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贸易简答题

来源: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0-08-26 点击:

  1.简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

 (1)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必须在立法和执法上,保障各成员国的任何国民都与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受到同等的法律待遇,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各国法律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给予国民的一切权利。

 (2)优先权制度。缔约国某个可享受国民待遇的国民以一项发明或以一项商标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那么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在别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创造或同一商标也提出同样的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国家申请的日期即为本国的申请日,其以后的申请日应以第一次申请递交日为申请日。

 (3)专利与商标的独立性原则。专利的独立性原则包括:首先,一个成员国批准的专利,并不因此要求其他成员国也批准此项专利。其次,一个成员国驳回了一项专利申请,并不因此而妨碍其他成员国批准此项专利。最后,一个成员国撤消了一项专利或宣布无效,并不因此影响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发明已经批准的专利继续有效。

 2.简述对国际投资进行保护的法律方式。

 (1)资本输入国国内法提供的保护。

 (2)资本输出国国内法提供的保护。

 (3)两国政府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4)多国签订关于保护国际投资的公约。

 3.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作企业不是股权式的经济组织,合作各方的出资不必折算为货币形式计算比例。《合作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双方不必精确计算各方的出资额,只需确定各方的合作条件。合作各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和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期限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4.加入WTO后,根据WTO有关协议,我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哪些内容?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

 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

 5.简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包括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有源于中国境内外所得的人。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有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

 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上述所称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日数。

 6.简述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从税收管辖权所涉及的范围而言,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国的居民,因而负有全面的或称无限的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因其总机构并不设在中国境内,并不是中国的居民,因而仅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从征税对象的角度来说,国家是对所得征税,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环球所得和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境外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另外,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依法分别计缴所得税;也可以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法统一计缴所得税。

 7.简述涉外经济法的原则。

 (1)扩大对外开放,同时坚持独立自主发展我国国民经济。

 (2)平等互利,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扩大对外开放,对外商投资采取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原则。

 (4)尊重国际惯例,条约优先使用的原则。

 8.简述《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不论是否出版,均应在公约的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最低要求所提供的保护。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只要是首先在某个成员国出版的,或在某个成员国及其他非成员国出版的,就也应当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提供的保护。

 (2)自动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规定,依国民待遇而享有版权不需要任何手续,也不需要加注任何主张权利保护的标记,作品一经完成,即自动享有版权。

 (3)版权独立性原则。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应依照权利要求地法而不是作品来源地法去保护。

 9.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1)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0.简述涉外经济法的渊源。

 涉外经济法的创立方式和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目前我国涉外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1)国内法规范,主要包括:①宪法。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把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长期方针首先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中肯定下来。②法律。这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涉外经济法律。③行政法规。这是指国务院和有关国家机关颁布的有关调整特定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④地方性法规。这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区域性的法规。

 (2)国际法规范,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缔结和承认的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国际双边协议和国际商业惯例的总称。

 11.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1)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的原则。

 (2)鼓励发展对外贸易,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互利的原则。

 (4)互惠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国民待遇原则。

 12.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规定,中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是什么?

 法律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该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的方式,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该公司有权派人参加外国作业者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工程设计;该公司有权获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13.简述海关事务担保适用的一般情形。

 (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

 (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5)暂准(时)进出口货物。

 (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7)进口报税货物。

 (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14.简述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据实合法原则。即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2)独立仲裁原则。即仲裁应当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般终局原则。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仲裁机构不能在当事人未达成新的仲裁决议的情况下直接仲裁,否则即违反一裁终局原则。

 15.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向我国申请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符合哪些条件?

 (1)正式提出优先权申请及提交有关文件。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刊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申请人提出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期限。超出规定的时间,不能享有优先权待遇。

 (3)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外国申请人必须与在外国提出第一次申请人相同或是合法的继承人或权利受让人。同时,前后两次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否则,属于单独的专利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16.简述涉外经济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般低于管辖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涉外经济诉讼依法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有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则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情况。但是,在涉外经济诉讼中,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情况亦是大量存在的,为此,《民事诉讼法》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对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应该根据 具体情况由下列法院管辖:

 (1)若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则可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则由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若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由该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若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则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17.简述著作权的特征。

 (1)专有性:著作权具有专有性,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的专属性权利。复制、发行等财产性权利的行使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2)时间限制性:著作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仅在保护期过后,才进入公有领域。

 (3)地域限制性:著作权保护也受到地域限制。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并没有突破地域性的要求。

