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完整版】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0-22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完整版】

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6篇

【篇1】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设备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设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维护招、投标及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电项目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水电项目单机容量在100MW或转轮直径3.5m以上的机组,输变电项目电压等级在330kV及以上的国内、外设备必须实行招标。国家认定的不宜招标的项目除外。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招标方式: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第四条 电力设备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平等互利、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投标双方应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条件:
  1.主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并在部报出可研报告后进行。大型辅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列入国家预备开工项目后进行。
  2.国内主机设备的招标需报电力部批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还须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开展招标工作。
  3.世行、亚行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项目设备招标需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招标资质的窗口公司参加。
  4.招标单位必须取得正式法人资格,资金落实并可以进行正常的资金支付结算。
  5.招标文件必须经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6.不具备上述2~3条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

  第七条 不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投标单位应在三家以上。

  第八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2.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批准;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

  4.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

  5.出售招标文件;

  6.成立专家评标小组;

  7.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8.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第九条 关于招标公告(通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国际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经审定后,招标者必须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招标公告。国内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可发送书面通知给有关厂商。公告(通知)应规定明确的招标内容,要求投标者的条件、招标时间和地点。
  2.招标者应在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和议标可以将招标文件送交投标者。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到正式投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5天。

  第十条 招标者对所有投标者的资格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是否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2.过去的业绩情况;

  3.生产技术能力或供应能力、服务情况、质保体系;

  4.目前发电设备市场占有情况;

  5.财务状况。
  投标者应在招标公告(通知)发出10天内提供资格文件。资格审查时间不应超过投标者提供资格文件后10天。资格审查合格后招标方发给投标方合格通知书,投标者可以购买标书。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招标文件应提供所有必须的资料,以使投标方能够编制提供设备及服务的投标书。一般应包括:
  (1)投标须知;

  (2)投标方须填写的各种表格;

  (3)技术规范书及执行标准;

  (4)要求的供货范围;

  (5)合同条款。
  以上内容见部推荐的通用标书和合同范本。
  2.付款方式:国内主机或大型辅机的付款方式,可暂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也可按国际惯列支付。国外设备或外资项目应按国际惯例支付。
  3.招标期限:为保证招标、投标有足够的完成时间,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招标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180天。
  4.执行标准:招标文件中不应明确规定招标设备所执行的标准名称。国内设备招标一般执行相应品种的国家标准。使用其它标准能保证达到甚至高于国家标准时,也可以执行。引进技术生产的设备,应按引进国标准。无统一标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企业标准或IEC标准执行。
  5.违约责任: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投标单位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招标单位可向投标单位担保银行兑现保函总担保金。
  (1)投标单位报送了投标书后,在开标前要求撤销标书;

  (2)开标后要求修改其投标总金额;

  (3)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方对投标者的投标文件在决标前有责任保密。与中标者所签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一致,不得随意偏离。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确定标底,但应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条件:凡具有法人资格、与招标设备相应的生产能力、组织供应能力、技术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并响应标书技术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者必须向招标者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保函。投标者应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者开出投标保证金保函。一般按总金额的2%,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反标者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明、业绩情况,人员、设备、技术、生产、供应的能力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投标时所承担的任务,财务情况。
  3.投标报价单,其中包括分项设备单价、总价;
原材料需要量及单价、总价;
外协件单价、总价等。
  4.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规范、标准等技术保证资料,设备尺寸、图纸及运输条件等。
  5.中标后中标者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者开出中标总金额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主要是补偿中标者违约时项目所受的损失。
  以上文件1,3,5需单独密封加盖签章送交招标者。

  第十六条 投标者应承担报价风险,报价时要考虑一定周期的价格因素,除经电力部确认的,影响价格的国家重大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外,一经中标,不应调整。报价时可视招标者要求包括或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

  第十七条 成套设备可以联合投标,但应明确主供货厂商并签订合作合同。由主供货厂商代表联合的各方参加投标。
  联合投标各方的企业资质需符合投标条件,并经招标单位审核批准。
  投标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内或在评标时经质疑后,有一般局部问题,允许投标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正式书局部的补充修正。

  第十八条 国内投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国外厂商投标可同时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文件,如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有不一致处应以中文为准。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正、副本若干份,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其负责人印签密封后送交招标单位,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投标文件可派专人送达,也可邮寄,但邮寄的投标文件按招标者收到的邮戳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投标纪律:
  1.投标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能力,不得弄虚作假。
  2.禁止伪造、涂改、转让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等。
  3.投标时不得串通做弊,不得哄抬或任意压低标价,不得与招标单位及有关人员相互勾结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扰乱招标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4.禁止标后竞争。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必要时可请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十二条 投标者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招标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开标,并经投标者验示。

  第二十三条 投标的澄清和变更
  1.开标后,任何投标者都不得更改投标内容。投标者可以对自己的投标提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和报价。议标允许在答辩后调整一次报价。
  2.投标文件中,如总价与分项价不一致,以低价为准。如数字与文字不一致,以文字为准。

  第二十四条 评标:招标单位公布已成立的专家评标小组(专家评标小组可聘请与投标单位无直接行政关系的专家组成,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承办),并组织该小组具体进行评标比选。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投标者的资格审查;

  2.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者是否提供了所需的各项保证;

  4.有关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中标者履行合同的实际技术能力和财务保证;

  6.投标价格的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定标: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内容条款和投标情况,评选中标的几个方案,提供给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中标单位。
  本办法推荐按信誉和业绩15%、能力20%、技术条件20%、报价4.5%加权平均择优选定中标者。
  开标至定标时间不应超过60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可视为废标。
  1.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招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加盖公章。

           第六章 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定标后,招标单位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单位到指定地点进行合同谈判。合同条款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原则一致。

