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根据学前教育文件和教育法律法规说说教师师德重要性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8-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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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根据学前教育文件和教育法律法规说说教师师德重要性

根据学前教育文件和教育法律法规说说教师师德的重要性3篇

【篇一】根据学前教育文件和教育法律法规说说教师师德的重要性

教育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教育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管理方式: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8种基本教育制度:

1.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学制)

2.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实行国家考试制度。

5.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实行学位制度

7.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但这不是教育法规定的,而是教师法提出的)

8.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可以记成:教师具有督导职业学校学业学位考试的义务。

学校性质:非营利机构

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2.按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进行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入学年龄: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入学方式: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参与学校管理

6.参加进修和培训。

(工资福利——教育教学——学生学业与品行评定——科学研究——专业发展——参与管理)

教师的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最早提出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多选)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共7种。(注意:没有特殊教育资格)

惩罚部分需要重点注意。

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获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考多选)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考多选)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填空)

六、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考填空)

改革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考填空、选择)

小学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

初中阶段设置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

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

小学至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并作为必修课程。

(以上几句话考填空、选择)

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的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的基础。

新课程改革要求,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

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比例,并设置综合课程,以适应不同地区和学生发展的需求,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改变课程内容“难、繁、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

  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

【篇二】根据学前教育文件和教育法律法规说说教师师德的重要性

第一章教育法规导论

(一)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体现,是政府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证。

(三)教育法规的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强制作用

比如:
为了使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有政策可依、有法律可依,这体现了教育政策、法规的保障作用。

(四)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

1、宪法

《宪法》中得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最根本的教育法渊源,是制定一切教育法的依据。

2、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规最主要的渊源。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行政法规 其名称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

补充:

1.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在我国,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是 国务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

(五)教育法规的体系

教育法规的体系分为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从横向来说,有:

1.义务教育法

A.义务教育在一些国家被称之为“强迫教育”“免费教育”。

B.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C.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颁布,并与当年7月1日起实施。确立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新《义务教育法》修订于2006年6月29日,并于当年9月1日实施,这是义务教育法实施二十年以来的首次修改。

E. 教育义务包括:国家的教育义务、社会的教育义务、学校的教育义务、教师的教育义务、学生的教育义务。

F. 《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2.职业技术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4.特殊教育法

(六)教育法规的纵向体系

★1、第一层级:《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得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最根本的教育法渊源,是制定一切教育法的依据。

★2、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制定的,是教育的“母法”或“教育宪法”,是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3、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

目前,我国教育单行法主要有《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他们构成了我国教育法律的骨干。

★4、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

5、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如:《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6、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七)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

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是:行为准则。

(八)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表现得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具有实际作为(或不作为)的命令性质,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者不准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授权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具有许可、免除、保障的性质,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比如:

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属于授权性规范。

2、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是哪种教育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

(九)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例如:下列不属于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是:( )

A.学校与政府 B.学校与社会 C.学校与教师 D.学校与家长

(十)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

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3、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智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十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 精神财富

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

★教师教育权利: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教育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权;
科学研究权;
指导学生权;
获取工资报酬权;
民主管理权;
参加进修权。

(十二)教育政策与法规

1、教育政策的基本特征是:目的性。

党和国家行为的合宪性决定了它们所颁发的教育政策的合法性,以及由此而具有的权威性。

教育路线是教育政策中的核心政策,决定着教育政策总的性质、范围与特征,具有统领教育政策的作用。

3、教育政策的功能

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

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 协调功能的三个特点: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

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 控制功能的两个特点:强制性、惩罚性

4、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国家学制政策、教师教育政策。

教育人事政策是教育基本政策之一,是调整校长与教师、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政府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基本保证。

国家学制政策主要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学制。

第二章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一、教育法规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立法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二、教育法规的效力问题,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

三、教育立法的原则:必须坚持子法服从母法的原则;
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
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
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四、教育守法

教育守法亦称教育法规的遵守,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一个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自觉遵守教育法规的规定,按照教育法规的规范要求去行为。教育守法首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五、教育实施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

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三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的概述

一、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裁决社会生活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受到法律上的补救,其保护对象范围十分广泛,其中包括贫弱残者。

2、法律救济的特点:

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以受损为前提;
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其他渠道

非诉讼渠道

●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育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两种。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都可以成为教育申诉的主体。

从申诉的受理主体看,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的行政机关。

二、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特征:1.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 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三、教师申诉参加人

