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更新项目招标文件

来源:初中周记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杭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交通工具更新项目

 招标文件

 编号:HZZFCG-2020-073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 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杭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交通工具更新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czs://zc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 2020 年 月 日 10: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ZZFCG-2020-073

  项目名称:杭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交通工具更新项目

  预算金额(元):人民币 140 万元 最高限价(元):人民币 95 万元 采购需求:杭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交通工具更新项目,具体参数包括:外观尺寸:

 ≥ 8100*2500*3520;整车质量:

 ≥ 14000KG;排放标准:国六;)车身结构:整体式器材厢;轮胎:≥295/80R22.5;倒车雷达:倒车影像。全车 360 度影像;变速箱类型:手动变速器;座椅:气囊机座椅等。以及技术方案编写、设备购置、安装调试、验收、质保期运行维护、技术支持、测试和售后服务。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交货日期:

 2020 年 12 月 1 日之前。

  本项目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 10:30:00,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 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czs://zczcygov.cn/)

 方式: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 CA 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

 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采购文件。(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 驱动和申领流程‛。)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月 日 10:30: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

 开标时间:2020 年 月 日 10:30: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杭州市之江路 925号(临江金座 2 号楼)三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杭州市财政局出台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供应商可凭中标合同申请贷款,利率一般为不高于基准利率上浮 10%。具体可登录 cz://220.191.208.230/login.do 办理业务。

 3. 电子招投标的说明:(1)采购人、采购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 (2)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3)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4)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zc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5)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

 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 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6)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 CA 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7)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8)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 1 份;备份投标文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 15 点—‚备份投标文件‛;(9)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10)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杭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渡驾路 48 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劳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7284658

  质疑联系人:

 胡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0571-8278465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杭州市之江路 925 号(临江金座 2 号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陈星宇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0571-85085569

  质疑联系人:滕菲

  质疑联系方式:0571-85085558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杭州市中河中路 152 号 617 办公室

  传

 真:87715261

 联系人 :吕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87715261

  若 对 项 目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操 作 有 疑 问 , 可 登 录 政 采 云(czs://zc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400-881-7190 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 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 CA 400-888-4636;天谷 CA 400-087-8198。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二○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事项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1 报价要求

 有关本项目采购所需的制造、供货、安装、调试以及不少于相应的售后维修和技术支持服务等费用均计入报价。

 《投标(开标)一览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投标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提醒:验收时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无效:

 ▲ 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 投标报价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的; ; ▲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 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投标(开标)一览表》填写不完整或字迹不能辨认或有漏项的; ▲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

 2 分包或转包。

 (1)采购人 不同意分包 (2)本项目不得转包。

  3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11.1。

 (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具体评标标准提供。

 ▲ 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

  4 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不组织。

 5 样品提供

 无

 6 现场演示 不组织。

  7 项目属性

 货物项目。

 8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杭州市财政局与省银监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共同出台了《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供应商若有融资意向,详见本磋商文件尾页《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相关事项通知》,或登陆杭州市政府采购网(cz://220.191.208.230/login.do)‚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专栏,查看信用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 ‚采购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机构。

 2.3 ‚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6‚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czs://zczcygov.cn/)。

 2.7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产品采购项目中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

 3.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3.2 节能环保要求 3.2.1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3.2.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 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 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无效。

 3.3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 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3.2 小型、微型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3.3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鼓励和支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分别给予 10%和 8%的扣除。

 3.3.4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与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

 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投标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5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 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6 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4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杭州市财政局与省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共同出台了《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供应商若有融资意向,详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相关事项通知》,或登陆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模块,查看信用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

 4. 询问、质疑、投诉

 4.1供应商询问 根据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的《杭州市集中采购年度委托协议》的规定:供应商可以就采购文件中特定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及采购过程中有关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事项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对此作出答复;供应商可以就采购活动中的其它事项向采购机构提出询问,采购机构将对此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2供应商质疑 4.2.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2.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不予受理:

 4.2.2.1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采购文件在获取截止之日后获得的,应当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根据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的《杭州市集中采购年度委托协议》的规定:对采购文件中特定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提出的质疑,原则上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采购文件中其他内容提出的质疑,原则上由采购机构负责答复。

 4.2.2.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根据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的《杭州市集中采购年度委托协议》的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有关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事项提出的质疑,原则上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采购过程中其它事项提出的质疑,原则上由采购机构负责答复。

 4.2.2.3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机构负责答复。

 4.2.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3.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2.3.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2.3.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2.3.4 事实依据; 4.2.3.5 必要的法律依据; 4.2.3.6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 2。

 4.2.4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2.5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3 供应商投诉

 4.3.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3.2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3.3 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3.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 3。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 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 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1 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

 6.2 采购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澄清 、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三、投标

 7. 招标文件的获取

 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8. 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

 采购人不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资格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11.1 资格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均需使用电子签名):证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果项目要求)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提供)。

 ▲ 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11.1.1 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或其它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社保登记证(或其它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只需提供改革后取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

