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24 防止交通事故导则
来源: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
A24
防止交通事故 A24.1
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00 年版)中防止交通事故原文 24.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如交通安全委员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所有的车辆、船只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交通安全应与安全生产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24.2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必须实行“准驾证”制度,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企业车辆。落实责任制,对所管辖车辆和驾驶员能够进行安全有效制约。
24.3
各级行政领导,必须要经常督促检查所属单位车船交通安全情况,把车船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及时总结,解决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24.4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和本企业有关车船交通管理规章制度,逐渐完善车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密安全管理措施(含场内车辆和驾驶员),做到不失控、不漏管、不留死角,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到位,保障车船运输安全。
24.5
各种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对车辆、船只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险及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24.6
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对考试、考核不合格或经常违章肇事的应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
24.7
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严禁领导干部迫使驾驶员违章驾车。
24.8
在装运整体重物时,严禁人货混载。
24.9
在厂(局)内的车辆速度应有明确的限制。
24.10
叉车、翻斗车、起重车,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
24.11
吊车、翻斗车在架空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监护。
A24.2
修改及说明 A24.2.1
原国家电力公司 2000 年 9 月 28 日发布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之“防止交通事故”中 24.8、24.9、24.10 条款进行修改外,其他条款仍适用。
A24.2.2
对如下条款进行修改:
A24.2.2.1
原 24.8 条款修改为:严禁人货混载。
A24.2.2.2
原 24.9 条款修改为:在厂内的车辆速度应有明确的限制,在厂区道路、各种桥架和主要路口,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安装限速带。
A24.2.2.3
原 24.10 条款修改为:所有机动车,除司乘人员的座位外,在行驶过程中,任何位置不得载人。
A24.3
实施重点 A24.3.1
加强车辆特别是通勤车辆的安全管理,坚持定检,强制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完好。
A24.3.2
加强特种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特别是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明确作业范围,设专人监护;吊车作业还应对支撑点的负荷能力进行校核。
A24.3.3
严格履行内部“准驾”制度,无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企业车辆,严禁领导干部迫使驾驶员违章驾车。
A24.3.4
认真落实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的三检查制度,明确带车人的安全责任。
A24.4
检查执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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