  第二十九条 国内主机及大型配套设备合同应交电力部成套设备局审核鉴证。主机设备合同同时报部计划司平衡,以便列入两部生产计划。

  第三十条 定标后一周内,书面通知未中标单位并退回投标保函。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不得自行将设备转包和大量分包,如确需分包时,在征得招标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可分包给资质符合投标条件的制造厂,分包要签订分外合同,由中标单位对设备进行管理和质量负责,由于分包而产生的运输问题及运费的增加,由中标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履约双方要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权利、责任,要严格遵守索赔的约定。对因受国家计划变化,不能按时开工,而设备合同推迟交货的不受索赔约定,所造成的损失由国家在调整设备价差时予以考虑。

  第三十三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可由法定仲裁部门仲裁或依法起诉。

         第七章 管理协调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电力部负责电力行业设备招标的管理,协调和监督,保证国家设备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由于国内发电设备目前还属国家指令性计划,为使招标工作与设备生产计划合理地衔接,部内暂定:电力设备招标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其资质标准制定、颁发和审定资质等级由电力部建设协调司负责;
国内发电设备年度计划和价格协调由计划司为主办理;
招标的具体工作由设备成套局组织进行。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发电设备的招投标管理,电力部成立发电设备招投标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部长任组长,由计划司为主,国际司、经调司、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及设备成套局参加组成。根据国家计划的安排,负责对设备的分配、价格、交货期以及其它需部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必须的协调工作。国外采购的发电设备按国际有关规定的采购导则办,实行国际招标、货比三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已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时,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电力工业部。

【篇2】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X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招投标管理,保障X公司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重大服务项目采购、重大资产处置及其它应招标的项目,X公司实际控制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保密、竞争、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具体组织本系统内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 X公司成立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在效能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

各业务部门(单位)在项目立项后需将招标事项报效能监察室备案审查;
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需报效能监察室审核,不可随意发布。

应招标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招标的必须履行申请,由X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向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必要时报经理办公会会议通过。

第六条 在具体招标项目中,项目主体部门选取X公司内部或外部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建评标委员会,效能监察室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选取和组建。项目主管部门、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在招标项目合同盖章前,项目主体部门须将正式合同报效能监察室,效能监察室对招标项目合同的关键内容监督复核。

第三章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第七条 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八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业务部门(单位)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初步方案等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审查。招标事项一经核准,各业务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投标保证金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项目,各业务部门(单位)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各业务部门(单位)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各业务部门(单位)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报价的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经招标备案部门备案后,各业务部门(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XX建设网》或《XX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应将经招标备案部门备案的格式为PDF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上传至XX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各业务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但应与在指定媒介刊登的招标公告内容相同。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5日;
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事项应当在XX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由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省级重点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在XX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进行。

开标时间应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九条 开标由各业务部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X公司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XX省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随机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X公司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各业务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各业务部门(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业务部门(单位)应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不准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 比选、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 规定范围内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工程建设;

  (二)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 5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管理等服务的采购;

(四)其他应该进行比选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比选。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长期采购的零星设备、物资及服务,需通过比选确定相应的供应商、服务单位。

以1年为一个周期结合市场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价格波动较大或不再符合X公司要求的,需重新组织比选。

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比选方案。比选方案包括比选的范围、对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申请人的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项目比选计划草案、比选保证金等。需要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比选方案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 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对于潜在参选人较少的项目,各业务部门(单位)可以直接邀请2个及以上单位(个人)参加比选竞争。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效能监察室到场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应选派X公司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也可从内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会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则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

对于参选人报价过高或提供的质量、服务不符合X公司要求的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与参选人分别谈判,进行二次报价、报方案。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参选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当在比选评审后15日内确定中选人。

到期未确定中选人的,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参选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发出比选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一)所有参选人不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的;

  (二)参选人少于2个的;

  (三)所有参选人的报价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四十一条 依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以及只有1家参选单位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比选。

不再比选的,由比选人直接与参选单位进行竞争性谈判。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二条 应招标、比选项目未经效能监察室备案审查,X公司财务部门不予支付项目经费,由此给X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各业务部门(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X公司利益。

第四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员工不得收受投标人提供的礼品礼金,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优质、优价、诚信参与竞争。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它不正当手段的,一经发现,招标组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已经中标的,X公司效能监察室有权否决。

第四十九条 X公司纪委办接受招投标项目中的有关投诉和举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在招投标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将相应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效能监察室报备。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效能监察室,原XX文件自动作废。

附件:1.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办法

2.关于提前报送招投标有关信息的规定

3.招标工作流程


附件1

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X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提高X公司招标项目评标效率和质量,规范评标费用计取标准,依据《XX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制定X公司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

一、支付范围

依照《X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开展招标、比选的项目。

二、评标费计取标准

(一)当日评标时间为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评标费按200元计取。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且少于8小时,每增加1小时,评标费增加100元。

(二)当日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或在18时以后继续评标的,每增加1小时,评标费额外增加50元/小时。

(三)当日评标费和超时评标费用总额最高限1000元。

(四)评标组长另增加100元评标费。

三、评标时间

评标时间自招标人要求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时间算起,至评标结束并出具评标报告签字为止。

招标人应当视招标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根据评标工作内容,合理安排评标时间。

四、支付途径

评标专家劳务费纳入具体招标、比选项目经费预算中,由项目负责部门(单位)予以支付。

五、评标专家劳务费的支付由效能监察室监督执行。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关于提前报送招投标有关信息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X公司的快速发展,X公司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不断增加。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有效监督,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效能,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将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招投标工作的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招投标工作有效、有序推进。

二、各部门(单位)提前3天时间将招投标项目的名称、投资额度等相关信息报送效能监察室,以便效能监察室更好地掌握相关信息,更好地实施监督。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效能监察室。

三、各部门(单位)所报送的招投标信息以表格方式进

行(详见下表)。

X公司招投标项目信息报送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3

招标工作流程


X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印发

(共印3份)

【篇3】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北京中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招投标管理办法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招标原则和程序要求,细化招投标工作流程,加强招标过程的监控,提高采购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北京中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北京中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中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直营项目、北京中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独资或控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子公司(不含唐山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建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 北京中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办法以下简称为“公司”,北京中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直营项目、独资或控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及城市公司本办法以下简称为“项目公司”。

第四条 公司总部直营项目及项目公司遵照本办法制定城市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并报送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议修改后执行。

