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学习江西省省市党代会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8-27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学习江西省省市党代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学习江西省省市党代会

学习江西省省市党代会4篇

【篇一】学习江西省省市党代会

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培植和壮大林业龙头企业,优化林业产业结构,提升林业产业建设水平,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重点与目标

第二条 根据我省林业产业规划和布局,着力在木材精深加工、毛竹、油茶、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林木生物质能源、森林旅游、苗木花卉、森林食品和药材等主要林业产业中,有计划、有重点地培植一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力争到2015年,全省培植各类省级林业龙头企业200家左右,其中,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5家,超5亿元的10家,超亿元的35家,超5000万元的150家,木材加工、竹及竹笋加工、油茶加工、林化加工、林木生物质能源、森林旅游、苗木花卉、森林食品和药材、营造林企业、市场或营销型的企业各占一定比例。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应达到以下经营类型指标:

(1)木竹加工类。总资产规模:人造板生产企业8000万元以上,木材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3000万元以上,综合性加工企业6000万元以上,林化企业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人造板生产企业8000万元以上,木材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3000万元以上, 综合性加工企业6000万元以上,林化企业2000万元以上。人造板生产企业和木竹加工企业需在本省范围内,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5000亩以上的原料林基地。

(2)木竹种植与培育类。商品用材林基地种植、培育规模10000亩以上,经济林种植、培育规模3000亩以上。

(3)林木种苗培育类。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在同行业中经济效益领先;
企业在苗木培育和销售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带动的农户数量达到100户以上。

(4)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加工类。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50人的就业机会,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潜力,行业关联度大、辐射力强,能够促进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5)森林食品药品生产、林副产品加工类。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5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潜力,行业关联度大、辐射力强。

(6)森林旅游类。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营总面积1万亩以上,年旅游收入总额6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30万人次以上,对地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拉动能力,能提供3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7)林产品专业批发、流通、服务类。林产品专业批发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林产品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8000万元以上。

2、经济效益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
企业不亏损、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税、不欠折旧,没有债务纠纷。

3、资信度高。负债较低,资产负债率小于60%;
信用较高,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4、带动能力强。企业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林生产基地,或通过其它模式建立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带动农户脱贫致富中具有示范作用。

5、竞争力强。企业职工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到15%以上,设立了技术研发机构,配有研发人员;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以及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

6、管理规范。企业依法经营,产权明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 国家和省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通过绿色食品或ISO14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以及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企业,在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中,企业现有规模及带动农户数量可适当降低。

第五条 技术创新项目获得国家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发明奖、发明专利;
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
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以上品牌;
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
或获得省级以上林产知名品牌的企业在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中具有优先权。

第六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实行申报制,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程序是:先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林业龙头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征求有关林业专业协会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按评定标准(评定标准另行制定)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报省林业龙头企业领导小组核准。经评审、核准认定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七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事务所的年审报告,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要求提供的有关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其中企业的带动能力、利益联结关系、基地面积等情况,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设立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主要从林业规费、省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其他资金中筹集。重点扶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品牌扶持、技术研发、基地建设、人员培训等。

第九条 采取多种方式,把林业项目建设资金(如速生丰产林、退耕还林、长防林、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林业科研等)与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已建立工业原料林基地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享受省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列入国家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项目的,还可享受国家速生丰产用材林的有关优惠政策。

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创造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森林资源的有偿流转和自由交易,鼓励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跨区域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

第十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平原绿化,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对利用杨树、泡桐等树种为原料的加工项目,优先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优先享受政府支持林业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属于国家政策扶助的项目,优先立项上报。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国家质检局颁布的名牌产品称号、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以及通过FSC认证及中国森林可持续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推广部门,采取技术咨询、技术入股、技术转让、人才对口培训等形式参与林业产业化经营,与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联结成产、学、研互动合作、良性发展的利益共同体。鼓励和支持各级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建设。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扶持发展林业龙头企业作为推进林业产业化的重大战略举措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扶持发展林业龙头企业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综合协调,搞好调查研究。要设立林业龙头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鼓励龙头企业做强做大。要建立领导联系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制度,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省林业厅成立“江西省林业龙头企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审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的制定及其他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森林工业局,具体负责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的起草和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监测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经监测合格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报表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被取消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

报。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可参照制定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扶持办法,报省林业龙头企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篇二】学习江西省省市党代会

江西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基础扎实。4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三)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四)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五)公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建设指标

注: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三、指标说明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
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
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两次。要求乡(镇)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4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指标解释:4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标准,并获命名或公告。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考核要求:查看设区市环保局的命名文件或公告文件;
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
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
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
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
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Ⅲ)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数量和等级不变或有所提高。“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是指乡(镇)辖区内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

