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工作条例学习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9-2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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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工作条例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工作条例学习5篇

第1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工作条例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想学习要点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三)实事求是。(四)民主集中制。(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10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一、单项选择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施行日期为____。(C)

A 2015年10月12日 B 2015年10月18日 C 2016年1月1日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____的总要求。(B)

A “三个必须”    B “四个必须”    C “五个必须”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了____条廉洁自律规范。(B)

A 3  B 4   C 5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____。(C)

A 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 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 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____。(A)

A 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 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 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____,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B)

A 廉洁用权   B 廉洁从政  C 廉洁修身

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____,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A)

A 廉洁齐家  B 廉洁修身  C 廉洁用权

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二是_____。

(C)

A 领导廉洁从政规范

B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C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印发日期为____。(B)

A 2015年10月12日 B 2015年10月18日 C 2016年1月1日

10.____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A)

A 中国共产党章程

B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C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1.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____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B)

A 公平  B 公正  C 公开

12.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____其代表资格。(C)

A 保留  B 中止  C 终止

13.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____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B)

A 一年    B 一年半     C 二年   

14.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____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C)

A 六个月   B 一年    C 二年   

1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____。(A)

A 自然撤销    B 暂时保留    C 视情况而定

16.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____处分。(B)

A 加重    B 从重    C 从重或加重  

17.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___处分。(A)

A 从重   B 不变   C 加重 

18.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____。(A)

A 合并处理    B 分别处理    C 并案处理

19.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____的条款定性处理。(A)

A 处分较重    B 处分较轻    C 自由裁量

20.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____。(C)

A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B 给予警告处分

C 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2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____,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A)

A 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B 影响国家利益的

C 影响人民利益的

22.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____。(A)

A 提出建议    B 下达命令    C 作出指示

23.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____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A)

A 中止    B 终止    C 保留

24.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当负____。(A)

A 直接责任    B 主要领导责任    C 重要领导责任

25.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应当负____。(A)

A 主要领导责任    B 直接领导责任    C 重要领导责任

26.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应当负____。(A)

A 重要领导责任    B 直接责任    C 次要领导责任

27.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____经济损失。(A)

A 直接    B 间接    C 所有

28.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____,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A)

A 经济利益    B 政治利益    C 其他利益

29.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__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A)

A 一个月    B 二个月    C 六个月

30.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____处分。(A)

A 开除党籍    B 留党察看    C 撤销党内职务

31.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违反了党的____。(A)

A 政治纪律    B 组织纪律    C 工作纪律

32.组织、参加____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 会道门或者邪教    B 老乡会    C 校友会

33.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____处分。(C)

A 留党察看    B 撤销党内职务    C 开除党籍

34.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党的____。(A)

A 政治纪律    B 组织纪律    C 廉洁纪律

35.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____,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

A 议事规则    B 行政监察法    C 行政诉讼法

36.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违反了党的____。(B)

A 政治纪律    B 组织纪律    C 工作纪律

3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____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B)

A 三个月    B 六个月    C 一年

38.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____处分。(C)

A 开除党籍    B 留党察看    C 撤销党内职务

39.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____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 外事、机要、军事  B 经济、学术、机要  C 学术、外事、军事

4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___,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

A 三个月    B 六个月   C 一年

41.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___处分,直至开除党籍。(C)

A 加重        B 从重      C 从重或者加重 

42.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违反了党的____。(C)

A 工作纪律   B 组织纪律    C 群众纪律   

4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反了党的____。(A)

A 生活纪律   B 组织纪律    C 群众纪律   

二、多项选择

44.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有____。(ABCD)

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45.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有____。(ABCD)

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6.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____等,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ABC)

A 礼品   B 礼金    C 消费卡    D 公务卡

47.党员干部的____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C)

A 配偶     B 同事   C 子女及其配偶   D 父母

48.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有: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____。(ABC)

A 实事求是              B 民主集中制

C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D 公平公开公正

49.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____。(ABC)

A 撤销党内职务     B 留党察看

C 开除党籍         D 开除公职

50.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____。(AB)

A 改组   B 解散   C 撤销   D 警告

51.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____。(ABCD)

A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B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C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D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52.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____,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AB)

A 由中央纪委决定

B 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C 由党委决定

D 或者经纪委决定并呈报党委批准

53.有下列____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ABD)

A 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C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D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

5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____。(ABC)

A 表决权  B 选举权   C 被选举权  D 知情权

55.留党察看处分,分为____。(BC)

A 留党察看半年      B 留党察看一年

C 留党察看二年      D 留党察看三年

三、判断题

5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5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了“8个禁止”“52个不准”。( ×)

5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仅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

59.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60.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6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6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4.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处分。(×)

65.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66.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67.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68.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9.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70.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不再追究党纪责任。(×)

71.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72.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3.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74.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75.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76.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7.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8.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9.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0.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8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83.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4.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85.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86.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87.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88.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8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90.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9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2.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93.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9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5.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开除党籍。(×)

96.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97.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9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99.党员干部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100.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第2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工作条例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提纲

这个《条例》全文内容比较多,篇幅很长,在这里我主要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与原条例有变化之处的相关解读。

《条例》全文共三编,分别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每编又分若干章节,全文共11章。

第一编总则,主要有五章,分别阐述了《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的内涵、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的概念界定。

第二编分则,主要阐述了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哪些对应的处分类型。

第三编附则,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生效时间界限和有关适用情况说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解读

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专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条例到底有哪些变化和规定?如何突出体现党纪“从严”?

