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合规管理办法

来源: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20-07-29 点击:

武城圆融村镇银行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合规组织架构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某某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合规风险,维护安全稳健经营,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 引》和《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 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合规是指使各项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包括总行制定的各种内部操作规程和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 和职业操守。

合规风险是指因未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部室、各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
、二级支行及分理处。

第二章 合规职责 第四条 合规组织架构总行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独立性、协调与效率的原则,建立立体化合规管理架构。

第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层负有各自的合规职责,总行设立合规管理部(以下简称合规部)
,作为本行合规风险的归口 管理部门,合规部受高管层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在总行其他部 室、各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分理处分别设立合规管理岗,各部室、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员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接受总行合 规部的监督、评价和指导。

第六条 合规部配备负责人 1 人,工作人员 2-3 人。

第三章 合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的合规职责 合规职责董事会对本单位的合规管理负总责,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 行章程和制度;

(二)审议批准本行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三)每年对高管层提交的合规管理报告进行审议;

(四)对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高管 层抓好落实,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五)批准设立合规部门。

第八条 监事会的合规职责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对合规经营负有监督责任,履行以下合 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 行章程和制度;

(二)监督董事会和高管层合规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合规政策 的实施情况;

(三)每年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做出评估;

(四)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管层人员提出罢免建 议;

(五)调查经营中的重大异常情况。

第九条 高管层的合规职责高管层负责本行合规风险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 行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适时修订合规制度、办法,报经董事会批 准后执行;

(三)贯彻执行合规制度、办法,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 取补救办法,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组建合规部门,配备合规人员,确保其有效运作;

(五)制定年度合规管理计划,每年至少一次对主要合规风 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六)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出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及应对措施。

第十条 合规部职责 合规部作为本行合规风险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合规职 责:
(一)负责持续关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最新发展,联系实际及时向高管层提供合规建议;

(二)负责对本行各项业务流程、制度、办法的合规性审查;

(三)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合规管理计划;

(四)负责组织各部室梳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核评价 内部各项决策程序和操作规范的合规性,适时修订合规手册并监 督实施;

(五)负责合规文化建设,开展合规教育培训,承担内部合 规问题咨询;

(六)负责收集、分析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风险的数据,如客 户投诉、异常交易等,评价制度存在的合规缺陷;

(七)负责通过合规风险评估和检查,针对发现的违规问题 提出制度修改建议和风险补救措施,及时督促相关部室和单位落 实整改;

(八)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合规管理事项,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对各部室、各级机构合规管理员进行合规培训;

(十)负责对省联社合规部及本行要求履行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一条 合规部履行合规职责的环境 (一)合规部或合规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履行工作职 责。

(二)合规部为履行其职责,经行长同意,可以列席有关会 议,可通过查阅文件、与包括管理层在内的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利用本行各种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获取必要的 信息、记录或档案材料。其他部室、分支机构和员工在提供这些信息、记录或档案材料方面有给予密切合作的义务。

(三)对可能违反合规政策的事项,合规部可独立进行调查, 也可与其他部室或外聘机构联合进行调查。

(四)对经调查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可能的违规行为,合规部 可绕开通常的报告路线直接向董事会或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可随时向省联社合 规部和管理层报告,总行高管层应确保合规部报告路线的通畅。

(五)各部室应建立完善的信息通报机制,主动向合规部通 报经营管理信息。同时,合规部接受审计部的履职尽职审计。

(六)对合规人员履职行为应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禁止对合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冷遇。

第十二条 合规部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 行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本部室全体员工严格执行,确保本 部室和本业务条线不发生合规风险和违规行为;

(二)负责全面协调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负责本行合规 工作规划,组织制定合规工作方案,指导并监督本行开展合规工 作;

(三)负责对涉及本行的重大合规问题,及时向行长汇报,必要时,也可以向董事长、监事长报告;

(四)列席有关行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定期或不定 期向行长报告本行合规管理状况,并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担负的合规职责。

第十三条 总行各职能部室负责人的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 行章程和制度,监督本部室全体员工严格执行,确保本部室和本 业务条线不发生合规风险和违规行为;

