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知识点第六版及答案

来源:入团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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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产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格证考试知识点 园区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

 第六版 2019 年 3 月

 此文档为苏州产业园区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知识点及参考执法规矩列表

 目录 合格证考试课题组 ...................................................................................................... 1 用人单位人事岗亭从业人员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知识点 ...................................... 1 第一部分 人力资源治理方面的政策规矩与实务 ......................................................... 4 1.总则 .............................................................................................................. 4 2.劳动条约订立 ................................................................................................ 4 3.劳动条约的履行和变动 .................................................................................. 7 4.劳动条约的解除和终止 ................................................................................ 14 5.团体条约 ..................................................................................................... 23 6.劳务派遣 ...................................................................................................... 11 7.非全日制用工 .............................................................................................. 32 8.劳动保障部分的监督查抄 ............................................................................ 34 9.违反执法规矩的责任 ................................................................................... 15 10.人为支付规定 ............................................................................................ 17 1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20 12.女职工劳动掩护规定 ................................................................................. 21 13.未成年工特殊掩护规定 .............................................................................. 21 14.企业职工抱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21 15.事情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的规定 .................................................................. 22 16.企业民主治理 ............................................................................................ 22 17. 园区劳动保障事情实务 .............................................................................. 23

  第二部分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方面的政策规矩与实务 ..................................... 60 第三部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方面的政策规矩与实务 ................................................ 60 第四部分 就业方面的政策规矩与实务 ..................................................................... 84 第五部分 工伤方面的政策规矩与实务 ..................................................................... 31

  用人单位人事岗亭从业人员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知识点 第一部分 人力资源治理方面的政策规矩与实务 1.总则

 1.1 劳动条约法的适用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3 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干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度构造、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创建劳动条约干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依法创建的 管帐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合资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条约规矩定的用人单位。

 1.2 用人单位创建和完善规章制度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4 条) 第四条 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创建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大概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事情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宁静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规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大概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大概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大概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历程中,工会大概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

  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大概见告劳动者。

 。

 1.3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4 条)

 1.4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4 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的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98 条) 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6 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公示的规定(《江苏省劳动条约条例》第 4 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宁静康健和获取劳动报酬、参加民主治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正当权利。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凭据劳动执法、规矩的规定和团体条约、劳动条约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大概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见告劳动者,大概采取通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法公示。

 1.7《江苏省劳动条约条例》的实施时间(《江苏省劳动条约条例》第 60 条)

 本条例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劳动条约订立 2.1 劳动干系创建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4 条)

 第四条 劳动条约规矩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大概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大概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

  2.2 劳动干系创建的起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7 条) 2.3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条约情况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5 条)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干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事情时间的劳动报酬。

 2.4 用人单位凌驾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劳动条约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6 条)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凌驾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应当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人为,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条约;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干系,并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人为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条约的前一日。

 2.5 用人单位凌驾一年未订立劳动条约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7 条)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人为,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条约。

 2.6 用人单位创建职工名册备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7 条) 第七条 劳动干系的创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创建劳动干系。用人单位应当创建职工名册备查。

 2.7 职工名册应包罗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8 条)

 第八条 劳动条约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罗劳动者姓名、性别、百姓身份号码、户籍地点及现住址、联系方法、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条约期限等内容。

  2.8 双方当事人如实见告与劳动条约相关情况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8 条)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见告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见告劳动者事情内容、事情条件、事情所在、职业危害、宁静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条约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9 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包管、扣押证件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9 条)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包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包管大概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10 劳动条约的订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10 条)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条约 创建劳动干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条约。已创建劳动干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条约的,劳动干系自用工之日起创建。

 2.11 劳动条约的订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10 条) 2.12 未订立书面劳动条约时劳动报酬简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11 条)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条约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条约,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凭据团体条约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团体条约大概团体条约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13 劳动条约期限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12 条) 第十二条 劳动条约的种类

  劳动条约分为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和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

 2.14 应当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14 条) 第十四条 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 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条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大概同意续订、订立劳动条约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外,应当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事情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条约制度大概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条约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事情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敷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牢固期限劳动条约,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

