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8-0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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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工作实施方案4篇

第1篇: 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工作实施方案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X〕X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按照“积极鼓励、大力发展、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管理,通过扎实有效的清理整治,使民办培训机构资质合法、办学行为规范、办学质量不断提升,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治理针对全区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包括已办理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办学许可证,重点对民办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治理: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在民政局或工商局登记,但基本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限期依法依规在教育局、民政局或工商局办理相关证照;
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3.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必须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每学期初,授课教师要在研究学情、吃透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本学科教学计划,杜绝“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题海战术”等不良应试行为的发生。

4.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区教育局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拔高教学要求,加快(抢赶)教学进度,增加教学难度;
严禁设立提高班、尖子班、培优班、精英班、奥语奥数班。

5.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循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层次和办学内容,严禁超审批办学层次和内容办学;
在授课时间上严格遵循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原则,每节课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

6.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在校生参加各级各类等级考试及竞赛;
不得组织以中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学科竞赛及延伸类竞赛活动;
不得为公办中小学校招生选拔生源组织考试;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学习、参观、社会实践及各种形式的校外拓展活动。

7.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超范围违规办学;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办学许可证内容、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

8.严禁以办学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严禁向学生跨学年预收培训费及书本费。

9.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授课,不得利用公办教师身份之便,诱导或强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0.校外培训机构在收费上坚持公示制,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公示牌及学校制定的收退费制度要张贴上墙;
严禁无收费公示牌违规收费。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从X年12月8日开始到X年12月31日结束。

(一)全面排查阶段(X年12月8日—14日)

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各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组织、招生宣传等情况进行逐项调查,梳理汇总存在问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中小学校要对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面排查结果,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分类建档,定期更新台账,确保实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有关信息,加强动态监管。

(二)分类整治阶段(X年12月15日—21日)

根据全面普查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计划,严格倒排时间节点,明确职责分工,分类进行整治。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积极做好家长和学生工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1.对有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区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对无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整改发证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分类进行治理。对具备办学条件的,督促其及时到区教育局完善审批手续,补办办学许可证;
对基本符合办学要求、无重大安全隐患的,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满合格的,到区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发放办学许可证;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3.区教育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要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办学、规范办学“白名单”,无证办学、非法办学“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及网络及时向社会公示;
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做出规范办学行为承诺并对社会进行公示。

(三)总结验收阶段(X年12月22日—12月底)

分类整治阶段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示范区教育局。同时,要总结提炼整治经验,树立规范办学典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日常监管制度、年检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责任分工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及教育、公安、消防、城管、工商、民政、物价、食药监、人社、卫计、工信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1.各镇(街道)牵头负责,做好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摸底工作。

2.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审核、教育教学管理、超范围超层次等方面整治工作。

3.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在本部门注册的教育类机构的治理,对在本部门注册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超范围举办文化教育类培训的机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对不按要求整改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市场监管局还要从收费监管、违规广告宣传行为认定与查处工作等方面配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4.综治、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做好安全检查、法制宣传、强制摘牌、行政执法等工作,对无证(办学许可证)无照(营业执照)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责成立即停办整改,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5.房管部门负责,从办学场所安全方面,配合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

五、工作措施

(一)成立专项联合治理领导小组。成立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联合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李海平担任,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尹卓担任,区民政、工商、公安、物价、消防、人社、卫计、食药监、安监、工信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副局长宋立群担任,教育管理中心负责日常事务及协调联络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成立5个工作组,各镇(街道)镇长(主任)为组长,教育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辖区内中心小学、民政、工商、公安、物价、消防、人社、卫计、食药监、安监、工信等部门为组员,参加本次集中专项治理行动。

(二)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此次专项治理行动,采取不打招呼、现场治理的形式进行。对违反规定要求的校外培训类机构,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各培训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并暂停办学,整改后上报整改报告并申请整改问题涉及相关部门复核,达到规定要求报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恢复办学。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对问题严重的,现场下发《停办通知书》,勒令其停止招生,停止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退还所有学生学费。通过定期、不定期各部门联合督查,及时公布查处情况,形成治理的高压态势。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事关我区教育工作的发展与稳定,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既定方案,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效性。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责任分工,各责任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集中精力,各司其职,既分头把关,又齐抓共管。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切实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结果认定到位,确保取得实际效果,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指导各民办培训机构规范从业,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三)规范程序,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制度开展治理行动,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要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规和存在非法办学行为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第2篇: 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工作实施方案

