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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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5篇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篇1
关于印发《***镇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镇委员会
2011年6月6日
***镇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
第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原则上,5人以下(含临聘人员)的部门可配1名正职干部,6-10人(含临聘人员)的可配1正1副,10人以上(含临聘人员)的可视情配1正2副;
已超职数配备的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消化。
第五条 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胜任工作职位要求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敬业,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团结同志。
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㈠ 提拔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担任中层副职一年以上;
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㈡ 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㈢ 身体健康。
第二章 任职程序
第七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程序,由镇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人事方案,报镇党委集体研究通过。对提拔任职的中层干部,需征求镇纪委、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㈠ 沟通方案。在人选酝酿基本成熟后,部门分管领导与镇党委组织部门沟通方案,报经镇党委研究同意后进入下一程序。
㈡ 民主推荐。参加中层干部民主推荐会议的人员主要有:一是所在部门全体干部;
二是相关村(居)及镇直单位5名左右的负责人。民主推荐得票率应达到参加民主推荐人数的50%及以上,才能作为考察人选。
㈢ 组织考察。对民主推荐产生的拟任用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突出考察工作实绩。考察组成员至少由两名中共党员组成,结束后必须形成考察材料,由考察人签名对材料负责。
㈣ 任前公示。镇组织部门对拟任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上报镇党委。
㈤ 审核备案。镇组织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镇党委研究通过。
㈥ 任免。镇党委对中层干部任职进行发文,中层干部任职时间自镇党委研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轮岗交流
第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根据需要,镇党委可将镇中层干部跨部门交流。
㈠ 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6年的中层正职干部应轮岗或交流。
㈡ 工作性质特殊或工作专业性、连续性特别强的岗位,轮岗交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㈢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中层正、副职干部一般不再交流。
第四章 培养
第九条 要加大对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
㈠ 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锻炼选拔干部,始终保持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对中层干部的培养与任用要有中长期规划,并形成梯次。
㈡ 对镇机关优秀年轻干部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到农村、重点工程项目一线锻炼,今后拟提拔担任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一般应具有乡镇或基层一线工作经历。
第五章 交流、回避
第十条 镇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转任:
㈠ 在同一职位(岗位)任职10年以上的;
㈡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㈢ 不适合在本岗位继续工作的;
㈣ 因工作需要的;
㈤ 其他情形需要转任的。
第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㈠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㈡ 调整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
㈢ 出国(境)期超过半年的,以及出国逾期不归的;
㈣ 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离岗休息半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㈠ 被辞退的;
㈡ 因机构撤销,失去职位的;
㈢ 因机构调整,未重新明确职务的。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㈠ 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镇党委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镇党委组织部门,镇党委组织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研究批准,申请辞职人不得擅自离岗离职。
㈢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㈣ 责令辞职,是指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十六条 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
第七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中层正职待遇。每月实行岗位补贴,具体标准在每年考核方案中明确。
第十八条 中层副职待遇参照中层正职80%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镇机关中层正(副)职年底实行集中考核(考核方案另行制定),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中层干部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的各项规定、纪律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个人工作业务总结
本人于2009年7月进入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中正矿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测量技术工作,至今已有三年。
在这宝贵的三年时间里,我边工作、边学习测绘相专业书籍,遇到不懂得问题积极的请教工程师们,在他们耐心的教授和指导下,我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很到的提高,并在实地测量工作中加以运用、总结,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积极的参与技术培训学习,加速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测绘技术人员。
在这三年中,在公司各领导及同事的帮助带领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及工作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在工作态度方面,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能够主动寻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学习补充,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在公司领导的关怀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迅速的完成了职业角色的转变。
一、回顾这四年来的职业生涯,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参与了新疆库车县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的野外测绘和放线工作、点之记的编写工作、1:2000地形地质图修测、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提交成果《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2、参与了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项目的室内地质资料编写工作,提交成果为《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现已通过评审。
3、参与了《新疆库车县巴西克其克盐矿普查》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参与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查线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
最终提交的《新疆库车县康村盐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4、参与了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监测工作,项目包括:野外地质测量与室内地质资料的编写,提交成果为《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现已通过评审。
6、参与了《新疆博乐市五台石灰岩矿9号矿区勘探》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并绘制相应图件。
7、参与了《新疆博乐市托特克斜花岗岩矿详查报告》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并绘制相应图件。
通过以上的这些工作,我学习并具备了以下工作能力: 1、通过实习,对测绘这门学科的研究内容及实际意义有了系统的认识。加深对测量学基本理论的理解,能够用有关理论指导作业实践,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对测量学的基本内容得到一次实际应用,使所学知识进一步巩固、深化。
2、熟悉了三、四等控制测量的作业程序及施测方法,并掌握了全站仪、静态GPS、RTK等测量仪器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
3、掌握了GPS控制测量内业解算软件(南方测绘 Gps数据处理)以及内业成图软件(南方cass)的操作应用。能够将外业测量的数据导入软件进行地形图成图和处理。
4、在项目技术负责的指导下熟悉了测量技术总结的编写要求和方法,并参与了部分项目测量技术总结章节的编写工作。