(二)支持本部室合规岗独立履行合规职责,鼓励全体员工 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各职能部室 负责人对本部室和本业务条线合规经营负有第一责任。

第十四条 一级支行负责人的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和本 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本支行全体员工有效执行本行制定的合规 风险控制方案及制度、流程,确保本支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支持本支行合规岗独立履行合规职责,鼓励全体员工 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各一级支行 负责人对本支行合规经营负有第一责任。

第十五条 二级支行、分理处负责人的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和本 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本支行全体员工有效执行本行制定的合规 风险控制方案及制度、流程,确保本支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支持本支行合规岗独立履行合规职责,鼓励全体员工 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各二级支行、 分理处负责人对本支行合规经营负有第一责任。

第十六条合规部合规管理岗的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 行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行确立的合规目标,督导本行各机构有效执行 合规风险控制方案及制度、流程,并监督本行全体员工严格执行;

(三)对本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 评估和监测,组织及执行合规性检查;

(四)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 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对本行全体员工开展合规教育和培训;

(六)负责对各部室、各级机构合规管理员进行合规培训;

(七)其他应担负的合规职责。

第十七条 总行各职能部室合规管理员职责 各职能部室合规管理员对其所在部室负责人负责,在合规管 理上有向本部室和合规部报告和建议的义务。各职能部室合规管 理员负责与合规部保持日常的联系,承担以下工作:
(一)监测本职能部室及本业务条线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 情况,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初步识别、评估和监 测,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负责对本职能部室报送合规部审查的制度、办法、操 作规程等进行预审;

(三)每季向合规部报送本职能部室的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违 规事件及其处理等;
必要时,上述相关情况可随时报送;

(四)配合合规部进行合规调查;

(五)承担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八条 一级支行合规管理员职责 各一级支行合规管理员对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在合规管 理上有向本支行和总行合规部报告和建议的义务。各一级支行合 规管理员负责与总行合规部保持日常的联系,承担以下工作:
(一)监测本支行及所辖机构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情况, 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初步识别、评估和监测,对可 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 施;

(二)每季向合规部报送本支行的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具体 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违规事 件及其处理等;
必要时,上述相关情况可随时报送;

(三)配合合规部进行合规调查;

(四)承担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九条 二级支行、分理处合规管理员职责 各二级支行、分理处合规管理员对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 在合规管理上有向本支行和一级支行合规管理员报告和建议的义 务,承担以下工作:
(一)监测本支行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情况,对经营管理 过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初步识别、评估和监测,对可能或已经出 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每季向一级支行合规管理员报送本支行的合规风险评 估报告,具体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 情况、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等;
必要时,上述相关情况可随时报送;

(三)配合上级进行合规调查;

(四)承担其他合规职责。

第二十条 员工对本岗位合规经营负有直接责任,全体员工 应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 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二)发现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或 应急措施;

(三)主动接受合规监督、教育和培训;

(四)承担其他合规职责。

第四章 合规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 第二十一条 合规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与业务部门的关系 (一)合规部应积极为各业务部门和本行员工提供合规咨询 和帮助,通过提供建设性意见,帮助业务部门管理好合规风险, 为本行业务与产品创新提供合规支持。

(二)各业务部门应主动寻求合规部的支持与帮助,主动进 行日常和定期的合规自查,主动向合规部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风 险点,并积极配合合规部的风险监测、计量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关系 (一)合规部主要依据外部政策、法律、法规等,侧重管理 本行在运作过程中的合规风险,风险管理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所面 临的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

(二)其他风险管理部门应支持合规部的合规风险监测活动, 依据各自职责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包括自身合规风险在内的 各类风险,及时向合规部通报相关合规风险信息或风险点。

