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来源:小学周记 发布时间:2020-09-24 点击:

  工程名称:

  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承包人(甲方):

 分包人 〈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 ( 劳务发包人〉:

  ( 以下简称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地址:

 税务开户银行:

 税务开户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

 劳务分包人:

 (以下简称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地址:

 税务开户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

 鉴于双方己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图纸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1. 工程名称:

 。

 2. 分包合同范围和内容:

 具体见附件《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

 3. 工程地点:

 。

 4. 分包合同价款:

 本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元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

  ,其中不含增值税暂定总价为

  元,增值税为

  元,增值税税率为

 %,具体见附件《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

 5. 工程质量标准

 本劳务分包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严格按本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相关技术、质量条款、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的标准及规范和承包

 人质量管理标准执行。

 6. 分包工作期限

 本分包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计划完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如遇上述日期或工期发生变化,以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审核签认的完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7. 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

 7.1 保修期 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不低于总承包合同关于保修期的约定,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

 7.2 缺陷责任期 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2 年,自本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不低于总包合同关于缺陷责任期的约定,自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完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如没有完工移交证书的,以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

 8. 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招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己标价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有〉;

 (8)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9)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

 (10)承包人用于指导现场履约的各项管理制度、书面通知、函件等。

 (11)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除价格条款外的相关内容。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以上述

 所列合同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有时间顺序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9. 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10.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程有关的所有义务,并就该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共同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1.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承包人、分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六份,承包人持有四份,分包人持有二份。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用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

 1.l 建设单位:即本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的主体。

 1.2 监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本工程的监理单位。

 1.3 工程承包人(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即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劳务分包人(分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经承包人选择确认的具有与所承包工程对应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质的当事人。

 1.5 总承包合同(主合同〉: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就本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己标价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6 整体工程:即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7 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

 1.8 开工日期: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

 1.9 完工日期:经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

 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承包人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承包人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1.11 违约处罚:合同履约管理过程中所称“违约处罚”“罚款”、“处罚”、“安全教育基金”等,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12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3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代表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项目施工管理职权的唯一合法代理人。在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许可的范围内,负责施工的全面管理,负责对外办理与项目工程相关的合同洽谈、合同履行、工程签证、工程结算等事宣,但任何签认手续均须符合本合同和《告知书》的规定。项目部及项目经理的民事

 行为仅限于施工过程的管理和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的范围,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1.14 分包人负责人:指分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授权代表,分包人负责人的权限由授权委托书确认。

 1.15 项目部:指承包人设立的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

 1.16 过程结算:指根据本合同具体约定,由分包人提出并经承包人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己完工程量。过程结算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1.17 完工结算:指分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经承包人审定后的最终结算。

 2. 一般约定

 2.1 工程概况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或专用合同条款。

 2.2 工作内容 分包人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

 2.3 图纸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2.4 材料和设备 2.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2.4.l.1 本劳务分包中的主材均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包括主材、辅材)、工程设备,在合同附件《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和《承包人供应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等信息。

 2.4.1.2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接收后由其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2.4.l.3 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见合同附件〉,由分包人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和承包人的材料核销办法规定的材料消耗量按月进行核销。本月实际消耗材料超耗的,超耗部分的材料费由分包人承担,井按核销日市场价(含采保费、

 运杂费〉计算。

 2.4.2 分包人自备机具及材料 2.4.2.1 除承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外,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机具及材料由分包人自备。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自带部分机具、辅材、周转性材料的,应符合设计和主合同的要求并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应提供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机具、辅材的质量负责。承包人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的,有权要求分包人重新提供、增加或另行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2.4.2.2 分包人自备的周转性材料必须在承包人物资部门进行备案,退场时由承包人物资部门对其周转性材料进行核实,办理周转性材料退场的相关手续,具体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5 送达 2.5.1 与合同履约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2.5.2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并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或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通知、指令等。

 2.5.3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6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3. 合同 工期

 3.1 开工和完工 本工程开工日期以承包人书面通知记载的时间为准,总工期不变。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工程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和本合同的计划开工、完工日期是否一致,分包人均己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分包人承诺不再就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3.2 工程延期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并经承包人书面确认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建设单位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连续超过 72 小时,正常的工序衔接除外。

