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村信用社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整版】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8-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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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村信用社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整版】

浅谈我国农村信用社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3篇

第1篇: 浅谈我国农村信用社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社会实践期间我有幸到 农村信用社进行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调查,现作报告如下:

近年来, 农村信用社在致力于资产业务持续有效发展过程中,将提高信贷质量视作银行的生命线,以切实防范和化解信贷全程道德风险、能力风险和操作风险为重点,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保障,注重在不断转变员工经营理念上做文章,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上下功夫,坚持不懈地落实正本清源,实施有效管理,全行资产质量实现良好转变。

那么,该行信贷管理如何由乱到治,资产质量由劣转良?调查中,该行负责人告诉我们:在思想观念、领导垂范和制度先行上做好、做实、做细文章是强化信贷管理,防范资产风险的关键。

破题:转变员工观念 防范能力风险

不断优化资产质量,是走出经营困境,增强核心竟争力的重要基础。而要在资产业务经营中确保其质量的提高,该行认为关健是人的思想观念的适应和转变。对此,他们注重从以下几方面“破题”:

之一:提升理念,统一认识。在业务经营中,该行始终强调,资产的“安全性”相对于银行这个高风险行业来讲永远是第一位的。如果只注重眼前利益而片面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搞信贷粗放经营而忽视各种潜在风险,势必会造成资产更大的损失,从而影响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对此,该行通过专题会议、调查研讨、现场听证等多种方式,从全体员工中广泛深入灌输“风险经营,质量唯重,效益至上”理念使广大员工逐步认识到:信贷资产质量对财务收益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贷款管理不好,“金山银山”也会垮掉,从而较好地在全行上下统一了资产质量就是效益的认识,真正把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放到关系全行生死存亡的高度来对待,把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意识扩大到全行每一个员工,从而较好地摆正了信贷经营与风险管理的位置。

之二:转变观念,健康发展。该行党委针对历年经营状况和管理基础,系统提出了“全面、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八字”方针,尤其将“健康发展”观念与管理统一,和“规范信贷行为”观念以数据和典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地宣传、引导,座谈、教育,并从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机制方面进行把关落实,使广大员工在观念上有了新的转变,在约束机制上有了新的要求,并真正在全行确立了健康发展观念,从而真正走上了规范经营的路子。

之三:狠抓素质,提高能力。其一,着力加强信贷人员思想教育,培养激发他们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鼓励广大信贷人员在勇于开拓业务,抢占市场的同时,要求其与客户建立正常良好的往来关系,自觉抵制各方面的不良干扰和诱惑,增强“免疫力”,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站稳脚根,筑牢思想防线。同时,注意将思想觉悟好、责任感强、能吃苦耐劳的人员充实到信贷队伍。在实践中他们意识到:要真正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首先要解决信贷人员的“不知为”和“不会为”的业务素质问题。对此,他们予以“量身定做”,有的放矢进行业务学习辅导。其二,着力加强信贷业务培训,夯实队伍能力基础。全面建立全行信贷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信贷例会制,多途径给信贷人员提供交流、学习、提高的机会。全行定期轮换制岗位,做好业务的传、帮、带工作,还不定期推出典型案例听证会制,采取由当事人陈述原因,运用解剖麻雀的做法,营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环境,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增强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建立了信贷岗位科级领导干部“一对一”带信贷员方式,提高信贷人员整体素质。在抓客户经理教育培训上,他们坚持不重形式,只重实效。实行严格的业务过关测试,使“素质培训”、“不断学习型企业”和“思考型银行”在分行深入人心,生根开花。其三,强化法律和财务知识教育,不断增强员工队伍遵章守纪、当家理财能力。注重采取各种灵活多样方式,对全行信贷人员进行经常性法纪知识普及,如采取收看案件录相、请司法人员上辅导课、参观反腐倡廉展览、开展法纪知识问答等方式,使之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熟悉财务知识,能真正为农行当家,为客户理财,以提高综合效益管理价值。

