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介绍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8-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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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介绍

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介绍5篇

第1篇: 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介绍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交材料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一、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二、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第2篇: 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介绍

附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信息表(1767N)

机构名称

南京工业大学谢菲尔德大学联合学院( Joint Institute of Nanjing Tech University and The University of Sheffield, Nanjing Tech University )

机构属性

不具有法人资格

机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黄 维

中外合作办学者

中方:南京工业大学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黄 维

外方:The University of Sheffield, UK(英国谢菲尔德大学)

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办学层次和类别

本科学历教育;
硕士研究生教育;
博士研究生教育;

外国硕士学位教育;
外国博士学位教育

学制

本科学历教育:4年;

硕士研究生教育、外国硕士学位教育:2年;

博士研究生教育、外国博士学位教育:3年

办学规模

1200人,每年1期,每期招生319人(本科学历教育273人,硕士研究生教育10人,博士研究生教育6人,外国硕士学位教育20人,外国博士学位教育10人),其中,本科学历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在南京工业大学年度招生规模内统筹安排。

招生起止年份

本科学历教育:2016-2020年(每年1期);

硕士研究生教育、外国硕士学位教育:2016—2018年(每年1期);

博士研究生教育、外国博士学位教育:2016—2019年(每年1期)

招生方式

本科学历教育: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并符合相关招生录取规定和要求;

硕士研究生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统一研究生招生考试,并符合相关招生录取规定和要求;

外国硕士学位教育、外国博士学位教育:自主招生(招生标准应当不低于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在英国的标准)

开设专业或课程

本科学历教育:化学(070301H);
材料科学与工程(080401H);
数学与应用数学(070101H)

硕士研究生教育、外国硕士学位教育: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博士研究生教育、外国博士学位教育:材料科学与工程

颁发证书

中方:

本科学历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硕士研究生教育: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
博士研究生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
外国硕士学位教育、外国博士学位教育:无

外方:

本科学历教育:Bachelor of Science in Chemistry,Bachelor of Science in Material Physics,Bachelor of Science in Financial Mathematics

硕士研究生教育、外国硕士学位教育:Master of Science in Polymers for Advanced Technologies

博士研究生教育、外国博士学位教育:Doctor of Philosophy

审批机关

教育部

许可证编号

MOE32GBA02DNR20161767N

许可证有效期

2024年12月31日

制表时间:2016年4月

第3篇: 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介绍

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2018年6月19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批准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终止的通知》。

办学方式

一是学历教育项目,必须通过统招考试,填报志愿,毕业后分别获得中外双方学校颁发的文凭(如:清华大学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合作举办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一是非学历教育项目,无须填报志愿,参加学校自己举办的入学考试即可。中方学校修得相应学分后,通过语言考试后再被合作学校录取,毕业后获得外方学校颁发的文凭(如:中国农业大学与荷兰万豪劳伦斯坦瓦格宁根大学(原荷兰劳伦斯坦国际农学院)合作举办园艺专业非学历项目)

注意:就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若该项目未能获得教育部审核认证,即不能承认该项目所获学历。

教育层次

一是本科段教育,也分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考)和自主招生,(如:中国农业大学与美国科罗拉多大学丹佛分校和健康科学中心合作举办传播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统考和自主招生各占50人。)

二是硕士段教育,参加高校组织的自主招生考试,学生修完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后,可获外方高校的硕士学位证书;教育部中留服对学位证书可做学历学位认证;中方高校的结业证书。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美国西雅图城市大学合作举办的MBA学位项目

还有一种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是双学位,颁发外方高校硕士学位证书,同时还可以申请国内高校的硕士学位证书,同时教育部中留服还可以做学历学位认证。(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国国家企业管理教育基金会合作举办企业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三是博士段教育,博士段教育从层次只有一种,毕业后颁发外方高校的博士学位证,教育部中留服会做学历学位认证;(如:中国人民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管理学博士学位教育项目)

办学主体

一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温州肯恩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等大学)

