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优秀范文】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8-0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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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优秀范文】

有关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5篇

有关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篇1

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为确保“四乱”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推进,取得实效,我局收到文件后及时召开全局干部会议,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成立了单位一把手为组长的“四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

  四乱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根据《中共xx县委办公室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四乱”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委办发〔XX〕36号)精神,现将我局开展“四乱”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
  为确保“四乱”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推进,取得实效,我局收到文件后及时召开全局干部会议,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成立了单位一把手为组长的“四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整治重点、工作步骤、工作措施以及“四乱”的危害,并要求全局干部提高法纪意识和规矩意识,查找自身在“四乱”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整改,在思想上做到自我约束、自我净化、自我整治,有效遏制“四乱”问题发生,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以正风反腐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自查情况
  (一)通过对党员干部“乱告诬告”问题的自查,我局目前在职在岗仅有两名干部(其中:党员1名),单位无帮扶联系乡镇,未发生“乱告诬告”的问题。
  (二)通过对党员干部“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自查,我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干部能力不足“不会为”,动力不足“不想为”的问题,其他问题均不存在。
  (三)通过对干部“乱办酒宴”问题的自查,我局两名干部均未发生借升学、乔迁、小孩满月、生日、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的问题,也不存在占用公共资源、滥放烟花爆竹、讲排场、比阔气等其他问题。
  (四)通过对“乱打领导旗号”问题的自查,我局两名干部均不存在“乱打领导旗号”经商办企业、投机钻营、谋取非法利益、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等问题。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针对我局存在的干部能力不足“不会为”和动力不足“不想为”的问题,接下来我局将列出问题清单进行整改。
  (一)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十项规定,按照《中共甘洛县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委发〔XX〕17号)要求,牢固树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理念,把作风建设融入到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中。
  (二)要牢固树立理想信念宗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用一丝不苟的态度、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三)要以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克服工作中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问题。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用前瞻性的工作思路和正确的工作方法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以《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纪国法为标尺,时刻检查自己在政治规矩、思想认识、工作作风、生活品德、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振奋精神,加倍学习,更新观念,开拓进取,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和蓬勃的朝气,推进作风建设有效转变。
  四乱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州“四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今年三月以来,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局组织开展的“四乱”专项整治工作正按部就班、有序推进,第一、第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已顺利实施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精心筹划,明确责任,做好动员部署
  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四乱”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为确保“四乱”专项整治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迅速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魏汉昆为组长,各党组成员、副局长、纪检组长和执法支队长为副组长的“四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党组成员、副局长木呷杰布担任。经“四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审定,我局结合单位自身实际先后制定了《凉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开展“四乱”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凉安监〔XX〕29号)和《凉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抓好“七个一”工作深入推进“四乱”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凉安监〔XX〕31号),全面整体筹划我局开展“四乱”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方法、步骤和具体措施,层层落实责任。4月13日,组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集中传达学习“四乱”专项整治会议和文件精神,党组书记、局长魏汉昆在会上作了我局“四乱”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具体安排部署,号召大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让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四乱”危害,分清是非、站稳立场,对党员干部中出现“四乱”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全局党员干部要在局“四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带领下,认真开展、有序推进每个阶段工作,确保“四乱”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问题导向,全覆盖开展自查自纠
  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确定重点针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审批、安全事故查处中存在的“乱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整改。一是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与州纪委相关业务部门协调对接进行一次XX年以来有关局内党员干部“四乱”问题线索的梳理排查。二是5月24日召开全局职工大会,会上由监察室组织大家集中学习了《党章--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廉洁自律准则》《问责条例》《凉山州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暂行办法》等党纪党规,党组成员、副局长木呷杰布传达学习《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凉委办〔XX〕25号)和《中共凉山州纪委 凉山州监察局关于抓好“七个一”工作深入推进“四乱”专项整治的通知》(凉委办〔XX〕3号)精神,传达5月18日全州“四乱”专项整治会议精神。三是5月18日组织全局党员干部集中签订了《凉山州党员、干部抵制“四乱”问题公开承诺书》。四是自制《开展“四乱”专项整治自查自纠个人档案信息表》并在5月24日的全局职工大会上统一发放,要求每个党员干部认真对照“四乱”方面的问题表象做好自查自纠,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最后由“四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汇总,建立问题台账并督促落实整改。五是正式发文并在凉山安监网站上公布收集我局党员干部“四乱”方面问题线索的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工作情况小结
  目前,我局第一、第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已完成。通过活动的开展,全局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四乱”的严重危害性,自查自纠、对照检查自身存在“四乱”方面的问题并认真加以整改落实,基本形成自觉抵制“四乱”问题的良好风气。经逐一排查、梳理汇总,我局除极少数个别党员干部存在“慢作为”的问题外,不存在“乱告诬告”、“乱办酒宴”和“乱打领导旗号”等问题。
  四、下一步打算
  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好第三、第四阶段的工作,继续接受各方监督,通过网站和其它信访渠道收集我局党员干部存在“四乱”方面的问题线索,加大纪检监察力度,逐一核查并督促整改,对党员干部中出现“四乱”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认真配合州上督察组开展好专项集中督查,严厉查处“四乱”案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四乱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根据《中共甘洛县委办公室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四乱”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委办发〔XX〕36号)精神,现将我局开展“四乱”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
  为确保“四乱”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推进,取得实效,我局收到文件后及时召开全局干部会议,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成立了单位一把手为组长的“四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整治重点、工作步骤、工作措施以及“四乱”的危害,并要求全局干部提高法纪意识和规矩意识,查找自身在“四乱”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整改,在思想上做到自我约束、自我净化、自我整治,有效遏制“四乱”问题发生,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以正风反腐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自查情况
  (一)通过对党员干部“乱告诬告”问题的自查,我局目前在职在岗仅有两名干部(其中:党员1名),单位无帮扶联系乡镇,未发生“乱告诬告”的问题。
  (二)通过对党员干部“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自查,我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干部能力不足“不会为”,动力不足“不想为”的问题,其他问题均不存在。
  (三)通过对干部“乱办酒宴”问题的自查,我局两名干部均未发生借升学、乔迁、小孩满月、生日、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的问题,也不存在占用公共资源、滥放烟花爆竹、讲排场、比阔气等其他问题。
  (四)通过对“乱打领导旗号”问题的自查,我局两名干部均不存在“乱打领导旗号”经商办企业、投机钻营、谋取非法利益、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等问题。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针对我局存在的干部能力不足“不会为”和动力不足“不想为”的问题,接下来我局将列出问题清单进行整改。
  (一)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十项规定,按照《中共甘洛县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委发〔XX〕17号)要求,牢固树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理念,把作风建设融入到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中。
  (二)要牢固树立理想信念宗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用一丝不苟的态度、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三)要以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克服工作中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问题。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用前瞻性的工作思路和正确的工作方法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以《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纪国法为标尺,时刻检查自己在政治规矩、思想认识、工作作风、生活品德、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振奋精神,加倍学习,更新观念,开拓进取,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和蓬勃的朝气,推进作风建设有效转变。
  