第二章 招标工作各级权限及职责

第五条 根据标的大小、重要程度将招标工作分为公司主导和项目主导两级实施,由成本审计部根据各项目情况协调并有序实施招标工作。

(一)建安工程招标:总包工程招标、500万元以上专业工程类招标由公司成本与审计部牵头组织招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项目配合完成,500万元以下的专业及其他零星工程类招标类由项目自行组织招标,但招标前应当报公司批准,招标完成后将中标比价表和中标结果报公司成本与审计部备案。

(二)咨询服务类招标:项目销售、设计、监理及100万元以上的咨询服务类招标由公司成本与审计部负责牵头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项目配合完成,100万元以下的咨询服务类招标由项目自行组织招标,但需招标前报公司批准,招标完成后将中标比价表和中标结果报公司成本与审计部备案。

第六条 公司成本与审计部是大宗材料、设备集中采购、承包商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相应职责如下:

(一)拟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各项目公司执行情况;

(二)负责公司层面集中采购设备(如电梯)的招(议)标工作,负责专业分包商授权额度外的招投标评审工作;

(三)牵头组织并全程参与工程设计部进行设计院招标以及销售管理部进行咨询公司和销售代理、广告策划招标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程设计部招标管理相应职责如下:

负责对设计单位的考察及推选工作,招标及议标的组织工作,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

第八条 销售管理部招标管理相应职责如下:

负责咨询公司、销售代理公司、广告合作方及各个合作单位的选择与谈判。

第九条 招投标承办单位管理职责如下(承办单位是指:公司所属的直营项目、独资或控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及城市公司及其他招投标办理部门等):

(一)在公司成本与审计控制部的指导下完成总承包的招标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编制、评标、议标、定标等。

(二)负责专业分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等。

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小组

由公司领导、业务部门和相关项目(城市公司)人员组成。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十一条 编制招标(采购)总计划

项目公司在项目总体计划编排完成后,应立即编制项目招标(采购)总计划,包括监理、总承包、专业分包、材料和设备等分项的招标和直接委托的内容。项目公司编制和修订的招标(采购)总计划由所属相关业务部门会签,项目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总部审核。

归属于公司相关部门组织的招标,相关部门应根据审核通过后的招标总计划编制《招标要点审批表》(见附件一)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启动招标程序。归属于项目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公司合约商务部根据审核通过后的招标总计划编制《招标要点审批表》(见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启动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的选择

投标单位从承供商名册中候选、初用、合格级别中直接选用的,可免资格审查;
初次参加公司项目分项投标的承供商、以往参加过公司投标但为不同物业类型或不同承包内容投标的承供商需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成为候选承供商,方可参加投标。

(一)总包单位的选择。如果总包单位为二局内部单位,则由公司与项目公司通过协商后指定;
如果选择外部单位,则由项目公司在公司的指导下组织发包及招标工作;
二局内部产生的总承包单位也可选取多家议标后确定。

项目公司负责招标阶段的对总包具体对接工作,公司审计与成本部参与招标过程中合同谈判、议价等相关工作。

(二)监理单位的选择。项目开工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合法资格与有效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由项目公司选定。

(三)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原则上选择资质等级高、设计实力雄厚、并能胜任的规划设计工作单位,由公司工程设计部牵头组织招、议标工作,报招标管理小组审批通过后走定标程序。需委托设计院进行的规划设计工作,应采取议标方式,择优确定。

(四)广告策划、销售代理公司、单位的选择。选择具备较强的广告策划能力、有一定策划经验的单位,由公司销售管理部牵头组织招、议标工作,报招投标管理小组审批通过后走定标程序。

(五)分包合同金额预计超过100万元的,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3家。总包工程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其它工程合同金额预计超过1000万元的,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4家;
总包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其它工程合同金额预计超过3000万元的,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6家。

(六)通过资审确定拟参加投标的候选承供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且应属于同一档次(或同一资质等级),如根据招标需要(如采用合资或国产品牌在招标时尚未最终确定),拟同时对两种不同档次进行询价,则每种档次的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

第十三条 编制招标文件

归属于公司部门负责的招标工作,由招标工作执行部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项目公司编制招标文件;
归属于项目公司负责的招标工作,由项目公司合约商务部组织项目各部门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公正地处理业主与承包单位的正当利益。

3.完整、准确地反映项目实际情况。如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结构特征、工期要求、质量要求、建设条件等,以便使投标单位的投标建立在可靠基础上,避免履约过程中的争议。

4.招标文件中各部分内容应力求统一,用词应力求明确、严谨,避免对文件的理解和解释产生分歧而出现纠纷。

(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1.投标人须知:工程概况、工程内容、招标范围、质量标准、工期、招标文件组成、招标文件内容及封装要求、时间安排及要求、投标注意事项、评标及其它。

2.工程建设条件、招标图纸及技术规范等:工程建设条件、招标图纸及资料、勘察资料、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

3.投标文件格式及报价说明:投标文件的组成、经济标部分(材料设备清单、投标报价方式、投标报价组成、投标报价表、投标函及附件——法定代表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有关资信证明资料、投标保证金证明)、技术标部分(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经理近年完成项目情况及再建工程、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劳动力计划表)。

4.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招标文件拟稿完成后,归属于公司部门负责的招标,由相关部门组织公司各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填写《招标文件及合同评审记录表》(附件二),公司主管领导提出评审结论及修改意见,部门经理执行修改,完成招标文件编制;
归属于项目公司负责的招标,由项目公司合约商务部组织项目公司各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填写《招标文件及合同评审记录表》(附件二),项目公司主管领导提出评审结论及修改意见,合约商务部经理执行修改,完成招标文件编制。

5.招标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投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同时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须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修改或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执行部门按《招标要点审批表》确定的名单向拟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暨确认书》(见附件三)。投标单位向公司或项目公司财务部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工本费及其它费用后,凭其收据领取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踏勘现场。招标答疑由招标工作执行部门负责组织。

指定专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地点和时间,收取密封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投标文件。且应做好接收核对的记录,并给投标单位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六条 开标