二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新泽西理工大学工程管理理学硕士;北京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中国社会工作文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一般情况下也归为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评估和管理一般由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进行。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第4篇: 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介绍

非独立设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体制初探 ——以浙江科技学院中德工程师学院为例

夏建中

【摘 要】摘 要: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依托于国内一所大学、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它既接受中外合作办学联合管理理事会(委员会)的领导,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又同时受所依托母校的二级管理,因此,其管理体制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又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在资源配置上为节约成本,它必须与所依托母校的其他二级学院资源共享,同时也必须具有一定数量自身所属的独立性资源。理清学院与各方的关系,处理好一般和特殊的矛盾,对学院的发展至关重要。

【期刊名称】浙江科技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027)005

【总页数】5

【关键词】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体制

随着全球化发展步伐的加快,世界各国的经济越来越紧密地相互影响与依存,对具有国际化视野、通晓国际事务规则和具备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国际化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作为人才培养的排头兵,高等教育必然要承担起培养参与国际竞争的人才的重任。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通过各种形式、手段与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密切合作,借鉴和引进合作院校的教育理念、课程体系、教学模式、教材、管理手段、评价模式及师资等,有利于利用这些优质资源培养国际化人才;同时,也可以利用合作办学资源,根据学校的定位与特点来建设特色学科和专业,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1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几种形式

1.1 几种形式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可分为三类[1-2]:第一类是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第二类是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第三类则是一般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独立设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形成合作机构的独立法人财产,具备法定的办学条件,独立承担办学的责任。这种办学机构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享受独立的办学自主权,内部实行董事会管理制度;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一般依托于一所大学,由学校与外方合作院校共同创办且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学校下属的二级学院,实行二级学院运作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外双方根据契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共同完成某一个或几个合作专业的办学任务,大多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都是依托于大学的某一相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执行管理。

1.2 浙江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

浙江科技学院(以下简称浙科院)与德国高校开展教育合作已经有30年的历史,在这30年的合作中,学校全面借鉴德国应用科学大学(FH)的办学模式和办学理念,把德国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的先进经验根植到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中,为国内的经济建设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工程技术人才。作为双方合作的典范,浙科院与德国十几所高校建立了联合培养中方本科学生的项目,该项目学生在浙科院就读两年后再选派到德方合作院校就读,最终成绩合格颁发中德双方学校的文凭。项目实施十几年以来效果显著。

除了与德国的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之外,近年来浙科院还加大了与其他教育发达国家的合作,这其中有与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州合作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中澳班”,以及与法国塞齐-蓬多瓦兹大学合作的土木工程专业“中法班”,这两个班即属于典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以在国内就读为主,教学体系和师资从合作方引进。

另外,还有与美国数所大学合作的经济管理专业和土木工程专业的“中美班”,这类项目以招收海外留学学生为主,学生有机会在两年后选派到美方合作院校就读。

作为浙科院中外合作办学的巅峰之作,中德工程师学院于2014年2月得到教育部的批复成立,成为浙江省首个本科层次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德工程师学院是浙科院与位于德国石荷州的吕贝克应用科学大学和西海岸应用科学大学紧密合作的办学项目。中德工程师学院的成立是浙科院在中德高等教育合作与交流领域的又一巨大成果,也将进一步深化浙江省与德国石荷州在科技、经济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学院借鉴德国应用科学大学的育人理念、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评价体系、教学管理模式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师资1/3以上为德方教师,注重专业理论教学与企业实训的结合,以增强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为中德两国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跨文化交流能力、大胆革新、个性鲜明的卓越工程师。今后,所有专业都将引入德国高校通用的专业认证体系,并通过德国专业认证机构的专业认证。

2 中外合作办学二级机构的管理架构

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二级机构一般依托于一所大学,由学校与外方合作院校共同创办且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学校下属的二级学院,实行二级学院运作制。