第二十三条 与审计部的关系 合规部与审计部相互分离,接受审计部定期和独立的检查和评价,合规部为其合规检查提供目标。审计部负责本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检查,在检查结束后,应将有关合规检查情况以及结论抄送合规部,为合规部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合规风险提供信息来源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与监察保卫部的关系 合规部与监察保卫部在保证全体员工行为合规、纠正违规等 方面有共同职责,应在合规管理事务方面建立密切合作机制。合 规部进行信贷、财务、会计、结算等方面违规责任认定后,将认 定材料提交监察保卫部,由其负责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监察保卫部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重大违规风险信息应及时提供合规部共享。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合规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 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策略。

(一)通过健全合规管理体制,完善合规工作机制及一系列 制度安排,确保合规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应用于每个 领域;

(二)通过研究和解读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的最 新颁布、变动行为,督促各部室及时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操作流 程;

(三)建立并完善开发新产品、新项目、制定业务政策、重 大交易、投资行为、架构再造和流程整合等过程中的合规审查程 序,确保合规风险被有效识别、评估和监测;

(四)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定期检查规章制度和操 作流程的合规性,堵塞漏洞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力度,并针对薄弱环节作出改 善措施,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制止违规行为;

(六)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强化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认 识,提高全体员工对合规风险的防控能力;

(七)强化合规文化建设,增强员工合规意识,提倡诚信正 直、合法合规、健康向上的文化理念。

第二十六条 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机制与程序 通过建立层次清晰、程序合理、方法科学的合规风险识别、 计量、评估和监测的机制和程序,覆盖可能产生合规风险的所有 经营管理环节。

(一)统一的政策:建立本行统一适用的机制和程序,实现 整体配合,有效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合规风险;

(二)识别与监测:各部室应识别、监测本身或业务条线可 能产生的合规风险,集中由合规部牵头进行整体监测,督促并协 助各部室建立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

(三)交流与反馈:各职能部室(分支机构)应在内部设立 明确的汇报路线,使本职能部室(分支机构)能作出迅速有效的 反应,并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报告及监督体系,防范相同或类 似合规风险的再次发生;

(四)评价与持续改进: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定期对合规 管理状况实施评审,持续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对于涉及某些特殊领域的个案或 复杂的案件,可咨询或聘用有相关经验或专业的机构,以获取专 业指导意见,为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提供足够的经验和专业基础。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合规检查 合规检查是指为掌握本行各职能部室、各支行对法律、法规和准则的遵循情况,合规管理体系运行和有效性等 情况,由合规部对各职能部门、各支行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合规检查是本行评价合规管理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检 查结果是考核合规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合规检查由总行合规部牵头负责,各职能部室和支行应主动进行日常或定期的合规性自查。

第二十九条 合规检查可采用与各条线业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条线职能部门在最终的业务检查报告中对合规内容须 单独陈述、分析和评价,并将该报告抄送合规部,如有违规整改 事项,由合规部负责跟进。审计部对合规部履行合规检查职责的 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合规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合规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常规检查,并根据管理需要或要求,对特定事项、 特定机构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合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职能部室的合规管理工作是否充分、有效;

(二)合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合规管理工作的实施状况 以及实现合规管理目标的进展情况;

(三)各级部室负责人和员工是否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 规和准则的相关内容;

(四)当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修订和完 善了已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等;

(五)发现违规操作或可疑交易等合规问题或合规风险隐患 是否及时上报,所作处置和纠正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六)在检查期间内是否发生了违规问题或受到过监管机构 的警示或处罚,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整改;

(七)按规定是否接受了合规审查,合规性审查报告、合规 风险提示、合规意见书等合规管理意见是否得到了遵守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合规检查过程中,合规部可以与本行任何员工进行沟通,无条件获取便于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 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合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合规风险问题,合规部应当及时按照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高管层汇报。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是指本行合规部为确保本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而对本行的基本 制度、管理办法和流程操作手册等规章制度内容,以及新产品、 新业务的开发、新客户关系的建立等事项,在正式实施前进行的 审查,并从合规角度系统性提出合规审查意见或合规风险提示的 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合规性审查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本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本行新产品或新业务的拓展;

(三)以本行名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所做的重大事项说明、 陈述;

(四)以本行名义向消费者发布的广告、产品说明或指引、 带有承诺性金融服务方案;