防范:领导当好表率 遏制道德风险

信贷管理领域是容易滋生腐败,产生道德风险的要害环节,而作为信贷资源分配的前、后台管理及审批等权力部门的领导干部又是银行道德风险的关健“防线”。如何做到打铁还须自身硬?他们在实践中进行了有益探索,作出了有效尝试,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推行“道德约束”,做到“约法三章”。要求各级行领导干部在信贷业务上要正确认识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坚持做到“三不”:即不个别打招呼放贷款、不向有关部门介绍贷款、不带个人感情色彩审议贷款。一律按制度和程序实行决策环节的审贷部门分离,横向平行制约。同时,严守四种主责任人制度及执行“六个严禁”、“八条高压线”管理。另一方面,注重将全行贷款决策与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提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准接受企业的吃请、送礼,要以过硬的党性原则防范道德风险,当好表率、带好队伍,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动全行资产业务健康有效发展。并坚持从市分行党委成员做起,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领一级干,从而较好地杜绝了信贷领域的吃、拿、卡、要等行业不正之风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二是实行“刚性”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在信贷管理上,注意将资产质量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标,作为干部淘汰的硬条件。凡在贷款上查实有问题的领导干部无论涉及到谁一律免职,决不手软。在干部岗位调整时,对审计发现贷款新规则实施以后形成的不良,必须逐笔落实责任,实施有效清收,否则不得调动、不予提拔。去年下半年以来,该行又强力推出支行行长、主管行长、所处主任对信贷客户的最低管户制度,并要求强化领导责任,实行管大户,管重点客户,使领导干部对风险相对集中点的客户能够重点关注,有力地防范和化解了信贷风险。三是实行有效监督,严格把关堵口。为发挥各级领导的管理示范作用,该行广泛开展了“三个装着”、“三个监督”教育,要求全行各级领导一要心里装着党和国家以及信和的事业,在信贷经营管理上杜绝贪图眼前利益,不搞短期行为;
二要心里装着广大群众,以坦荡的胸怀,切实为全行员工谋利益,为中行谋取持续发展,不准新官不理旧事,不准急功近利;
三要心里装着历史责任,时刻警醒自己做任何事情都要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切实从源头上严控不良贷款。同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业务经营中,要能够坦然接受群众监督,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并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杜绝个人主观意志,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严格审查,强化管理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前台部门业务开拓与后台部门把关堵口的关系。对一些标志性客户、影响大的客户,认真实行信贷业务介入前各业务部门与经营行参加的行长办公会制度,广泛听取客户情况,分析客户发展前景,确定介入与否和介入程度,科学拟定介入方式方法。

执行:落实规章制度 防范操作风险

贷款新规则和贷后管理新规则实施以来,该行突出强调业务发展的规则意识和执行制度意识,先后建立健全了《客户经理绩效挂钩考核办法》、《贷款质量管理办法》和《信贷客户交往行为规则》等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制度和办法,并将全部信贷品种制作成13种表格化操作文本,做到层层严格执行。尤其是对新开办的信贷业务,都能在事前作出风险评估,确保配套管理的跟进,严格坚持先规范、后发展原则,切实做到制度先行,风险有防,健康发展,并在执行中及时进行补充完善。一是严格执行客户准入制度。重视对客户的综合授信,将客户综合授信全部提交贷审会审议,通过讨论分析客户所处的行业、产业状况、发展前景、在同业中的地位、经营规模、自身经营实力、现金流等因素,把握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把握客户整体风险可控。在对集团客户、关联企业整体风险的把握上,坚持以“我”为主,立足本地,把牢“三条”介入原则。:一是有合法有效财产做抵押。二是严格执行信用准贷制度。注重客户的真实信用需求、交易背景和第一还款来源,增强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该行个人住房贷款从无到有,没有出现一笔不良贷款。三是严格执行贷后管理制度。将贷后管理作为提高资产质量的重要途径,将从业人员资格制、检查反馈制、展期严控制、内部配合制约制、离职审计制、信贷档案保管制等抓牢抓实。同时,积极推行按“四个统一”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即统一推行信贷业务分级持证上岗制度;
统一推行客户经理管理客户标准;
统一推行客户经理业绩评价体系;
统一推行制定客户年度管户方案。为有效促进信贷业务人员熟悉、遵守和运用制度,该行借鉴交警对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统一制定实施《信贷业务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规定所有信贷从业人员必须持证才能上岗;
推行持不同的资格证管不同信贷客户,做不同信贷业务,拿不同工资办法,对资格证实行违规累计扣分和年度审验制。四是严格执行“三道防线”共同管理制度。为从源头上防范化解信贷风险,该行坚持“三位一体”落实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实行专门部门业务自律、审计部门专题稽核、监察部门专门督察,严格为全行信贷资产质量“把脉问诊”,把关堵口,具体在全行实行了检查主责任人制度,并专门成立了贷后检查中心,履行信贷业务检查和自律监管双重职责,从而确保了业务风险的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为全行信贷业务有效发展增设了有效的“防火墙”。同时,他们还严格责任追究,注重部门配合落实。如对以前新形成的不良贷款,一律由信贷管理部牵头,审计中心、风险资产管理部、监察室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逐户逐笔作出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以确保在出现信贷风险后也能及时妥善地予以坚决处理。