有关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篇2

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
修订了《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审核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

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
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1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1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报告期内,本行累计发布关联交易公告5项,其中1项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补充披露的2009年关联交易事项,对于2010年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做到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还通过定期报告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明细情况。

(4)关联交易日常监测情况

报告期内,对于非同业关联方,本行通过对公信贷管理系统及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关联方授信客户进行每日监测,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交易情况反映在关联交易监测表单内,并将表单上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同时登记关联方交易日监测台帐;
对于同业关联方,本行根据关联交易监测标准组织各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工作日报送关联交

易信息,然后将各单位报告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

(5)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

四、2010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关联交易余额总计17.56亿元,其中与公司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5.06亿元,与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12.50亿元。报告期内,本行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在2010年度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

为保持持续稳健经营,考虑外部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公司拟定《南京银行2011-2013年总体战略规划》。规划明确了2011-2013年整体战略、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并适时根据外部环境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篇二:关联交易研究报告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 2

1.1《公司法》(2005)............................................................................................................ 2

1.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2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 ................................................. 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 4

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 4

二、关联交易 ................................................................................................................................... 5

2.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5

2.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 ................................................. 5

三、关联交易审议 ........................................................................................................................... 6

3.1《公司法》(2005)............................................................................................................ 6

3.2《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6

3.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 ........................................ 7

3.4《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 ............................................................ 7

3.5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2002) ................................................................................. 8

3.6其他相关规定 ..................................................................................................................... 9

四、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核 ................................................................................................. 10

4.1监管审核关注点 ............................................................................................................... 10

4.2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审查的要求 ................................................................................... 12

五、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清理 ..................................................................................................... 13

5.1关联方的清理 ................................................................................................................... 13

5.2关联交易的清理 ............................................................................................................... 14

5.3一些非正常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 14

六、典型案例 ................................................................................................................................. 15