 3.3 索赔和补偿 3.3.1 由于以下两项原因发生工期暂停、缓建或延误并造成分包人窝工或者设备停滞的,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向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分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和证据资料的,视为分包人放弃延长工期和主张相关费用的权利。分包人按时提交的书面报告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如建设单位对工期延误给予补偿的,则承包人视补偿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如建设单位没有给予补偿或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没有约定补偿的,承包人不再另行给予分包人补偿(赔偿),此情况为建设工程常见商业风险,分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己作出合理预判,分包人自行承担该项风险。

 (1)第 3.2 款第(4)项:

 (2)承包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情况。

 3.3.2 除前款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4 工期延误责任 3.4.1 分包人应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在施工期间,若承包人现场检查认定分包人劳务作业进度落后于施工计划或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分包人应及时整改,增加人力、资金和设备投入,满足合同工期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4.2 分包人经过整改仍不能满足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并另行委托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如分包人不予配合,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分包人尽快退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分包人退场时,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最终结算,如双方就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包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分包人己完工程量进行确认,办理最终结算;分包人如果拒不退场、拖延退场或者有其它阻工行为,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的均应全额赔偿,承包人有权从其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4. 工程质量

 4.1 工程质量标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严格按本工程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的相关技术、质

 量条款、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的标准及规范和承包人质量管理标准执行。

 4.2 质量责任 4.2.1 无论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己通过验收,当承包人或监理发现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4.2.2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双方的权利义务

 5.1 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5.l.l 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办理结算;结算资料不完善的,要求分包人补充相应资料;不符合条件的或补充结算资料后仍不完善的,不予办理结算。

 5.1.2 结算程序完成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按照协议约定的账户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5.1.3 负责编制整体工程进度表,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和管理制度,指导项目履约,对劳务分包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5.1.4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分包人拥有而应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源。

 5.1.5 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时交付承包人应提供的材料和设施。

 5.1.6 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具体见:《劳务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1.7 检查分包人人员持证情况,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5.1.8 承包人对分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按照本合同约定通知分包人。

 5.1.9 有权检查、督促分包人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购买的其他保险。

 5.1.10 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部分工作需要承包人提供协助和配合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5.1.1l 承包人项目经理按照本合同和告知书的规定行使管理权限,未经授权或者超

 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5.1.12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负责人不称职的,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的情况说明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改进措施、改进期限等说明内容。改进报告提交承包人后,若承包人认为该项目经理仍不称职,可向分包人发出更换通知,分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的 3 天内应更换项目经理。并在更换项目经理的当日内向承包人提交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及对继任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

 5.1.13 其他需要承包人承担的义务。

 5.2 分包人权利和义务:

 5.2.1 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5.2.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其所属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5.2.3 按合同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5.2.4 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和合同约定的资源,确保工期;服从承包人安全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5.2.5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分包人认为不合理的,应在事实发生后 7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材料,由承包人审核,分包人没有提出异议或未按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承包人审核并给出相应处理意见后,分包人仍存在异议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处理。

 5.2.6 接受承包人及项目有关部门对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5.2.7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承包人相关管理制度,服从承包人的要求统一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从业人员遵章守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安全及环境事故。因分包人原因引起安全及环境事故的,责任由分包方承担。

 5.2.8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直到完工验收移交之日止。

 5.2.9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使用的设备、材料及其他设施。

 5.2.10 分包人进场前 3 日应提供其所属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种、健康状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提供其与所属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体检报告,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接受承包人的入场安全培训。分包人的现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有义务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培训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禁止其进场或更换相关人员。每月结算前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上月本项目其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材料。分包人未及时提供的,视为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2.11 配合承包人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本项目的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5.2.12 部分工作需要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作业的或需要分包人协作的,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指令提供协助或给予必要的配合。

 5.2.13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14 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经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当及时将该劳务作业成果交付承包人,将施工现场恢复原状并及时办理退场手续,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交付劳务作业成果。

 5.2.15 分包人负责人应为分包人授权确认的人选,必须为与分包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分包人应在本协议签订时向承包人提交其与项目经理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同时应一并提交对该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及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该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安全资-格证、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该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应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

 5.2.16 分包人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6. 分包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以下方式计算分包价款,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选择适用。

 (1)固定总价合同 (2)工程量综合单价 (3)计时工单价 (4)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6.1 固定合同总价 固定合同总价包括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合理利润、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增值税等所有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固定合同总价是固定不变的,不因法律、法规、汇率、费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专业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出调整,分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具体见合同专用合同条款。