校外培训机构应对疫情防控复工复课实施方案

根据XX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和《XX省 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线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函[2020]25号)、《关于统筹抓好全市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工作的通知》(防办[2020]4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并在民政或 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一、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统一部署, 坚持把师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扎实做好培训机构疫情防控 和有序复工复课工作,确保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教学培训秩序。

二、 严格复工复课管理

(一) 复工复课时间。疫情防控期间,培训机构的教职工不聚集办公, 提倡电话、网络在线等形式办公;
学员复课时间不早于中小学正常开学后 一星期。具体复工复课时间将按照省市统一规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在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培训机构完成材料报备,经市教育局 核准,方可稳妥复课。疫情防控期间,培训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线下 培训活动,网络线上授课内容不得早于学校进度。

(二) 复工复课准备。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全预案,成立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掌握教职员工和非在校生学员信息, 并在3月2号之前建立每位教职员工和非在校生学员的“一码(证)一表 一报”制度(“一码〈证>”指健康码或绿证;
“一表”指健康状况登记表,

(见附表4);

“一报”指教职员工每日向机构申报健康状况,有异常情 况由机构在健康状况登记表中记载)。外籍教师返回舟山必须经市外办审 核同意。各机构要落实专人每日做好教职员工动态和健康状况汇总,以备 教育部门抽查。按照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一定用 量的消杀用品(如84消毒液或百威消毒液)、体温检测用品(如红外线 额温枪)、防护用品(口罩)、喷洒工具物资等。对机构所有场所实施全 面消杀,彻底消除卫生死角;
同时,做好消毒记录,以备检查。注重宣传 引导,各机构要在教职员工复工首日做好对教职员工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 在场所显要位置、醒目区域设置疫情防控办法和突发公共安全性疾病的宣 传提示,增强机构、家长、社会的疫情防控意识。

(三) 复工复课审核。市教育局正式发布开学时间后,由机构在复工 复学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复工复课申请(承诺)表

(见附表2)、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复工复课工作方案等, 市教育局于2天内予以审核是否通过。同意复工复课的机构于正式开课 前2天提交复课学员名单(见附表3) o

(四) 强化日常管理。复工复课后,每天开启门窗,通风换气,保持 室内空气流通。定期清洗空调,开启空调时,可同时开排气扇,禁止开启 中央空调。做好日常性消毒,以清洁为主,用消毒水对办公室设备、教学 区域、门把手和电梯按钮等进行消毒;
同时,做好消毒记录。开展手部卫 生教育,配备洗手龙头、洗手液、抹手纸等。

严格落实教职员工和学生进入机构身体健康监测。进入机构的教职员 工和学生必须在之前申报的符合进机构条件的师生和职工名单中;
进入机 构的师生必须经过体温测量,无异常方可入内;
落实专人负责教职员工和 学生每天的体温检测和健康状况记录。发现员工、学生出现发热、咳嗽等 异常,应立即暂停其上班、培训,启动各自应急预案,做好记录上报教育 主管部门,并尽早到医院就诊治疗。在卫健、疾控部门指导下,立即进行 相关场所消毒。有条件的培训机构设立隔离观察室,配备紫外线灯等设施 设备,用于暂时留观体温检测中发现体温异常的教职员工和学生,避免交 叉感染。

严格总台管理。各机构总台移到机构入口处,落实专人,严控无关人 员进入机构。

三、强化工作落实

(一) 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下培训行为,线 上教学超标超前、应试导向、虚假宣传、制造焦虑等行为,以及对于未经 审核或不符合复工复课条件擅自复工复课的培训机构,市教育局坚决严肃 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视情列入“黑名单”,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 证,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培训机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机构负责 人(法人代表或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防控工作。根据疫情防控 期间要求,停止线下培训行为,不得擅自提前开课形成学生聚集,严防疫 情扩散。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疾控部门、医疗部门的沟通联系。疫情不 解除,坚决不开课。培训机构要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校外培训机构复工复课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逐步推进全市校外 培训机构安全、有序复工、复课,根据《XX市教育系统返学期间 “三三制”疫情防控工作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 《XX市校外培训机构复工复课前后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方案》(以 下简称《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方案》要求,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坚持把师生 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扎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 和有序复工复课,确保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二、 基本原则