 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 11.1.2 法人授权书(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并对相应文件签字的,只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按招标文件有关格式范例提供联合体投标授权书);▲ 投标文件中法人授权书所载内容与本项目内容有异的,投标无效。

 11.1.3 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11.1.4 2019 年度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资料文件 (或其它财务状况报告,新成立的公司,必须提供情况说明); 11.1.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11.1.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11.1.7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特别声明; 11.1.8 小、微型企业声明函; 11.1.9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如果项目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2 投标人的 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均需使用电子签名):

 11.2.1 投标响应函; 11.2.2 投标(开标)一览表。

 11.3

 投标人的 商务技术 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均需使用电子签名):

 11.3.1 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1.3.2 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采购机构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的授权书,同时应当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协议中应当注明由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中仅约定由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某一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联合体协议中仅约定由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某一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责任的,视为联合体协议不成立,该联合体投标文件将被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联合体协议要求的,投标无效。)

 11.3.3 资信文件: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 11.3.4 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投标人的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即合同和用户验收报告(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如联合体协议中未进行分工约定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就所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有一方未能提供全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业绩证明材料的,视为联合体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以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还需提供其项目采购人同意分包的证明材料); 11.3.5 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文件或说明;

 11.3.6 投标人应提供针对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 针对本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方案;详细阐述项目方案的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符合本项目对当前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以及对功能设计和实施计划的建议; 如果本项目涉及硬件设备采购,还需提供投标产品规格配置清单( 设备名称、品牌及型号、规格配置详细说明、数量等)。所有技术指标表述均应采用中文,如当前公布的技术指标只有英文表述的,必须由投标人作出中文注释(评审时以中文注释为准 )

 。否则 任何含糊不清的 表述导致 评标委员会技术扣分直至认定为投标无效都将是投标人的责任。

 本项目如需采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或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按格式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11.3.7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说明表中,应对采购需求中所提出各项要求进行答复、说明和解释。如果投标人在技术偏离表中注明无偏离,评标结束后、签订采购合同前又认为其实际产品与投标技术需求不一致的,并以此为由拒不与采购人按采购需求与投标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投标人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11.3.8 针对本项目建设的详细实施计划。本项目详细工作实施组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

 11.3.9 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项目验收之前、验收之后的维护方案;针对本项目的维护方案等。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完整准确地表述售后服务承诺(范围、标准及期限等)、投标人可能增加的服务承诺等。并明示服务承诺可能涉及的前提设定和费用,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条件的。承诺质保期内均提供上门服务; 11.3.10 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组建的工作小组名单,每个专业人员的情况和人员数应该明确表示,明确各阶段投入人数,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安排的人员,须为公司的固定职员;每个参加项目人员的履历表主要内容包括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特长、经验与业绩(包括从事相关项目的经验,对每一个项目有一个简要的描述,该人员参与的时间以及在项目中的责任),资质情况等; 11.3.11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 11.3.12备品备件清单(含随机自带的备品备件和质保期后供采购人选择的备品备件及配套零部件,明细备品备件及价格,且供货价格不高于中标价格;中标货物设备应提供易损部件的备件和整机备品);(如果有)

 11.3.13 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11.3.14关于对招标文件商务、合同中有关条款的拒绝声明。(如果有)

 ▲ 投标文件组成漏项,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供虚 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12 . 投标文件的编制

 12.1 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的,投标无效;

 12.2 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 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 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

 ▲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2 13.2 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4. 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 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14.3 采购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5. 备份投标文件

  15.1 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 1 份, 但采购人、采购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15.2 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 DVD 光盘中。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 ▲不符合上述制作 、 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15.3 直接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开标地点将备份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机构,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

 15.4 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先将备份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政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杭州市之江路 925 号临江金座 2 号楼 1010 室(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签收人:徐莉, 联系电话:0571-87008103)。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5.5▲ 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6. 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 13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7. 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天。▲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 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17.2 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7.3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8. 开标

 18.1采购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8.3 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19 、资格审查

 19.1 开标后,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2 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19.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

 19.4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9.5 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再评标。

 20 、信用信息查询

 20.1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zc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zc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当天的信用记录。

 20.2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0.3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4 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标

 2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六、定

 标

 22. 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将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3. 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

 23.1 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中标通知。

 23.2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专家评分情况,包括评分汇总和明细。

 23.3 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七、合同授予

 24. 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5. 合同的签订

 25.1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发布合同公告。

 25.2 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5.3 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5.4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6. 履约保证金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5%。

 八、 电子 交易活动的中止

  2 7.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7.1 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7.2 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7.3 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7.4 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7.5 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8.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

 29. 验收

 29.1 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29.2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9.3 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

 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29.4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十、其他

 30.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杭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所有。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1、本次采购车辆是杭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特警防暴装备车,技术参数需满足参数配置表内容,格式详见下表:《投标产品详细技术参数配置表》。

 2、车辆需按采购人要求改装,外观喷涂符合 GA 923-2011 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