考核要求: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文件或任务书;
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
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
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
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滥牧的现象。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通讯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环境状况良好”,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
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
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
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
绿化、美化好;
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秸秆焚烧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5、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一个。12369环境投诉处理满意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查看环境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采取对乡(镇)辖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乡(镇)总人口的0.5%。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

(二)考核指标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乡(镇)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在乡(镇)辖区内,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
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其饮用水水质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2、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
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大气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
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声环境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
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
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或处于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80%以上的行政村。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是指乡(镇)非建成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占非建成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其中,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利用的行政村其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5、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指标解释:(该项指标仅考核街道;
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存在基本农田的街道。)指街道辖区内油烟废气达标排放的饮食业单位占所有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百分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饮食业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数据收集采用抽样监测的方法,抽样比例不得低于街道辖区内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20%。

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分级标准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相关规定。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7、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建设部门。

9、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农药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指乡(镇)辖区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播种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农药施用强度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与播种总面积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10、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占居民总户数的百分比。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沼气等生物质能、风能、核电、地热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统计范围包括乡(镇)建成区和所辖行政村。

1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包括园林)、街道绿地及高架道路绿化地面,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乡(镇)建成区周边山林不包括在内。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

12、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园林部门。

13、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同时,依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计算。高寒区或草原区考核林草覆盖率,具体指标值参照山区森林覆盖率标准执行。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林业部门。

1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其中,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两倍统计,总种植(养殖)面积不变。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篇三】学习江西省省市党代会

江西省省本级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林业厅部分)
(共17项)

项目审批编码部门
1
省林业厅
项目名称
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审批
审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
审批处理对象决定
林业调查设计单位
取消

备注
2
省林业厅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及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林地临时占用
审批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驯养繁殖许可证核

3
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第三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赣林资字〔2009〕320号)第五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行政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第26
许可
号修正)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第26
许可
号修正)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许可”子项
下放至
公民、
设区市
法人、
林业行
其他
政主管
组织
部门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许可”子项
4
省林业厅
事业单位、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企业、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二)属于省
许可其他
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
组织、公民
属于“猎捕、驯养繁殖、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子项

-1-

项目审批编码部门
省林业厅
审批
项目名称
类别
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审批处理对象决定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
属于“猎捕、驯养繁殖、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子项
5
事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单位、
行政“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企业、许可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其他
可证。”组织、
公民
6
省林业厅
7
省林业厅
非毛竹类木材加工项
从事目下放
至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木竹
市林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经营
权限内林区经行政主主管部门批准。”(加林区经营(加工)中营(加工)木材行政管部门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工)的高密度纤维板列入我
审批;
毛(不含中高密许可
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三年加工消耗非毛竹类木材、毛竹公民、竹加工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度纤维板)审批
三十万根以上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法人、项目下通知申请人。”其他放至县
组织级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下列
因重点工程项规定向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迁移一级、二级保护古树和重点下放至目建设迁移一名木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工程设区市
行政
级、二级古树和十一条:“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迁移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项目林业行
许可
名木的审核(核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和迁移方案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上一级人民建设政主管报省政府)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单位部门
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时必须就迁移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经审核同意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项目审批编码部门审批
项目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处理对象决定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林权所有单位(或公民外国人、外国人在华代理人或在华合作机构
下放至县级植物检疫机构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
8
省林业省(自治区、直有害生辖市)间调运种物防治子、苗木和其他检疫局繁殖材料审批
9
省林业厅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许可
10
省林业厅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改)第十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入单位必须
行政事先征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许可调出单位必须根据所提检疫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查核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
行政林木除外。”
许可《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
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行政
附件3第29项将“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下放至省、
许可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由地方承接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4〕20号)附件1第27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承接管理的实施机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原公共服务,现改为行政许可
属于“林木采伐许可”子项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1
省林业厅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许

事业下放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
单位、设区市
行政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在
企业、林业行
许可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狞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
其他政主管
政主管部门批准。”
组织部门


-3-

项目审批编码部门
12
省林业厅
审批
项目名称
类别
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设定依据
审批处理对象决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外国人、外国人在华代理人或在华合作机构
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
行政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
许可
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13
省林业

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
行政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许可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14
省林业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行政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
许可
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行政
附件3第27项将“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下放至省、自治
许可
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由地方承接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4〕20号)附件1第25项“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承接管理的实施机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5
省林业厅
外国人进入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审批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

项目审批编码部门
16
省林业厅
审批
项目名称
类别
与国外签署涉及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协议
审批
设定依据
审批处理对象决定
下放至
机关、设区市团体、林业行单位政主管
部门

