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职业卫生宣传资料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0-10-18 点击:

  职业病宣传资料

 一、 什么是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以第 60 号主席令颁布,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单行法律。

  二、 什么是职业病 ? 什么是职业性多发病? ?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

 职业性多发病是指该病发生与职业有关,但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是该病发生的直接原因,只是导致该病发生的许多因素之一,或仅使己有的疾病加重,如矿工易患消化性溃疡等。

  三、 法定职业病及其范围是什么?

 法定职业病是指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由于社会制度、经济条件、诊断技术普及程度的不同,各个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病种也不同。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诊断技术水平,2002 年卫生部公布了新的法定职业病目录,共计十大类 115 种。包括尘肺13 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1 种、职业中毒 56 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 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3 种、职业性皮肤病 8 种、职业性眼病 3 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3 种、职业性肿瘤 8 种、其他职业病 5 种。

  四、 用人单位的责任有哪些?

 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五、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 职业病危害因素 有哪些? ?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毒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化学因素包括金属、类金属如铅、汞、锰、铬、砷等;刺激性、窒息性气体如光气、氯气、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氰化氢等;有机溶剂及高分子化合物;各种农药;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包括噪声、振动、高温、微波、高频、电离辐射等;生物因素包括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六、 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卫生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职业病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数是化学因素或物理因素,通常接触量是可以检测的,而且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时才能使人得病; (三)在接触同样职业性危害的人群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出现个别病人; (四)早期发现,合理治疗,较易恢复,发现愈晚,疗效愈差,而且不少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效的治疗方法。

 八、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该如何处理? ?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什么待遇?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十、 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职责 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三)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四)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五)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六)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七)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

 (八)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义务;

 (九)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十)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一)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

 (十二)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十三)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四)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 十一、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 8 8 项权利

  (一)知情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培训权: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这些都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内容。

  (三)拒绝冒险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检举、控告权:职业病防治法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五)特殊保障权: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六)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措施。劳动者本着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对所在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职业健康权: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除了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外,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对遭受或者可能会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当劳动者被疑患有职业病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病人进行诊断,在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这个法律的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障的规定执行。

  (八)损害赔偿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这是职业病防治法总则中的一项规定。这个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也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作出了规定,如履行劳动合同、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遵守用人单位工农业卫生规章、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按规定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遵守操作规程等义务。

 十二、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与防治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人们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能够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长期吸入粉尘可引起肺组织弥漫性、进行性纤维组织增生,最终导致尘肺病。石棉粉尘可引起支气管肺癌和间皮瘤,放射性矿物粉尘可致肺癌,矽尘、镍尘等也与肺癌高发有关。不少有机粉尘可引起支气管哮喘。

 尘肺病人的临床表现为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等呼吸系统症状为主,此外尚有喘息、咯血以及某些全身症状。一旦确诊为尘肺病人,应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并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综合治疗积极预防治疗肺结核及其他并发症,以期减轻症状,延缓病情进展,延长病人寿命,提高病人生活质量。

 预防和控制尘肺病须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我国数十年防尘工作总结的“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是行之有效、综合治理的宝贵经验。八字方针的具体含义即是—革:技术革新;水:湿式作业;密:密闭粉尘源;风:通风除尘;护:个体防护;管:加强管理;教:宣传教育;查:定期检查

 十三、 噪声的危害与预防

 噪声对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影响听力,引起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的疾病,降低学习和工作效率等。

 一、主要危害:

 1.损害听力。

 长期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人,听力会下降,产生噪声性耳聋。为了保护听力,噪声应在90 分贝以下。突然的强烈的噪声,会使耳朵鼓膜破裂、出血,甚至双耳完全失去听力,产生暴震性耳聋。

  我国某些城镇除夕夜集中燃放鞭炮时,噪声可达 120 分贝,会大大损伤人的听力,对少年儿童危害更大。

 2.使人致病。

 噪声使人体紧张,引起心律改变,血压升高,诱发心脏病。噪声还影响神经系统,引起神经衰弱、失眠、头晕、头痛、记忆力减退等。噪声还会诱发消化系统疾病,引起胃溃疡等。

 3.影响人的心理。

 使人烦恼、易怒、易激动,甚至失去理智;分散人的注意力,引发交通、工伤事故。

 4.干扰睡眠、交谈、学习和思考。

 此外,噪声还会影响儿童的智力发育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等。

 二、噪声的预防 1、执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采取控制噪声的技术措施以降低声源噪声、控制噪声传播和反射,把生产噪声控制在 85dB(A)以下。

 2、加强个人防护,做好听力保护和接触噪声工人的健康监护。

 十四、 女工职业卫生

 保护女工健康是我国一贯的政策。由于妇女的生理特点,某些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妇女健康具有较大的或特殊的影响,故应特别重视女工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妇女不宜从事持续负重 20-25Kg 以上的重体力劳动,不宜从事高温或低温环境作业、不会引起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长期强制体位的作业以及有发生意外事故的高度危险的作业要加强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工在月经期不应从事高空、装御、搬运及接触冷水的作业。怀孕女工应暂时调离以下作业岗位: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高温及高温作业岗位、全身性振动的作业岗位。怀孕女工不应延长工作时间和参加夜班作业。在围产期,应尽可能做到产前休息 14 天,产假满恢复工作时,先安排一定时间的过渡性工作,使女工逐渐适应。在哺乳期要保证国家规定的哺乳时间,并应尽可能暂时脱离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宣传资料

 陕西神木神源煤炭矿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三月

推荐访问:宣传资料 卫生 职业
上一篇:班组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下一篇:酒店人事个人转正工作总结例文-工作总结例文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