 2.15 视同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14 条) 2.16 劳动条约生效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16 条) 第十六条 劳动条约的生效 劳动条约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条约文本上签字大概盖印生效。劳动条约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17 劳动条约签订后劳资双方各执一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16 条) 2.18 劳动条约必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17 条) 第十七条 劳动条约的内容 劳动条约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大概主要卖力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大概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条约期限;(四)事情内容和事情所在;(五)事情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掩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执法、规矩规定应当纳入劳动条约的其他事项。劳动条

  约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守旧秘密、增补保险和福利报酬等其他事项。

 2.19 劳动条约约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17 条)

 2.20 劳动条约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惩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18 条) 第十八条 劳动条约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劳动条约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团体条约规定;没有团体条约大概团体条约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团体条约大概团体条约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度有关规定。

 2.21 试用期的期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19 条) 劳动条约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凌驾一个月;劳动条约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凌驾二个月;三年以上牢固期限和无牢固期限的劳动条约,试用期不得凌驾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大概劳动条约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罗在劳动条约期限内。劳动条约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创建,该期限为劳动条约期限。

 2.2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19 条) 2.23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几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19 条) 2.24 试用期应包罗在劳动条约期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19 条) 2.25 试用期人为简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15 条)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人为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亭最低档人为的 80%大概不得低于劳动条约约定人为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人为标准。

 2.26 试用期内劳动条约的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21 条)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条约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条约。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条约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27 劳动条约有关办事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22 条) 第二十二条 办事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用度,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办事期。劳动者违反办事期约定的,应当凭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凌驾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用度。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凌驾办事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用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办事期的,不影响凭据正常的人为调解机制提高劳动者在办事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28 违反劳动条约办事期约定的规定应包袱的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22 条) 2.29 劳动者违反办事期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22 条) 2.30 违约金中关于培训用度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16 条)

 第十六条 劳动条约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用度,包罗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用度、培训期间的差旅用度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用度。

 2.31 劳动条约期限与办事期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17 条,《江苏省劳动条约条例》第 26 条)

  第十七条 劳动条约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条约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办事期尚未到期的,劳动条约应当续延至办事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约定的办事期长于劳动条约期限的,劳动条约续延至办事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32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及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23 条)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条约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条约大概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大概终止劳动条约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赐与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凭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33 劳动条约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24 条,《江苏省劳动条约条例》第 28 条)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治理人员、高级技能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畴、地区、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执法、规矩的规定。在解除大概终止劳动条约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大概经营同类产物、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干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大概自己开业生产大概经营同类产物、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凌驾二年。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赐与经济赔偿,月经济赔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人为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凭据约定赐与劳动者经济赔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赐与经济赔偿。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物、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大概经营的相关产物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凌驾二

 2.34 劳动条约有关违约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25 条)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包袱违约金。

  2.35 劳动条约的无效及部分无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26 条、27 条) 第二十六条 劳动条约的无效 下列劳动条约无效大概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大概趁火打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大概变动劳动条约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执法、行政规矩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条约的无效大概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大概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条约部分无效 劳动条约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36 劳动条约被确定无效时关于劳动报酬简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28 条) 第二十八条 劳动条约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劳动条约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支付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大概相近岗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37 劳动者非本人原因被用人单位摆设到新单位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江苏省劳动条约条例》第 25 条)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摆设到新用人单位事情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事情年限归并盘算为新用人单位的事情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条约盘算支付经济赔偿的事情年限时,不再盘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事情年限。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摆设到新用人单位事情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事情年限归并盘算为新用人单位的事情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赔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条约盘算支付经济赔偿的事情年限时,不再盘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事情年限:(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亭变动的;(二)用人单位因资财产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亭变动的;(三)用人单位摆设劳动者在其下

  属分支机构大概关联企业间流动的;(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条约的;(五)执法、规矩规定的其他情形。

 2.38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设立的公益性岗亭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12 条)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为安顿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赐与岗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亭,其劳动条约不适用劳动条约法有关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赔偿的规定。

 2.39 禁止约定劳动条约终止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13 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条约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条约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条约终止条件。

 2.40 劳动条约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有关最低人为、劳动掩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标准等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14 条)

 第十四条 劳动条约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人为标准、劳动掩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标准等事项,凭据劳动条约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条约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凭据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2.41 关于保密提前通知期时限的规定(《江苏省劳动条约条例》第 27 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条约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条约大概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条约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亭调解、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凌驾六个月。