1、申诉人

●2、被申诉人 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的行政部门。

3、受理机关

例如:依照法律,下列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 )

A.某市教育局局长 B.某市市长 C.某市公安局 D.某乡镇党委书记

四、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是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

补充:

1、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2、《教师法》同时又规定:“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3.受理申诉的机关因被诉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例如:学校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是:( )

A.当地人民政府 B.当地人民法院

C.当地人民检察院 D.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例如: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是:( )

A. 当地县教育局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 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

4.民办教师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民办学校中得教师申诉适用地域管辖。

五、学生申诉制度

1、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包括:校内申诉和教育行政申诉。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受教育权、民事权两项。

2、学生申诉的参加人。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

学生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3、学生申诉的程序:
申诉的提出、 受理、处理(不服申诉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4、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具有以下特征:①法定性②行政性③准司法性④准独立性⑤非诉讼性

5、学生提起教育行政申诉的前提是要提起校内申诉。

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

1、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

2、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的决定的活动。

3.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

4、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

1.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2.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篇三】根据学前教育文件和教育法律法规说说教师师德的重要性

离线作业考核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教育法

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2、行政法律责任

答: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现行教育法律的相当一部分规定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乙方来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

3、幼儿为本

答:幼儿为本即幼儿本位之意,本可以解释为基础、主体、根本、本原、本质出发点、目的等。幼儿为本一般是相对于设计本位或成人本位而言的,两者之间存在辩证关系。毫不考虑教育对象的极端的社会为本的教育,不仅不会达到教育的目的,甚至根本不能被称之为教育;
同样,完全脱离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所谓遗世独立的幼儿为本的教育也是不存在的。今天我们倡导的幼儿为本,绝不是反对幼儿教育为社会的需求服务,而是通过培养身心协调、全面发展的幼儿,在既体现幼儿教育的人本取向的同时,又体现幼儿教育自身的社会价值。

4、教育法律规范

答: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每一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教育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5、正式解释

答: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简述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

答:(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技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3)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4)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该条新增“促进幼儿心理健康”的目标。

2、教育法的适用。

答: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3、概述《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核心理念。

答:(1)以儿童为本 关注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整体性,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理解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重视幼儿的学习品质。

(2)终身教育 指南以幼儿后系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为目标,以促进幼儿体制德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为核心。

(3)家园共育 家园关系从配合到合作,构建家庭外部支持系统、“走进来”与“走出去”。

(4)游戏为主,学习活动、运动活动、游戏活动、生活活动。

4、概述实施社会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答:(1)正面教育,这是一切教育最基本的原则,其核心是在尊重的前提下,对幼儿提要求在肯定的前提下,对幼儿的行为作出补充和修正,在维护幼儿的自主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渗透课程的要求,以积极的方式对幼儿提出要求,通过创设的条件、机会能够影响幼儿活动的方式,通过幼儿的活动方式,间接的影响幼儿的社会性行为,行动和言语相互强化。

(2)生活教育及社会性的教育是在日常生活中,借助于日常生活,并且为了日常生活而进行的。这就要求教师在大量生活细节中,在不改变生活原有特质的前提下,将与某种生活内容或生活方式相应的社会性教育的目标结合进去。

5、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

答:法律责任因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所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法律责任分为多种种类,如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为标准,可将法律氛围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

其中最主要的分类依据是以引起法律责任时的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应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他的主要目的是恢复被损害的权利和利益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应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应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司法机关强制其承担的形式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严重,影响最恶劣、制裁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出台的背景。

答:(1)国际背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终身教育终身学习观点,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教育价值取向,使我们深化了对幼儿园教育的认识,从而更冷静的思考作为基础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幼儿教育,其使命究竟应当是什么什么样的幼儿教育才是真正高质量的幼儿教育,基于终身教育思想指引,出台的纲要,明确回答了上述问题。

(2)国内背景进一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

纲要遵循我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而制定,是对全国幼儿园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的单行法规文件,是指导广大幼儿教师将规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化为教育行为的指导性文件。

纲要的颁布,标志着幼儿教育的课程改革已经与整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同步启动,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2、试述我国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答:(1)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侵权行为大致可话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越权或滥用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

另一类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触犯法律的违法这两类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方式不同。前者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后者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类违法并非截然分开,有时在追究行政机关法律责任后,仍要追究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法律责任规定,对违反违法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在考试管理和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2)以学校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有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人员退还所受的人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违法收费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想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有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第37条规定,对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行为,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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