校外培训机构复工复课前后疫情防控工作要遵循“一停、二定、 三化”的工作原则。“一停”是指疫情未解除之前,各校外培训机 构要停止一切线下校外培训活动。“二定”是指定时和定人。“定 时”是指根据培训机构复课前、复课当日、复课后三个时间段,各

培训机构梳理工作准备内容,制定预案,确定各时段、各岗位职责 的工作内容。“定人”是指因时因岗,确定各项工作的责任人,落 实每项工作的“管理员”。“三化”是指网格化、清单化、责任化。

“网格化”是指组建教学班级、培训机构、属地教育局的纵向网格。

“清单化”是指做好一事一清单。“责任化”是指做到事事都有

“管理员”,落实主要负责人、培训机构负责人、保安、食堂工作 人员等所有教职员工的工作责任,根据责任清单签订责任书。

三、主要措施

(一)复工复课时间。各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复课时间与中小学校 正式开学同步。具体复工复课时间将按照省市统一规定第一时间向 社会公布。疫情防控期间,培训机构的教职工不复工(聚集办公), 提倡电话、网络在线等形式办公。经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评估,发布校外培训机构复工复课通知后, 各校外培训机构完成相关材料报备并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方 可稳妥复课。疫情防控期间,各校外培训机构停止一切线下校外培 训活动,网络线上授课内容不得早于学校进度。

(二)复工复课准备。健金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全预案, 成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复课具体时间,明确相关人

员的工作职责。要全面掌握教职员工信息,建立“一人一表”档案。

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工需申领省健康码,作为其入校的健康凭证。

凡获取省健康码绿码的,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入校返岗工作。按照 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一定用量的消杀用品

(如泡腾片等含氯消毒剂)、体温检测用品(如红外线额温枪)、
防护用品(口罩)、喷洒工具等物资。对机构所有场所实施全面消
杀,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同时,做好消毒纪录,以备检查。注重宣
传引导,在场所显要位置、醒目区域设置疫情防控办法和突发公共
安全性疾病的宣传提示,增强员工、家长的疫情防控意识。

(三) 复工复课审核。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发布开学时间后,

由各培训机构自愿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复 工复课申请(承诺)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复工复 课工作方案等,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抽查。

(四) 强化开学后管理。复工复课后,各培训机构要暂停使用空
调,每天开启门窗,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日常性消
毒,以清洁为主,用消毒水为办公室设备、教学区域、门把手和电
梯按钮等进行消毒;
同时,做好消毒记录。开展手部卫生教育,配
备洗手龙头、洗手液、抹手纸等。落实专人负责教职员工和学生每

天的体温监测和健康状况申报。建立教职员工的病假记录制度和缺 课学生追踪制度,有员工、学生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应 劝其不上班,停止培训,并尽早到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治 疗。在属地卫健、疾控部门指导下,立即进行相关场所消毒。有条 件的培训机构设立隔离观察室,配备紫外线灯等设施设备,用于暂 时留观体温检测中发现体温异常的教职员工和学生,避免交叉感染。

四、相关要求

(一) 明确监管职责。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 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校外培训机构属地监管责任,确保人员到位、排 查到位、措施到位。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下培训行为,线上教 学超标超前、应试导向、虚假宣传、制造焦虑等行为,以及对于未 经审核或不符合复工复课条件擅自复工复课的培训机构,各地教育 行政部门要坚决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视情列入“黑名 单”,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工作执行不到位的地区,市教育局将严肃问责。

(二) 强化主体责任。培训机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机构负责 人(法人代表或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防控工作。根据疫情

防控期间要求,停止线下培训行为,不得擅自提前开课形成学生聚 集,严防疫情扩散。培训机构要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 的人。

