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1年度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公开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文件(2)(1)(1)(1)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0-08-28 点击:

 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采购项目名称: : 2020- -1 2021 年度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公开招标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 : 潭市财采计【 2019 】0 0400 号

 委托代理编号: : 0730- - 196132HN0242

 采

 购

 人:

 湘潭市财政局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9 2019 年 年 1 11 月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2.定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投标费用

 5.授权委托

 6.联合体投标

 7.采购进口产品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10.偏离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的语言

 14.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6.投标报价

 17.备选方案

 18.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20.投标保证金 21.投标有效期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6.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资格审查与评标 27.开标

 28.资格审查

 29.评标委员会

 30.评标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31.中标信息公布

 32.投标人质疑

  七、合同签订

  33.中标结果通知

 34.履约担保

 35.签订合同

 3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变更数量的权利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7.特殊情形

 38.特殊情形的规定 九、其他规定 39.政策与法规

 40.招标代理服务费

 41.其他规定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 综合评分法适用) )

 一. 总则 1.1 评标委员会

 1.2 评标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二. 评标程序 2.1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2 澄清有关问题

 2.3 比较与评价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投标文件组成

 资格证明文件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 一、投标函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

 一、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货物和优惠率一览表 三、零售服务场所情况说明表 四、协议供货服务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说明 五、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 六、服务方案 七、投标人必要的、有利于自身成为中标供应商的文件或资料 第二部分 第五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六章

 投标邀请

 第七章

 2020- -1 2021 年度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3

 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 ( 第一部分) )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4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 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2.3.1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3.2

 协议供货商”系指参加投标并确定为中标人的供应商。

 2.4 “评标委员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2018-2019 年度湘潭协议供货所有货物来源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含国外产品在中国大陆生产的),另有规定的除外。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能够按照货物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须承担的湘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授权招标代理公司在管理上的响应服务(包括每月产品报价数据的及时提供、只要是协议供货品目内采购的及时网上竞价等)及运输、安装、维修服务(本次招标要求中标供应商更好的为各级采购人提供快捷的服务,按湘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提出的规范格式,在供货的商品上贴上印有单位名称、售后服务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如表 1),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他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

  (表 1) 供货单位名称:

 服务电话:(总机)

 手机号及联系人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5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湘潭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3. ★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当符合 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2 投标人代表不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具备授权委托书,并附经营者身份证明。

 6 6 . 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采购进口产品

 7.1 除 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7.2 本章第 7.1 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

 二、招标文件

 8. 招标文件的构成

 8.1 招标文件共七章,分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6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五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六章:投标邀请 第七章:2020-2021 年度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的有关规定 8.2 本章第 11.1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 招标文件的获取

 9.1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9.2 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登录 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下载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名称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9.3 各投标人自行在 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9.4 招标文件的电子版本,以在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为准。

 10 .偏离

 10.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10.4 本章第 10.3 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湖南省湘潭市政府采购网》、《湘潭市政府采购网》和《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同步发布更正公告。

 11.2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发布更正公告,不足十五日,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2.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7 12.1 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变更时间应当在《湖南省湘潭市政府采购网》、《湘潭市政府采购网》和《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同步发布。

 12.2 投标人应及时关注上述网站针对本项目发布的答疑纪要、本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的变更等相关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三、投标文件

 13. 投标语言

 13.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 计量单位

 13.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 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文件由 资格证明文件 、 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资格证明文件 一、投标函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商务技术 文件

 一、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货物和优惠率一览表 三、零售服务场所情况说明表 四、协议供货服务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说明 五、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 六、服务方案 七、投标人必要的、有利于自身成为中标供应商的文件或资料 15.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 15.1 款要求的结构。

 15.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 15.4 投标承诺优惠率 1 15.4.1 优惠率是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时,采购人经网上竞价预定成交人后,采购人与预定成交人协商最终成交价时,预定成交人应承诺的以竞价时的报价为基价的优惠幅度,即最终成交价=协议供货报价* * 优惠率。此次招标的中标优惠率为中标人承诺的在本项目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的最低优惠率。协议供货商在成为协议供货采购的预定成交人时,若不接受采购人协商时提出的优惠要求或优惠率低于中 标承诺的优惠率,将失去成交资格。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8 2 15.4.2 投标产品必须为当前市场主流商用产品标准配置,如计算机类任何名义的“专用机型”、“特配机型”不得投标。

 15.5 技术性能及质量服务要求的响应 15.5.1 投标产品应按协议供货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质量和技术认证标准。

 2 15.5.2 投标人应承诺优质的售后服务章程和措施,并提供制造商以印刷文件或网络电子文件形式公开发布的标准服务条例。

 16. 投标报价(本项目不适用, 具体 说明 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

 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 除 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4 采购项目说明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16.5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6 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7. 备选方案

 17.1 除本章第 16.3 项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8.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3 除 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 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9.1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 投标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

 19.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9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9.4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未在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提供样品的规格、型号不一致的。

 20. 投标保证金

 20.1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 21.1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2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交投标保证金。以牵头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0.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4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章第 21.1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3)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1. 投标有效期

 21.1 投标有效期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 11.2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 投标文件的签署

 22.1 投标文件正本壹份,电子文件贰份(U 盘或光盘,并标注投标人名称),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10 22.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投标单位行政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招标文件中所有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必须为亲笔签名,否则为无效投标(或响应)。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 投标文件按 资格证明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电子 文件分别密封包装 (电子文件 密封包装后装入商务技术文件密封袋中),注明“ 资格证明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或 “电子 文件 ”,在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同时加盖投标人单位行政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必须为亲笔签名,否则为无效投标(或响应)。

 23.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23.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4.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第 11.2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4.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4.3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一并递交“资格证明文件中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 承诺书”