中外合作办学二级机构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财务上和资产上不能充分地独立自主,但仍然是一个独立的办学体,需要独立地制订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独立地进行教学过程和人才培养,独立地招聘师资人才和管理人才等,因此,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参照高校二级管理机制进行管理。但这个机构又不能完全等同于高校一般的二级学院,在接受中方大学的领导的同时,外方院校也要根据协议的规定,承担起参与管理的职责。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二级机构的管理架构一般由三个层面组成,其中最顶层的是决策层面,一般由中方和外方共同成立一个联合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以下简称联管会),作为机构的决策层和最高权力机构。联管会一般由合作双方校长和二级机构的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对战略发展层面和执行操作层面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如制订和修订机构的章程、对学院的战略规划作出决定、批准学院的年度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等。第二个层面是执行机构,一般叫作院务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负责执行联管会作出的决议决策,以及学院日常的事务管理。第三个层面即为学院下设的事务性机构,如负责教学事务、学生事务、行政事务、学术事务等方面的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学院各项事务的执行。

3 办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大学,具有几乎完全的独立自主性,因此,中外合作办学的内部管理体制问题主要还是体现在非独立设置的合作办学二级机构中[3-4]。

中外合作办学二级机构在中方学校里都是作为一个二级学院存在,由于牵涉外方的教学和管理参与,因此,其管理架构和机制与普通的二级学院又不完全相同。另外,中外合作办学二级机构一般都会有两个以上的合作专业,这些合作专业同时依托于中外双方大学里的相同专业或相关专业,因此,在办学过程中除了接受双方学校的指导之外,还不可避免地要和这些相关专业及所属院系发生关系。

由此可见,由于其参与各方的多样性,以及各方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内部管理方面会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5],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对办学的效益和进程都将产生显著的影响。

3.1 外方师资派遣问题

对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根据教育部要求,一般外方需承担一定数量的课程授课任务,在合作协议中会明确外方承担授课任务等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外方为了承担课程授课任务,必须安排教师赴华授课。这些授课教师有些是外方已有教师,有些是专门招聘的教师,相对来说,专聘教师更利于教学,他们更安心于长期驻华,但成本相对也会增大;派遣原有教师来华授课,因他们本身在原学校已经承担教学任务,多数都是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在一两个月内完成一门课程的教学,这样的安排对教学质量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影响。

3.2 实践环节教学安排问题

工科专业的实践环节教学也是外方必须承担的教学任务之一[6]。实践环节教学包括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对于实验教学,一般在中方学校的实验室完成,对于实习和毕业设计的指导,一般会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学生由外方教师指导,一部分学生由中方教师指导。由外方教师指导的,可以在国内企业也可以在国外企业完成,在国外企业完成的会涉及费用承担的问题,在国内企业完成的,会牵涉外方教师与国内企业(中资或外资皆有可能)的交流和沟通联系问题。

3.3 与所依托母校资源共享问题

大部分中外合作办学二级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都要共享学校及其他二级学院的资源,包括师资、实验室、教学场所等,如果不能得到积极的配合,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学院的发展步伐。

3.4 学科建设及中方教师学科归属问题

国际化人才的培养过程不能简单理解为纯粹的教学过程[7],对于学院独立的一支专业师资队伍,身为高校教师,同时负有教学和科研任务。以科研反哺教学是提高教学水平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必由之路。因此,学院的教师要参与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这就涉及学科归属问题。同一所大学内,相同学科的教师都必须共享同一个学科平台,而作为中国大学的特色,学科和行政并没有完全分离,学科建设的任务多由二级学院牵头组织完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作为新建学院,在与其他二级学院共同参与学科建设工作、共享已有学科平台时,如何避免在资源、资讯、权益等方面的失衡,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3.5 教学管理问题

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是借鉴和引进外方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管理机制、质量监控体系、评价机制等,因此,无论在教学上或者在管理上,都会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特色[8]。在课程设置、教学模式、评价机制等方面或许会和中方学校现有的管理制度相冲突。如何处理好这些冲突、矛盾,既不违反规定又保持自身特色,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3.6 二级管理问题