6.1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15

6.2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17

6.3 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20

附录 ................................................................................................................................................ 22

1.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对关联方的规定 .................................... 22

2.《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的比较分析 ......................................................... 23

3. 表决关联交易时,需回避的董事和股东说明 ................................................................ 25

4.关于关联交易审议的补充资料(较为重要) ............................................................... 26

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 .......................................... 28

6. 其它相关规定 .................................................................................................................... 35

关联交易专题研究报告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不同的法律文件由于出发点等不一致,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1.1《公司法》(2005)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三条第一款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本条后三款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进行了说明。)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此外,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一书中指出,受同一方重

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1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没有监事),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补充)。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董高监不是)

(三) 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兄弟公司董高监不是)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上交所关联交易指引补充)。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下图更为清楚明了的展示了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方。

1 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创业板的规则与此几乎一样,此外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跟此基本相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此外,在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第九条中,国税局对关联方进行了更为详细说明,但该说明的很多内容并没有被交易所、财政部等采纳。具体内容请参照附录1.

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这里主要比较《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 。

(1) 会计准则包括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亲属,而上市规则不包括。

(2) 会计准则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上市准则不包括。

(3) 会计准则不需要追溯到实际控制人,而上市规则需要。

关于关联方,重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更为详细的比较请参照附录

2.

二、关联交易

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也存在着一定差别,下面仅仅介绍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2.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 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上交所补充)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而该规则9.1条规定的内容如下所示。

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篇三: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须对客户资产的安全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下列问题,在此基础上向证监会提交详细的自查报告:

(1)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2)是否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质押给银行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质押金额、发生时间、资金用途)?

(3)是否存在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4)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帐外经营的业务内容、所涉金额及发生时间)?

(5)公司资产是否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如是,则须详细说明占用方名称、占用资产的方式、所占用资产的性质和金额、所占用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等)?

(6)是否存在为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有关

方名称、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金额和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方式)?

(7)股东单位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从公司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抽逃出资的方式和金额)?

(8)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股权由于质押或其他争议而被冻结或被拍卖而发生转移,已经或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是,则须作出详细说明)?

(9)目前是否存在尚未清理的违规债务(包括个人柜台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违规债务的发生时间和具体金额)?

(10)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挪用客户委托管理资产的行为?如有,则须详细披露违规情况、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如存在上述问题,证券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当前存在的风险情况,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等。责任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篇四:关联交易报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所属年度:
2012 年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法 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
受理税务人员:
联 系 电 话:
受 理 日 期:

关联关系表(表一)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
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
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购销表(表三)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劳务表(表四)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篇五:关联交易问题

一、 关联方认定(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关联法人

2、关联自然人

二、关联方认定(会计准则)

三、 披露要求

(一)披露准则1号-----招股书

1、 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 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2、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3、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gq1] 的意见

4、 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二)首发管理办法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三)创业板暂行办法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 关联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五、 实务点滴

1、首先要考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即发行人将部分业务分到关联方去做有无必要性?如果有,再去探讨是否公允的问题。如果必要性不足,如:发行人主要从事机械生产,将代理销售业务交给关联方去做。即便有第三方价格证明你是公允的,还是难免让人不放心--从毛利率来看是公允的,从净利率来看是不是就不公允了?(因为对关联方销售和对非关联方销售费用率差别很大)。你上市前是

公允的,有没有可能上市后就不公允了?对于必要性不足的关联交易,个人观点应当从严处理。要么关联方终止该业务,要么有发行人收购该业务。

至于定价公允的解释,如果没有第三方证据证明公允性,如果必要性充分的话,个人认为可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测算,最好将关联方该业务纳入会计师审计范围,若审计后关联方该业务盈利情况公允,则可认为关联交易公允。如果关联交易必要性不足,则下决心处理吧。

2、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应向公司索要报告期内的所有关联合同,而非仅在履行期内的

3、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肯定要作为关联方披露,拟上市主体与其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虽为会计准则中之关联交易,但不属于证监会审核关注的关联交易,建议不披露,以免徒增麻烦。而且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
在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需要披露

4、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论持股比例大小)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注意,比公司法增加了关联方)。上市规则亦有类似要求

5、对于对外担保是否需要上股东大会首先看对非关联方来说,对外担保的数额是否达到上市规则要求上股东大会的标准;
对关联方来说都是需要上股东大会的,因此在此仅需判断是否为关联方方即可

6、根据会计准则,母子公司之间互为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和深交所上司规则,关联关系主要还是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即主要关注的重点还是有没有利益转移的问题。

