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原则有哪些

来源: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9-03-30 点击:

  (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武汉430030)   对受术者来讲,美容手术只能成功不容失败;而事实上,手术意外经常可能发生,美容手术的风险尤大。近年来因美容手术导致容颜损害继而诉诸法律的案件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本课题对美容损害索赔中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求对相关的法律建设起一些推动作用。
  
  1 资料与方法�本课题研究资料是从1994年至2000年1月法院、报刊杂志中收集的29例成功索赔到美容损害赔偿金的诉讼案件。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对其进行全面分析,按照赔偿事由、法律适用、赔偿范围、赔偿金的确认机构和认定方式等因素进行统计量化处理。
  
  2 结果与分析
  2.1 美容损害赔偿事由 成功索赔到美容损害赔偿金的29起美容诉讼案件中,出现丑容、毁容、功能障碍等并发症的5起,占17.1%;虚假广告所致的,受术者认知障碍2起,占7%;虚假广告引起又出现并发症的21起,占72.4%;死亡1起,占3.5%。可见做虚假广告又出现并发症的案件,是判决美容损害赔偿的主要事由。
  2.2 美容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29例美容赔偿诉讼案中依据法律的情况如表1所示,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由此表可见美容损害赔偿条件主要是适用民事诉讼法,以民事案件立案为主。
  2.3 美容损害赔偿的确定机构与认定方式 在本研究中,确定美容损害赔偿金的机构如表2所示,其中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简称医鉴会)作出调解结论的有6起,由法院自行认定作出结论的有15起,其中由法院认定方式是决定美容损害赔偿金多少的主要依据。
  2.4 美容损害赔偿的范围 表3显示,29例美容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经济补偿的有4起,经济赔偿5起,经济赔偿并精神损害赔偿20起,这表明经济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是承担美容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
  
  3 问题与讨论�纵观上述结果,在司法实践中,美容损害赔偿诉讼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美容广告方面 目前一些美容广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故弄玄虚,言过其实,误导受术者上当的例子屡见不鲜,可以说美容广告已陷入了误区[1]。虚夸疗效广告多。某些新闻媒介为了单纯追求广告收入接受并刊登了大量未经审批或擅自篡改浮夸美容效果的广告。严重地侵害了美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经济利益,甚至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另一方面,慕广告前来美容的消费者一旦出现并发症易引发纠纷,受术者或家属往往提出较高的经济赔偿要求,常寻求法律途径达到自己的要求,纠纷涉及社会,甚至导致炒作性新闻。这种弊大于利的美容广告应当充分引起社会各界、广大美容消费者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共识,因此,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3.2 美容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两类,究竟哪些美容技术属于生活美容范畴,哪些属于医疗美容手术的范畴,至今仍没有法定意义的规定,因此一旦出现美容损害,其适用的法律随意性很大,美容损害赔偿的可操作性就差。因此笔者认为,尽快制定《美容机构管理条例》,明确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手术范围和法律适用原则。一般而言,生活美容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医疗美容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关于美容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2],《广告管理条例》对于禁止虚假广告做了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规定对于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和接受1万元以上和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3 美容损害的发生,对于施术者和美容消费者及家属来说,都是痛心的。如何公正、公道地处理已发生的美容损害,确定赔偿额的多少是个关键,它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目前我国美容损害赔偿额,大多数由法院判决。由法院判决赔偿额,应该说是合适的,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存在两个亟待争决的问题[3],一是各地区法院判决赔偿额差异很大,二是各地区法院判决赔偿项目不一。这两个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判决的公正和公道。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建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美容损害的赔偿有法可依。法律法规以其公正、公道的形象,在处理各类纠纷中享有绝对威信。它当然也需要不断完善。
  3.4 美容手术集医学、美容学、心理学等多学科于一体,它只能成功不允许失败,可是实际上仍有以盈利为目的、为学技术而不顾后果,或因技术水平有限,或者因医疗意外而造成丑容、毁容,致残甚至死亡的事件发生,这是令人触目惊心的血的教训。美容损害往往会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打击是非常沉重的,应当予以精神赔偿。关于精神赔偿问题,法学家杨洪逵[4]认为,多一些精神赔偿费,对全社会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当然,美容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最终应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当事人的赔偿能力,这是各国通行的惯例。
  
  [参考文献]
  1 林秀珍,韩小冬著.医药广告学[M].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1993:62~64
  2 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N].长江日报 1999;12.16
  3 尉龙根.尽快给赔偿定尺度[N].健康报 2000;1.2
  4 杨洪逵.根本出路在于立法[N].中国医药报 2000;3.12
  
  作者简介:李燕 女,1952年生,1979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系,曾从事新闻宣传工作二十余年。现任武汉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同济医院科技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副研究员,兼任武汉新兴发展公司经理。
  收稿日期 2000-06-21
  编辑/张惠娟〖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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