5、在项目负责的领导下参与整个测量项目的组织运作,对项目的实施过程有了深刻理解。通过在项目组的实习锻炼了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工作中尚存在的问题 从事测绘工作以来,深深感受到工作的繁忙、责任的重大,也因此没能全方位地进行系统地学习实践,主要表现为没有足够的经验,对于地形复杂的地段理解不够深刻;
理论知识掌握不够系统,实践能力尚为有限。以上问题,在今后工作中自己将努力做到更好。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通过总结四年来的工作,我无论从工作技术上,还是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今后,我会在此基础上,刻苦钻研,再接再厉,使自己在业务知识水平更上一层楼,为测绘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篇2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
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
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
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
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
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 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
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考察人选主要是由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
第九条、民主推荐的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
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
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条、民主推荐。公司会议决定进行民主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程序的工作程序为:
1、预告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
2、干部职工民主推荐。
由公司考察组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员填写推荐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等。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干部职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
3、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进行统计,确定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考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终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职工民主推荐赞成票必须达到参加推荐总人数的1/3以上,否则不列入考察人选。
4、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要求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考察谈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谈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了解实际情况。
5、确定上会人选。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汇总考察结果,并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书面考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上会人选。
第十一条、组织推荐方式工作程序:
1、按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沟通酝酿意见,以及民主推荐结果和后备干部培养考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建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察工作。
2、组织考察、确定上会人选与民主推荐方式相同(第十条)
3、依照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组织推荐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公开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较多时,应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工作程序为:
1、公选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2、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
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4、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
5、会议研究和确定人选
6、行文宣布。
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2、可通过不同方式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3、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人的竞聘人选。
4、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
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
6、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四章 免职、辞职、降职、退出干部职务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能胜任现职的。
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
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
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8、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9、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 ,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
2、不准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4、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5、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
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篇3
**市中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更好地调动激发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完善选人、育人和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旨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育打造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和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管理得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 医院中层干部适用范围为受聘于医院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大科(科系)的正副主任、护士长、各临床医技类科室的正副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群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在依据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和群团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任用审批程序。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惟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坚持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风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完成以医教研防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团结同事,为多数群众认可。
(三)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以身作则,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奉献意识强,勤政廉洁。
(四)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须是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骨干,能团结和带领科室创新性开展工作。
(五)在岗职工并签署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员工,在本院相应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及以上,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现任职的中层干部经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论应为称职及以上,且符合续任或提拔任用条件的。
(七) 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八)副职晋升为正职,须有2年(含)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工作时间。
第六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一)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中级职称及以上职务;
3、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50周岁;
(三)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45周岁。
(四)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护士长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
