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程序

来源: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程序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程序》的内容,具体内容: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1]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那么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又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1]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那么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又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 7 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 7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

 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

 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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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此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 12 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第 2 项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 82 条第 4 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

 参与人"。

 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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