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抵押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有效吗?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0-21 点击:

问:三个月前,我丈夫的弟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借款时,陈某要求我丈夫用夫妻共有的房屋作抵押担保,我丈夫当即答应,并签署了房屋抵押保证合同。我近日获悉后,对丈夫私自抵押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明确表示反对。请问,我丈夫私自抵押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

读者   陈晓芳

答:该抵押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你丈夫與陈某设定的抵押担保,侵犯了你的平等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分别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包括如下层面含义:(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指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彼此尊重,相互协商,在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本案所涉抵押财产为你们夫妻共有的房屋,并非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也没有征得你的同意,对应你丈夫私自将你们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的行为,是对你权利的侵犯。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抵押违反了要式要件。《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而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人,既没有参与你丈夫将你们夫妻共有房屋作抵押担保的行为,也没有在房屋抵押保证合同中签名。

再一方面,本案所涉抵押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正因为本案情形与之相违,所以决定了你丈夫所涉抵押行为无效。

(江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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