 (4)多项权利性:著作权既包括精神权利,也包括经济权利。其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又包括多项内容。

 18.简述项目融资的概念及性质。

 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其性质是:

 (1)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

 (2)不需要境内机构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者偿债。

 (3)不需要境内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19.简述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

 (1)董事会管理制。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遵照国际惯例,都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这种组织管理制度。

 (2)联合管理制。没有组成法人形式的合作企业,有的采取联合管理的组织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由中外合作各方选派代表,组成一个统一的联合管理机构。这一联合管理机构是合作企业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

 (3)委托管理制。委托管理制本身又可以分两种情况:一是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全权进行管理;二是合作企业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20.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经营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其法律特征有:

 (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放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

 (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

 21.简述涉外经济诉讼的专属管辖。

 (1)对于涉外经济诉讼,《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前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3)第一审涉外的海事和海商案件由我国专门的海事法院管辖。

 22.简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涉外因素,其全部资本中有25%以上的注册资本属于外国股东。

 (2)在投资方式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国股东是以认股投资,从投资性质上属于一种证券投资。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4)在组织机构方面,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23.简述我国使用出口信贷的原则。

 (1)使用出口信贷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必须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和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2)使用出口信贷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长期和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3)使用出口信贷的基本建设项目除经过批准,由国家统借统还的以外,一般均应自借自还。

 (4)使用出口信贷必须讲求实效,要优先安排用汇少、创汇多、见效快、赢利大的项目,并切实保证按期偿付本息。

 (5)使用出口信贷的款项由中国银行根据国家长期的和年度的外汇收支计划统一筹措。

 24.简述我国国家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纠纷,主要包括: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6)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

 25.简述我国的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②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作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

 (3)反倾销税:进口国家为抵制倾销,对实行倾销的国家在商品进口时额外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反倾销税税额是被指控为倾销的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和正常价格之间的差价。

 26.简述我国引进技术的基本方针。

 (1)引进技术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引进技术必须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2)择优引进。在选择引进技术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引进技术的几个性能:经济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3)引进技术必须能消化、推广和创新。

 27.简述我国涉外仲裁的基本原则。

 (1)据实合法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2)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8.倾销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1)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

 (2)损害事实存在。

 (3)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

 29.简述涉外租赁的法律特征。

 (1)在我国当前经济活动中的租赁贸易较多的是动产租赁。

 (2)涉外租赁兼有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的两重性。

 (3)在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而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并向出租人交纳租金。

 (4)我国承租人是用运营设备所获得的收入购买设备的使用权,代替了自筹资金购买设备的所有权的做法。

 30.简述我国出口退税的基本政策。

 对于国家不限制出口的货物,我国采取“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出口退税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这是指在对出口环节适用零税率的情况下,如果在出口前的销售环节曾经课征增值税,则在出口环节免税,同时要将出口环节以前的销售已纳的增值税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这是指由于出口货物在出口前一道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所以该货物在进口环节上的进项税额为零,因而无需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这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也不退还其出口前所承担的税款。由此可见,在出口环节征收增值税并不都适用零税率。

 31.我国涉外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对外开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国策。涉外经济法是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必然产物。

 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一方面,在一切涉外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要求有相应的法律将它固定下来,以法律作为双方经济活动参加者的行为准则,用法律来保障涉外经济交往的良好的经济秩序,使经济交易活动在法律的保护下,更好地向更宽更深的领域发展。另一方面,日益发展的对外经济交往实践也为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涉外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教训。涉外经济法在对外经济活动实践的基础上,顺应经济交往的发展,起到了对涉外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对我国涉外经济活动起到了引导、协调、监督和促进作用。

 1.试述我国反补贴法律制度中规定的“补贴”的构成要件。

 构成补贴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补贴存在。指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财政资助包括下列形式:①出口国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的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②出口国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③出口国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政府购买货物。④出口国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该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包括:①由出口国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②由出口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③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④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⑤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2)损害的存在。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障碍。

 确定损害的主要依据是:①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②补贴进口产品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大量增加的可能性。③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抑制、压低等影响。④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⑤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原产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⑥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情况。

 (3)补贴的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2.试述我国海关的体制、职责和职权。

 在海关的体制方面,《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在海关的职责方面,《海关法》亦有明确规定,即海关应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递交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的职权:

 (1)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2)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3)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其中与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4)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份;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可以扣留。