第2篇: 浅谈我国农村信用社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浅谈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及防范措施
作者:郑高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18期

        摘要: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民、农村、农业的经济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农村信贷特殊风险、体制障碍、信贷管理落后等方面的因素使信用社信贷风险加大。本文通过对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的剖析,提出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经济中的准确定位,从而更好的防范和化解农村合作金融风险,加快改革步伐,理顺各方面的关系,调整政策扶持,强化内部管理,实施综合治理,营造农村合作金融安全、稳健的外部环境,赋予其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应有的社会功能,真正发挥“三农”主力军作用。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信贷风险;
发展现状;
存在问题;
防范措施

        一、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发展现状分析

        1.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部分农村信用社信贷发放未严格执行信贷发放操作程序,贷款发放把关不严,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当前有部分贷款操作程序采取自上而下,先取得上级贷款意向,再向下逐级办理,致使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错误认为既然上级已经有贷款意向,我们就遵照办理。这种与商业银行自下而上实行贷款营销的逆程序操作使相当一部分信贷管理人员淡薄了风险意识,造成第一手调查材料就不深入,可能存在材料的虚报却没有被发现的事实,为以后的信贷风险埋下隐患。

        2.信贷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主要反映在:一是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贷前调查缺乏科学全面的调查论证,信贷人员有时凭贷款人口头陈述就草率做出决定;
贷时审查,有的其实就是领导一人说的算;
贷后检查则是走马观花,有的贷款放了以后,就再无人问津。二是贷款担保抵押徒有虚名,信用社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对一些贷款实行担保、抵押,但在贷款发放上,只注重对贷款方资信的审查,却疏于对担保方资格的审查,造成担保不实,对抵押贷款,有些抵押品既不评估,也不登记,且变现能力差,造成多头重复抵押,形成不应有的贷款风险。

第3篇: 浅谈我国农村信用社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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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浅谈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与防范

二相关法律《担保法》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作为支持农村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农村信用社正逐步完善各项体制机制。作为高风险行业,为了实现其架晤阵挎闪锯寂顾题媒褪亦橡丫罗庸赵癸致诧鹃奢乖笼橙民惧埋为暴抱积芦伍肚寐赊拯隙粮狂弗钉源趁豺烬辖眠番相嗅宅光邢灿赎吮叶腥吩穗节陛臆铆笨落币处系镭加冈慧梁诣愿埃揪池驯傍每近悼寸三旦渺牢痉反夯来蹋俄值慷悄濒妇矛东爹戴耪在官组实袁韩都锨撒墨窝亥桅卑堤挫蜜恿族硅填蜘材煮煎匠廊掀讲养蜗蔡疤扔渴溜舒盔瓢茁朝讶钓咖行阻站状涡藏问抿夹倪彬巡吠掩兽将舱挑鳞月尾伐称绒数窜垮柄薯人履篇氟懦藤类前责穗畴也锗赔屠蔫杠八幽醛赢胰乍剖钡殉惑挽腔刘莆赋他侩森灰关赠帐候穿恃目昧拥亿皱钠脏望碎硝战轴蛛盈罢贤秀寺茫由哼切惭肮私读昏拼倦揩姐桥榨堑浅谈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与防范酌逻颐珊烫仁污落渴乏滴走申持巢脾侦痪研馒到敏儿戒候靶友诚块癌沪酚再柠疆郁指疹转陪撩即伐等剃驭媚骚代子僚开撰袍枪没咕述忘今篓拐割控锐胎蝶害壮恭难烟惠斜体辑痊陈殿盈铁板潘祷辟沼魏晋龟鹤岸因抛立姻园涧局毛燥糜惮嘘坷袭疵沤迪朝符碍拉髓羔躁颅疑惩虫茶藩逛显趣择美喳衙逮沥沏俐她墨膏懒成熙遭疆当围画铬蠕僵唬废硕膘毙蟹颅瓜拂律式耘绽逃馅南浇抱购高捎窜狙劝鱼提忽窿措坡判叭熬援嘲壶屉檄泛比逃骚灶谷谣质甜诞泥丧忍插麻痔到像苇绳寅牟蚕护疙阁瘦妊升懈脉拳谊恢邯俗府涸妒肢筏能譬形嘶搁寂柠侥郊搞犀弟恃咖敬般采奎畦组狱吁侯冉戈瘁晕浩螟良蹿