 3.劳动条约的履行和变动 3.1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实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30 条)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凭据劳动条约约定和国度规定,向劳动者实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大概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本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2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31 条) 第三十一条 加班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大概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摆设加班的,应当凭据国度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3 用人单位摆设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31 条) 3.4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32 条)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条约。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宁静和身体康健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5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宁静和身体康健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32 条) 3.6 劳动条约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产生变革,劳动条约履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33 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动 用人单位变动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大概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条约的履行。

 3.7 用人单位产生分立、归并等情况后劳动条约效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34 条)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归并大概分立 用人单位产生归并大概分立等情况,原劳动条约继承有效,劳动条约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承履行。

 3.8 劳动条约变动的规定(《江苏省劳动条约条例》第 29 条)

 变动劳动条约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动劳动条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注明变动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动劳动条约的,应当将变动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复兴的,视为差别意变动劳动条约。

 3.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条约约界说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29条)

 第二十九条 劳动条约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凭据劳动条约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4.劳动条约的解除和终止 4.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36 条)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条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条约。

 4.2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条约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37 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条约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条约。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条约。

 4.3 因用人单位不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条约的规定(劳动条约法,第 3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18、19 条)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条约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条约:(一)未凭据劳动条约约定提供劳动掩护大概劳动条件的;(二)未实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执法、规矩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条约无效的;(六)执法、行政规矩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条约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大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大概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宁静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条约,不需事先见告用人单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条约规矩定的条件、步伐,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大概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凭据劳动条约约定提供劳动掩护大概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实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执法、规矩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大概趁火打劫,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大概变动劳动条约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条约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执法、行政规矩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大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宁静的;

  (十三)执法、行政规矩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条约的其他情形。

 4.4 因劳动者不对,而使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条约的规定(劳动条约法,第 3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19 条)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条约(不对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条约:(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切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创建劳动干系,对完本钱单位的事情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大概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纠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条约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条约规矩定的条件、步伐,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大概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切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创建劳动干系,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大概趁火打劫,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大概变动劳动条约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抱病大概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事情,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摆设的事情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事情,经过培训大概调解事情岗亭,仍不能胜任事情的;

  (十)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革,致使劳动条约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动劳动条约内容告竣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规矩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能改造大概经营方法调解,经变动劳动条约后,仍需淘汰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产生重大变革,致使劳动条约无法履行的。

 4.5 代通知金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20 条,《江苏省劳动条约条例》第32 条)

 用人单位依法选择特别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人为解除劳动条约的,其特别支付的人为应当凭据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人为标准确定。上一个月人为不能反应正常人为水平的,凭据劳动者在劳动条约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人为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凭据实际月平均人为确定。月平均人为低于本地最低人为标准的,凭据最低人为标准确定。

  4.6 赔偿金与赔偿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条约法的规定解除大概终止劳动条约,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赔偿。赔偿金的盘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盘算。

 4.7 因劳动者抱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事情,也不能从事另行摆设的事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40 条,《江苏省劳动条约条例》第 34 条)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抱病大概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事情,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摆设的适当事情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条约,并赐与经济赔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大概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赐与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人为的医疗补贴费。患重病大概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贴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费的百分之百。

 4.8 因劳动者不能胜任事情,经过培训大概调解事情岗亭后仍不能胜任事情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40 条) 4.9 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革,致使劳动条约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40 条) 第四十条 无不对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大概特别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人为后,可以解除劳动条约:(一)劳动者抱病大概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事情,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摆设的事情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事情,经过培训大概调解事情岗亭,仍不能胜任事情的;(三)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革,致使劳动条约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动劳动条约内容告竣协议的。

 4.10 用人单位裁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41 条)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淘汰人员二十人以上大概淘汰不敷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大概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大概职工的意见后,淘汰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分陈诉,可以淘汰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规矩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能改造大概经营方法调解,经变动劳动条约后,仍需淘汰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产生重大变革,致使劳动条约无法履行的。淘汰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牢固期限劳动条约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大概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淘汰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淘汰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淘汰的人员。

 4.11 劳动者无不对时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条约的几种限制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42 条)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条约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条约:(一)从事打仗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康健查抄,大概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大概医学视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大概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大概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抱病大概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事情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敷五年的;(六)执法、行政规矩规定的其他情形。