纪法分开: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 党纪严于法律

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专家解读: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老的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例如,2015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
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 ,一查就成阶下囚 ”的现象。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 ,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划定红线:强调追责 明确6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例如滥发津贴等,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说,比如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高波介绍,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高波表示。

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 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专家解读:多位专家指出,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但也时有“反四风 只是一阵风”“反腐力度过大动摇执政基础”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力度可能减弱。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例如,十八大以来,查处了不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所、打高尔夫等违反八项规定问题,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条例严格查处,这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庄德水表示,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高波表示,十八大以来,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随着形势发展,制度层面上也将不断完善健全。”高波表示。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第3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工作条例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4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工作条例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九条对违纪行为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关于从轻、从重处分的规定。

从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

关于从轻、从重处分情节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适用从轻处分的情节。

一是主动交待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主动交待,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组织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二是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检举,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向党组织自觉反映其他党员的违纪问题。这里检举的对象既包括特定对象,即同案人;
也包括非特定对象,即其他人。所谓同案人,是指与违纪党员共同违纪的其他人。所谓经调查属实,是指经过党组织对涉嫌违纪的党员所检举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事实确实存在的。这里的主动检举行为,应当发生在涉嫌违纪党员被立案之后和被处理之前,才能作为从轻情节对待。

三是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这里所谓主动挽回损失,是指党员在其违纪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之后,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使损失得以挽回的行为。所谓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是指党员在违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之前,就中止了违纪行为,并有效地阻止了违纪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被立案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被立案之后。

四是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包括主动退赔和主动退赃。主动退赔,是指违纪党员自觉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经济利益并赔偿由于违纪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
主动退赃,是指党员自觉退出因违纪而获得的非法所得。这里的退赔或是退赃需出于违纪党员的自觉行为,而非在党组织敦促下进行。主动退出的时间既可以在立案之前,也可在立案之后。

五是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其他立功表现,是指主动交代、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以及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以外的,反映违纪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悔改表现的行为。

六是《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适用从重处分的情节。

一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所谓强迫,是指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 使他人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所谓唆使,是指教唆、挑动、指使他人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二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所谓串供,是指违纪党员与他人相互串通,编造虚假证据以逃避处分的行为。所谓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是指违纪党员在组织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期间,提供虚假的事实证明,或者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或其他证据予以毁灭或者隐 藏起来使其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

三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谓阻止,是指违纪党员通过种种方式为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设置障碍的行为。

四是包庇 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所谓包庇同案人员,是指对参与共同违纪的其他人员提供假证明,使其免受纪律追究的行为。

五是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是指除前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属于干扰、妨碍组织 审查的其他行为。

六是《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是指在《条例》分则中关于从重情节的具体规定

第5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工作条例学习

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文陈迤君中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纪委常委【期刊名称】社会主义论坛【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1

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治本之举。结合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工作实际,当前学习宣传好《条例》,应从六个方面下功夫。
学习宣传全覆盖。大理州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实现各级党组织全覆盖,使全体党员知纪、明纪、守纪。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地本部门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使《条例》的宣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把握学习宣传重点。一是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此次《条例》的修订有利于持续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对全面从严治党、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二是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改涉及的内容较多。通过宣传新修订的主要内容,使广大党员干部弄清楚《条例》为什么改、改了什么。三是宣传好如何在实践中贯彻《条例》。四是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中出现的新举措、新经验和新典型。
用好媒体和教学平台。组织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搞好学习培训,配合宣传

部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条例》内容进党校、进党员培训课堂。进一步发挥融媒体作用,做到宣传媒体全覆盖,加大宣传频次、扩大宣传范围,形成宣传合力,扩大《条例》的影响面,提高《条例》的知晓率。大理电视台、大理日报等新闻媒体和大理州纪检监察网、《大理清风》杂志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设专栏,及时刊登关于学习贯彻《条例》的宣传报道、评论文章和解读阐释文章,及时组织一批有分量、有深度的稿件在省级媒体刊发,营造良好的学习宣传氛围。
创新学习宣传方式方法。当前,重点组织开展好学习宣传《条例》“六个一”活动。一是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部署。按照中央纪委和云南省纪委要求,及时下发学习宣传《条例》的通知,对学习宣传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安排。二是开展一次理论中心组学习研讨。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将学习贯彻《条例》作为理论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分别组织开展专题学习研讨活动。三是征订一套学习丛书。组织征订一套《条例》读本和中央纪委编发的释义读本,发放至党员领导干部和州委巡察机构、州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机构全体领导干部。各单位和各县(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相关丛书的学习工作。四是开展一次《条例》知识测试。在全州组织开展一次学习《条例》知识测试,以考促学、促宣传,使学习宣传过程变成进一步强化纪律教育、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能力的过程。五是开展一次加强纪律建设党课活动。集中开展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讲党课活动,带头围绕加强纪律建设讲一堂党课。州、县纪委监委要以党支部为单位,在认真组织学习《条例》的基础上,由支部书记为党员讲授一堂学习贯彻《条例》微党课。六是组织一轮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州内媒体记者和州、县纪委宣传部人员积极采写学习贯彻《条例》相关稿件,在各级媒体掀起一轮宣

传《条例》热潮。
抓住“关键少数”。学习宣传要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更严的标准、更实的措施强化党的纪律,推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当标杆、作表率,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宣传好“关键少数”,引领“最大多数”,形成良好的头雁效应。纪检监察干部是《条例》的宣传者、执行者,在《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中也是“关键少数”。要抓好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宣传工作,使他们准确把握《条例》,做到有纪必执、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重视督促检查。加强对《条例》宣传学习情况的跟踪了解,注意收集、调研、分析学习宣传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学习宣传《条例》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范围,重点检查是否认真传达部署、组织学习,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和措施,是否宣传教育到位,是否严格按照《条例》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对学习宣传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查整改,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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