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来源:初中周记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生产 安全 事故报告和 调查 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项目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公司主管领导。

 第六条 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主管部门。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或项目部要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安排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发生 1 人以上死亡事故(含 1 人),或者 3 人以上重伤事故(含 3人),由公司、集团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项目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安质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死亡事故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应当向职工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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