 3、车辆提货方案:投标人需详细提供车辆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服务及相关资料。

 4、保养方案:投标人需详细描述质保期内保养的内容及后续保养的方案。

 5、售后服务方案:包含①提供投标产品配件、附件、辅助材料②承诺的配件来源价格情况合理,但不限于车辆上牌、维修、养护、信息咨询(不含保险)等相关内容,以及可提供的优惠服务承诺。非本地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有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能够常年备有备品、备件,供货能力强,速度快,能够迅速响应采购单位的要求。

 6. 响应的服务:7*24 小时现场响应制,7*24 小时电话支持,2 小时到达现场,3 小时解决问题(除设备出现的较大问题,解决时间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7.项目负责人具有专业资质和技术能力,具有类似项目经验;项目小组实施人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师、经济师、焊工、钣金工等人员组成,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

  8、车辆使用期间故障服务响应时限:投标单位应设有 24 小时专人值班的服务电话,并提供联系方式。

 9、其他承诺: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可以实现的服务承诺。

 10、所投车辆 最后在交付采购人时必须有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特制整车公告,所供产品必须有特种装备运载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11、响应文件制作所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真实、完整、清晰、有序、合理;

 响应文件编制完整、格式规范、内容齐全、表述准确、条理清晰,内容无前后矛盾,符合文件要求。

 注:‚▲‛属于实质性要求条款的。

 《投标产品详细技术参数配置表》

 序号 功能分类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说明

 1 底盘车辆 动力系统 1台 燃油种类:柴油。

 排放标准:国六。

 变速箱类型:手动变速器。

 ▲排量:≥6.5L。

 ▲发动机最大功率:≥240KW。

 最大扭矩: ≥1100N.M。

  车身配置 车身结构:整体式器材厢。

 座椅:气囊机座椅。

 简易卧铺驾驶室。

 空调:强力空调系统。

 驾驶室:前控制性型,液压前倾 底盘 车身结构:承载式。

 ▲驱动方式:4X2。

 助力类型:液压助力。

 轮胎:≥295/80R22.5。

 前后空气悬挂。

 定速巡航。

 ▲底盘:性能等于或高于汕德卡 ZZ5206N501GF1 型号底盘。

 技术参数 外形尺寸(长×宽×高):≥8100*2500*3520。

 总质量: ≥14000KG。

 轴距: ≥5000MM。

 最小转弯直径<22M。

 安全配备 ▲制动:独立式双回路压缩空气制动系统、威伯科压缩空气干燥器、前后盘式制动、EVB(发动机排气门制动)、智能制动控制系统配制动防抱死控制系统(ABS)、制动片间隙自动调整。

 安全气囊:前排 2 个。

 倒车雷达:倒车影像。全车 360 度影像 2 车体改装 车身上装 1套 ▲车厢及裙部器材箱全部采用高强度铝板及高强度特制型材,车厢为无骨架高强度铝板折弯拼接而成,车厢的防雨、防尘、防锈、防噪音、性能好。车厢的平整度精度±20 丝 铝板与专用型材采用铆接工艺进行联接,确保车厢强度,高于钢骨架。

 ▲材质性能等于或高于 5754 铝合金。

 布局合理并增加器材放置空间,放置器材隔断空间可调整。适当位置采用推拉盘、悬挂架、滑动抽屉和旋转开启架的方式,保证器材便于取用。

 上下车踏板:踏板强度加强,可同时站立 2 人取放装备,且

 序号 功能分类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说明 具有防滑功能;用气弹簧上下限位。

 ▲箱门:在厢体左右两侧设置铝合金卷帘门,翻门板材采用铝型材结构制作,具有美观、质量轻的特点;采用高强度铝合金型材制作而成,铝型材之间设有缓冲密封条起防撞、防尘作用,帘子门扭簧按照自重大小合理设计制作,使启闭更加灵活;帘子门锁止采用‚二台阶‛双保险机构,当车辆行驶在崎岖道路上,锁销越过第一道锁止后仍有第二道锁止发挥作用。所有帘子门用一把钥匙。

 整车涂装及警用标识 1套 整车面漆,且符合 GA 923-2011 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3 警示系统 长排警灯 1套 长度 1.6 米,配有爆闪灯和电子警报器 频闪灯 1套 配有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 4 专网通信 通讯车载电台 1套 350M 数字电台 5 售后服务 质保期 验收合格之日起 3 年 售后响应时间 7*24 小时现场响应制,7*24 小时电话支持,2 小时到达现场,3小时解决问题(除设备出现的较大问题,解决时间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6 其他 交货时间 ▲2020 年 12 月 1 日之前。

 交货地点 杭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拱墅区渡驾路 48 号)

 要求 投标人所投车辆必须取得工信部目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特制整车公告,能在采购人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车上牌照手续,取得合格证。

 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评标方法

  1. 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 评 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回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3.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3.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3.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三、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4.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4.1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4.2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4.3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4.5 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4.6 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等规定的其它事项。

 5.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5.1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5.2 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5.3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5.4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5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5.6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5.7 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 5.1-5.5 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四、评审程序

 6. 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投标无效情形的,投标无效。

 7. 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

 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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