 6.2 工程量综合单价 工程量综合单价己将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合理利润、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计价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且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本合同单价是固定不变的,不因法律、法规、汇率、费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分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增值税单列,含在合同总价中。具体由双方在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计时工单价 计时工单价在履行合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因法律、法规、汇率、费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分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参照定额和施工地区每月的造价信息,双方按工种、类别和级别约定计时工单价;也可以不分工种、类别和级别,按双方约定计算综合工日单价。

 6.4 其他方式 6.5 双方在《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遇有工程发生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1 条款相关约定进行变更调整。

 7. 履约保证金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其金额、缴纳和退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8. 质量保证金和缺陆责任期

 8.1 质量保证金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交或预留质量保证金,其金额、缴纳和退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8.2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 8.2.1 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不低于总承包合同关于保修期的约定,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2.2 缺陷责任期 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自本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不低于总包合同关于缺陷责任期的约定,自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完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如没有完工移交证书的,以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缺陷责任期内,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出现缺陷,分包人应及时予以修复,分包人未能及时修复的,承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予以修复,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相应顺延。

 9. 农民工工资监管

 9.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顺利发放,分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金额、提交和返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 农民工工资代发 为确保分包人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的,承包人有权代为发放分包人农民工的工资。分包人应书面委托承包人代发其农民工工资。由分包人为其人员分别设立个人工资账户,将代发工资委托书及员工账户信息提交承包人。分包人每月编制“员工工资发放表”,表中须列明工资月份、人员姓名、工资数额,并经分包人负责人签字确认且加盖印章后提交承包人。承包人按照“员工工资发放表”列明的金额从分包人本月应结工程款中代发。

 9.3 农民工工资监管发放 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颁布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约定。为确保分包人

 所属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承包人有权采取监管发放的方式来保障分包人向其农民工按时发放工资。分包人每月编制“员工工资发放表”,表中须列明工资月份、姓名、工资数额,并经分包人签字确认且加盖印章后提交承包人。在当期结算工程款范围内,承包人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分包人。分包人根据“员工工资发放表”发放农民工工资,采取现金发放的,农民工逐个到现场点清,经其签字、捺印确认后领取工资;采取网银代发的,应使用分包人的对公账户,由农民工在工资发放明细表签字、捺印确认,相关凭证交承包人备案。上述发放过程,承包人有权全程参与,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并保存相关证据资料。

 9.4 农民工工资未发放到位的,承包人不予支付承包人剩余的工程款,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要求分包人承办违约责任。

 10. 计量、结算和支付

 10.1 计量与结算 10.1.1 计量与结算原则 10.1.1.1 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经承包人、监理人及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及工程量计价清单规定的计量方法和标准为依据,进行计量并结算。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在总包合同中就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结算量作为参考,承包人结算给分包人的量均不超过建设单位对承包人最终结算的量。

 10.1.1.2 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为预估工程量,不作为结算依据。分包人不得以最终完成量大于或小于本合同预估工程量而向承包人提出任何费用或其他索赔。

 10.1.1.3 隐蔽工程部分,分包人在隐蔽前须通知承包人进行现场验收,经承包人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才工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办理现场签证后方可计量。

 10.1.2 计量与结算依据 分包人应如实申报己完合格工程量,以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完工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具体程序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1.3 计量与结算周期 工程量的计量与结算按月进行。分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承包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己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包括零星签证单〕在次月办理结算。

 10.1.4 完工结算 (1)分包人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按合同要求开具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增值税发票,完工结算申请单及资料清

 单的内容和份数等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应在收到完工结算申请单及结算资料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审核确认,完成结算并签订权利义务终止协议。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按要求提交修正后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及相应资料;分包人无法提供相应资料的,该项不予结算。

 10.1.5 在分包项目完工结算前,与分包商签署终止协议,说明分包合同事项己处理完毕、工程量己全部结清,认可完工结算金额,双方就此合同除分包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相关条款外,不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

 10.1.6 分包人对完工结算有异议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10.2 支付及票据 10.2.1 支付 10.2.1.1 承包人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通知分包人领取统一格式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分包人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填写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承包人,承包人经营、财务、物资、工程技术部门审核付款申请单无误后提交财务负责人复核,最终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 14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调整、银行暂停相关业务、建设单位延迟支付及其他无法归责于承包人原因的事项,承包人无法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说明原因,分包人应予以理解井承诺不再额外要求补偿或者赔偿。