(五)需要进行合规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总行合规部负责以下事项的合规性审查:
(一)总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全行新产品、新业务的拓展;

(三)以总行名义实施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四)项事项;

(四)支行提请的合规性审查事项;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支行合规管理员负责以下事项的合规性审查:
(一)
本支行内部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改;

(二)
本支行新产品、新业务的拓展;

(三)
以支行名义实施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四)项事项;

(四)
其他需要审查的合规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合规性审查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生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本行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

(三)自律性组织的行为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等。

第三十九条 须进行合规性审查的事项,应在正式实施前提交合规部,并说明需要重点审核的事项情况。

第四十条 支行合规性审查事项经支行合规管理员审核后根据内容需要上报总行合规部。总行各职能部室需合规审查时,由 部室合规管理员审核后报合规部。

第四十一条 提请合规性审查应附以下资料:
(一)规章制度:依据的规章制度、起草说明和意见征求情 况等;

(二)新产品或新业务:背景材料、调研论证报告、管理办法、流程操作手册、操作流程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合同及文 本草案等资料;

(三)其他合规性审查所需资料。

第四十二条 合规性审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与送审部门就合规性审查事项进行充分沟通;

(二)必要时征求外聘法律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等社会中介 机构的合规意见;

(三)重大疑难问题,可请示监管机构或相应主管部门;

(四)合规部讨论后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合规部应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对送审部门送审的审查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 2 个工作日。特殊情 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 发现合规审查意见存在分析问题不准确、依据不充分、结论意见不适当,可能对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等 问题,合规部应当及时纠正、补充或撤回合规审查意见。

第四十五条 送审部门对合规性审查意见应予采纳;
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经其分管领导核准后报合规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合规部应指导、检查、监督合规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定期作出评价。相关机构、业务条线、部门应主动报 告合规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应定期审计、评价合规性审查尽职情况,并将合规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合规审计范围,据以评价相关机 构、业务条线、部门合规尽职情况。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合规咨询 合规咨询是指合规部对各管理部门、各业务条线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合规问题,依据法律、规则 和准则,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合规部负责指导支行的合规咨询工作,承办本行的合规咨询事项;
支行合规管理员承办其所在支行的合规咨询 工作。

第五十条 合规咨询包括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两种形式。一般性的问题可采用口头咨询的方式,但复杂的或重要的问题应当 采取书面的方式。

第五十一条 口头咨询可由咨询人直接向合规部提出,由相关人员予以口头答复。对较为复杂或严重的问题,合规部应要求 咨询人采取书面咨询方式。

第五十二条 采取书面咨询方式的,应以部室或支行名义提出,并提供说明文件和背景资料,由部室或支行负责人签字后送 合规部。

第五十三条 合规部对咨询事项进行分析后,应出具书面的合规咨询意见,经部室总经理审核签署后反馈咨询部室或支行。

第五十四条 合规部对在合规咨询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或全局性的问题,应及时总结通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五十五条 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等相关疑难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并联系立法前景 和立法原意,使咨询意见尽可能符合立法本意。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合规报告制度 合规报告是合规管理中沟通信息工作的重要方式。各级合规管理部门、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合规风险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向上级部门报告合规情况。

第五十七条 报告种类 根据报告内容和频率,合规报告分为定期合规报告和即时合 规报告。

定期合规报告是指各报告单位就报告期内本单位的合规现状 及变化、规章制度建设与完善、经营管理中的违规事件和主要合 规缺陷、合规工作组织与实施、合规工作目标与实现等情况作出 的报告。

即时合规报告是指各报告单位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某一或某类重大突发性违规事件、合规缺陷、重要合规信息以及对 监管部门检查出具的书面监管意见的及时报告。

第五十八条 定期合规报告内容 (一)总行各部室填报的内容 1、报告期内已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 要求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
各条线的规章制度有无相互抵触;
规 章制度是否覆盖本行已开办的业务、流程和岗位,有无缺失;

2、 报告期内国家出台了哪些有关本业务条线的新的金融管理 政策,监管部门、省联社有哪些新的监管措施(制度、办法等)