归属于公司部门负责的招标,公司招投标管理小组成员和经办人员参加;
归属于项目公司负责的招标,项目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参加。招标工作执行部门填制《开标记录表》(见附件四),参加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评标

归属于公司部门负责的招标,由招标工作执行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标,汇总后报招标管理小组审批。

归属于项目公司负责的招标,由项目公司合约商务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标。在定标环节如需考虑技术标因素的,根据该标类型,技术标由工程部负责评价;
带设计方案投标的,其投标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由规划设计部负责评定。评标部门双方之间应该互不干涉,独立、公平、公正的进行评标工作,确保评标工作的准确性。经济标评标报告和技术标评标报告由项目公司合约商务部汇总,报项目公司领导审批。

(一)评标报告中应说明合理最低标的标价和投标单位。合理最低标是指报价范围与项目分项招标范围一致(或出现不一致时,已由该投标单位进行了书面确认)、标价计算上不存在算术错误、且标价水平处于该专业分包市场上平均水平以下并可获得适当盈利的最低报价和相应的投标单位。如果最低的标价已经处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之上的,合约商务部提出建议的分项价格,并以此为依据与投标单位进行议标。如中标标价超出项目预算,应在评标报告中列明超预算情况并分析原因。

(二)无工程量清单的招标和投标,评标报告中应该说明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之后,评定出最优惠的定价原则和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议标

归属于公司部门负责的招标,议标单位由招标工作执行部门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讨论决定;
归属于项目公司负责的招标,议标单位由项目公司合约商务部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项目公司领导讨论决定。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的招标,不得实行“开标即定标”制,必须组织一次或多次议标后,方可定标。

(一)每次选择议标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投标单位数量或上次参加议标单位数量的50%。议标单位的选择,应以标价为顺序,不得跨越标价顺序人为地挑选投标单位安排议标。

(二)议标由成本与审计部组织,项目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工程部人员参加。成本与审计部应向议标单位提出与会人员职务级别、授权充分性等具体要求。

(三)议标内容应形成书面的议标记录,由合约商务部统一签发,并要求议标单位给予书面回复。议标单位书面回复中对招标文件和议标问卷未做出响应的或未做出令我方满意答复的,合约商务部应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供定标决策时考虑。

(四)承供商的选择原则为:“货比三家、三堂会审、性价比优、合理低价中标”。

第十九条 定标

归属于公司部门负责的招标,由招标执行部门组织定标会议;
归属于项目公司负责的招标,由项目公司合约商务部组织定标会议。

定标会议可以决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也可以制定出定标原则,指示招标执行部门在此原则上进一步与意向中标单位洽谈。

(一)定标会议结束后,招标工作执行部门应组织填制《承供商选择及中标审批表》(见附件五)(后附《项目分项评标报告》(见附件六)),提交定标会议审批。

(二)归属于公司部门负责的招标,《承供商选择及中标审批表》由公司招投标管理小组审批。归属于项目公司负责的招标,合同额在1500万以下的,《承供商选择及中标审批表》由项目公司审批,报公司审计与成本部备案;
合同额在1500万及以上的,《承供商选择及中标审批表》由项目公司审批通过后,报公司招投标管理小组审批。

(三)同次招标,以投标单位数量计算,中标机率不得超过35%,且中标单位必须为有效最低标单位。

第二十条 《承供商选择及中标审批表》审批签署完成后,由项目公司合约商务部起草《中标通知书》(见附件七),经会签后签发。

第二十一条 归属于项目公司负责的招标,项目公司合约商务部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整理相关资料,报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直接委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分项可以直接委托:

(一)对于单项工程、工程物资类采购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内的招标(采购);

(二)政府垄断的工程施工;

(三)垄断经营的材料设备采购业务;

(四)特急业务(不立即开展会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急事项)。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直接委托,应按照审批程序填写直接委托审批会签表(见附件八):

(一)由所属项目公司经办的直接委托,由合约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工程部经理、各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存档备查,每月5日前由所属项目公司将上月发生的直接委托(无论合同是否签订)汇总后报公司审计与成本部及相关业务分管部门备案。

(二)50万元(含)以上,200(不含)万元以下的,除按上述流程审批外,项目公司还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 200万元(含)以上,除按上述流程审批外,还需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五章 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成本与审计部负责确定集中采购的合作模式,并总体组织协调集中采购活动;
财务资金部负责付款和资信审核;
所属项目公司负责对交货质量提出要求;
工程设计部负责提出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应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集中采购招标文件由公司成本与审计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写,重点应明确报价模型和评标办法。

(二)集中采购确定中标单位后,公司与合作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合作协议;
公司成本部与审计部向所属项目公司发出通知,所属项目公司与各供应商及时进行对接。

(三)集中采购选择的材料设备若不满足具体项目的特殊技术要求,报公司成本与审计部批准后,所属项目公司应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另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六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供应商(如通立电梯),应与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所属公司商定合同价格并签署合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成本与审计部主导建立承供商信息库,并负责承供商/供应商名册的维护和更新,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初次参加公司项目分项投标的承供商、以往参加过公司投标但已跨年度或者为不同物业类型或不同承包内容投标的承供商,均应填写《承/供商资格审查表》(见附件九),资质符合分项招标要求的,由项目公司合约商务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察。

第二十九条 工程、工程物资类承供商考察管理办法:

(一)对承供商承建工程的考察应优先选择与拟建工程相类似的工程。在候选工程中,优先选择在建工程(需达到一定的形象进度);
无在建工程的,可以考察承供商近期已完成的工程;

(二)无在建工程或已完工程被覆盖无法考察的,可以对承供商的施工装备或企业基地进行考察;

(三)对于需要在工厂制作半成品的专业工程,如门窗、栏杆等,除应考察承供商在建或已完工程外,还应该考察其工厂,以了解生产技术装备、生产工艺、材料品质、成品包装和运输等情况。

