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儿童救助组织遭遇“合情不合法”尴尬|审判组织不合法

来源:初中周记 发布时间:2020-03-19 点击:

   

 基层反映:民间儿童救助组织遭遇“合情不合法”尴尬

  

 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在我国已成规模。据民政部201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收留孤儿、弃婴的个人和民办机构878家,收留人数9394人。民间组织在孤儿、弃婴救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参与寄养、收养孤残儿童等救助工作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令其面临诸多尴尬。

 一是身份尴尬。按照我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办社会福利机构需要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资金来源和场所固定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还应该符合该办法所规定的具体标准,否则就属于“非法”组织。目前很多收养孤残儿童的个人和民办机构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在参与寄养、收养孤残儿童等救助工作上的法律权利义务不明晰,法律地位也不明确,导致民间救助组织一方面努力做着善事,另一方面却不敢光明正大地宣传。如,2014年发生的女童菲比收养死亡事件被媒体公开报道后,一些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就心存顾虑,害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会让自身陷入尴尬的境地。

 二是资金窘迫。因为没有合法身份,民间救助组织的资金来源并不稳定。一些民间救助组织在场地、日常开支等基本问题上困难重重,步履维艰。如,北京天使之家自2007年创办之日起,已先后5次搬家,目前仍挂靠在“中华儿童慈善基金会”的名下,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社会募集,过去几年曾数次面临停水、停电,以及重新选址的难题。另一方面,一些个人或机构的“不光彩”行为,更是加剧了民间救助组织募集资金的困难。此外,孤残儿童的医疗费用负担沉重。如,一个先天性心脏病的患儿手术费用为5至10万元,而一个患儿的肛门闭锁手术也在1万元左右,再加上术前术后的护理,救助一个患儿的花费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三是管理之痛。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目的是破除政府对福利事业的垄断,避免政府对这些工作进行大包大揽,民间福利组织就逐渐发展起来了。但是,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针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孤残儿童,政府没有完全放开,管理较为严格,有大量的社会救助组织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或登记批准,只能采取与官方机构合作的方式,充当活动的执行者。另一方面,2013年河南**“袁厉害事件”发生后,民政部下发《关于主动加强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做好对个人和民

 办机构收留孤儿的管理工作,组织力量进行排查,坚决消除安全隐患,一些原先被民政部门默许存在的民间收养机构,面临着被遣散的局面。例如,该通知发出之后,河南省**市“爱之家”孤儿寄养点被判定为非法机构,必须停止一切活动,将寄养点中的18名孤残儿童遣返到当地福利院。

 四是受助儿童户籍问题。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在日常运行中遇到的孤残儿童户籍、教育等问题更为突出。上户口需要出生证,有些孩子从小就失去父母,无法拿到出生证明。即使找到他们的远房亲戚,当地的一些部门一般都要求抽血化验、DNA鉴定,并在媒体上公示三个月以后才能进行户口申报,户口问题难关重重,没有户籍就会耽误孩子的正常入学。同时,现有的教育体制要求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然而很多流浪儿童的户籍已经丢失,根本没有办法实现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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