报告期内各部室适应政策、环境及外部法律、法规等变化对哪些 已有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和废止,针对哪些业务、流程新 建了哪些规章制度;

3、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中,凡涉及内部规 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及落实情况;

4、本部室的管理制度和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是否齐全;
各种处 置预案和应急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对本部室或本部室分管的业 务条线上发生的重大违规行为、投诉事件,采取了什么纠正措施;

5、报告期内,本部门开展了哪些检查,有无检查方案和事实 确认书,检查的报告是否报合规部,对存在的问题是否下发了整 改通知;

6、本部门或本业务条线组织的合规培训情况;

7、对规章制度建设、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管理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8、对本部门合规状况及变化趋势的总体评价。

(二)一级支行应报告的内容 1、现有的规章制度是否覆盖本单位已开办的业务、流程和岗 位,制度有无缺失;

2、总行下发的规章制度有无相互抵触或前后不一致的现象, 各项规章制度与业务发展是否存在冲突;
在执行制度方面存在哪 些方面的困难,原因是什么;

3、对照总行制度的要求,岗位、流程的设置是否到位、合理;

分工和职责是否明确;
事前、事中、事后的检查和监督是否到位;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未能整改 到位的原因是什么;
对合规风险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报告;
对客 户的投诉是否及时进行有效处理;
对重大的合规风险和违规行为 采取了什么纠正措施;

5、合规管理员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的员工是否进行合规辅 导,对合规风险是否进行收集、提示和防范;

6、对规章制度建设、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管理方面的建议和 要求。

(三)二级支行、分理处应报告的内容 1、现有的规章制度是否覆盖本单位已开办的业务、流程和岗 位,制度有无缺失;

2、总行下发的规章制度有无相互抵触或前后不一致的现象,各项规章制度与业务发展是否存在冲突;
在执行制度方面存在哪 些方面的困难,原因是什么;

3、对照总行制度的要求,岗位、流程的设置是否到位、合理;

分工和职责是否明确;
事前、事中、事后的检查和监督是否到位;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未能整改 到位的原因是什么;
对合规风险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报告;
对客 户的投诉是否及时进行有效处理;
对重大的合规风险和违规行为 采取了什么纠正措施;

5、合规管理员对本单位的员工是否进行合规辅导,对合规风 险是否进行收集、提示和防范;

6、对规章制度建设、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管理方面的建议和 要求。

(四)合规部对合规开展情况及时向高管层报告,并将经审 定的合规风险分析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合规风险分析评 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报告期内本行总体的合规风险状况;

2、已识别的违规事件和合规缺陷;

3、已采取的或建议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第五十九条 即时合规报告内容 即时合规报告的内容主要是针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某一 或某类重大突发性违规事件、合规缺陷、重要合规信息以及对监 管部门检查出具的书面监管意见,具体从时间、地点(或环节)
、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方面 进行报告。

第六十条 报告路径 (一)常规报告路径。合规报告采用双线矩阵式,即报告人 员向归口管理部门(人员)及本单位负责人双向报告,具体如下:
1、二级支行、分理处各岗位员工向二级支行、分理处合规管 理员及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二级支行、分理处合规管理员、一级支行各岗位员工向一 级支行合规管理员及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 一级支行合规管理员及各职能部室合规管理员向总行合规 部及本单位(部室)负责人报告;

4、总行合规部向高管层报告;

5、高管层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和省联社合规部 及烟台银监分局报告。

(二)应急报告路径。出现重大违规事件或突发事件时,各 岗位员工、各级合规管理员可视情况越级汇报,合规部总经理应 在第一时间向高管层及烟台银监分局报告,特别紧急的,可直接 向董事长或监事长报告。

第六十一条 合规报告异议 合规管理员向合规部报送合规报告前应事先向所在部室(机 构)负责人报告,如所在部室(机构)负责人对合规报告持有异 议,但合规管理员仍认为应向合规部报告的,有权直接报送合规部。