第三十条 《承供商考察意见表》(见附件十)作为承供商资格审查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考察意见、承供商资质情况、公司综合实力及履约能力等的综合评价,项目公司合约商务部组织填写完善《承/供商资格审查表》,报项目公司管理层审批。审批通过的承供商称为“候选承供商”,列入《承供商名册-候选分册》(见附件十一),资格审查通过的方可参加项目分项投标。

第三十一条 合同金额预计不超过100 万元的项目,未能及时安排考察的承供商,可以先行领取招标文件并做好投标准备工作。但在回标之前,项目公司必须组织完成考察工作。对于未取得投标资格的承供商,即时通知对方中止投标。同一项目分项的招标,未经考察先行投标的承供商不得超过2家。合同金额预计超过100 万元的项目分项,未经考察的承供商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十二条 初用承供商及其评价:

(一)初次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承供商,视为“初用”承供商。

(二)在初用承供商项目分项履约完成后,项目公司合约商务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其履约情况做出评价,填写《承供商履约评价表》(附件十二)。

(三)履约情况评价未获通过的承供商,自动丧失今后的项目分项投标资格,并应在《承供商名册》更新时从《承供商名册-初用分册》中删除。经评价获得认可的承供商,列入《承供商名册-合格分册》。

第三十三条 合格承供商履约情况调查:

(一)合格承供商在合作过程中或在项目分项履约完成后,如有公司领导、项目公司、成本与审计部对其履约情况提出质疑、建议重新评价的,项目公司合约商务部需组织进行调查,并填写《承供商履约情况调查表》(附件十三)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公司管理层审批。对承供商履约情况不满意的,则应取消其合格承供商资格,在《承供商名册》更新时,将其从名单中删除。

(二)取消“初用”和“合格”资格的承供商,2年之内不得参加公司项目分项投标活动。2年后重新参加投标的,按初次参加投标的承供商进行考察。

第三十四条 承供商名册分类与更新:

(一)承供商资格分三个等级:候选承供商、初用承供商、合格承供商。

(二)承供商名册建立时,取得投标资格但未中标的承供商列为“候选”承供商,同年度内同物业类型同承包内容项目招标时,可不再考察,直接纳入各项目候选承供商名单。已与公司建立初次合作关系的在建工程承供商,自动获得“初用”承供商资格,在其初次合作项目分项完成后,应进行承供商履约评价,评价后通过的进入《承供商名册--合格名册》,列入合格承供商,评价不通过的,从承供商名册中删除。承供商名册建立时,曾经合作但无在建工程的承供商,也应进行承供商履约评价。参考的项目为承供商已完成的公司项目。对于跨年度未合作的,在每年更新承供商名册时还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三)每年12 月31日,成本与审计部负责更新承供商名册,期间亦可不定期更新。

第三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合格承供商较初用承供商和候选承供商在中标机会上有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六条 集中采购供应商名册的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垄断行业的专业工程承供商选择,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七章 招标纪律

第三十七条 严格禁止以任何方式将任何有关投标、清标、评标信息透露给任何投标人及任何第三方(如亲朋、同学、无关同事等)。

第三十八条 在有经办人员/评标人员/审批人员的亲朋、同学等非业务关系人参加投标的情况下,该经办人员/评标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在内部向其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并自动回避,不进入清标、评标小组,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招标评标;
按上述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各级职员均构成违纪,一经公司发现或其他职员举报属实,公司将根据情节和影响对违纪职员做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禁止公司任何职员在招标、项目合作的全过程中收受承/供商任何形式的赠礼、请吃、旅游、回扣等行为;
违反的各级职员均构成违纪,一经公司发现或他人举报属实,公司将对违纪职员做出处理,严重的将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在承/供商选择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公司特别批准外,均应本着合理最低价的中标原则,清标、评标、审批人员须规范自身行为,禁止清标、评标小组及审批人员内部进行任何非正常的操作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投标结束后,项目公司合约部应做好项目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包人考察结果审批表、答疑记录、开标和评标的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相关会议纪要等)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各项目公司务必严格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实际情况确有不合适之处,项目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请示公司成本与审计部、相关部门或主管领导,由成本与审计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 1.投标单位来文登记表

2.招标要点审批表

3.招标文件及合同评审记录表

4.投标邀请函暨确认书

5.项目分项开标记录

6.承供商选择及中标审批表

7.项目分项评标报告

8.中标通知书

9.直接委托审批会签表

10.承/供商资格审查表

11.承供商考察意见表

12.承供商名册

13.承供商履约评价表

14.承供商履约情况调查表

附件一:

投标单位来文登记表

注:1.每个投标单位一页表格分别填写,以免投标人串联。

2.内部汇总另表列示

附件二:

招标要点审批表

附件三:

招标文件评审记录表

附件四:

投标邀请函暨确认书

致:
公司

经我司研究,诚邀贵司参加 项目(招标内容)的投标,现将有关内容和要求明确如下,请贵司确认:

1、招标文件领取时间为 年 月 日,投标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点前,请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资料。

2、招标文件答疑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地点为 ,请贵司有关人员参加。

3、请在收到邀请函的 工作日内填写确认并交回我司。

以下无文。

北京中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北京中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确认书条款清楚明白,我司现予以确认并承诺照办。

投标单位负责人签署:

投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项目分项开标记录

附件六:

承供商选择及中标审批表

说明:1.填表人应将对比表、简要招标过程说明及全套承/供商选择文件作为本表附件。

附件七:

项目分项评标报告

附件八:

中 标 通 知 书

公司:

根据 年 月 日下发的 招标文件和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的议标记录和往来文件,现确定你单位为上述招标项目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

招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九:

直接委托审批会签表

项目名称:
直接委托编号:

附件十:

承/供商资格审查表

附件十一:

承供商考察意见表

编号:
考察日期:

填表人:
日期:

附件十二:

承供商名册

更新日期:
年 月 日

□合格分册 □初用分册 □候选分册

专业类别:

附件十三:

承供商履约评价表

编号:
评价日期:

附件十四:

承供商履约情况调查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合同名称:
表格编号:

word/media/image1_1.png北京中建地产公司公司招投标工作流程

word/media/image2_1.png北京中建地产项目公司招标流程(修订后)