在二级管理决策机制上,国内二级学院通常是以党政联席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则通常由中外成员组成的联管会进行决策。一方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作为学校下属的一个二级学院,势必要纳入学校的二级管理范围,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办学指标,同时也享有一定的二级管理职权,有一定的独立自主的办学权限[3]。另一方面,它又不同于普通的二级学院管理,因为外方的参与,它同时要接受中外双方共同组成的类似联管会的管理。联管会作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学院的最高管理权,如何处理好学校二级管理与联管会管理之间的矛盾,在管理机制中也是一个不能避免的问题。

3.7 短视化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由于与外方签订的协议都有时限性,因此,对于管理团队来说,很容易造成短视效应,缺乏长期性发展规划。

3.8 对合作办学认识问题

对中外合作办学的作用、地位认识不一致,导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边缘化和低质化,在大学里不能进入主流学院行列。由于合作办学学费都较普通班高,有的甚至错误地把它等同于花钱买学上。

4 合作办学二级管理探索

针对目前非独立设置中外合作办学二级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有必要开拓思路,统筹兼顾,敢于创新,这样方能克服先天上存在的缺陷,对症解决问题。

4.1 细化协议,明确责任

签订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时,尽量考虑周全,尽可能细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经济上要明算账,明确各种费用的承担方。例如,关于德方师资的问题,在合作协议中最好能明确来华授课教师的类型及授课方式和时间,否则可能会出现外方为节约成本而影响教学质量和违反正常教学规律的事情。

4.2 重视实践环节教学

在实验室建设方面,虽然实验室是建在中方校园内,但外方须对实验室的配置要求、实验方案、实验教学承担指导职责;在实习环节上,中方教师的指导不存在问题,对于外方教师在国内企业的指导,由于外方教师对国内企业并不十分熟悉,最好中方能配备一位专职助教,以解决外方教师与国内企业的交流与沟通问题。

4.3 加强协调,做好资源共享

由于所合作的专业通常在学校已存在相同的或相关的平行专业,因此,在教学资源上完全可以共享而不必进行重复建设。首先,在师资上,合作办学二级机构可以建立起一支独立的专业教师队伍,但也没有必要全部都自身重新建设,可以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方式,也就是说一部分可以自己独立招聘,一部分则可以利用相关学院和专业的已有教师,分配一些教学任务给他们。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办学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教师资源的利用效益,节省学校的教师编制。其次,在教学硬件上,要避免重复建设,对于已有的相同的实验室资源,可以和相关学院和专业共享,原来没有的再考虑新建。要充分发挥学校已有资源的利用率,让这些学校资源为中外合作办学服务,提高办学效益,因此有必要在学校层面设立一个协调机制,以协调合作办学机构和其他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和权益分配问题。

4.4 保持特色,守住底线

一方面,对于合作办学中的一些规定,如果和学校现有规章制度有冲突的时候,在不突破底线的情况下,要求中方学校能够采取更为包容的态度,支持合作办学的特殊性。要做出特色,就有必要突破一些常规。另一方面,毕竟合作办学是在中国的土地上办学,要发放中方的文凭,因此,其行为准则不能突破中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底线,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培养计划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要保持一定的课时数;在合作办学的师生中,必须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等等。

4.5 求同存异,共同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二级机构由于是依托于大学,在机构上都作为大学的一个二级学院存在,是在大学的领导下办学,因此,必然跳不出中国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办高等教育的思路和管理模式,在二级管理中,如果不进行创新和改革,其结果必然导致办不出特色,无法吸收外方先进的办学理念,也就失去中外合作的意义。因此,合作双方学校都有必要赋予联管会相当的自主权,这也正体现了合作办学机构相比于其他二级学院的特殊之处。实际上,因为联管会成员里有中方校级领导的参与,因此,联管会的决策思路实际上也代表了学校的决策思路,行使了学校对学院的管辖权。比如,在联管会上作出的重大决议,一般都会得到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的认可和默许,如果与学校的思路相冲突,则不可能在联管会上通过。