第六十二条 合规报告频率 (一)定期合规工作报告 定期合规工作报告分为季度、半年、年度工作报告。

1、各二级支行、分理处在每季度结束后十天内向所属一级支 行提交季度合规工作报告;
在每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属一级支 行提交年度合规工作报告。

2、总行各部室、一级支行合规管理员在每年第一、三季度结 束后十五天日内向总行合规部提交季度合规报告;
在上半年结束 后二十天日内提交半年合规报告;
在每年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年 度合规报告。

3、合规部在每年第一、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高管层提交 季度合规工作报告;
在上半年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半年合规工作 报告,同时抄报省联社合规部;
在每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向高管层 提交年度合规工作报告,同时抄报省联社合规部。

(二)即时合规报告 即时合规报告报送时间原则上为发生重大突发性违规事件、 合规缺陷或重要合规信息后及时报告,视具体缓急情况,书面报 告和电子版报告上报时间不超过事发后 2 个工作日。电子版报告 通过 OA 办公系统报送。

第六十三条 合规报告档案管理 各级合规管理部门收到所辖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合规管理员的合规报告后,应及时、认真分析,梳理合规管理、违规事项、 处理情况等信息,登记合规报告登记表,建立合规报告档案,并 监督落实。

第十章 第六十四条 合规问责制度 合规问责是指本行通过明确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合规职责,并对其未履行合规职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 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 规风险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六十五条 合规问责应坚持违规必究、奖罚分明、责任到人、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 合规部负责合规问责的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批评教育。对涉及经济或行政处罚的应送交监 察保卫部办理。

第六十七条 本行各部室、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合规问责:
(一)未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进行违法违规操作以致造 成本行大额资金损失或经济案件以及其他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

(二)对重大、突发合规风险事项等应报未报、谎报、瞒报、 漏报的行为;

(三)发现合规风险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 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

(四)相关人员未适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特定的法 定职责的行为等;

(五)对应提请合规性审查的事项未进行合规性审查,或无 正当理由不执行合规审查意见并造成损失或较大风险的;

(六)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员工以及其他个人或团体向本行提 出附有相关证据的材料举报的;

(七)因违规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给本行造成严重负面 影响的;

(八)因涉嫌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公安司法机关提 出问责建议的;

(九)因涉嫌违规,监管机构或本行审计、监察保卫等部室 提出问责建议的;

(十)对合规管理人员诬蔑陷害、打击报复的;

(十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问责建议的。

第六十八条 法进行合规问责:
(一)不按照制度规定,越权办理业务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的合规审查意见、合规风险 提示等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章条例并被管理部 门、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采纳的;

(三)在合规风险检查中,玩忽职守,疏于检查监督或违反 工作制度和程序,对指定被查范围内事项应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合规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本办纪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虚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的重大差错、责任事故、违规违纪经营及经济 案件等隐瞒不报、压案不办或回避、掩盖问题真相的;

(五)帮助或串通被监管或被监察对象,编造虚假资料,或 伪造、毁灭证据的;

(六)袒护、包庇违规违纪行为人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丢失机密资料,或泄露秘密的;

(九)侵犯其他员工权利,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第六十九条 本行通过合规检查、内部审计检查、监管机构现场检查以及行内诚信举报、客户投诉等渠道反映存在本办法第 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所规定情形时,应及时报告行领导作出立 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的,应启动问责程序,并由合规部牵头,会同审计 部、监察保卫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七十条 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调查人员将调查结果报告合规部,合规部审核后移交监察保卫部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于决定处罚的,由执行部门起草处罚文件,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正式行文。处罚决定书应送达有关当事人及相 关机构。

对当事人、部室或机构做出批评教育处理决定的,由合规部 负责监督执行;
对当事人做出经济或行政处罚的,由监察保卫部负责监督执行;
对当事人做出职位、劳动关系方面的处罚时,由 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七十二条 结果告知合规部。