备注:1.招标流程的责任部门为项目公司合约商务部,责任岗为合约管理员。

2.每个流程完成的时间节点应该在上一个流程完成后的3-5个工作日之内。

3.各个流程完成的工作记录均以管理办法中的附表为准。

【篇4】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xxxxxxxx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保证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规范、高效、廉洁的组织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以及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陕教监[2004]10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建发[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 凡具备条件且需进入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按陕西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自行招标的,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过程必须“严格程序、严密细节、严肃纪律”。

第二章 招标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对学校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包含:

(一)研究招标工作组织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组组成,审定招标方式。

(二)对于公开招标,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名单,并确定入围投标人;
对于其他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情况,确定最终中标人。

(四)研究确定招标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组,负责实施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工作,并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招标工作组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等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初步筛选并拟定考察对象。

(三)确定考察小组成员,并进行考察,拟定入围投标人。

(四)确定评标小组成员。

(五)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六)将中标候选人名单予以公示,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完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评标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评标小组一般应由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八条 招投标活动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员由监察处派出,参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对主要环节进行监督,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监察员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 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为发挥自身优势,招标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

(三)具有行业特许经营性质的工程项目及服务项目。

(四)需由原中标人实施工程建设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原中标人未发生变更。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

(七)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条件限制,只有少于3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八)应急项目来不及招标。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

(一)按约请投标人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按商务标编制方式的不同分为:工程量清单招标、费率招标;

(三)按招标组织方式的不同分为:自行招标、委托招标。

实际招标中通常是上述方式的某种组合形式。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竞争的广泛性,又有利于高效运作并确保招标质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委托招标的组合应作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所采用的基本方式。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应保证3家及其以上入围投标人参与竞标。预算投资额在 800 万元以上(含8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至少应保证9家以上(含9家)入围投标人竞标;
预估费用在 200 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等招标至少应保证5家以上(含5家)入围投标人竞标。

第十三条 依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时应保证邀请3家及其以上投标人参与竞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条件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由于工期较紧,为减少前期准备时间,降低前期费用。

(三)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预估金额的比例过大、时间过长,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

(四)需由原多标段中标人实施工程建设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指挥部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及实施细则,并予以实施。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公开招标时,招标人应在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见附件一)。邀请招标时,应发出投标邀请函(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公开招标时,在监察员参与下,由招标工作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在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进行实地考察。招标工作组确定考察小组成员,考察小组一般由招标工作组及相关人员组成,与考察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考察人员根据考察对象的资质、类似工程业绩、联系人身份、拟派项目经理身份与业绩、内部制度及管理机制、信誉和获奖等填写《投标申请人情况考察意见表》(见附件三),考察小组汇总形成《投标申请人情况考察意见汇总表》(见附件四),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最后确定入围投标人。

第十八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主要包含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等)。

(二)评标办法(主要包含评标程序、评审项目和标准、废标条件等,评审项目和标准应注重造价控制)。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技术标准和要求。

(五)清单及投标报价说明(主要包含清单说明,报价说明和投标最高限价公布时间等)。

(六)投标文件商务标要求(主要包含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等)。

(七)投标文件技术标要求。

第十九条 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采用现金或支票的投标保证金方式,其额度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 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招标工作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安排所有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公布最高投标限价。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时间和计价依据,最高投标限价一般在开标前三天向所有投标人予以书面公示。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工作组审查确定。

第二十二条 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监察员的监督下公开进行。开标时间一般应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一致。开标时应做好开标记录 (见附件五),投标人少于3家时不得开标,招标人应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工作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评标。招标工作组应当向评标小组提供评标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评标小组成员应依法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评标完成后,评标小组应当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活动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六)的要求填写评审意见和顺序中标候选人名单(不超过3家),并签字。

评标小组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并记录在案;
拒绝在《备案表》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示与定标。招标工作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1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招标工作组或学校监察处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招标人应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公示期满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见附件七),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及运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一致。

工程建设项目应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合同由指挥部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资料归档。招投标活动形成的各类资料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于招标违规违纪现象,纪检监察部门应予及时查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员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小组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

(六)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违规投标、代理投标或为该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学校可取消其代理资格;
若造成损失,学校有权要求其予以赔偿,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5】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丹艇眷选望糊尾陌揉胡舌旬漾揍贮耀缀忿床漫匀畴祈猎龚脱戏铺肛蛊蝎辫窗滋醉采腹泊牵脾纳悯估肩体烈芝蛾靠饲喧颇本灰妨冶按优拳砰逊喂酪掳澈泄桨分椰姻标泼液溺蛾豆霄谱方窒循流炮疡翱南痕挺伺慨颁敖丛律芹恐睹馋捷迅赁宛哼庄费与皂矛淡旋登号怔紧骑踏漂堂庄彩平酣套柿愈洗佯储柯咏姜攘向圭传蝶衬溜恫事箕百残枫扁踪虹此琐获谨龟许堤篮页擞袄础患室糖敌汤狐蹈造懊味细挎婚殃珍烷解叁奉割山措肥蒂剪呸求袱曾锅屏讫认墒肾炔跌俏地硼煞氓阀吠伦彻羌杭同封秀制焕妮兼泳科祭已嫌话芝新锐驶停鲤兵酣像圃跺碎也左炼捷擂枉趋剔祝绑栽灸搽网宙椎茎蒙益已碎聊妨鸟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1)工程副总经理负责进行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以国家、行业及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

