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河东新区市政零星公益广告更换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885

来源:入团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采购编号 :5109012020000868

 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河东新区市政零星公益广告更换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 遂宁 )

 采购人: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共同编制) )

 2020 年 年 8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3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 6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 25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 26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 36 -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 38 -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 ........................ - 38 -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39 -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 59 - 第十章

 合同主要条款(参考样例)

 .................... - 67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采购人)委托,拟对 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河东新区市政零星公益广告更换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9012020000868 2.采购项目名称: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河东新区市政零星公益广告更换项目 3.采购人: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预算金额:308725.16 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本次磋商共一个包,拟采购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河东新区市政零星公益广告更换项目共一个包。(各包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 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 告 方 式 :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邀 请 在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7.1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2020 年 8 月 24 日至 2020 年 8 月 28 日每日 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遂宁市河东新区正黄中心九楼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获取。

 7.2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298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介绍信、供应商报名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均盖单位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20 年 9 月 3 日 09:30(北京时间)。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磋商文件不予接收。

 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 年 9 月 3 日 09: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遂宁市河东新区正黄中心九楼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

 地

 址:遂宁市河东新区涪园路

 邮

 编:

 629000 联 系 人:魏先生 联系电话:0825-2911107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蓉北商贸大道分理处。

 账

 号:

 4402243209100031766

 通讯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正黄中心九楼 邮

 编:629000 联 系 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825-2213588 电子邮件:2383484182@qq.com

  2020 年 8 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金额:

 308725.16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

 本项目各单项报价不得超过单价采购预算(单价采购预算详见第五章)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

 308725.16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3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政策体现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规定,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本项目依据品目清单(指投标截止之日前最新一期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投标人得投标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本项目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无线局域网产品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若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予以认定。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建生产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予以认定。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3.“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参加项目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不予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8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9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及电子文档要求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资 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性文件均按此要求)

 电子文档壹份,单独密封在电子文档密封袋内,提供 U 盘,电子文档内容必须与响应文件正本内容完全一致并保证在开评标时能正常读取。

 响应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1 磋商保证金 金

 额:/ 元(大写:/ / )(磋商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交款方式: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我公司帐户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前开具并将保函扫描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

 2383484182@qq.com )

 转汇凭证上应注明“磋商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可简写)及项目编号、包号”;且投标保证金转账采用公对公账户,私人账户所转保证金无效,视为未交保证金。

 收款单位: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蓉北商贸大道分理处。

 银行账号:4402243209100031766

 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同 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保证金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交付合同原件予代理机构编号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的退还不计付利息。

 12 履约保证金 金

 额:中标金额5%, 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需提交保函原件并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保函生效日期需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之前)。

 收款方:

 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账户相关信息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向采购人获取。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3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825-2213588 14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825-2213588

  15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遂宁市河东新区正黄中心九楼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825-2213588 16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825-2213588 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正黄中心九楼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7 供应商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招标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共同答复。

 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投标人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递提交质疑函(邮寄、快递以受送达人在签收单上签收之日为准),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825-2213588 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正黄中心九楼 邮编:629000 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在法定质疑期内及时补充完善,否则作质疑不成立处理。

 ②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不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会被拒绝。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8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 遂宁市 河东新区。

 财政局。

 注:投标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所有证明材料须由正当渠道获得,材料复印件须原提供单位盖单位鲜章,并经授权委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

 19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 遂宁市 河东新区 财政局备案。

 20

 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计算 代理服务费为:9000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 。

 21 备注 招标文件中若出现前后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须知表内容为准。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遂宁市河东新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本项目核心产品:无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6. .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0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 (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

 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磋商邀请; (二)供应商须知; (三)磋商文件格式; (四)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磋商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参考合同)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

 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性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壹份,副本 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性文件正本 壹份,副本 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性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

 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文件类型(如电子文件、xx 响应文件等)。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性文件、电子文件均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时递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盖鲜章 )

 确认其身份,身份证原件备查,否则 响应文件 将被拒收。

 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投标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

 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

 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6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 7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送 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合同编号(原件一份)。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0825-2213588.

 28.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 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4.3 成交供应商在项目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报告送 四川鸿图嘉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备案。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0825-2213588.

 35.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37.1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3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

 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附件:质疑书格式及内容

 质

 疑

 书

  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被质疑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供应商)认为_______(质疑项目及编号,第几包)的(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我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质疑事项:

 。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1)质疑书正本 1 份,副本 1 份(如果涉及更多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2)授权委托书 1 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3)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非法人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6)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 (实质性要求 )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20%。

 42.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省内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0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 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5 万元以上;省外较大数额的标准应以作出行政处罚地域的政府规定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 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授权书(原件); (3)承诺函(原件)

 (4)

 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 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个体工商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 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自然人:提供“自然人身份证”。

 (均为复印件)( 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投标人提供 2018 或 2019 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为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则提供公司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如不能提供 2018 或 2019年财务报表的,应提供公司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注:①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6)投标人须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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