 (5)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7)海关未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戴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3.试述我国关于专利侵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专利侵权,是指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遭到某种违法行为的侵害。专利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有:第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第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第三,专利侵权行为都是侵犯专利权客体的行为,擅自实施了受法律保护的有效专利。对于侵权行为的判断,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为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专利申请图片或照片上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保护范围以使用这种外观设计的特定产品为准。

 但是,法律也有例外的规定,《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此外,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试述《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走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对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③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④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⑤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①直接向走死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②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对于上述的走私行为和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3倍以下的罚款。

 (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4)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此外,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

 另外,对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走私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知情不报并为走死人提供方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为走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比照上述规定从轻处罚。对于走私情节轻微的,当事人主动交代、检举立功的或走私行为在3年以后发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5.试述保障措施的概念以及我国采取保障措施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

 (1)概念:保障措施是指进口国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

 (2)我国保障措施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及《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

 (3)实体规则:①进口数量增加;②损害的存在;③进口数量的增加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程序规则:①提起与立案:提起人为国内产业及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主管机关可以自行提起;②调查:外贸主管部门负责调查;③裁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初步裁决并公告;肯定性初步裁决作出后继续调查并作出终裁;④保障措施:包括临时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等形式。⑤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保障措施实施超过1年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

 6.试述涉外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通常是指税法必须具备的内容,或者说是税法的必要因素。涉外税法的构成要素同一般的税法构成要素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税法主体。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征税主体是国家,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征税客体。税法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它是指征税的标的或对什么征税。各国学者一般认为征税对象有三类,即商品、所得和财产,相应地,也可把税收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类。

 (3)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对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计税依据也称计税基数,或简称税基,是依税法计算纳税的依据,它是对征税对象在数量上的具体化。

 (4)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率。它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反映征税的深度;同时,它是衡量纳税人税负高低的最重要的指标。

 (5)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基于一定目的对某些纳税人给予照顾,减轻或降低其实际税负。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减税、免税、退税、税收抵免等。

 (6)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7)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期间和时限。

 (8)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

 (9)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因违反税法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税法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对于不服处罚的纳税人,税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手段。

 7.试述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有:

 (1)货币。

 (2)实物,即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

 (3)工业产权。

 (4)专有技术。

 (5)场地使用权。

 前四种中外双方都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场地使用权仅限于中方合营者。

 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应当出具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8.试述司法协助制度。

 (1)概念:司法协助是指各国法院根据其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助,应请求而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活动。

 (2)内容:司法协助包括一般司法协助和特别司法协助两方面的内容。一般司法协助,即各国法院之间相互请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或调查取证等;特别司法协助,即各国法院之间对对方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应请求而予以承认和执行。

 (3)途径: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4)程序: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我国法律。

 9.试述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外资金融机构若违反《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违法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刑事处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超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外资金融机构超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未经批准开办新的业务品种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未经批准的新的业务品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条例》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从事经营的,按照监管的权限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反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虚假的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财务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未按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及书面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有关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还规定,外资金融机构违法《条例》,除依照上述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该外资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该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中国的任职资格。

 另外,外资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10.试述投资环境的主要内容。

 (1)投资环境是指特定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是特定国家为接受或吸引外国投资所具备的条件。

 (2)投资环境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等。

 ①政治环境是指政治上是否安定,有没有战争和发生战争的危险,有没有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变革的风险等等。

 ②经济环境主要指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接受投资国家原有生产、科技的发展水平,对资金、技术的合理使用状况,接受投资国家的市场是否对外开放,人力、物力资源是否丰富以及能否以较低的价格被投资者利用等等,都是投资经济环境的组成因素。

 ③法制环境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的立法、执法、守法及法律监督等项因素的有机统一。它既包括静态的调整外商投资关系的现有法律和制度,同时还包括动态的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实施等活动。

 (3)在一定条件下,一国的社会意识、思维习俗、文化观念乃至民族心理等各种因素也会影响投资环境。

 11.涉外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

 涉外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同属于经济法。两者的区别在于:国内经济法的主体、客体、内容不含有涉外性;涉外经济法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性。国内经济法只适用国内法;涉外经济法除适用国内法外,还适用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认可的国际惯例。

 32.涉外经济法的概念包含几个含义。

 (1)涉外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那就是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

 (2)涉外经济法虽然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是我国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它又有自己的特性。

 (3)涉外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不同点。

 首先,调整对象不同。

 其次,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最后,适用法律不完全相同。

 34.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首先,调整对象不同。

 其次,调整方法不同。

 最后,规范构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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