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

来源:小学周记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1 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队伍建设 .................................................................................... 2 第三章 职责............................................................................................. 4 第四章 队伍管理 .................................................................................... 6 第五章 装备管理 .................................................................................... 7 第六章 奖惩............................................................................................. 7 第七章 附则............................................................................................. 8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现场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XX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立足省内、面向全国”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统筹建设和管理省级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由省卫生健康委指定委属(管)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管理,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处置类、突发事件心理援助类以及突发事件卫生监督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队伍建设

  3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和管理。指定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卫生应急队伍所在单位)具体承担本单位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各类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进行评估验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授旗,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保障人员构成,每队 15 人(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 40 人、突发事件卫生监督队伍 10 人),设队长 1 名、副队长 1 名,成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省立医院、省千佛山医院、XX 大学齐鲁医院、XX 大学第二医院、XX 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XX 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XX 省交通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各组建 2 支省级紧急医学救援队。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胸科医院遴选专业人员共同组建 1 支省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可沿用现有国家级传染病防控队伍)。

 省立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三家单位遴选专业人员共同组建 1 支省级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4 省立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医科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三家单位遴选专业人员共同组建 1 支省级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处置队伍。

 省精神卫生中心组建 1 支省级突发事件心理援助队伍。

 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组建 1 支省级突发事件卫生监督队伍。

 第七条 队员遴选条件 (一)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5 岁,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护理专业可放宽至初级职称,中级职称与高级职称比例为 4:1;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四)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优先考虑。

 第八条 队员遴选程序 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单位筛选推荐,由省卫生健康委审定、备案后确定。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职责:

  5 (一)制订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省级卫生应急队伍; (二)指导、监督、检查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评估和授旗工作; (四)指导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第十条 队伍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二)制定本单位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具体管理方案; (三)负责本单位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购置、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四)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五)积极支持队员参与卫生应急工作; (六)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职责 (一)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的调遣,参加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二)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6 (三)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等; (四)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 (五)参与对省级及以下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 (六)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二条 队员原则上 3 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出国(1 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队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终止任用并备案。

 第十三条 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队长及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以保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数据库的信息准确和传递畅通。

 第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照《全国卫健委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和我省实际情况,制订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向队员所在单位发出调用函,由队员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集结队伍,在省卫生健康委的

  7 统一指挥下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应急救援。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调用、后补手续的方式。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定期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当地卫健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需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协助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完成工作。

 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七条 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省卫生健康委通知队伍实施现场撤离,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五章

 装备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所在单位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对队伍进行装备,队伍标识、服装、队旗、通讯工具等应统一。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做好队伍装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新。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卫生应急队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队员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对

  8 省级卫生应急队员的职称晋级、岗位聘任、评先选优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应急队员或其所在单位,在卫生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者,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者,经核实,对其所在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卫健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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