有关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篇3

银行股权关联交易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X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X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X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X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X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

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X、关联方认定情况。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

X、关联交易管理情况。(X)关联交易审批情况。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X%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X%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

有关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篇4

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3篇

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1)

根据贵局转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参照文件内容开展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如下:

一、组织实施情况

为防范突出风险,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促进我行健康发展,我行积极成立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由行长指派专人负责跟进落实自查工作,要求根据“2020年商业银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扎实、逐条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做到业务、流程全覆盖,确保我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前期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责情况

我行于2020年8月正式成立,现有股东共6位,且无自然人持股,分别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00万股,占比51%;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95万股,占比9.95%;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股900万股,占比9%;某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万股,占比0.05%。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情况。截至报告日,暂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

三、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

(一)股东股权排查情况

1.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2)经排查,开业至今没有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4)经排查,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

2.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经排查,我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3.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均合法,并均为自有资金入股;没有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

4.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干预董事会决策或银行经营管理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已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截至报告日,我行资本充足,暂没有发生需补充资本的情况。

5.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现象,是否存在主要股东股权大量质押现象。

(2)经排查,我行没有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没有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情况,没有将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

(4)经排查,截至报告日,我行没有股权质押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排查情况

1.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穿透识别

(1)经排查,我行能够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经排查,我行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能够符合监管要求,能够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非自然人股东能够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我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4)经排查,我行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能够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能够覆盖全部关联企业,部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的情况,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2.关联交易管理

(1)经排查,我行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能够符合规定,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2)经排查,我行独立董事能够就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内审部门能够每年对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4)经排查,我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3.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8)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情况。

4.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

(1)经排查,我行并表处理能够全面合规,不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不存在未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复杂交易结构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围。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能够及时清理空壳公司,防止空壳公司对银行集团造成的风险传染。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从而导致不当利益输送、监管套利和风险传染等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规避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同一或关联客户不存在借道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复杂交易结构和安排进行融资,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侵害其他投资者或客户权益,或规避监管政策限制、关联集中度控制等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

四、已采取的整改问责措施及成效

虽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但我行依旧将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将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纳入我行工作重点,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利用每月集中培训时间对员工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学习,促使我行合规稳健运营。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材料

我行将根据监管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规范有序的股权管理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同时,我行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内控工作,全年力争无案件,无重大违规问题,无重大责任性事故。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2)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不同的法律文件由于出发点等不一致,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1.1《公司法》(20xx)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xx)

第三条第一款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本条后三款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进行了说明。)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此外,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0)一书中指出,受同一方重

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07修订)1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没有监事),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补充)。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董高监不是)

(三) 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兄弟公司董高监不是)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上交所关联交易指引补充)。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下图更为清楚明了的展示了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方。

1 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创业板的规则与此几乎一样,此外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xx)、《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跟此基本相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xx)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此外,在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20)第九条中,国税局对关联方进行了更为详细说明,但该说明的很多内容并没有被交易所、财政部等采纳。具体内容请参照附录1.

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这里主要比较《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____。

(1) 会计准则包括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亲属,而上市规则不包括。

(2) 会计准则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上市准则不包括。

(3) 会计准则不需要追溯到实际控制人,而上市规则需要。

关于关联方,重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3)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2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20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

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2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2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2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报告期内,本行累计发布关联交易公告5项,其中1项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补充披露的2020年关联交易事项,对于2020年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做到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还通过定期报告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明细情况。

(4)关联交易日常监测情况

报告期内,对于非同业关联方,本行通过对公信贷管理系统及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关联方授信客户进行每日监测,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交易情况反映在关联交易监测表单内,并将表单上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同时登记关联方交易日监测台帐;对于同业关联方,本行根据关联交易监测标准组织各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工作日报送关联交

易信息,然后将各单位报告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

(5)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

四、2020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关联交易余额总计17.56亿元,其中与公司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5.06亿元,与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12.50亿元。报告期内,本行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在2020年度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

为保持持续稳健经营,考虑外部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公司拟定《南京银行2020年总体战略规划》。规划明确了2020年整体战略、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并适时根据外部环境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