第七十三条 对于主动报告合规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可酌情 合规问责执行完毕后,其他执行部门应将执行减轻处罚,甚至免责或给予一定奖励;
对于发现合规风险却隐瞒 不报,一经查实,应对隐瞒不报者从重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于在重大违规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并涉嫌违法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移交并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在合规问责程序中,如发现本行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矛盾、冲突、漏洞等合规风险的,相关人员应按合规风险报 告路线及时报告合规部,合规部应提示相关部室予以完善。

第十一章 第七十六条 诚信举报制度 本办法所指的诚信举报人可以是本行员工,也可以是非本行人员或单位团体。本行员工对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 负有举报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总行合规部为诚信举报的接受部门,举报人视情况可以向所在部室(机构)的合规管理员举报,也可以直接向 合规部举报。

第七十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口头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包括违规行为人员、违规事项或违规内容、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等相关要素,总行鼓励员工进行署名举报。

第七十九条 合规管理员收到举报后应第一时间内向合规部报告,并视举报人的要求或举报内容等情况决定是否向所在部室 (机构)负责人报告。合规部在接到员工或合规管理员的违规举 报后应视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上述报告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收到书面或电子邮件举报材料的,将举报材料转报;

(二)收到口头举报的,应在收到举报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 记,并将登记材料上报;

(三)遇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或当面汇报等方式口头转述, 并于 3 个工作日内补报书面或电子材料。

第八十条 接收举报的人员对收到的举报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反映的一般问题,认为不需要处理的或者举报内 容不属于诚信举报范围的,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二)对符合条件的,应明确告知举报人已经受理,并告知 其相应的保密义务,并及时按照第七十八条要求转报。

第八十一条 合规部总经理对受理的违规举报应作出初步分析或断定,认为需要组织调查或上级领导要求调查的,应积极牵 头相关部室成立专项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各相关部室(机构)应 当给予积极的配合。

第八十二条 调查小组由合规部、监察保卫部或审计部以及违规事项涉及的相关部室人员组成,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十三条 调查时调查小组成员有权调阅相关的业务材料或通过谈话、检查、问卷等形式向有关人员核实情况。调查小组 在调查时,应做好调查笔录,并对采集的相关违规证据妥善保管。

调查完毕后,应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调查确认违规行为属实的, 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总行的规 定对相应的违规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 合规部应建立诚信举报台账,由专人对诚信举报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十五条 所有涉及处理举报事项的人员都对举报事项和调查、核实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举报信息、调查事项等 情况转告被举报人员或其他无关人员。在进行调查、接受调查、 核实举报事项时,要尽可能的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被举报人员和 其他无关人员在合理情况下从上述处理行为中推断出举报人的相 关信息。

第八十六条 举报人在发现违规事件的第一时间进行举报,且举报事项清晰,经调查内容属实的,总行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十七条 除了对举报查实的违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总行还将对下列人员进行处罚:
(一)知情不报的;

(二)采用毁灭违规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为违规人员 隐瞒违规事实的;

(三)故意泄露或未按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导致无意泄密的;

(四)恶意诬告的;

(五)对举报人员或调查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对调查人员未给予必要的协助甚至阻扰的;

(七)合规管理员或合规部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举报的;

(八)其他应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章 第八十八条 合规文化建设 合规文化,是指在本行发展历程中形成,适用于全行员工遵循合法合规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传统习惯、指 导思想和经营理念。合规文化建设是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也是本行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

第八十九条 本行应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将合规文化融于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中,在相关政策和制度文件中明确 规定合规文化建设的要求和内容,在各层面营造合规文化氛围, 树立“同舟共济、 求精务实、 创新开拓、 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理念, 大力倡导“勤勉、严谨、睿思、敏行”的行为准则,使合规真正成为 每个干部员工植根于内心的修养,无需提醒的自觉。

第九十条 各级合规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合规风险提示,严格落实员工日常合规教育培训、 “每日合规回头看”自查自纠、正 向激励和问责处罚“四项机制” 切实从源头抓起,从细节做起。

第九十一条 合规部组织实施合规培训,加强本行合规文化教育,提高本行合规管理水平。

第九十二条 各部室、分支机构应引导员工遵循良好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增强合规管理意识,培育员工合规文化素养, 树立“合规从高层做起” “主动合规” “合规人人有责” “合规维护声誉” 、“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