备注
17
省林业厅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第二款:“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
行政
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
许可
征得林业部的同意;
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第一款:“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8项将“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至省、
行政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由地方承接的行政许可
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4〕20号)附件1第26项“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承接管理的实施机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附件2三、下放实施的项目目录第71项“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备注: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许可下放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下放至
设区市
单位、
林业行
个人
政主管部门

18
19


-5-

【篇四】学习江西省省市党代会

2010年江西省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学习体会
泰和五中罗良评
感谢江西省教育厅给了我这个学习的机会,感谢赣南师范学院领导的精心组织,感谢各位老师、教授和专家的精彩讲座以及为我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在这九天的生活学习中,不仅感受到学院老师和领导的温暖,还感受到来自各地同行学员的友谊,同时还学到了很多,成长了很多,不仅学到了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的方法,还学到促进我的教学水平更好更快提高的理论知识。
虽然只有九天培训的时间,但在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的老师和教授的精彩讲授下,让我受益非浅,学到了很多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性很强的实际教学经验,这些知识在我今后的实际教学工作中一定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7月2号上午听取了赣南师院副院长陈勃教授主讲的《教育心理与教师发展》的报告,使我能更好地把教育心理学跟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学生的心理特点来组织教学,来教育学生,也能利用心理学的知识来缓解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以一种乐观,积极向上的态度投入到教育教学活动中,这样一定能起到更好的教学效果。7月2号下午听取了赣南师院教育科学学院院长焦中明教授主进的《学点教育研究方法——做研究型教师》的报告,使我知道怎样把教育研究和自己的教学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教研和教学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力争做一个既关注教学,又关注教研的研究型教师,7月3号上午听取了赣南师院教育科学学院副院长李东斌教授主讲的《课堂观察VS压力管理》的报告,我认识到应从哪些方面去进行课堂观察,去评价一节课,正确去面对各种压力,以一种愉快的心情去进行教学,7月3号下午听取了赣南师院刘剑锋讲师主讲的《浮沉子的探究》的报告,使我大开眼界,看到并制作了各种浮沉子,把这些浮沉子用到实际教学中去一定能激发学生对物理学习的浓厚的兴趣,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7月4号上午听取了华南师范大学物理与电信工程学院中教法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张军朋教授主讲的《中学物理教学论文的撰写问题》的报告,对我今后写教育教学论文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写教育教学论文是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部分,不光是为了晋升,更是为了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7月5号整天听取了江西师大物理教育方向硕导胡银泉教授主讲的《初

中物理实验教学》的报告,使我感触很深,收获很大,看到了并学会了很多有趣的自制教具实验,这些自制教具一定能引起学生学习兴趣的沸腾,我回去之后,一定会努力专研教材,把这些有趣的有用的自制教具运用到自己的教学工作中,并对课本中没有安排,现象不明显的以及有缺限的实验利用身边常见的材料去加以改进和制作形式多样的新颖的自制教具实验,使学生感觉实验的神秘和新奇,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这些自制教具实验不但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物理的积极性,还可以解决学校初中物理实验器材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学到胡教授那种专研精神和创新精神。7月6号整天听取了江西师大教育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西省首批特级教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黄怒伯教授主讲的《如何在初中物理教学中增强学生的探究意识》和《物理课堂教学中科学探究的设计与评价》的两篇报告,我深受启发,认识到:具有探究意识是学生学好物理的关键,是发展学生具有创新意识的基础,知道在实际教学中如何去培养学生的探究意识,使学生具有自主探究的良好习惯,当学生遇到一个具体问题时,就会有探究的动机,会自觉的利用探究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当遇到日常生活中的某些问题时会习惯地联系有关的物理原理来进行分析和研究,老师就是要有意识地去培养学生的这种探究意识,7月7号上午进行优秀课例设计经验交流,下午听取了赣州市教研室中学物理教研员钟晓青主讲的《新课标理念下的课堂教学》,展示了许多优秀教学课例,对我今后的课堂设计和课件制作有很好的指导和借鉴作用。7月8号听取了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教师教育研究》常务副主编、博士生导师朱旭东教授主讲的《教师专业发展的基础研究》的报告,使我对教师的职业有更高更深的认识,对自己以后的教学有更高的要求。
总之,通过短短九天的培训学习,使我增长了许多知识,学到了很有用的教学经验,对教师这个职业有更高的认识和更高的要求,我一定要把这些实践知识和理论知识运用到自己的实际教育教学中,并在物理教学中起表率作用。

2010年7月10日



推荐访问:江西省 党代会 省市 学习江西省省市党代会 学习江西省省市党代会
上一篇:2022年度争做“行动者”,不做“清谈客”—在青年干部座谈会上交流发言
下一篇:2022社区党建自查报告(精选文档)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