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用地保障若干意见

来源:入团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9-13 点击:

 关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用地保障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中国(AA)自贸试验区建设,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坚持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保护权益并重,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自贸区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加快转型发展。现就做好自贸试验区用地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AA 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将 AA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发先行地,是我省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自贸区的土地利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的原则。要切实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的统筹管控作用,统筹自贸试验区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推进国土集聚开发、分类保护和综合整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合理控制国土开发强度。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框架下,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推进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城镇、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农村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加大“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力度,大力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加快盘活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结合实际完善建设用地标准体系,从严实施项目用地定额标准,促进各类项目节约用地;加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加快完善土地税费制度,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生态保护的原则。自贸试验区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合理布局生态用地,保障山水林田湖等生态用地需求,统筹整合城乡土地利用,促进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生态用地的生态保障功能得到保障,防止借“生态用地”之名盲目增加开发强度。

 二、加强土地规划和计划保障 (四)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市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用途,根据《中国(AA)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所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功能布局,合理确立不同功能建设项目用地比例和结构,逐步进行开发建设。

 (五)加强多规合一。各市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

 规合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加强自贸试验区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实现各类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强化区域和城乡土地资源的统一规划和整合利用。

 (六)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要重点保障自贸试验区内工业转型升级、产业集聚、创新驱动等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对于选址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矿山项目及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其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国家和省实行应保尽保。省在下达各市用地计划指标时,将充分考虑自贸试验区的用地需求,专项下达自贸试验区用地计划指标。相关地级以上市要重点保障自贸试验区的用地计划指标,做到“省里有专项、市里有保障”,共同解决好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用地需求。

 三、加强用地审批保障 (七)加快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于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省管权限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除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等规定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审批的项目外,均下放给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按规定加快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省厅将继续做好业务指导。

 (八)加快办理用地报批。对自贸试验区各类用地项目在实行模板化组件、网上审批的基础上。指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用地报批提前介入、现场办公、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和专人负责跟进等机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急需开工建设的线性工程项目用地,可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用地报批。自贸试验区可比照县(市、区)享有同等用地报批批次限额。

 (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审核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时,对于暂时不能实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允许由市、县两级政府和建设用地单位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实现“占水田补水田、占优补优”,确保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四、加强土地供应保障 (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 PPP 项目用地保障。对自贸试验区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PPP 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PPP 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

 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所在市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积极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申请使用工业用地的,如属于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且符合集约用地要求的,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鼓励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工业企业采取“租赁为主,租让结合”方式利用土地,减少用地成本,对大型工业项目可探索采取分期供地方式,按照项目实际建设情况预留用地实施分期供地,定期对已供土地进行效益考核和开发利用评价,对达到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的或当期用地达到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等条件的,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后续土地,未达到的不得供应后续土地或调整后续土地供应规模。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十二)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用地效率。优化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不切实际的超前建设。加强交通等基础设施节地技术及模式研究,评选节地典型示范项目,促进各类工程节约用地。

 五、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十三)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大“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改造)力度,简化“三旧”用地审批流程,对涉及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用地,已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可按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方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十四)鼓励积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将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养老、体育、健康、物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现代服务产业等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十五)落实自贸试验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工作。三地要继续按照《广州市城

 乡统筹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方案》、《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总体方案》及《横琴新区总体发展规划》部署并结合本意见,深入开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探索和创新。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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