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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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3篇

【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
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知识竞赛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禁毒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C )起施行。

A、2007年12月29日 B、2008年1月1目

C、2008年6月1目 D、2008年10月1日

2、《禁毒法》规定,禁毒是( D )。

A、党委的责任 B、政府的责任

C、公安机关的责任 D、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国务院设立( D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A、禁毒部 B、司法部  C、公安部 D、国家禁毒委员会

4、社区戒毒的期限为( C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5、( D )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A、派出所  B、卫生行政部门 

C、居民(村民)委员会  D、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6、( A )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A、怀孕妇女 B、未成年人 

C、60周岁以上的老人 D、残疾人

7、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 A )。

A、从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不予处罚 D、从重处罚

8、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为(A)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 B )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公安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0、( D )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A、外交部 B、公安部 C、司法部 D、国家禁毒委员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 C )起施行。

A、2007年12月29日   B、2008年1月1日

C、2008年6月1日   D、2008年6月26日

12、禁毒工作由( A )负责。

A、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禁毒是( D )的共同责任。

A、各级人民政府  B、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部门  D、全社会

14、禁毒经费的来源( B )。

A、戒毒所收入    B、政府财政预算  C、查禁毒资返还   D、行政罚款

15、( A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乡级

16、1987年6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麻醉品滥用的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确定将每年的( D )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A、12月7日  B、6月17日  C、12月19日  D、6月26日

17、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为( A )。

A、一年  B二年  C、三至六个月  D、九个月

18、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期限为( C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九个月

19、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D )。

A、表扬  B、表彰   C、奖励  D、表彰和奖励

20、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行为,属于( D)。

A、不构成犯罪,也不用行政处罚  B、应行政处罚

C、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D、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

21、娱乐场所应当建立( C ),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A、登记制度   B、问制度  C、巡查制度  D、搜查制度

22、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 D )。

A、强制检测  B、强制拘留  C、强制搜查   D、强制隔离戒毒

2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B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A、公安机关  B、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其他行政部门

24、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 A )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A、行政拘留  B、刑事拘留  C、警告处分  D、治安管理

25、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 B )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A、患有严重残疾  B、患有传染病  

C、可能发生自残  D、可能发生自伤

26、“K粉”的化学名称是( B )。

A、甲基苯丙胺 B、氯胺酮  C、氯化铵   D、美沙酮

27、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 B )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A、仓库  B、邮件 C、邮政车辆  D、邮递员

28、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B )工作。

A、自愿戒毒  B、社区戒毒   C、强制隔离戒毒  D、戒毒康复

29、“金三角”是指位于东南亚的( D )边境地区的三角地带。

A、泰国、老挝、柬埔寨   B、越南、老挝、柬埔寨

C、泰国、越南、缅甸   D、泰国、老挝、缅甸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禁毒法》的目的是( BCD )。

A、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B、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C、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D、维护社会秩序

2、以下选项中属于《禁毒法》所称毒品的有( ABD )。

A、鸦片 B、海洛因 C、氯胺酮 D、可卡因

3、禁毒工作实行( BD )的方针。

A、预防为主 B、综合治理 C、严格执法

D、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

4、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 ABCD )实行许可制度。

A、生产 B、经营 C、购买 D、运输

5、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ABCD )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A、被盗  B、被抢   C、丢失  D、流入非法渠道

6、( ABCD )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A、公安机关   B、司法行政 C、卫生行政   D、民政

7、吸毒成瘾人员有( ABCD )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B、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C、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 D、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8、《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包括( ABC )。

A、自愿戒毒 B、社区戒毒 C、强制隔离戒毒 D、劳教戒毒

9、下列哪些行为是应受法律处罚的r行为( BCD )。

A、吸食、注射毒品 B、非法持有毒品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D、向他人提供毒品

10、下列选项中不得做广告的有(ABCD )。

A、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B、戒毒冶疗的药品

C、戒毒医疗器械 D、戒毒治疗方法  

1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目的是( BCD )

A、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B、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C、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D、维护社会秩序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称毒品,是指( AD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A、鸦片、海洛因  B、甲基苯丙胺(冰毒)  C、吗啡  D、大麻、可卡因

13、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ABCD ),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企业事业单位    D、其他组织和公民

14、( ABD )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A、工会  B、共产主义青年团   C、妇女联合会   D、其他组织

15、( ABCD )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A、飞机场   B、火车站   C、长途汽车站  D、码头

16、吸毒会导致( CD )等传染病。

A、乙型肝炎  B、丙型肝炎   C、性病   D、艾滋病

17、( ABC )是预防毒品的三道防线。

A、家庭预防   B、学校预防  C、社区预防  D、环境预防

18、无毒社区的标准是( ABCD )。

A、无吸毒  B、无贩毒  C、无种毒 D、无制毒

19、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 ABC )规定。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公安部门    D、全国人大

20、吸毒成瘾人员有( ABCD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我国戒毒体系主要是( ACD )。

A、强制隔离戒毒   B、劳教戒毒 C、自愿戒毒  D、社区戒毒

22、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 ABCD )实行许可制度。

A、生产  B、经营  C、购买  D、运输

23、国家对( ABC )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A、麻醉药品   B、精神药品   C、易制毒化学品   D、其他药品

24、毒品对吸食者本人的危害表现为( ABCD )。

A、身体瘦弱不堪  B、引起大脑、心、肝、肾等内脏发生病变

C、引发或传染皮肤病、性病和艾滋病   D、吸毒过量引起死亡

25、社区戒毒的执行地为吸毒人员的( BD )。

A、户籍所在地    B、有固定住所的现居住地  

C、借住的亲友家中   D、暂住地

26、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有下列( AD )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7、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情形有(ABD )。

A、吸毒成瘾严重  B、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

C、吸毒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无固定住所 D、吸毒人员有其他刑事违法行为

28、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ACD )应当予以协助。

A、公安机关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司法行政部门   D、卫生行政部门

29、国家对( ABD )实行管制,对它们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A、有毒药品    B、精神药品 

C、非处方药品  D、麻醉药品

三、判断题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 )

2、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对 )

3、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对 )

4、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l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 )

5、戒毒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在有固定住所的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对 )

6、对吸毒成瘾人员不能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应当先进行社区戒毒。( 错 )

7、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 )

8、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 )

9、介绍买卖毒品行为是应受法律处罚的行为。( 对 )

10、对拒绝接受检测的涉嫌吸毒人员,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对 )

11、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对 )

12、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对 )

1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对 )

14、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对 )

15、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对 )

16、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对 )

17、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对 )

18、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型的禁毒宣传活动。( 对 )

19、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对 )

2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对 )

2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 对 )

2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 )

23、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 )

24、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对 )

25、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对 )

26、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对 )

27、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对 )

2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对 )

2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对 )

3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 )

3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对 )

32、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 )

33、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吸食毒品罪。( 对 )

34、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对 )

35、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对 )

36、过量吸食鸦片,可引起急性中毒,因呼吸抑制而死亡。( 对 )

37、所有的毒品都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依赖性、耐受性、非法性和危害性。( 对 )

38、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实行劳动改造,并在劳改中戒除毒瘾。( 对 )

39、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 )

40、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对 )

41、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对 )

42、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 )

【篇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法规类别】边防与出入境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06.04.29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
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第八条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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