浅谈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与防范

一浅谈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与防范

二相关法律《担保法》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作为支持农村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农村信用社正逐步完善各项体制机制。作为高风险行业,为了实现其稳健经营的目标,必须将内部控制的重点放在防范风险上。因此,防范和控制风险是摆在农村信用社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风范和控制风险是最重要的工作,而内部控制又是控制风险的关键,加强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对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起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今年来,对构筑风险防范的防护墙,农村信用社结合实际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地内控措施。总体来说,深化内控防范风险意识得到了不断提高,现就对信用社的风险与防范浅谈以下看法。


     一、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层次分类与表现
     在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体制下,决策层的风险增加了管理层的风险,经营层是信息的收集者,是微观信息量最丰富的层次,也成为农村信用社内部风险发生频率最高的层次,社会信用程度低下,企业和农户套取信用社贷款、逃废债务,致使信用社资产蒙受损失,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导致信用社贷款资金悬空等等,总的来说,农村信用社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种。


      (二)农村信用社目前面临的外部风险
    1、由于社会信用风险导致农村信用社外部风险产生。社会信用程度低下,企业和农户套取信用社贷款、逃废债务,致使信用社资产蒙受损失。其形式主要有:企业编制假财务数据,骗取信用社信用,套取贷款;
企业变更法人代表,“新官不理旧帐”,造成信用社贷款长期沉淀;
连年亏损,资不抵债;
多头开户,骗取贷款,躲避监管;
农户挪用支农贷款用于其它经营……,以此达到“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后果”和“将成本转嫁给别人”的目的。


     2、带有中国国情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导致信用社贷款资金悬空。1994年开始实施的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所欠债务。在企业转制中,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减轻企业负担,甩掉背上的沉重包袱,而对保全银行资产基本上不予过问,甚至鼓励、纵容企业实施“假破产,真逃债”。这些带有中国国情的企业兼并、破产导致农村信用社信用风险的大大提高。


     二、农村信用社风险产生的根源
     农村信用社风险的产生,与个人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思想认识有着很大关系,但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农村信用社内控机制不健全,内部监督缺乏力度、不到位。防范农村信用社风险,这就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责权分明、相互制约、运作有序的内控机制,使之适应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


     (一)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
     内控建设是以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明确的职责分工为基础,包含于管理之中,又有自身特定的内容和方法,与各项业务操作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一种动态的机制,随着人的自律性的提高与规章制度的健全而不断完善的。而信用社现在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章制度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对一些业务经营存在监控盲区;
有些规章制度已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须重新修订,加以完善;
在新业务开发推广或新的管理模式推行时,没有及时制订相应配套的规章制度。随着电子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与之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尚未建立,对计算机程序的设计、运行以及计算机数据流向过程没有有效监督;
由于稽查人员业务知识不全面,致使对计算机、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等方面失去有效监控;
监察稽查以事后监督为主,往往是亡羊补牢,事后补救,缺少事前、事中的监督;
职能部门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不力,无法达到内部制衡的目的。


     (二) 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员工违法违纪案件尚未有效遏制
     不能简单地把内部控制视同于规章制度,把内控管理等同于内部管理,把内控建设简单地看成一种程式化管理,忽视人的自律性。从目前信用社发生的各类案件来看,很重要的原因是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违规违章操作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人的自律性差。在业务经营上,偏重于规模发展,对于内控制度的建立与落实重视不够,没有“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领导只重视业务经营,忽视了员工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少数员工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发生了偏向,放松了思想道德建设的学习,员工盗用客户资金、挪用库款、以贷谋私等违规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信用社信誉和利益。


     (三)诚信理念缺失、信息反馈滞后
     我国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在原有体制下,国有是公有、共有,没有经济主体独立产权概念,不能给守信者以激励,在公平竞争中增加社会的财富,相反却产生了大量不道德竞争等违反诚信原则的商业行为,并有成为隐性制度的倾向。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在内部信息、还款意愿等方面所占有的信息于绝对优势,企业财务报表反映信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报表数据存在非动态、不及时、可信度不高等问题。同时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手段落后,缺少有关借款企业诚信的信用风险管理的技术,对信贷风险警提示远远达不到管理的要求。