有关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篇5


【专项整治自查报告范文3篇-专项整治自查报
告范文3篇】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专项整治自查报告范文3篇-专项整治自查报告范文3篇】专项整治自查报告【专项整治自查报告范文3篇-专项整治自查报告范文3篇】
专项整治自查报告根据省委、市委、区委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区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项整治干部"走读"问题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东河群组发36号)和关于做好四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对照文件精神进行了逐条梳理,并对照要求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召开了中层以上干部会议、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在会议上传达了文件的中心思想和内容精神,要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对干部"走读"、党员干部参赌涉赌、基层党员干部作风简单粗暴、收"红包"及购物卡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干部服务意识、自律意识,时刻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真正提升民政部门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严肃查究"四风"问题,切实增强做好四项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全局干部的敬业精神和奉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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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工作,深入查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一)开展"干部走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区民政局结合实际,规范上下班考勤考核、去向告知和请销假制度。
工作日期间,除因公出差、开会或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外,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双休日和节假日要安排专人值班,带班领导和值班干部不得擅自离岗,遇到群体性事件、灾难险情、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介入处理。组织广大党员群众做好监督工作,举报电话3659701。
(二)开展党员干部参赌涉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单位党员干部参与赌博问题基础性排查。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座谈会等形式,要求党员干部对过去参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发动群众对党员干部赌博活动进行检举揭发,敦促参赌人员主动交代,自觉戒赌。通过自查自纠,单位组织明查暗访,没有发现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现象。组织广大党员群众做好监督工作,举报电话3659701。
(三)开展基层党员干部作风简单粗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在社会救助、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等窗口实施规范化、亲情化和人性化服务。窗口人员做到佩证上岗、着装整洁、服务热情、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业务熟练、操作规范。积极探索上门服务、"一站式"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更好地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需求。组织广大党员群众做好监督工作,举报电话3659701。
(四)开展整治收"红包"及购物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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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自查自纠活动,全体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接收、赠送"红包"及购物卡问题的危害性,大家表示将自觉抵制接受和赠送"红包"及购物卡的不正之风,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按照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市林业局高度重视,积极在全系统内组织学习,坚持边学边查边改,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认真查找市林业局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确保取得成效从总体看,市林业局党员干部是一支识大体、顾大局、肯吃苦、能奉献,经得起各种风险考验的队伍,特别是改进作风规定出台后,工作作风有了新的转变,服务能力有了新的提升。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各种表现,在极少数党员干部身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形式主义方面。有的领导干部存在好人主义思想,怕得罪人,不敢管理;有的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不够扎实,深入基层调研时间少,不深入、不细致,不太知晓基层实际,有的科室起草文件有不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不强,存在用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
官僚主义方面。有的科(室)深入基层一线调研指导工作少,帮助基层解决业务工作中存在问题不够,存在机关化的作风;在业务检查验收考核中,满足于打分,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没有及时向基层反馈;极少数干部"结对"扶贫工作落实不够,只停留在简单的捐款扶持上,出主意、想办法少;对基层单位干部群众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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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诉求没有很好的回应和解决,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工作作风漂浮。
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有的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还存在超标准就餐现象;有的党员干部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思想上"懒"、作风上"散"、纪律上"松",满足于完成任务,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缺乏主动作为的意识;有的党员干部过于计较个人利益,在生活待遇上习惯攀比,极个别干部工作纪律松驰,不钻研业务,上班时间办私事、玩游戏等,有迟到、早退现象。
这些问题虽然只发生在极少数或个别党员干部身上,但如果我们不引起警觉,不及时整改,不仅会削弱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还会对林业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融入血脉,化为行动,切实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作风建设取得明显进步,推动林业事业科学发展。要聚焦"四风",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使党员干部政治进一步增强,思想进一步提高,作风进一步转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
一、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严格执行中央以及各级党委关于改进作风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改进调研活动,改进会风、文风,规范因公出访活动,厉行勤俭节约,解决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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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作风不实,创新工作意识不够,敢于担当责任不强,放松廉洁自律的问题。由局领导负责,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干部参与,每周对机关干部纪律作风进行督促检查,严肃上下班工作纪律,促进良好的机关作风养成。
二、坚决解决办事难审批难落地难"三难"问题。要认真解决好"办事难落实、项目难落地、问题难解决"问题,结合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省、州、市纪律作风相关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实,把加大工作落实力作为"服务基层年、项目落地年、作风转变年"活动的又一重要抓手,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落实。一是认真执行好市林业局工作督查督办相关规定,加大工作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急、难、险、重工作任务按照规定时限按质按量完成。二是认真执行好工作激励机制,对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工作认真、踏实勤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业绩好的同志进行褒奖,进一步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认真执行好问责制,对那些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工作态度不端正,贻误工作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和问责,努力营造谋事创业的良好工作氛围。通过以上措施,使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得到充分发挥,默默无闻、兢兢业业的良好工作作风不断养成。
