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0-11-06 点击:

  《龙港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解决长期以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龙港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港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堰坝、末级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泵站、高效节水等)的维护管理。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片区和社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农水设施运行、养护;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办法、修订、完善。组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社区成立村级管水小组。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审核、拨付农业水价精准补贴资金用于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组织精准补贴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片区负责其辖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落实配套运行维护经费;督促各社区建立村级管水小组。

 第六条 各社区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有者,是工程运行管护的实施主体,应组织建立村级管水小组,督促村级管水小组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宣传,具体负责运行维护的实施工作。村级管水小组应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筹措经费,建立工程管护档案。

 工程管护档案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设施布局和现状情况,管护内容等。

 第七条 所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都要落实管护人员,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

 第八条 各片区、社区要围绕有管护协议和考核制度、管护制度和信息档案、落实管护经费、落实管护组织和责任人、落实安全运行制度、落实考核监督机制,积极推行创新管护模式。

 第三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九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负责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 灌区所在社区与其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工作职责、报酬等内容。凡不能履行管护协议,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社区有权终止聘任协议。

 第十一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尽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各类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

 第十二条 各社区要根据管护人员管理考核办法,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

 第四章 管护资金的等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管护所需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和“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采取社区自筹、群众集资或工程经营收益等多种形式筹集。不足部分由上级财政根据精准补贴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四条 各社区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帐,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挤占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各片区、社区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评价考核。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同时对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也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管护区内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经济制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0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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