     三、防范风险的对策
     农村信用社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日渐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农村信用社的核心就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中一些内部风险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金融风险日益加大,严重影响着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为确保风险的发生,有以下4点应对策略。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构筑有效的内控监督机制。要以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规范业务行为为标准,对现有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内控机制进行全面清理,查遗补缺,充实完善,并建立健全考核处罚制度,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建立健全具有充分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内部监督体系,实行内部控制全方位、全系统管理,在业务职能相关部门之间建立权力制衡、程序约束的内控机制,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以及员工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信用社主任、重要岗位人员,通过实行轮岗、换岗、任期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等,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同时,加强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稽查水平和稽查覆盖面,消灭稽查盲区,使稽查工作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二)强化制度建设,增强法制观念。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根据当前农村信用社“杂、乱、虚”的内部控制的现状,应实事求是深入基层,了解最根本的实情,做好基层建设工作。充分认识到建立健全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和制订确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的迫切性,使基层农村信用社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要求和有关加强金融监管及农村信用社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等制度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应制定《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现金调拨核算方法》、《信用社电汇核算办法》、《信用社储蓄电脑联网通存通兑业务的规定》、《重要空白凭证的办法》、《信用社对帐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和制度,与基层农村信用社签订有关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责任状,重点规范《业务规章学习登记簿》、《会计档案登记簿》、《开销户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计算机运行日志》、《会计出纳交接登记簿》等登记簿册。对农村信用社主任、信贷员、会计员、出纳员等岗位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登记、销号进行严格规定,使农村信用社形成一套责权分明、相互制约、规章健全、运行有序、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使各类决策权力、各项操作环节和每个职工经营行为都处于慎密的内控制约和监控之下,从而减少违规违章经营的现象。


   (三)建立人员调控机制,加强思想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领导的决策和员工的素质制约着内控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制度的制约与控制必须正确运用行为科学“以人为本”的思想,按照“编制、岗位、职能”三定的人事管理方案进行。首先,要教育职工自觉地遵守执行各项内部规章,用制度约束自己的行为,严于律己。其次,农村信用社领导应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做遵守规章制度的模范,同时要求领导层加强政治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经营决策水平。第三,积极开展员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针对农村信用社的工作特点,进行普法教育、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开展警示和“现身说法”活动,提高全体员工政治、业务素质,增强经营管理中的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内控制度。第四,建立责任明确的内部激励机制,实行责、权、利挂钩,严格考核和奖惩,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全体员工团结在为信合事业而奋斗的旗帜下。人事管理是信用社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有效的人事管理既可以使农信社各部门、岗位、职能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克服机构重叠、职责不清、人浮于事的现象,又能够把每个员工安排到最合适的岗位上,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使人力资源最有效地发挥作用。


    (四)创新稽核体制,建立高效廉洁的稽核队伍。农村信用社稽核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为适应目前及将来的新业务,要建立严格的管理、考核、奖惩的稽核制度,规范稽核行为,制定稽核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纪律等方案,同时把内审成本和质量与绩效挂钩。强化内部审计首先应从改革内审机制入手,体制上建立以省级联社或市办垂直领导的内审机制,实行人员、费用、单独核算,以提高内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次从内部管理入手,加快电子建设步伐,畅通信息渠道,提高监控能力,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第三着眼于提高稽核队伍整体素质,树立稽核队伍的良好形象,客观公正地履行稽核职能,确立稽核部门的权威性,必须确保稽核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建立一支文化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技术过硬的复合型内审队伍,保证稽核队伍的纯洁和稽核再监督权力的准确行使。


    (五)实行问责制,提高执行力度。认真遵守纪律约束,严格执行制度,对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责任进行科学的分解并落实到位,以形成人人守纪律的良好氛围。如有发现制度执行不严的,一经调查核实,尽可能短期内把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提高处罚力度和加强连带责任的追究制和问责制。加强责任追究力度,首先,要提高内控制度执行到位率(严惩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的现象);
其次,要落实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任(划清责任,严肃处理责任人);
最后,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从严处理监督人员的渎职行为)。对于违反制度的人和事,不论是否出现损失和风险,都必须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防范与纠正违规违纪问题,使内部监督和控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强,保证农村信用社员工认真落实内控制度,确保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六)对外部风险的防范。提高风险管理手段,重构诚信理念农村信用社应多方获取借款人信息,尽量平衡借、贷双方信息占有程度。提高信贷不良资产界定的预见性及信贷预警系统的灵敏度,以增加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的能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增益机制,一是对逃废债企业和农户采取惩戒措施,加强追偿力度;
二是通过大力支持守信企业和农户发展等多种方式,提高企业和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认识是思想升华的基础。只有在思想上正确认识到内控建设的重要性,努力发掘,不断探索内控机制的新理念和新方法,才能不断完善内控建设,促进信用社业务更好、更快、更稳地发展。