 10.2.1.2 支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中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水费、电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10.2.1.3 支付方式:除本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代付外,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不提供现金支付,所有结算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分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开设对公账户。

 10.2.1.4 为慎重对待资金支付,分包人结算账户如需更换,分包人必须以书面方式并经分包人法定代表人及分包人在本协议中的负责人签字加盖分包人公章,再进行公证后通知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合同款项。

 10.2.1.5 支付条件、支付时间及比例:本合同中承包人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款项,其支付条件、支付时间及比例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2.2 票据要求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分包人必须确保发票票面

 信息全部真实,票据的各要素与本合同承包人、分包人的信息相一致。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以下方式开具发票:

 10.2.2.1 增值税普通发票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前,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向承包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2.2.2 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前,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款要求向承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前,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承包人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

 (2)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税率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分包人开具发票票面信息有误或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不合法导致发票无法及时认证、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属于分包人的违约行为,分包人需重新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违约条款或法律法规处理。

 (3)价外费用己包含在合同总金额中的,无需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变更原因产生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需协助分包人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11. 变更

 11.l 单次变更金额在 50000 元以内(包括 50000 元),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并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同时加盖承包人公章或承包人书面授权项目使用的项目公章后向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及附件。分包人按照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11.2 单次变更金额超过 50000 元或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金额超过暂定总价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变更事宣。

 11.3 本合同工程的变更、签证只有承包人其他人员签字,没有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章或承包人书面授权项目使用的项目公章的变更,视为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11.4 本合同工程如需变更、签证,根据“一单一结”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填写的设计变更、签证单等都应使用本协议所附的标准表格〈详见附件设计变更、计日工签证单〉,否则视为无效。双方均应对设计变更、计日工签证单连续编号、妥善保存

 并设置设计变更、计日工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并注明日期。

 11.5 所有设计变更、签证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计日工的签证期限为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其他设计、变更的签证期限为甲方发出设计、变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逾期办理的变更、签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权利不予结算。

 11.6 由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7 设计变更、签证计价原则。合同固定单价清单中有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子目,则执行合同固定单价中相应的单价及计价原则;合同固定单价清单中有类似于相应工作的价格,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则可参照执行合同固定单价清单中类似的单价及计价原则;合同固定单价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的单价子目,其单价由乙方在施工前 15 天报甲方审批,并以甲方最终审定的价格为准。乙方未按时报甲方审批的,以甲方审定的价格为准。

 11.8 凡会议记录(纪要〉或者承包人未按照上述程序的允诺、口头指令等涉及到索赔、变更、签证的内容均不作为工期及费用签证的依据。承包人通过上述方式发出的变更,分包人可以不予执行。本合同所有变更、签证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并以附件中设计变更、计日工签证单格式办理签证手续。否则视为无效。

 11.9 分包人承诺,本合同如发生设计变更或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本合同中约定的固定单价均不予调整。

 12. 验收

 12.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2.l.1 按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2.l.2 分部分项工程经分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12.2 完工验收 12.2.1 完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包人可以申请完工验收:

 (1)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己完成,井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提供应由分包人提供的资料。

 12.2.2 完工验收程序 (l)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在完工验收前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分包人等相关单位完成完工验收,若由于建设单位、监理人原因不能及时验收,相关验收工作相应顺延,分包人承诺不再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3)经验收分包人所完成工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分包人工程无法通过验收的),分包人应负责无偿返工或修复。分包人如未在承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返工或修复或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组织第三方人员返工或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分包人应每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受灾情况。

 13.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井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并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3.4.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己签证验收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3.4.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方式承担:

 (1)工程所需的清理及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所属的设备、材料毁损灭失及窝工、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分包人提供的设备和物资毁损灭失及窝工、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3)双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承包人要求赶工的 i 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如有〉另行协商。

 14. 事故处理

 14.1 发生一般以上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承包人,由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 分包人要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发生非安全生产事故,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处理。

 14.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分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投入不足或不服从承包人安全施工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15. 保险

 15.1 社会保险 分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本项目所属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井及时缴纳保险费用。