 (此承诺书一式二份,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亲笔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装入投标文件,一份在提交项目的投标文件时单独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4 24.4 投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组成“商务技术文件中的一、《开标一览表》和二、《投标货物优惠率一览表》”另备一份单独密封,与项目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否 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单独密封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和《投标货物优惠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中的表格内容不一致的,视为无效投标。

 25.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 在本章第 11.2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5.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 22、23、24 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5.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6. 串通 投标行为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11 2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5.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开标和评标

 27. 开标

 27.1 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 11.2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 24.1 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进行身份验证;个体工商户投标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持授权委托书、经营者身份证明及 本人身份证原件进行身份验证;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否则, 其投标将被拒绝 。

 27.2 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投标截止时,在开标室公布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到帐信息,由开标会议进行确认。

 27.3 开标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为至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12 的具体方式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开标时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为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27.4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是否作出价格承诺、本章第 16.3 款规定的备选方案和招标文件 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7.5 开标时,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投标人代表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7.6 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8. 资格审查

 28.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基本程序如下:

 (1)开标结束后,请投标人离开开标室; (2)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开标室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3)请对资格审查存在疑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经营者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进入开标室,进行澄清说明有关疑问; (4)请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经营者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进入开标室,告知其资格审查情况以及相关权益; (5)采购人、代理机构资格审查人员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资格性审查情况表》并签字确认,且承担法律责任; (6)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以及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临时保管,待项目评审结束后一并封存。

 以上程序均进行监控录音录像,并以规范书面形式记录,资格审查未完成前,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人员不得离开开标室。

 28.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应缴未缴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或联合体牵头方不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一章“投标须知”第 3.1 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28.3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13 28.4 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资格审查结果送交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不再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29. 评标委员会

 29.1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9.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9.3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30. 评标

 30.1 评标委员会按照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和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 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 质疑

 31. 中标信息公布与中标信息公布

 31.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和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31.2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和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1.3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32. 投标人 询问 及质疑

 32.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2.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选择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14 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1.3 本章第 31.2 款所称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1.4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1.5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2.6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行政公章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授权委托书。

 32.7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32.8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质疑的,投标人可书面向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七、合同签订

 33. 中标结果通知

 33.1 在本章第 21.1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2 中标通知书将是协议、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3在中标供应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向湘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采购人将与其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34. 履约担保

 34.1 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协议供货协议书)前需向湘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 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4.2 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 33.1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 签订协议和合同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15 35.1 中标供应商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协议书。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协议书的依据。

 35.2 中标的协议供货商应按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供货协议书的承诺,在本项目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与采购人签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和履行服务责任。

 35.3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5.4 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的除外)。

 36.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 数量的变更

 36.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 . 特殊情形的规定

 37. 特殊情形

 37.1 特殊情形是指: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

 38. 特殊情形规定

 38.1 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按照竞争性谈判相应程序重新组织实施。

  38.2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组织实施谈判。

 38.3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在组织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的同时对项目预算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上网公示无异议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家投标人进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成立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协商采购。

 38.4 符合 38.1、38.2、38.3 所列情形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由相应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3 名以上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16 并出具论证意见;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

 九. . 其他规定

 3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39.1 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39.2 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湘潭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39.3 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9.4 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9.5 投标人符合本章第 39.1 款、第 39.2 款、第 39.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2)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3)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所在页(截图)。

 (4)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规定,投标人和提供货物的制造商(如果有)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格式)。

 (5)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39.6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 招标文件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40. 招标代理服务费

 1 40.1 中标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17 41. 其他规定

 41.1 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18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 一 . 总则

 1.1 评标委员会

 1.1.1 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 1.2 评标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2.1评委会仅对按照评标方法及标准的1.2规定被确认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1.2.2 评标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进行投标文件评审;第二阶段进行投标人零售服务场所的实地考察并通过市场调查了解投标人报价及优惠率,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内容和标准见本招标文件 第五章“附页 4

 评审因素及标准表”。但不包括第一章“投标须知”第 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3 1.2.3 投标人所报规定产品没有承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优惠率的投标将被拒绝。

 1.3 招标投标

 1.1 3.1 评标确定的中标类别为有效期限内不可变更的供货范围,优惠率为有效期限内的最低优惠率;

 2 1.3.2 在本项目有效期限内,中标类别的供货内容应按照协议供货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和调整;

 4 1.3.4 评分权值:第一阶段为专家评审阶段,分值 0 100 分;第二阶段为复合审核阶段,实行一票否决。

 二 . 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

 2.1 投标文件的初步 评审

 2.1.1 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1 )

 资格性检查。

 开标结束后,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据 财 政部 7 87 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出具《资格性审查情况表》,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不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3 家的,不进入评标环节。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1.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的情况同时在 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19 (1)应缴未缴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或联合体牵头方不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一章“投标须知”第 3.1 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6)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 10.2 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 款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9)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10)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情形同时在 招标文件前附 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4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人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5 除 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产品投标的,在统计投标人数量时,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2 2.2 澄清有关问 题

 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2.2 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第一章“投标须知”第 16.3 款允许提交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2)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 10.2 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 2.2.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 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2.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2.2.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2 .3 比较与评价

 2.3.1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2 投标报价评价。评标委员会以开标时承认的投标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2.3.3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本项所称投标报价为按本章第 2.3.2 款规定评价后的投标报价。

 2.3.4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调整得分的,按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投标人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2.3.5 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2.3.6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4.1 本次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见 招标文件前附表。

 2.5 编写评标报告

 2.5.1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2.5.2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6 评标报告复核 2.6.1 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1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2.6.2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6.3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7 停止评标 2.7.1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8 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8.1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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