2、工作五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特别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限制。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需要选任的对象,由院党政联席会确定任职资格的放宽条件。
第八条 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科、科教科、医患关系办、质控办、病案管理科、科教部、护理部、院感科中层干部的任用管理条件,比照临床、医技业务科室岗位负责人执行。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在医院院办、党办、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审计、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3年以上党龄要求,支部书记须有3年以上的护士长及以上中层任职工作经历,支部副书记须有5年以上的工龄。
共青团、工会、女工委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动议 (一)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院长提出增岗、补岗、调岗需求,分管院长向院委会提出汇报。(二)院党政联席会根据院委会建议,审议启动干部选拔任用流程(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三)人事科按照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安排,根据岗位需要、岗位职责,就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拟定初步建议方案。(四)初步建议方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报党政联席会会议,形成正式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不同情况和医院工作实际,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党政联席会会议听取推荐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常用方式。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干部换届或出现干部岗位空缺时,院内符合该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2人及以上)形成竞争关系者,原则上在任者和新任者均要进行竞聘上岗。
(二)竞聘程序 1、个人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员工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报名表在截止时间前交人事科,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人事科会同党办、院监察室进行资格审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审查结果,并公示资格审查名单。 3、竞聘上岗:竞聘演讲和答辩。 (1)竞聘演讲人员包括续聘中干岗位形成竞争者,新竞聘人员。 (2)竞聘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思路和保障措施(竞聘护士长人员,根据本人现所在科室的情况演讲)。
4、民主测评和推荐:在竞聘演讲会上,参会人员(中层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对每位竞聘演讲人员进行测评和推荐。
5、确定考察对象:
院党委会根据竞聘人员测评、演讲、答辩的情况,研究决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演讲答辩测评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新竞聘人员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按岗位职数与竞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考察程序
1、 由总支、人事科、院监察室组织考察。
2、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3、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4、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
(4)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5、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签字负责。
第十五条 意见征询程序
为确保纪检等部门在干部选拔任命过程中的监督和把关作用,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议前,人事科对考察对象作意见征询。
1、向医院监察室与纪检委员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在廉洁执业、法纪遵从、道德谨守方面等是否存在问题。
2、向医患关系办公室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三年来是否存在患者投诉、群众投诉,医患办需将相应情况如实书面回复。
3、向医院计生办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违反计生政策等行为。
4、人事科汇总相应意见征询的反馈并与书面考察材料一起汇总。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公示
1、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原则上必须全部成员到会,超过2名(含2名)未到会情况不讨论干部任免事务。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人事的院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以及意见征询反馈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超过党委会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5、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在竞聘和考察中,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七条 聘任 1、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党总支和行政予以聘任,聘期3年。
2、实行任职前谈话制度。由党总支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谈话。
3、所有干部进行任职前集体谈话,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4、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予续聘,不合格者不予聘任。如竞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空岗,可由医院指定负责人。新竞聘人员可竞聘正副职岗位,新提拔人员均为副职(正职空缺时,可主持工作)。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原则上需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不含试用期),并具备正职岗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本着个人意愿与组织需要相结合,根据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或不予聘任使用。
第四章 干部任期与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任职届期、交流调整与回避原则
(一)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聘任制,每聘期为一届,每届期
为3年,定期换届。
(二)中层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行政、后勤、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
3、在组织、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物资、采购、基建、设备、药学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2届(6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副职未交流者要进行分工调整。
(三)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用事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一)中干任职最高年龄限制
1、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2、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科室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任职的,可根据其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特点和工作需要,可担任相应专业业务指导、培训专员、质控专员、巡查专员等管理岗位职务,或在一些专项技术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待遇。
(四)免职、辞职、降职
1、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3、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拔任用工作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考察工作组。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医院党政领导为成员。
(二)中层干部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