(三)加强信息沟通。明确机构信息报告人,在疫情得到有效控 制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及时向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信息。准确掌握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 构、就近医疗机构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加强沟通,取得专业技 术支持,开展联防联控。

附表:1.校外培训机构复课流程2.校外培训机构复工复课申请(承诺)表3.复课学员名单4.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工(非在校生学员)健康状况登记表校外培训I机构课程流程

申请

复工复课申请(承诺)表
复工复课相关材料

现场检查

物资储备
员工建档
环境卫生等

初步结论

反馈

复工复课申请(承诺)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

复课学员名单(机构)名称(公章):


教职员工(非在校生学员)健康状况登记表(一人一表)(样表)

(机构)名称(公章):

员工(学员)签字

第3篇: 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工作实施方案

牛心镇第二小学开展校外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2018年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13号)、《吉林省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吉教联字〔2018〕14号)精神,按照吉林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市教发〔2018〕40号)要求,扎实有效推进我校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任务

(一)治理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

坚持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治理无资质的培训机构。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
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一旦发现存在超范围经营,将纳入企业异常名录或失信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三)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应试培训”等不良不规范培训行为。

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进行有偿授课,对存在此类问题的校外培训学校要立即停办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四)治理中小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

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坚决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自行组织学生校外办班补课或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等行为。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教学或管理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同时对学校的评优选先“一票否决”并进行通报。

三、任务分工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政府统筹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乡镇街(区)属地负责,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责任分工。专项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区)等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我校建立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组织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

组织机构

组 长:
杜海玉

副组长:王长义(具体负责人)

王凤成

(二)部门分工。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由教育、人社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等,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人社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证;
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区)等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
对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我校对校外培训市场投诉举报和排查情况的归口受理;
负责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校、教师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
负责牵头建立公布《白名单》和《黑名单》。具体工作由王长义副书记负责,安全办负责协助

四、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三个阶段进行。

1.摸底排查(2018年5月底前完成)。我校在市委市政府和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全面部署,通过社区走访调研、中小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排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形成排查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或已采取的主要措施),并通报同级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2.集中整治(计划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类提出处理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全面纠正各种不良行为,摸排情况和整改落实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3.抽查检查(计划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市委市政府随时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成效抽查检查,对推进不力、行动缓慢、推诿扯皮的部门将进行严肃追责。同时接受上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我市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成效的专项督查和随机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按照《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吉林市治理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吉市编字[2018]12号 )精神,“磐石市治理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我市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机构。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专门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注重持之以恒,注重抓落实,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紧紧围绕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要求,逐项分析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部署工作,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三)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建立由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区)等部门共同负责、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畅通群众反映渠道。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确保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畅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舆论宣传。学校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快乐成长。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二)联合执法,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区)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专项治理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确保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三)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省、吉林市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同时要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四)巩固成果,建立专项治理长效机制。要将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及时总结经验,健全培训机构办学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培训机构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尽快建立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全面规范校外培训市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我校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突出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治理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成效,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牛心镇第二小学

2018年5月30日

第4篇: 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工作实施方案


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监管,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即日起在我县开展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集中整治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等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一系列文件和措施要求,进一步压实各地有关部门责任,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对校外培训机构反响强烈的问题,不断促进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集中整治范围
(一)集中整治对象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
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二)集中整治内容
*.对证照、收费、教师资格、疫情防控、授课内容、社会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应该公开但未公开的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行整改。
*.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开除教师队伍。
*.对发现聘用在职教师任教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社会组织机构办学,必须经民政局审批其相应资质,在其具备法人资格后,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办学许可证。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三、集中整治步骤和时间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阶段,*年*月*日前完成。紧紧围绕集中整治任务,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



第二阶段:全面摸排阶段,*年*月*日前完成。通过走访、培训机构申报等途径,对属地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并逐一建立工作台账。
第三阶段:集中整改阶段,*年*月*日前完成。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
第四阶段:总结报告阶段,*年*月*日前完成。形成我县集中整治专项报告,报送市教育局,并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职责分工
*.教育局负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的相关事宜及审批。
*.教育局负责集中整治行动中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教师资格、教学设备、安全隐患、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营业执照的办理及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中整治行动中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食品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检查。
*.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统计人员要随时待命,配合检查组做好集中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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