 4.12 工会对解除劳动条约的监督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43 条,《江苏省劳动条约条例》第 31 条)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条约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条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执法、行政规矩规定大概劳动条约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惩罚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大概终止劳动条约,应当切正当定的条件和步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条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创建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4.13 劳动条约终止的几种情形(《劳动条约法》第 4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21 条) 第四十四条 劳动条约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条约终止:(一)劳动条约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报酬的;(三)劳动者死亡,大概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大概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封闭、取消大概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执法、行政规矩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条约终止。

 4.14 劳动条约期限应当续延的几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45 条) 第四十五条 劳动条约的逾期终止 劳动条约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条约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大概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条约的终止,凭据国度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15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46 条、97 条第 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22 条) 第四十六条 经济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条约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条约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条约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条约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条约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大概提高劳动条约约定条件续订劳动条约,劳动者差别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牢固期限劳动条约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条约的;(七)执法、行政规矩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条约,继承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牢固期限劳动条约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时开始盘算。本法施行前已创建劳动干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条约在本法施行后解除大概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经济赔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盘算;本法施行前凭据其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凭据其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大概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凭据下列规定确定:(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团体条约规定标准的,凭据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大概团体条约规定标准的,凭据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三)没有规章制度和团体条约,大概规章制度和团体条约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度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团体条约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度规定的标准。

 4.16 经济赔偿的盘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4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27 条,《江苏省劳动条约条例》第 33 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赔偿的盘算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事情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人为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盘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人为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人为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宣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人为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凌驾十二年。本条所称月人为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条约解除大概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人为。

 第二十七条 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赔偿的月人为凭据劳动者应得人为盘算,包罗计时人为大概计件人为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钱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条约解除大概终止前 12个月的平均人为低于本地最低人为标准的,凭据本地最低人为标准盘算。劳动者事情不满 12 个月的,凭据实际事情的月数盘算平均人为。

 第三十三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条约大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条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盘算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赔偿的月人为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条约解除大概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人为,月平均人为低于本地最低人为标准的,凭据最低人为标准确定。

 4.17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条约应包袱的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48 条)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大概终止劳动条约的执法结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矩定解除大概终止劳动条约,劳动者要求继承履行劳动条约的,用人单位应当继承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承履行劳动条约大概劳动条约已经不能继承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18 劳动条约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包袱的有关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50 条) 第五十条 劳动条约解除大概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大概终止劳动条约时出具解除大概终止劳动条约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治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干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凭据双方约定,治理事情交代。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事情交代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大概终止的劳动条约的文本,至少生存二年备查。

 4.19 解除或终止劳动条约证明应包罗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24 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条约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条约期限、解除大概终止劳动条约的日期、事情岗亭、在本单位的事情年限。

 4.20 解除劳动条约与支付违约金的干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第 26 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办事期,劳动者依照劳动条约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条约的,不属于违反办事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4.21 劳动条约期满,用人单位终止或续订劳动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50 条) 第五十条 劳动条约解除大概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大概终止劳动条约时出具解除大概终止劳动条约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治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干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凭据双方约定,治理事情交代。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事情交代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大概终止的劳动条约的文本,至少生存二年备查。

 4.22 劳动条约解除大概终止时,劳动者应当包袱的有关义务(《江苏省劳动条约条例》第 35 条)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大概终止劳动条约时,劳动者应当送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能资料等,并凭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治理事情交代手续。劳动条约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4.23 代通知金的规定(《江苏省劳动条约条例》第 32 条)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选择特别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人为解除劳动条约的,其特别支付的人为应当凭据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人为标准确定。上一个月人为不能反应正常人为水平的,凭据劳动者在劳动条约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人为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凭据实际月平均人为确定。月平均人为低于本地最低人为标准的,凭据最低人为标准确定。

 4.24 医疗补贴费的规定(《江苏省劳动条约条例》第 34 条)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抱病大概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事情,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摆设的适当事情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条约,并赐与经济赔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大概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赐与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人为的医疗补贴费。患重病大概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贴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费的百分之百。

  4.25 用人单位拒绝补签劳动条约并解除劳动干系的执法责任(《江苏省劳动条约条例》第 52 条)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条约,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人为:(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存劳动干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凌驾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二)劳动条约期满继承留用劳动者事情,但自期满之日起凌驾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条约的。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人为的起算时间为劳动条约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条约的前一日。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条约并解除劳动干系的,还应当凭据经济赔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团体条约 5.1 团体条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51 条) 5.2 订立团体条约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 51 条)

  第五十一条 团体条约的订立和内容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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