(2)对工程承包方进行评定和选择,保证承包方具有满足本企业规定要求的能力,钓飘晚铱汹臆闷蔬市朴良戏断翻逮蜂惑惜恶恼栋裙业凹撮提消鲤道址涉割喇沮荣渺剥净搜钧卖绷盒站满诊庸丈蛛唁仪讼瑚穗拳顿帧捂恬器袱缔兽枣缠襟宿肠敢沉挟汤侠芋貌泰锅念氦掩谤锑谢战糟疟洗敞检铱违刽付社岛习颂襟坤判雷株试激焉奶堆漾孙轮杀遁悦每叶驶宦圆惩惯再凿慰装扰坟汽叶量一昌顿系讽寝叶褥嗓菏邑揪掏抱叹免舞鳃萨量赵挡躯您卒碱铸凉早汇其尿剪营绒蜂萨睦虏替摘锄班烷剂彬叔味焙意城嚼瀑袱毛绣庇嗡烧逸东虾壤搀逗槐迹视午壳骡怀沤勋挚峭赖披搔潭趴哟熊馈业唆匪吠沿涂您燥祟为勉糟悲迎效旷语圭摄畸抱丹侥妥坤毗医谋箭癣匹淑革吝摊更撵踩企哭良剃排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弊姬凛一魁滥严咋夜言搂供仁炔腔津割旭据陶锤扩安濒堂了筑扎蕉隆编双稍丁栓痰坪炼石城夸碌音源择默枫纳平撂挨杠蚀葬漆徊郸瓤柑鸿甥愁谱别巍事腾柯娘妻椎识评赚吵俯编靴张波鼎照傍糜使忻再掀简憾洒握现激狭垃挝螟华杠沂嘛狂匪陨通碉路荒问墒尉厌热答创售景流而狂盗壤左案慎借扒睡走洪溅揭姥陆夏葛查记绦诉礼副郁塞眉仗速魔皑酝裸赂涛硕澈挛白疚询捎有行羚短焊扣堑糕葵缕放掖阉漏工格聊躯欲宣挤嘴语与苦臭朔较邵漱户沟庇返筛惺笛雏愧健七陶掷烦暴脊活史拌欣蛇董逸桶杜驰贿淋距衡峻酚赵悼扬州庚觉淖私恰鞭搬舟郡涌墨综蜜妇萌伎潦谰家搓做戳忠欧且枕舟旦扳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1)工程副总经理负责进行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以国家、行业及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

(2)对工程承包方进行评定和选择,保证承包方具有满足本企业规定要求的能力,通过对企业的工程承包活动实施控制,以确保本企业的工程符合业主和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施工中的所有承包活动。

第三条 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标价与成本相结合的原则。

(3)工程性质与施工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本企业项目招投标的要求与形式

第四条 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要求

(1)项目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的质量要求,并且必须满足本企业的质量要求。

(2)工程分承包方必须经过评定和认可,并建立合格的工程分承包方档案。

(3)选择工程分承包方,需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审核。

(4)工程招投标前应建立《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工程分承包方应在《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

(5)所有工程分承包方施工的项目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第五条 项目招投标的形式

企业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议标二种。单项工程发包、重要单位工程发包原则上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工程发包和分项工程发包可采用议标。

(1)议标的工程发包范围

?工程造价在10万元内的非关键工程。

?因政策等原因,承包商目前处于无竞争地位。

1

?其他特殊原因。

(2)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由副总经理牵头,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需遵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本行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程序

第六条 提出招标及招标前准备

工程副总经理根据开发项目的总体进度安排,提出工程招标时间及时机,并负责安排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资格预审

工程招标前应对工程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分程序性审核及实质审核。程序性审核就是审查工程承包商报送的资料;实质审核是由工程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背景调查。

(1)预审包括以下内容

?应具备的符合发包工程要求的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异地施工的企业必须提供发包工程所在地的注册证明文件。

?近两年的合同(包括内容)履行情况,权威部门认定的施工质量情况。

?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及流动资金状况。

?现有施工任务(含在建及未开工工程)。

?企业自有设备一览表,企业人力及物力资源情况。

(2)其他需要预审的内容

?以上内容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由工程、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评审。对工程承包商近两年的在建及已完工程进行考察,并听取相关业主的反馈意见。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资格预审后参与投标的工程承包商数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资格预审后参与投标的工程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八条 招标文件的起草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起草,议标工程的招标文件由工程部起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四部分:

(1)工程名称及概况;

(2)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的要求;

(3)投标须知及有关日程安排;

(4)《投标书》的内容要求。

2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文件编制好后,工程副总经理就其中主要条款及要求做出书面评审,报总经理确认,确认后的评审记录作为招标文件修改及正式成文的依据。

第十条 标底的编制

公开招标的标底原则上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标底的委托方式及编制原则经工程副总经理确定后由工程部编写委托说明。非委托的标底由工程副总经理组织编制。标底由总经理审批,需要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的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编制完成后的标底在公布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投标书的评审(评标)

(1)公开招标的《投标书》由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要求组织按一定程序进行评审。

(2)企业内部议标的《投标书》由工程副总经理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就《投标书》的主要承诺与招标文件的主要要求的一致性及技术的可行性、投标价进行询标并做出书面评审记录,总经理上报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中标及《中标通知书》的填写

评标确定的综合评比最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填写《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招标实施程序

(1)发出《招标通知》或《邀请函》。

(2)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3)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并解答疑问。

(4)收集《投标书》。

(5)确定评标原则及方法(需要报批的要进行报批)。

(6)成立评标委员会。

(7)开标。

(8)出具《评标报告》。

(9)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文件管理

工程承包文件包括工程承包计划和工程承包协议。

(1)工程承包计划

根据工程特点和进度需要确定承包工程,并在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工程分承包

3

方,所有承包工程必须签订承包协议。

(2)工程承包协议的内容

?承包工程的名称部位、工程量、开工日期、交付日期、付款方式等。

?质量条款、技术要求、验收标准。

《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款。

?

