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x

来源:入团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

 国内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的 养老 保障 综述 摘要 :

 自“计划生育”政策出台以来,我国目前约有 1 亿以上的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家庭存在的风险也不断凸显,并在近年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风险可分为经济风险、生活保障风险、精神风险、失独风险。这些风险都是非独生子女家庭不会感受到或影响较小的。这些问题存会影响到独生子女父母晚年的生活,因此针对独生子女父母群体制定相关政策尤为重要。参考文献24 篇。

 关键词 :

 城市 独生子女父母 养老保障 风险管理

 研究背景 独生子女家庭作为典型的家庭结构,在社会学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中国在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家庭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会的一种独有现象。独生子女家庭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其群体特点得到了众学者的重视,关于独生子女的研究也涉及了独生子女家庭的方方面面。但是国内对于独生子女的研究在早期受国外的影响较多,对于独生子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独生子女的教育、心理等方面,存在着研究内容缺乏独创性,同一内容、同一视角、同一层次的重复研究很多。[1] 忽视了我国独生子女群体庞大等特点,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的研究较少。独生子女父母为了中国的人口转型做出了极大的牺牲,但独生子女家庭的脆弱结构、社会福利的不健全却妨碍着他们安享晚年。[2] 因此,研究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困境并提出消减风险的对策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的研究是具有阶段性特点的。在1990 年以前,“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未久,独生子女群体的规模处于增长期,许多社会问题还未显现出来,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的研究多集中于父母的教育方法上,涉及独生子女养老的论文也是从推广“计划生育”政策时如何减少对养老问题的担心来探讨的。在 1990-2000 年,国内学者开始研究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保障问题,但其研究的对象、范围并未做出细分,属于对于该领域的初步研究和探索阶段,该时 期的论文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这一对象,但该时期的理论是随后研究的基础。在 2000-2010 年这一时期,学者对于独生子女养老问题的对象开始细化,部分学者开始着重研究城市独生子女家庭 ,同时开始研究这种家庭模式的养老风险。这一阶段的研究多有着大量社会调查的基础,摆脱了前一时期“心得体会式”的主观议论。2010年至 2012 年,关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的研究开始呈爆炸性增长,但研究的内容多有重叠,以被引频数去比较,该时期研究虽然数量众多,但与前一时期相比(2000-2010),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不多。

 目前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的研究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

 探讨独生子女家庭赡养者和赡养人的行为及其影响;另一类则涉及独生子女父母将要面对的养老风险。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二类问题。在将涉及该领域的文献进行梳理之前,本文先对所涉及的概念进行梳理。

 1. 独生子女父母养老 研究相关 概念的定义 1.1 “ 独生子女 ”概念 的界定 及统计时采用的不同标准 在早期的研究中(2005 年以前),关于独生子女的研究并未严格判断独生子女的身份,大部分研究都未对“独生子女”身份的判断作出明确的定义,个别的研究则是以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作 为研究对象。直到 2005 年时,学者们才意识到该问题并将独生子女定义为终身没有同胞兄弟姐妹的人。做关于独生子女的调查时,多是采用以下 3 种方法确定独生子女数量。一是将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按独生子女户处理。这一处理虽然较为简便,但是却存在着多种问题,如漏算实际是独生子女但未领证、多算了领取独生子女证但再次生育等情况。二是采用数据推算的方法。如利用生育率和节育率、孩次递比方法推算等。数据推算对假定条件是否符合实际的要求很高,局限性很大。三是利用人口普查数据。但是人口普查的数据不能区分是否为领养,因此会对一些研究造成影响。[3]

 1.2 父母养老保障的范围 在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的研究中,多是将养老保障的重点放在经济保障和生活保障上。在比较独生子女父母的生存状态时,多数采用经济水平作为指标。对生活担忧度的调查,则普遍采用独生子女父母的满意度评估。对独生子女父母心理和社会关系的保障则较少有人提及或未明确提及,在已有调查中多是与经济保障和生活保障混为一谈。[4] 但是参考其它关于养老保障的文章可以发现,心理和社会关系的保障也是养老保障中重要的一环。[5]