(三)中层干部考察工作组由党办、人事科、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一)干部竞聘工作是一项关系医院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条件和程序,严明干部任用纪律。严禁在民主测评、推荐和组织考察中搞拉票活动,院总支纪检部门、及院监察部门要对竞聘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受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考核工作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考核,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客观、公正、真实的提供考核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篇4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调动激发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完善选人、育人和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旨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育打造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和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管理得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 医院中层干部适用范围为受聘于医院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大科(科系)的正副主任、护士长、各临床医技类科室的正副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群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在依据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和群团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任用审批程序。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坚持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风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完成以医教研防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团结同事,为多数群众认可。
(三)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以身作则,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奉献意识强,勤政廉洁。
(四)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须是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骨干,能团结和带领科室创新性开展工作。
(五)在岗职工并签署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员工,在本院相应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及以上,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现任职的中层干部经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论应为称职及以上,且符合续任或提拔任用条件的。
(七) 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八)副职晋升为正职,须有2年(含)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工作时间。
第六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一)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学部)、一级科目临床医技科室正职原则上应是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正高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副职原则上应是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中级职称或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职务;
3、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原则上正职具备正高技术职称,副职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50周岁;
4、正职任专业科室主任(含任科室副主任任职年限)时间3年及以上。
(四)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54周岁,副职不超过45周岁。
(五)大科(学部)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具有护理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副主任护师及以上职称;
3、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任科室(病区)护士长职务时间满5年及以上。
(六)科室(病区)正副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护士长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副护士长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护师及以上职称;
2、工作五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限制。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专科)的中层干部职数、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需要选任的对象,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确定任职资格的放宽条件。
第八条 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部、医患关系办、质控办、病案管理科、科教部、护理部、院感科中层干部的任用管理条件,比照临床业务科室岗位负责人执行。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在医院院办、党办、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审计、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3年以上党龄要求,支部书记须有3年以上的护士长及以上中层任职工作经历,支部副书记须有5年以上的工龄。
共青团、工会、女工委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动议
(一)院长办公会(党政联系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
配置情况,提出增岗、补岗、调岗需求并向院党委会提出建议方案。
(二)院党委会根据院长办公会(党政联系会)建议和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及换届规定,审议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三)党办会同人力资源部按照党委会意见,根据干部职位调整补充需要、岗位职责及换届规定,就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拟定初步建议方案。
(四)初步建议方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报院党委会决议,形成正式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不同情况和医院工作实际,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党委会听取推荐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院内或者本专业内进行,应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二)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
(三)中层干部换届或出现干部岗位空缺时,院内符合该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2人及以上)形成竞争关系者,原则上在任者和新任者均要进行竞聘上岗。
(四)新任中层干部原则上要竞聘上岗。
第十四条 工作程序
(一)任期满考评
1、现任中层干部述职:现任中层干部对照任期提出的工
作目标,认真梳理总结所做的主要工作,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职能科室负责人集中述职,其余科室主任、护士长在本科室述职。
2、民主测评:
(1)院务会测评:在参加院务会人员范围内进行全院现任中层干部测评。
(2)科室测评:中层干部述职结束后,现场进行任期满群众测评。
(二)竞聘程序
1、个人报名:
(1)现任中干: 根据本人意愿,填写好报名表交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挂网通报已申报人员名单。
(2)新竞聘人员:非现任中层干部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申报中层干部岗位,根据本人意愿,填写好报名表交人力资源部。
2、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会同党办进行资格审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审查结果,并公示资格审查名单。
3、竞聘上岗:竞聘演讲和答辩。
(1)竞聘演讲人员包括续聘中干岗位形成竞争者,新竞聘人员。
(2)竞聘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思路和保障措施(竞聘护士长人员,根据本人现所在科室的情况演讲)。
4、民主测评和推荐:在竞聘演讲会上,参会人员(中层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对每位竞聘演讲人员进行测评和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
1、院党委会根据竞聘人员测评、演讲、答辩的情况,研究决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演讲答辩测评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
2、新竞聘人员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
3、现任中层干部在民主测评和演讲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任期内德、能、勤、绩、廉情况和实绩确定是否续聘。形成竞争的岗位和新任中层干部要进行考察。形成竞争的岗位,按岗位职数与竞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四)考察
1、 由党办、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组织考察。
2、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3、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4、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
(4)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5、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签字负责。
(五)讨论、决定、公示
1、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除按照《医院会议制度》规定的医院党委会固定列席人员外,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列席院党委会干部任免专题会议。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医院党办、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院纪委就拟任干部做出廉政审查意见。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超过党委会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5、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在竞聘和考察中,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六)聘任
