法制教育教材,由政治老师每周利用一节政治课向学生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让学生从小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做合格的小公民;
其他学科老师也结合各学科教学,渗透普法教育,如科学课进行自然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教育等,都让学生获得了许多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同时把法制教育融入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7、法制教育与课外实践活动相结合,丰富了法制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每学期根据学校法制教育计划请育英学校法制教育辅导中心的老师、检察、公安、法院、交警等部门的同志到校给学生作法制教育讲座,讲座通过大量案例讲解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趋势、原因和处罚等,使学生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8、建立“家校”联系制度,通过电话联系、家访、定期召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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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家长会等,向家长通报学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和实施要求,做好跟踪教育。学校特别重视学生的校外表现,配合家长做好学生在社会上、在家庭内都要遵纪守法的教育工作。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依法整治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9、开展安全教育,每学期进行校园安全演习。加强学校保卫工作。对学生经常进行文明修养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训练。
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特别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开始树立,遇事首先要想是否合法,做事首先要想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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