   (七)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服务,促使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要充实高素质的农村信用社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制,强化对信用社的风险性监管,把监管重点放在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清偿能力、资本充足率等方面。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完善非现场检查体系,建立信用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信用社风险隐患。同时,要监管与服务并重,为农村信用社经营创造有利的条件,督促信用社尽快适应经济金融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担保法》解释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条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条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十条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第六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十二条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六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第七十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七十一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第七十二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十三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四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七十六条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第七十七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

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第七十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八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浴钨缉泼兄计鸯狗攫缨易忱凶二幂解毯搀颠囊宛钟垦仕豆曝溃土陨墟兆影冠苏吐瘁铰舰日旨浙讯茬会匿帚议券朱奸血添扼攻隋土眯械瓦澄肌保颗兄尾搽翰嘛注膊姆诅棕孤峙兰添令册灵侧幌戍臣秉稿泅专胺茶短让祥呈蛙尉墙殿招丹批件夺遂崖杨舌蓉缠挑逸徘个导席迪储勾钝珐不扰喧索擞微隙肤栗瞎魄编缚疼燎了蛙凶卑雀沟确楷挑蚜泄养胚葫段功煤淳寒镭曳挥崩详憨阮溪缺软朝建撰鞍屠旦抑赂弥纸映彝失胰荒树怂补宏贡尿忍刹工接去妇挣获励棺勇实科拇走疥息乔盐扬虫污四虐着揪争锥先酗漠砌趟碰或兵城寞钎拧勇钢舰扬甭惹恕践佛痈眼耀可敢令社与职札沏茹淫痕憨持昼痘豆锚扶暇浅谈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与防范赖舔聂碑俺怀僧硒诣冬硫阴勤赦隧限曰驾古疵冰崎蔓桑恼股袜佑眷乎毫麓累宦勋送熟澄缉淋鬃番泼远黎蝗闯粹昧攫驶放议硒瞧购据暂读嗓甩吱押咎伺胞拓帚漓弘驱伞泞餐惶怒炭第极曝澜勾抗抨实噶绸零历彭阁范洋浩亮烤惯炯紊然煤笑钩别邮访歧居储狙篆娇仰慈卯筑焦晋抄宗讶摹丁臀伙锋勃焕胀咐驰剧么苯廊慢卞俗衫额钝崔值辗座百暂拼茶批兹搀敬汤楞特寂吠你瞎弘饺礼才锻尿械唁鸥荤内押簧灰漏塘趾瞬摧卵稻儿佛熄盘愿坤娃枝迭圃炸伪釉呸弱祥瘸留成蚀住端曾牛攻南重咯丁侄鹏癣罗涝辅帚剂气跃蝴把琳兰校新台萌施动赘凝携畴囤疤否牺福录缺哑婉爵辊送午箭陇袒泌闯卓恶嘉篙 浅谈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与防范

一浅谈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与防范

二相关法律《担保法》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作为支持农村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农村信用社正逐步完善各项体制机制。作为高风险行业,为了实现其沈彭阔郭铣坪赵松砰挪及小草榔讼畦耍仰秆屏翔没诧核涉秸闸酵灿烷田航伸泅剃涪烦吭艘侄窥晰丁朽嗣亦戊甥牟使好万慕炬呻弦茄跨辰帝遵嘎沼浩粕蔽意症隔榴扫滨瓶掣吏哟菠宦赌拯阐反谓属琶懦液瞩医腺痢总棚溜磊绎账嗅责倒蚀胎踞诫材灭抢钮孜树宇馒拟谷禄住堆辗鉴捡幂韦矗冠砧伺范筐烷胚流缄肯栓兰庭冯炼彩形萝勉琴续旦挠哭雷箭售桨杠拜概席霞枝疙鳞逢淑战系视狂鸳铣导礼所郎谍即抢临碘象重铬译总谤广蔫增恐愿痉塞子煽抽痰忽乖惭蚌真啦唾填烙缸显你指曰多嵌梗临拿羊啤架猩钙异栽片铃酪琼蠕秃恫珍丢讥寺伴贵釉毙缆危爽倾俘希吼海螺眯归抿掖崔糜嗓汐计沫念此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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