1、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党委和行政予以聘任,聘期3年。
2、实行任职前谈话制度。由党委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谈话。
3、所有干部进行任职前集体谈话,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4、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予续聘,不合格者不予聘任。如竞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空岗,可由医院指定负责人。新竞聘人员可竞聘正副职岗位,新提拔人员均为副职(正职空缺时,可主持工作)。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原则上需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不含试用期),并具备正职岗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七)本着个人意愿与组织需要相结合,根据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或不予聘任使用。
第四章 干部任期与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任职届期、交流调整与回避原则
(一)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聘任制,每聘期为一届,每届期
为3年,定期换届。
(二)中层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行后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
3、在组织、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物资、采购、基建、设备、药学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2届(6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副职未交流者要进行分工调整。
(三)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一)中干任职最高年龄限制
1、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6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2、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大科(科系)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3周岁。
4、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8周岁。具有高级职称,前两个任期考评位列护士长前1/4者,如岗位需要可续聘,续聘后每年考评为前1/4者可一年一聘至50周岁。
(二)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大科护士长,护士长、副护士长,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任职的,可根据其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特点和工作需要,可担任相应专业业务指导、培训专员、质控专员、巡查专员等管理岗位职务,或在一些专项技术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待遇。
(四)免职、辞职、降职
1、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3、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拔任用工作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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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考察工作组。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医院党政领导为成员。
(二)中层干部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办。
The 鑸 ┖ Lu ц繍鎵 Ku 徑 Juan?(三)中层干部考察工作组由党办、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
The Ning ︽潵鏇 village 鍟嗘満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一)干部竞聘工作是一项关系医院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条件和程序,严明干部任用纪律。严禁在民主测评、推荐和组织考察中搞拉票活动,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竞聘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The Chan у畻鍟嗗搧 Xi 撳簱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The 鍏 Fan 闆嗚 Geng changes the Fu Qi 珯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The 鐢 indigo 瓙 Cong ㈣ Chuai Fei Hun 粺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The 鐩 puts the 偦鍏 Chong Chen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The Qian Duo 櫥 Cong Ban €? 鍐 ?8、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The 鏁 inch Lu?(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受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The 鐗╄祫 Bi 勬簮(五)考核工作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考核,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客观、公正、真实的提供考核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篇5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调动激发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完善选人、育人和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旨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育打造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和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管理得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 医院中层干部适用范围为受聘于医院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大科(科系)的正副主任、护士长、各临床医技类科室的正副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群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在依据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和群团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任用审批程序。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惟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坚持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风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完成以医教研防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团结同事,为多数群众认可。
(三)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以身作则,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奉献意识强,勤政廉洁。
(四)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须是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骨干,能团结和带领科室创新性开展工作。
(五)在岗职工并签署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员工,在本院相应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及以上,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现任职的中层干部经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论应为称职及以上,且符合续任或提拔任用条件的。
(七) 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八)副职晋升为正职,须有2年(含)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工作时间。
第六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一)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中级职称及以上职务;
3、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50周岁;
(三)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45周岁。
(四)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护士长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
2、工作五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特别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限制。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需要选任的对象,由院党政联席会确定任职资格的放宽条件。
第八条 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科、科教科、医患关系办、质控办、病案管理科、科教部、护理部、院感科中层干部的任用管理条件,比照临床、医技业务科室岗位负责人执行。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在医院院办、党办、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审计、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3年以上党龄要求,支部书记须有3年以上的护士长及以上中层任职工作经历,支部副书记须有5年以上的工龄。