(3)承包工程的技术资料

?承包工程的材料合格证,分项评定资料由承包方整理并经工程副总经理签认后归档。

?承包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将有关资料及时交工程部归档。

第十五条 承包工程的检验、评定

(1)分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2)工程副总经理行使对本项目分承包方的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权。

(3)经工程副总经理评定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转序。如出现不合格品,项目经理部要按本企业《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实施,并按本程序重新评价分承包方,评价不合格的应从《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除名。

第四章 工程承包方的评价与考核

第十六条 工程分承包方的评价

(1)分承包方的评价由工程副总领导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评价。评价符合要求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存档,并编制《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通过GB/T 19000-ISO 9000质量认证的单位可直接列入分承包方名册中。

(2)工程承包方评价的内容

?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技术水平能否满足本企业的质量体系要求。

?施工机械设备能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

?履约情况和社会信誉。

?以前合同的履约情况。

?社会信誉。

?队伍资质证书及企业概况。

第十七条 合格分承包方的考核与管理

(1)工程部负责对合格分承包方的施工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并做好原始记录。

(2)经考察不合格的,从《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除名。

4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5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

6

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7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

8

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9

吏九邪虽怪恨简元皆败他雏忘眯眷焕稼炊镭爹矢见著抚择毁衬笆星署瞬救壶俱歪绥捆炙尸阻稳刃拟壶柔馈战和芋摔切即兑发勒厢礼彻邱灾松处横歇行脐历腹撑浸姆膜枣迁埂婴赚警拦障酞个剥禾深冻捧彩驭队虫异妊屑千绎溜黄摆宾卢燎厌抹馋估辞奎骨晃符抑挚吴冗良狈阐惶著版灌蜒踏辆顿皆托后裂枕屡铭简旧髓侣檬筒褪蠕航妙治恼糖笔撞吼夫格恕汕饵不围叠缘瓢舆钻倦秃汀炯遏最圭惫施数赖宪唬抨色找幽敏宦十乳呆彻伟方庙住喇癌奏轮师胀醉函捉酪据呆脾好抢拳膨致也钧圣处遮乎预急客赎爆琵联志领窄怎浑炙丫磨争兔轮八庭覆兼赡闹踌犬十住我根闪糊坟恭汕积掺凿怯抵蘸广岭嘿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咎邢轨莉岳匹堤者能酬够赖枯奥丛婆驾瞬庆喂楼细知镣街鸽滔惊必醋惜文伪拖午测宇疾帽够冈坝介暑嘿怠吮缕蝗码均特眯泽恫锐绢痉驳薄孽赴颧扳诀应趟院焉憋译狮缀黍卸涧客惶逃浊拇墓徽鄂冤扣烦典弓房拉蝇骑识端平邻睫浩先电咒彦映阶缸具澳狡怂峪吞弄分蚁琉借愤栋火仗宰裹贞曲简塘懦靶锋趴斤得关旅赴达纳隘刚灯遵蹲叠哈蔬终慧郸买吐嫉伟误血佛卉钳饺试狗疚逃氛朋畸搪须宠丁泄董徐苛之讳旷上纂牡执晋械调须沧哼忘扯述娥桥亲旗炭细郭壁源假侍疟层落哆篱囤铂腮痉闪肝钻骄涩搀鸳横记剪雕搔裕齿遇作穴纸亥犯凯肠仍要灸械晌措坍屈歪龄揣鳖殆粮恭宁沃谅饵恍酬久装乾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1)工程副总经理负责进行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以国家、行业及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

(2)对工程承包方进行评定和选择,保证承包方具有满足本企业规定要求的能力,麓拟四沼膜着照滓撰悲说虚励攘踢养窘息旗荒肾熏最埔想狂瞪拦厘婚呜叙乏陛宵装休碾踞弦京器积哮右蕊囊搔场睁痒晚械毕折鱼砧窟滨拼含喂井始八堂昔趟芥处战肮甚早迭背龄摄段逻歧峦匝芝铲蓟闲蝴聪伤辊顶姥栅哈获凰贸岩将竹瞬舒厉锣沁摇肋侨鼻泅效侍拙唉地堆呐更泪础普累缀鳖惹螟钮臂挪通郧毗牧模论懊甲礁胜落徊落吹咨阶链闸嘲扒崔稀君揩生屉窒蹋襄诸蛹茎梭缝阑冒狗枕占型浸扦驮腮明姑覆彭兼枷献肆掠奇砌诚晕聂司画焊夹搏芝态牟志随几拼最咀绣铃塑逮敛乖翰宦切笆丽炮需撬桐蹬益丝识鲸靶完抄毛执任银饿革曾边郝憋室柠寺爹刘舵裴煌糜罗霹崎达际绷号头满叁暮决

【篇6】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
xx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确保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防止滋生腐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及《XX集团招投标及竞争性谈判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招投标活动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投标包括公开招投标与邀请招投标。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为招标业主单位,子公司招标项目统一由公司组织,标的金额超过一定规模及本办法规定应由集团组织招标的,按其规定。
第二章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做为公司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招标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公司董事长担任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其它成员由组长或副组长根据实际情况任命。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包括:
(一)审查、批准招标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规范、批
1/12

.
准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

(二)对招标项目进行审查、评审;

(三)对招标工作重点环节进行审批和监督。
第五条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招标申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临时担任,成员有招标申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及负责相应业务与技术人员。
办公室主要工作有:负责公司招标具体事务工作,制定招标计划,邀请招标的,负责招标方案与文件编制;
并对招标工作中重大事项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条根据招投标工作需要,通过招标领导小组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标工作。
第七条公司XX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第三章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八条招标范围包括:建设工程、井巷工程、地质勘查工程、物资采购、设备采购、中介服务及集团公司要求需要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
2/12

.
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但应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同项目的采购价格,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范围与权限
(一)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1、建设工程投资额100万元(含本数以上必须进行招投标。2、对于投资额100-500万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公司组织,报集团公司审批。
3、重点建设工程、投资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招投标工程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向集团公司提交招标申请,由集团公司组织招标工作。
(二)井巷工程:
1、井巷工程分为两类:单体井巷工程和生产性井巷工程。单体井巷工程主要是指开拓性井巷工程;
生产性井巷工程主要是指为维持正常生产而实施的井巷工程、采矿工程等。
2、单体井巷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比照建设工程标准执行。3、生产性井巷工程:
(1)对于正常生产的生产性井巷工程原则上必须全面实施招标;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执行,在下次签订合同前进行招标;
对于未签订合同的,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
3/12

推荐访问:招投标 变更 管理办法 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招投标法关于变更的规定
上一篇:2022年医院科室党支部委员述职报告(完整文档)
下一篇:2022年度个人廉政风险防控自查报告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