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抵押权顺位变更与抛弃

来源: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与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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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指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抵押权人协议互换彼此的抵押权顺位。该制度规定在《物权法》第 194 条第一款。(1)抵押权顺位变更的要件:①抵押权人就变更顺位达成协议。②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以登记为对抗要件。(2)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反过来说,若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就按照变更后的抵押权顺位实现抵押权。

  【真题研习】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银行借款 300 万元,丙银行借款 500 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 600 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11 题)

  A.甲银行 100 万元、乙银行 300 万元、丙银行 200 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 100 万元、丙银行 500 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 300 万元、丙银行 300 万元

  D.甲银行 100 万元、乙银行 200 万元、丙银行 300 万元

  【答案】C

  2.抵押权顺位的抛弃。指同一财产上的先顺位抵押权人,为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放弃其优先受偿的顺位。抛弃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分为相对抛弃与绝对抛弃。因顺位抛弃不会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故顺位抛弃无须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1)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抛弃。①概念。指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某一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在先顺位。②相对抛弃的效力: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提前,与抛弃人处于同一顺位,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就“抛弃人可得优先受偿的数额”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见【例 8】)

  【例 8】甲在自己的房屋上依次为乙、丙、丁设立了抵押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分别为 6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因甲不清偿到期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 80 万元。现乙为丁的利益放弃抵押权顺位(相对抛弃)①就拍卖房屋所得的 80 万元,乙优先受偿的数额为 60 万元,现乙对丁放弃抵押权顺位,对于乙作为第一顺位优先受偿的 60 万元,乙、丁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换言之,对这60 万元,乙、丁属于同一顺位),对这 60 万元优先受偿,即乙可以受偿 45(60×6/8)万元,丁可以受偿 15(60×2/8)万元。②丙的抵押权顺位不受影响,其对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中的 20 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2)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抛弃。①概念。绝对抛弃,指先顺位的抵押权人并非专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某一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是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抛弃其在先顺位。②绝对抛弃的效力: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升进;而抛弃者变成了最后顺位的抵押权人(见【例9】)

  【例 9】甲在自己的房屋上依次为乙、丙、丁设立了抵押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分别为 6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因甲不清偿到期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 80 万元。现乙为丙和丁的利益放弃抵押权顺位(绝对抛弃)①丙成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有权就 20 万元优先受偿;②丁成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有权就 20 万元优先受偿;③乙成为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人,有权就剩下的 40 万元优先受偿,其余的 20 万元债权成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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