第十三章 第九十三条 合规考核 合规考核,是指本行合规部根据本行规定的考核标准,对本行各职能部室、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履职情况及其效 果进行评判,并据以进行奖惩的管理活动。

第九十四条 括:
(一)总行各部室、各业务条线;

(二)分支机构。

第九十五条 本行合规考核的目的是:
合规考核适用于本行所有部室和分支机构,包(一)将合规管理实施情况与本行战略目标紧密结合起来, 确保本行发展战略快速平稳实现;

(二)提高本行合规管理水平;

(三)为各岗位员工薪资调增、职位变动、培训与发展等人 力资源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据;

(四)促进合规部与其他部室之间的交流,形成良好的沟通 机制。

第九十六条 合规考核应纳入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考核范围。合规部制定合规考核制度、考核标准,并指导支行做好考核落实工作。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九十七条 各支行根据总行合规考核内容制订合规考核实施细则,并报合规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考核评价本行各职能部室、各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员时,应征询合规部对其合规意识和合规管理能力的意见和评 价。

第十四章 第九十九条 合规档案管理合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本行各部室及员工从事合规管理活动所直接形成的各种资料。

第一百条 年度终了后,合规部应及时将档案整理归档;
涉及本行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在卷内目录中注明密级登记和保 密期限。

第一百零一条 合规管理档案只能现场调阅,不许外借,调阅人员调阅档案时应填写档案调阅单,经合规部总经理签字同意 后才能调阅。

银监部门需调阅合规管理档案时,须持有调阅公函,并经合 规部总经理同意,并指定专人陪同调阅。

调阅人所需资料只能由合规管理人员复印,不得取走原件。

调阅人档案时,合规管理人员应在调阅单上签收。调阅单由合理 管理人员留存,作为调阅记录。

第一百零二条 诚信举报档案作为特殊的合规管理档案,按“谁办理、谁立卷” “一案一卷、单独立卷”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他部 、 室调阅诚信举报档案必须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不得 带走或复印。

第一百零三条 对损毁、遗失、擅自销毁合规管理档案;
擅自对外提供、透露合规管理档案内容;
涂改、伪造合规管理档案;

出卖合规管理档案及相关资料;
以及管理员玩忽职守造成合规管 理档案损失的行为,按照本行相关问责机制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第一百零四条 附 则 本办法中所述重大合规风险事项主要包括:
(一)在经营活动中因存在的重大制度缺陷,已经或可能造 成本行资产损失 10 万元(含)以上的事项;

(二)因经营活动中发生违规事项,受到处罚 5 万元(含)
以上的事项;

(三)因合规风险造成的诉讼案件;

(四)部室或支行高管人员受到法纪追究、行政处罚的,内 部员工违法犯罪的;

(五)涉嫌洗钱案件;

(六)误报、漏报、瞒报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七)因合规风险可能或已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对本行声 誉造成严重损害;

(八)客户连续投诉,或在营业网点等场所示威或聚众示威。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中所述合规风险事项除第一百零三条所述为重大合规风险事项外,其他为一般合规风险事项。主要包 括:
(一)在经营活动中因存在的制度缺陷,已经或可能造成本 行资产损失 10 万元以下的事项;

(二)因经营活动中发生违规事项,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处 罚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或虽未收到机构的处罚决定书,但违规 事实清楚,预见要受到处罚;

(三)监管机构发现本行存在的合规风险点,或对本行发出 的合规风险提示等;

(四)监管机构关于本行的监管意见或建议;

(五)发生误报、漏报、瞒报一般性关联交易;

(六)内外部审计检查中所发现的合规风险事件等信息;

(七)总行各职能部室发现的合规风险隐患;

(八)合规管理人员在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咨询和 检查的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合规风险或合规问题;

(九)符合反洗钱规定的各类可疑交易;

(十)报告单位认为应报告的其他合规风险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释亦同。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某某农商银行负责制订,修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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