三、坚决治理会议多文件多活动多评比多"四多"问题。坚决治理"四多"问题,按照"八项"规定,一是压缩会议次数、规模和时间,做到少开会、开短会、开综合会,不讲空话、套话,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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扼要。二是少发或不发文件,不重复发文,能简要说明的,坚决不发文件,须发文的则压缩篇幅。
四是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组织节庆活动。五是在检查评比表彰活动上,除按照年初与下属各党支部、林场签订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综治创安、计划生育5个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综合性的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外,一律不搞其他检查评比表彰活动。
四、坚决改进调查研究方式方法。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以及群众反映问题的及时解决,市林业局要严格执行好党的群众路线,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调查研究方式方法,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让党委、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一是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走访调研,紧紧围绕巩固提高拓展"四群"教育、干部纪律作风集中整顿和教育成果,深入林区、涉林企业、农户中开展调查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针对突出矛盾和问题,要结合国家政策和实际,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竭尽全力予以化解,确保加快林区发展和稳定。要认真落实联系点工作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局领导到各乡镇、扶贫联系点、"四群"教育联系点、党建联系点以及下属企业开展随机调研、蹲点调研和专题调研,要坚持轻车间从,均不得超过规定人数3人,调查研究不走形式、走过场,要虚心听取基层干部和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建议,深入了解基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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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情况,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二是根据每次工作需要,要明确调研主题,立足了解实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坚决杜绝空泛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三是领导干部在下基层的调研中不得搞特殊安排,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不接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一律不参加有消费的或不健康的娱乐活动。坚持调研时多听多看,不讲空话套话,不随意对调研对象提不科学不合理的要求,乱发指示、空许诺,下乡到基层和群众家中调研用餐时要主动交纳伙食费。
五、坚决清理整治公务用车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规范公务车辆管理。二是不违规购置和超标用车。三是公务车辆不套挂公安等违规车牌。四是车辆使用严格按照公务需要,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周末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一律进库停放。五是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不驾驶公车,严禁公车私用。驾驶员要服从管理,严格按照办公室安排出车,要安全驾驶,节省油料,保护好车辆,出车结束后将车辆停放到局办公区指定的地点进行停放,确保车辆安全。
通过边学边查边改,进一步夯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基础,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转变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好党和政府有关林业富民政策,深入推进全市"绿色**"和"美丽**"建设,推动**市林业科学和谐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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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止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保障师生员工身心健康和安全,维护正常教学、训练秩序,根据镇教【】
81号文件精神,我校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消除了食品卫生隐患,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我校食品卫生安全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学校成立了由一把手姚任组长的学校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进行检查,加强了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预防"工作制度完善,制定了一系列安全工作条例,安全教育制度等。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食品卫生法,预案、措施行之有效。
二、建章立制,措施到位1、每学期,学校都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加强了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学校"防控"工作制度完善,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预案。
2、和班主任签订学校管理责任书,班主任为本班第一责任人,要对本班学生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工作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工作有人管,有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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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体教师重视食品卫生工作,有专人管理(分管领导。孙成军,具体管理责任人),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把食品质量关,教育学生不吃"三无"食品和生冷食品,不到校外流动摊点购物,远离小摊点。不喝生水,生吃瓜果要洗净。
三、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学校卫生工作是学校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工作对象是少年儿童,而少年儿童正处在生长发育时期,因此,学校卫生工作的任务是非常繁重和艰巨的。为了使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小学的学业并健康成长,我校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对各年级每周利用地方教材课时间开设一节健康教育课,把健康教育的内容有机地结合在学校素质教育的各项活动中。
另外,我们还对学生进行个人行为习惯方面的教育。利用红领巾检查岗、组织教师对学生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大队部组织大队干部及领导进行全校个人卫生大检查,通过教育、督导,学生的个人卫生习惯有了明显好转,人人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为了使健康教育更好地落实到实处,我们还针对学生地特点,采取多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学生进行健康教育。首先,我们定期举行各种健康知识讲座,并利用广播、黑板报、卫生宣传栏等形式向学生宣传卫生保健、防病治病、饮食饮水卫生方面的知识。树立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校健康教育氛围,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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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学生上学路上喜欢购买校外路边食杂店上的零食带进校园,埋下卫生上的隐患。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生行为习惯教育。
总的说来,学校无论是领导还是普通教师,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重视程度较高,教育进行得比较扎实,安全措施也比较到位,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努力,力求把工作做得尽善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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