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

来源: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

 (一)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

  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征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办理手续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程序

 1.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

 采伐迹地面积 35 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70 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

 ②下列材料一套: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 1)、2)项规定的材料。

 ③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在①、②规定数量

 的基础上,各增加一套材料。

 (2)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向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进行。

 (3)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现行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直接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这里,需提醒用地单位注意的有:

 一是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需要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是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时,可以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收回预交的森林植

 被恢复费。

 2.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是指因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或其他需要,依法使用林地不超过 2 年的情况。临时占用林地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5 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 20 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5 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 20 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 2 公顷以上 10 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

 积 2 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程序是:

 (1)临时占用单位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如临时占用原因、依据;被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等。

 (2)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3)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

 (4)经批准并交纳费用后,到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即可。

 (三)森林经营单位自身占用林地办理程序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

 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其程序是:

 由用地单位向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按批准的面积、范围、项目、用途使用自身经营的林地;无需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这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修筑上述之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除了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外,还必须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简明流程

 来源:网易博客 作者:

 日期:2009-12-15 我要评论(0) 找房产纠纷律师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要想在集体农用地上进行工业、商业等开发,就会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为此,就农用地转用的程序问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作简要的叙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

 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

  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

 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 003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 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 50 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

  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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