 1.3 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的 界定 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风险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狭义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仅限于独生子女家庭个体引发的:具体指由于独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社会化不全、病残、伤害、死亡、犯罪等事件而引发的家庭遭受伤害或利益受损的可能。广义的独生子女家庭风险包括狭义的独生子女家庭风险及由此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6]由于本文仅研究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保障问题,因此所涉及的养老风险均为狭义上的养老风险。

 1.4 独生子女家庭的结构 自独生子女政策从 1979 年开始实施,至今(2012 年)第一代独生子女已步入中年,成立了自己新的家庭;部分独生子女父母也已经退休。风笑天等学者研究了独生子女家庭的结构。[7] 研究表明,现在

 城市独身子女家庭规模的平均值为 3.35 人,主要由两代人家庭构成,并没有形成人们影响中的“4-2-1”型家庭结构。但是有接近 80%的独生子女家庭选择与一方或双方父母住在同一个城市。独生子女家庭与非独生子女家庭相比,更注重于父母的交流,对父母的依赖程度也更高。[8]

 2. 中国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要面临的养老风险 2.1 养老经济 风险 根据人口调查的数据,60 岁以上的城市老年人中,经济上依靠夫妇双方自己的比重高达 75.82%。并且由于现有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都是尚未退休或退休没有几年,身体状况还好,对子女依赖性较少。因此新家庭的中心都偏向抚育下一代。[9]

 独生子女中有 34.2%的人每月不给父母经济资助,有 17.9%的子女给父母的资助在 200 元以下,13.7%的子女给父母的资助在 200 元~399 元。由于父母对子女的经济依赖较低,子女的经济支持只是孝心的一种表现,对于大多数父母并不具有实际支持作用。[10]

 研究还表明,由于城市老人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城市老年人的储蓄和收入往往成为独生子女投资和成家立业的一个重要经济来源。随着“子代中心”观念的强化,在新的家庭组成后,人们也更倾向于在子代进行教育投资而非反哺父代。[11] 而独生子女父母对晚年储蓄的意识不足,仅有 11%的人有开始晚年储蓄,30.7%的父母准备进行养老储蓄,其余 58.4%的父母尚未意识到养老储蓄的问题。只有6.8%的人开始为晚年进行投资,27.4%的父母打算为晚年进行投资,65.7%的父母没有考虑过这方面的问题。[6]

 2.2 日常生活保障 风险 目前独生子女的父母刚步入老年,能自理的比率较高。根据上海的调查,60 岁-69 岁的老年人口中,91.99%的老年人可以自理;而 70-79岁的老年人中,这一比例下降到 79.64%;8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只有59.17%可以自理。

 [2] 当夫妇双方健在时,一方生活不能自理主要依靠配偶;夫妇双方都不能自理或一方不能自理而另一方没有能力照顾的情况下较多依靠社会养老照顾。无论何种情况依靠子女保障生活的比例都较低。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相比,独生子女父母更倾向于居家养老。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养老的成本过高,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部分父母难以支付社会养老机构的费用;另一方面,我国的养老机构的质量参差不齐,不一定能满足父母的生活需求。在以居家养老为主,生活自理或依靠配偶的生活方式,随着父母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机能不断恶化,独自生活必然会产生不可预料的危险。[12]

 2.3 精神保障风险 独生子女与父母合居的比例低,独生子女父母空巢现象的规模不断扩大,就会影响到子女对父母的精神慰藉。[13] 子女负担重,生活

 压力大也会影响到独生子女看望父母的时间。一项针对上海市老年人的调查显示子女与老人不交谈的比例占 23.6%,较少交谈占 40.39%,经常交谈的只占 35.81%。部分子女养老观点不完善,认为只要让老人吃好穿暖就可以了,忽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老年人生活单调,与社会交往的渠道减少,更重视与家人的交流。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包含三个方面: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14] 要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就要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满足老年人期待子女事业有成生活幸福的心理需求;满足老年人对家庭亲情的情感需求。

 2.4 独生子女死亡、失能 风险 多子女父母可以自然抵御子女意外死亡的风险,而独生子女父母却要承受全部风险。我国 1 岁到 4 岁儿童意外死亡率高达 685~941、10 万,意外死亡与损伤的比例为 1:6~11,即实际损伤的儿童比意外死亡的人数多 5~10 倍。按照独生子女占同龄人口 29.53%估算,中小学生中每年有独生子女 15060 人死亡。按照我国 2000 年 0~14 岁儿童死亡率 1.97%计算,我国 1980 年~2003 年出生的 1.39 亿独生子女中有将近 274 万人夭折。

