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破产管理人

来源: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20-09-04 点击:

  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是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 , 集体行使权力讨论决定有关破产法定事项的临时性机构。

 任何一个国家在其破产法中都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制度 ,以通过这一制度保证所有债权人公平地得到偿还 , 因为破产程序中涉及债权人的所有事项都要在债权人会议上决定。债权人会议由债务人的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 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必须通过参加破产程序,从其债务人有限的财产中得到偿还, 取回权人也包括在内。

 另外 ,代位债权人也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代位债权人就是债务人的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 这时候, 他即取得代位债权, 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上述债权人可以自己出席债权人会议, 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授权其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 人 , 由法院指定。

 法院必须依法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必要时, 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 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哪些人在会议上有表决权呢?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才有表决权。

 无担保的债权人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本身就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即债权成立时就没有设立担保 ; 第二种是有财产的债权人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后 ,视为无财产担保债权 ; 第三种是债务人的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后 , 取得代位债权, 这时他也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 所以 ,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这么三种, 这三种债权人分两类 : 一类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另一类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主席实质上只不过是个会议的组织者。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 即受理破产立案公告3 个月期限) 届满后的15 日内召开, 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 . 如一个破产案件于5月 1 日立案并发布公告, 从 5月 1 日这一天起申报债权就已经开始了, 那么债权申报期限届满的最长时间是3 个月 , 那就应该在8月 1 日 ~15 日的期间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通报债务人经营及债务情况。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时召开:

  第一,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第二, 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

  第三, 清算组要求时;

  第四,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 /4 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也可以召开。

  这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情形出现都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这是不定期的。

 前三种情形比较好理解, 第四种情形举例说明一下,比如说, 债务人的债务总额是 100万元,有 A、 B 、 C、 D 、 E5 个债权人, 其享有的债权额分别为: A是 20 万 , B 是 35 万 , C是 25 万 , D 是 10万 , E 是 10 万 . B在成立债权时设了担保, 那么在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只要提议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 /4 以上,即 65 万元的 1/ 4也就是16 . 25 万元,债权人会议就可以召开。这里只强调债权额数, 而不强调债权人人数。

  除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提前终结破产程序外, 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而取消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讨论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作为债权人谁都愿意自己的债权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因为这样其债权可以得到百分之百的满足, 但是担保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能优先受偿, 这个权利是由债权人会议来行使。

  第二,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债务人要与债权人会议和解, 首先债务人必须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若通过有什么好处,不通过有什么坏处, 由于涉及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充分讨论,最后决定是否通过以达成和解。

  第三, 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第四,讨论通过破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财产怎么分, 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一) 决议的条件

  在我们国家和其他国家都一样 ,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成实行双重条件的原则, 就是说债权人会议如果作出一般决议,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必须得有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多数债权人通过 ;第二个条件就是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多数, 决议才为有效。如果两个条件不能同时具备那么通过的决议是无效的。

 比如说, 一个债务人负有 120万元的债务, 有 A、 B 、 C、 D 、 E、 F 、 G7 个债权人 , 其数额分配是这样的: A 是 5万 , B 是 10 万 , C是 15 万 , D 是 30 万 , E是 40 万 , F 是 10 万 , G是 10 万 . 在成立债权之初, B 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D 也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那么在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时候, 表决结果有 ABCD 、 BCDE 、 ACG 、 CEF 、 CDFG 、 ABCFG 6 种 ,那么 , 哪种表决结果能通过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 ? 那就看法律关于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我国破产法规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一般决议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过半数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 /3 以上 .

  针对这两个条件, 看一下这六种表决结果。

 首先看看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有多少个, 是 5 个 , 过半数就是3人以上 ; 再看看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是多少, 除去 B 的 10 万和 D的 30 万共 40 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80 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 它的半数就是40 万 。那么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有 CEF 和 ABCFG 两组结果。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要求过半数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 /3 以上 ,那么只有CEF 一组符合要求。

 这里要求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既在人数上坚持了少数服从多数, 又照顾了大宗债权额的债权人的利益。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但是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不得剥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 也不得作出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二 )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依法作出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全体债权人,既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又包括无财产担保的,既包括参加会议的,也包括未参加会议的,既包括投赞成票的,也包括投反对票的。只要决议的程序及内容合法,决议对所有的债权人即都有效。

  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如果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有异议,即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的7 日内提请法院裁定。7日届满没有人提出异议决议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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