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8-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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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

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6篇

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篇1

民 办 幼 儿 园 章 程(格式文本)

〈说 明〉

一、根据年月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
出资者:
,金额:
万元。出资者:
,金额:
万元。出资者:
,金额:
万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招收—岁幼儿开展保育教育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人;
理事任期年或年;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人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先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保育教育研究活动,保证保育教育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员不得少于 人,并推选 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幼儿园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人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园长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章程理事会通过的,请完善下列事项

理事会成员签名

理事长:

理事: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业务主管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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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篇2

民办幼儿园章程 (范本)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二、〔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三、最终定稿不含说明部分、括号内备注说明以及省略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

〔全称以“某某省市县”开头,以核定为准〕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捐助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必须载明: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某某省市县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某某省市县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以“某某省市县”开头的地址,必须注明门牌号,以核定为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个人需加注身份证号码,单位需加注法人登记证书号)。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
捐助人: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为多个捐助人,应分别载明每位捐助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以核定为准〕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包括出资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1/3以上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
理事任期原则上为3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或园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或园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副理事长原则上1-2名 〕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或园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至少设1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且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或园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或园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或园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校长(或园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终止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单位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单位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捐赠人签字(盖章):

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篇3

民 办 幼儿园 章 程

(格式文本)

〈说 明〉

一、 根据年月日国务院颁布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 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 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
本单位的业

务主管单位是 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 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
出资者:
,金额:
万元。

出资者:
,金额:
万元。出资者:
,金额:
万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为多个出资人, 应分别载明每位出

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招收—岁幼儿开展保育教育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 —人;
理事任期年或年;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 )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

(二)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

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理事长指

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 人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

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 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先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保育教育研究活动,保证保育教育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员不得少于 人,并推选 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幼儿园可不设监事

会,但必须设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

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 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单位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人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

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

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章程理事会通过的,请完善下列事项

理事会成员签名

理事长 :

理事 :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业务主管部门 (盖章 )

经办人 (签名 ):

年 月 日

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篇4

xxx幼儿园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xxxxxxx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由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 “严谨治学、服务社会、踏实务实、教书育人”为办学目的 。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丰县民政局 ;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丰县教育局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xxxxxx 。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xxx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万元;
出资者:xxx,金额:5万元 。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围:
幼儿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有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有声望;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为 2人。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本单位理事、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行政负责人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围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利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三十九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1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篇5

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
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 ;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可按照自行确定的内容表述)。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联合办园的注明成员姓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人 (联合办园的注明成员姓名),出资金额 万(联合办园的注明分别投资资金数额)。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4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
个班共 人。

(六) 招生区域: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

第十一条董事(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董事(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理事)会设立董事(理事)长1人,由董事(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董事(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理事)会议记录由董事(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当在职董事(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理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由董事(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董事(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置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董事(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该条如有前置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董事(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董事(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幼儿园董事(理事)、监事会成员一览表

理事会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或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董(理)事长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监事

监事

监事

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篇6

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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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幼儿园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吉安县永阳博爱幼儿园。ﻫ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吉安县永阳镇蒋坊村。ﻫ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安县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吉安县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ﻫ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蒋黎明ﻫ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ﻫ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ﻫ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ﻫ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人蒋黎明。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ﻫ  (一) 专业范围:学前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ﻫ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ﻫ (五) 办学规模:3个班ﻫ  (六) 招生区域:吉安县永阳片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3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ﻫ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ﻫ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ﻫ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ﻫ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ﻫ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ﻫ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ﻫ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ﻫ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ﻫ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ﻫ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ﻫ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ﻫ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ﻫ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ﻫ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ﻫ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ﻫ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ﻫ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ﻫ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ﻫ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ﻫ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ﻫ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ﻫ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ﻫ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ﻫ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ﻫ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ﻫ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ﻫ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ﻫ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ﻫ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ﻫ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蒋黎明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ﻫ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ﻫ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

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ﻫ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ﻫ第三十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ﻫ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费;
ﻫ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ﻫ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ﻫ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ﻫ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ﻫ(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ﻫ(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ﻫ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ﻫ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ﻫ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ﻫ  (七)其他事由。ﻫ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局审查。ﻫ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ﻫ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永阳蒋坊博爱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名单

理事长:蒋黎明

理 事:胡爱兰

理  事:周竹媛

理  事:蒋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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