4.6 加强规划,着眼长远

虽然中外合作办学在协议上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但这个时效一般都不会太短,因此,有必要制订5年以上的发展规划,在专业数量、在校生规模、师资队伍等方面制订出预期的发展目标,规划着眼于学院未来的发展潜力,力保双方的合作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4.7 学校重视,形成合力

中外合作办学二级机构作为一所大学里不同于其他二级学院的一个特殊学院存在,由于其具有教育教学改革的示范性和良好预期,学校应该制定特殊的支持政策,在一些政策上给与倾斜,在资源上给与保障;同时,其他的二级学院,特别是有专业关联的二级学院,不能带着竞争的思维去看待这个机构,相反,更应该抱着合作、双赢的态度,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总而言之,中外合作办学二级机构在管理上,既要考虑中方学校的统筹性,又要考虑中外合作的特殊性;既要有必要的约束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只有这样才能在中外合作协议框架的基础上,提高办学效益,提升办学质量,办出特色,办出名气,培养出真正具有国际化视野、通晓国际事务规则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高层次卓越工程师。

5 结 语

作为中外合作办学二级机构,在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要同时接受中外双方高校的共同管理,因依托于中方母校,还要同时满足中方教育主管部门及中方学校对办学的具体要求,因此,在管理机制上要不断地研究与探索[4],不断地追求卓越,要处理好特殊和一般的关系,群体和个体的关系,中方和外方的关系,理顺好这些关系,对中外合作办学的二级学院之发展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 王凤兰.中外合作办学的动因及发展对策[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2):32-37.

[2] 申俊龙,高山.对中外合作办学问题的理性思考[J].大学教育科学,2006(1):78-81.

[3] 陆劲松,丁云伟.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体制问题的思考[J].江苏高教,2002(1):80-82.

[4] 顾美玲.关于加大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力度的思考[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2):59-64.

[5] 赵素波,岳好平,周清明.我国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综述[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2):154-156.

[6] 熊静漪.中外合作办学课程体系设置研究[J].教学研究,2011,34(5):18-21.

[7] 夏蓓蓓.中外合作办学中教师专业发展共同体的构建[J].高教探索,2015(5):113-116.

[8] 林金辉,刘梦今.论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建设[J].教育研究,2013(10):72-78.

doi:10.3969/j.issn.1671-8798.2015.05.005

第5篇: 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介绍

中外合作办学
作者:薛梅
来源:《求学·理科版》2013年第05期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国留学已经不像20世纪七八十年代那样,令人遥不可及。如今中国留学生遍及世界各地,而留学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中外合作办学(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就是其中之一,这种通过国内高校(教育机构)与国外或港澳台高校进行合作,引进它们先进的教学理念及课程,为中国学生提供国际化教育的办学模式,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被称为不出国门的留学。实践证明,中外合作办学不仅成为中外教育交流的桥梁,更为求学者提供了除国内公立大学、民办大学、出国留学之外的又一深造途径。目前为止,国内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和项目已逾千,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在众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办学层次差别大,招生规模及入学门槛不尽相同,文凭的含金量也各有高下,因此这里有必要为有意选择中外办学的考生和家长,介绍一些中外合作办学的利与弊。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类型

        中外合作办学分为两种类型,一个是机构,如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这类“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和自己的校舍,以“院校”形式进行招生。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国内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只有这三家。其他都属于“项目”,所谓“项目”,可以用“专业”代替,因为他们在招生时,大多数以某个专业来进行招生。项目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国高校的二级学院,此种形式较为正规,有的参与计划内招生,同时也自主招生,如上海理工大学中英国际学院、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学院、东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国际学院等;
有的只是自主招生,以这种形式招生的“专业”很多,大多数的国内高校都或多或少的有中外合作办学的自主招生“专业”。第二种是某个专业与国外高校合作办学,这种形式中有的参与计划内招生,如首都医科大学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
有的只是自主招生,以自主招生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还分为学历教育和学位教育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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