 [6] 14 岁以下的儿童夭折之后,其父母尚且可以通过再次生育重组家庭。15 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之后,他们的父母年事已高,相当一批人已失去生育能力,或是尝试再次生育失败不愿领养。尤其是父母年龄已超过 60 岁,即使想要再次抚养子女也没有足够的精力。虽然现在独生子女父母大多数不需要子女的经济支援,但是子女在精神上的慰藉却是没人可以替代的。许多父母在失去独生子女之后都出现无法完成工作、情绪低潮等。[15] 独生子女受伤失去自理能力也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担心之处。与独生子女死亡不同,独生子女失能之后仍需要父母不断付出,独生子女父母的经济压力和生存压力陡然增大,并且在父母年老之后还可能存在全家均无自理能力的可能。[16]

 2.5 独生子女犯罪判刑风险 由于成年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犯罪率差别不大,因此使用全国判刑粗率来估算独生子女中会被判刑的人约有 17 万人/年。独生子女判刑后,不仅自身的发展受到限制,他的家庭也会受到波及。独生子女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被判刑,就会影响其正常求学,势必会影响到他未来的发展。而且我国社会对于曾经犯罪的人员有较多顾虑,存在着企业不愿意雇佣有案底人员的现象。而且现代社会变化巨大,监狱中的生活不利于服刑人员了解社会变化,以至于在出狱之后被排斥在社会之外,继而继续犯罪。而非独子女父母即使有一个孩子被判刑,也不因此就失去保障。

 3. 独生子女 风险应对政策 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支持是唯一的,与多子女家庭多支柱的养老支持是显著不同的。独生子女缺乏可替代的家庭养老支持,不存在其

 他形式的家庭养老支柱。在养老资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就是生育资源(指通过生育而累积的家庭人力资源),很多养老资源都是通过生育资源转化而来的。独生子女政策迫使其父母放弃自己的生育资源,为减少我国的人口、缓解生存压力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因此国家有必要承担起“计划生育补偿的国家责任”,在精神关怀、养老保障、生活照料等诸多方面给予切实有效的帮助,尤其是已经发生风险和问题的独生子女“弱势家庭”和“困难家庭”。[15]

 我国现在约有独生子女 1 亿左右(根据统计方法的不同范围在9700 万~1.3 亿人),则涉及独生子女的父母人数高达 2 亿人。中国现有养老设施完全落后于社会需求。社会养老对于经济的要求较高,但是提供的服务却不能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而且我国现在老年人人口急剧上升,想要完全靠社会养老是不现实的,居家养老仍是我国养老的主要模式。家庭具有其他社群和组织难以替代的养老功能,居家养老的方式比较符合现在的家庭人口结构、经济、住房等条件和我国传统文化。为了给独生子女照顾父母提供方便,政府应在住房等方面为独生子女提供方便,便于独生子女夫妇赡养双方老人的同时能有教育抚养下一代的空间。同时考虑到独生子女夫妇双方均有工作的情况下,提供完善的社区养老。社区是老年人熟悉的生活环境,也是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场所,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可以大大减轻独生子女的负担。对于这些服务政府应给与适当的补贴,使大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到所需服务。同时,社区配合社会公益机构开展多种适合老年人参与的活动,帮助老年人走出没有工作和子女离巢时的孤独感。同时宣扬新的“孝道”,要让子女意识到老年人的需求不仅包括物质需求,还包括生活照料、精神保障等多个方面。除此之外还应宣扬老年人注重养老储蓄的意识,以增强晚年的经济独立性。[6, 10, 17-21]

 对于不幸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国家应该专门拨款补偿,同时设立独生子女风险专项保险,假如失去独生子女则可以获得补偿。除了经济补偿之外,社区也应负责安抚失去独生子女父母的心理,照料独生子女父母的生活起居。同时应该提升养老院、康复院的服务,使不能自理的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安享晚年。[6, 18, 19,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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