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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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3篇

【篇1】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5.25

【实施日期】2007.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8号)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 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 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财务预算,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

【篇2】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鄂国资发展[2005]100号

  各出资企业:

  为规范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求得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及其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省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程序、规划内容进行评价,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经济合理布局和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提升国有经济质量。

  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突出主业,坚持效益优先原则、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七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一般包括3—5年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和企业情况滚动调整。

  第八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发展环境分析;

  (二)指导思想、发展思路;

  (三)企业定位、发展目标;

  (四)发展重点与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1、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

  2、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

  3、技术改造与综合利用;

  4、投资规模和计划,重大投融资项目等。

  第九条  企业按省国资委的要求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编制说明等。

  第十条  省国资委设立省出资企业规划和投资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与指导。省国资委规划和投资指导委员会由委内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对企业报送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发展规划、是否突出主业、是否具备必要的风险防范能力等。审核过程为: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征求所在企业外派监事会意见――省国资委规划和投资指导委员会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贯彻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中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按照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修订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企业按照规定决策程序形成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正式文本,并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在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制定年度计划,对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进行对比评价,在年度计划中及时调整,企业年度计划实施和调整情况及下年度计划应在下年度的1月20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纳入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之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湘国资[2008]13号
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公司法》、《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出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和备案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即由省国资委单独出资,下同)董事会制定公司章程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即由省国资委控股、参股,下同)股东会制定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或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所涉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及按省国资委相关规定的要求,应当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省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的章程进行核准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查是指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或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备案是指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出资企业属上市公司的,除按照本办法规范管理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管理机构等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二条各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资企业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报省国资委审核或审查、备案。
第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审核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新设立的公司在董事会正式成立前为筹备组)制定,报省国资委批准。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化的,或根据新的监管规定要求有必要重新调整规范公司章程的,根据省国资委的决定或公司董事会的建议,由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省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的章程需报省国资委批准。(三)公司章程的审核
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并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1、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及说明材料


2、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

3、公司章程草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还需提供原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审查内部规程》(另行制订)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改草案进行初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根据省国资委的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待批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文本三份和电子版文档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文批复。
第六条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章程的审查和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要求进行:(一)公司章程的审查
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将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在提交股东会表决前,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省国资委审查。其中,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草案,省国资委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在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表决前,通过法定程序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股东会;
对于国有参股公司的章程草案,经省国资委审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通过法定程序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股东会。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做好与其他股东、董事的沟通工作,并在股东会上按照省国资委的审查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章程的备案
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将生效的公司章程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省国资委对公司章程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以及省国资委相关管理规章、规定;

(二)公司宗旨、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出资人或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公司主业范围、发展战略规划;

(三)出资人或股东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界定和表述;

(四)出资人或国有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的体现情况;
(五)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或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限划分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依法设立党组织并开展活动的组织保障情况;

(六)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监督相关规程,包括董事会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职权以及派出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七)违反公司章程的责任追究办法或罚则等;

(八)依法应当由出资人或股东会审核、审议批准或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应按如下方式表述:
(一)省国资委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在章程中的相关法律地位表述为: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股东会各项职权。(二)涉及公司章程生效的条款表述为:
1、国有独资公司:本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2、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本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文本提交省国资委审查,并由产权代表负责将省国资委的审查意见提交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法定代表人负责签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由省国资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十条在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和备案程序中以及公司章程实施过程中,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未直接出资的监管企业以及各监管企业下属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管理工作,按照产权

管理关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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