共青团、工会、女工委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动议
(一)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院长提出增岗、补岗、调岗需求,分管院长向院委会提出汇报。
(二)院党政联席会根据院委会建议,审议启动干部选拔任用流程(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三)人事科按照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安排,根据岗位需要、岗位职责,就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拟定初步建议方案。
(四)初步建议方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报党政联席会会议,形成正式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不同情况和医院工作实际,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党政联席会会议听取推荐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常用方式。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干部换届或出现干部岗位空缺时,院内符合该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2人及以上)形成竞争关系者,原则上在任者和新任者均要进行竞聘上岗。
(二)竞聘程序
1、个人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员工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报名表在截止时间前交人事科,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人事科会同党办、院监察室进行资格审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审查结果,并公示资格审查名单。
3、竞聘上岗:竞聘演讲和答辩。
(1)竞聘演讲人员包括续聘中干岗位形成竞争者,新竞聘人员。
(2)竞聘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思路和保障措施(竞聘护士长人员,根据本人现所在科室的情况演讲)。
4、民主测评和推荐:在竞聘演讲会上,参会人员(中层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对每位竞聘演讲人员进行测评和推荐。
5、确定考察对象:
院党委会根据竞聘人员测评、演讲、答辩的情况,研究决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演讲答辩测评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新竞聘人员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按岗位职数与竞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考察程序
1、 由总支、人事科、院监察室组织考察。
2、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3、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4、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
(4)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5、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签字负责。
第十五条 意见征询程序
为确保纪检等部门在干部选拔任命过程中的监督和把关作用,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议前,人事科对考察对象作意见征询。
1、向医院监察室与纪检委员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在廉洁执业、法纪遵从、道德谨守方面等是否存在问题。
2、向医患关系办公室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三年来是否存在患者投诉、群众投诉,医患办需将相应情况如实书面回复。
3、向医院计生办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违反计生政策等行为。
4、人事科汇总相应意见征询的反馈并与书面考察材料一起汇总。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公示
1、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原则上必须全部成员到会,超过2名(含2名)未到会情况不讨论干部任免事务。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人事的院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以及意见征询反馈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超过党委会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5、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在竞聘和考察中,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七条 聘任
1、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党总支和行政予以聘任,聘期3年。
2、实行任职前谈话制度。由党总支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谈话。
3、所有干部进行任职前集体谈话,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4、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予续聘,不合格者不予聘任。如竞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空岗,可由医院指定负责人。新竞聘人员可竞聘正副职岗位,新提拔人员均为副职(正职空缺时,可主持工作)。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原则上需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不含试用期),并具备正职岗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本着个人意愿与组织需要相结合,根据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或不予聘任使用。
第四章 干部任期与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任职届期、交流调整与回避原则
(一)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聘任制,每聘期为一届,每届期
为3年,定期换届。
(二)中层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行政、后勤、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
3、在组织、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物资、采购、基建、设备、药学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2届(6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副职未交流者要进行分工调整。
(三)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用事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一)中干任职最高年龄限制
1、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2、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科室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任职的,可根据其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特点和工作需要,可担任相应专业业务指导、培训专员、质控专员、巡查专员等管理岗位职务,或在一些专项技术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待遇。
(四)免职、辞职、降职
1、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3、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拔任用工作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考察工作组。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医院党政领导为成员。
(二)中层干部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
(三)中层干部考察工作组由党办、人事科、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一)干部竞聘工作是一项关系医院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条件和程序,严明干部任用纪律。严禁在民主测评、推荐和组织考察中搞拉票活动,院总支纪检部门、及院监察部门要对竞聘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The 鎶 mat 娂鏉冮 "Wan?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The 鎻愪粯 Ma 愯 hangs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The 鐗╂祦 Zhou ℃暟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The 鍏 spoils the 仈 strand у搧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The 鎷嗙 鎷e彇8、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The 鎶ュ叧 Chen?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The Qi ﹁締 Mei 呰 sprinkles(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受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The Xi 樼幇 Lu arch 鑰 ?(五)考核工作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考核,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客观、公正、真实的提供考核材料。
The 閰嶉€? Juan ?第六章 附 则
The Qian 熷純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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