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程】如何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0-03-19 点击: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程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09号)及省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长。

 (三)本规程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的税收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在提拔、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在同一岗位任职满3年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任职满3年,但距离规定的离职年龄不到2年的,可以不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只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不到1年的时间内离任的,可以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期间的确定一般以年为单位,接任时所在年份应当包含在审计期间内。涉及离任领导干部审计的,离任时所在年份必须包括在审计期间内。

 (六)审计工作要结合巡视检查、税收执法督察、税务执法监察进行。

 二、审计机构和人员组成及职责

 (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市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组织,由法规、财务、人事、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八)市局法规、财务、人事、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市局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被审计领导干部初步名单,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审计计划

 2.市局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3.市局法规、财务、人事、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经济责任审计检查组,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独立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4.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奖惩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5.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的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审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廉洁、保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十)审计检查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三、审计主要内容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税收管理责任方面

 (1)组织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3)建立和执行税收管理内控制度的情况;

    (4)税收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5)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6)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2.其他方面

    (1)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2)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3)本单位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审计程序

 (十二)实施审计前,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制定审计方案。

 (十三)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被审计领导干部接到通知书后,按审计内容进行自查,并及时写出自查报告

 (十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主要包括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以及个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贯彻落实税收管理制度和完成税收任务情况; 

  3.任期内各类资产债权、债务和与财务管理活动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

 4.本单位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相关资料;

 5.本单位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记录,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批示、批复;

 6.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记录;

 7.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五)审计组按照审计任务的要求具体实施审计时,应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

 (十六)审计组应于审计终了后15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及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十七)审计组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写实的方式描述审计结果,避免鉴定式的抽象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审计评价应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

 2.审计评价应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

 3.审计评价应依据审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

 4.审计评价应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评价。

 (十八)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签字。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经审计组核实,同意其意见的,应修改审计报告,并说明核实的方法、过程以及提供核实资料作为修改报告的附件备查。

 (十九)审计组的审计结果及建议应分送法规、财务、人事、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各自就分管职能范围内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予以研究,重大问题提请市局党组审议,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二十)审计报告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由牵头单位向局领导呈报,经规定程序审批后,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下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执行,并抄送领导干部本人。

 (二十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决定或整改通知后,必须严格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结果上报市局。

 (二十二)法规、财务、人事、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分别根据各自职责,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十三)审计资料的归档。审计工作结束后,由牵头单位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取舍,并且装订立卷,统一编号,定期归档。

  五、附则

 (二十四)本规程由市国家税务局党组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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