 15.2 其他保险 分包人应为其本项目所属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个人赔付额度不低于 60 万元人民币〉并支付保险费用。

 分包人应为其所有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5.3 保险凭证 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其己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或扫描件。

 15.4 未按约定投保的处理方式 分包人未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导致受害人未能得到赔偿或未能获得足额赔偿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分包人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的,承包人有权予以处理,费用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6. 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

 16.1 承包人违约 16.1.1 承包人违约情形 Cl)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导致本合同劳务作业无法履行的(建设单位延迟支付导致承包人对分包人延迟支付的情形除外); (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3)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4)承包人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上述违约情况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16.1.2 承包人违约责任 延误的工期顺延,因其违约给分包人增加的直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发生 16.1.1 款约定的违约情形的,分包人应按该条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通知发出 14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承包人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按照分包人完成并经过承包人审核认可的实际工程量办理结算,按双方约定支付 1 二程款。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问题达成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己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分包人违约 16.2.1 分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分包人违约:

 16.2.1.1 分包人违反合同关于其项目负责人和劳务人员相关约定的; 16.2.1.2 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6.2.1.3 分包人违反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 条的一般约定的; 16.2.1.4 分包人违反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5.1.1 款,不按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的; 16.2.1.5 分包人违反合同关于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监管相关约定的; 16.2.1.6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围墙、上访、维稳事件等,或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款项和供应商款项的; 16.2.1.7 分包人没有保管好承包人提供的设备、主材和周转性材料的;分包人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设备的; 16.2.1.8 分包人违反合同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约定的; 16.2.1.9 分包人延误工期或进度落后违约的; 16.2.1.10 分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承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16.2.1.11 分包人符合违反合同关于工期、进度、质量、安全、验收、结算、移交等条款约定情形的; 16.2.1.12 分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6.2.2 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具体见专用条款。分包人因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免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由其承担因违约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赔偿责任。

 16.2.3 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分包人存在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分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通知发出 14 天后,分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或分包人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按照分包人结算价款(经承包人审核认可)的 30%为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按上述条款约定扣除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后予以支付。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按照分包人完成并经过承包人审核认可的实际工程量办理结算,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问题达成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己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7. 争议解决方式

 17.1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若不能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提请长沙仲裁委员会所属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若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均有权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己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劳务作业,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劳务作业; (4)法院要求停止劳务作业。

 18.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l.1 建设单位(业主)指

 。

 l.2 监理指

 。

 l.5 总包合同(主合同)指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

 施工承包合同》。

 2.1 工 程 概况:

 。

 2.2 工 作 范 围 及 工 作 内 容 :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劳 务 作 业 内 容 为

 为履行本合同所包含的全部劳务分包作业。

 2.3 图纸: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套。

 2.4.l.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包括主材、辅材〉见合同附件《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混凝土由承包人运输至相应施工点;防水卷材、止水带、钢筋等由分包人到承包人材料堆放场地领用,直接运到现场的材料,由分包人负责卸车。在符合承包人管控的前提下,先对甲供材料进行核销,再处理废材。剩余废料由承包人处理,分包人无权处理。

 2.4.1.2 分包人领用的材料仅限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不得改变其材料的用途。如发现倒买、偷运、故意损坏等情况发生,则按材料的市场价的倍予以违约处罚。发包人确认

 为本项目材料领用人,负责材料的领用和签认工作。

 2.4.l.3 本合同严格按照《

 材料核销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材料核销。分包人超耗部分的材料费按核销日市场价(含采保费、运杂费〉加计 20%费用收取材料款。若采购时价格高于核销日市场价,则按照采购时价格加计 20%费用计算。

 1 2.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外,其他为完成本合同施工

 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分包人提供,且分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费用己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施工中由分包人自带的辅材、周转性材料、工具和小型设备主要为

 等 。

 2.4.2.2 分包人自备的周转性材料退场手续主要为

  。

 2.5.2 承包人和分包人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址如下:

 承包人送达签收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

 分包人送达签收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

 2.5.3 分包人应及时签收承包人送达至上述约定送达地点和签收人的函件、指令、通知等,分包人未签收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承包人己送达,分包人应承担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等相应的不利后果。

 2.6 保密

 /

  。

 4.1 专用合同条款对质量管理的补充约定:本合同工程质量目标为分项(子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率100%,交工验收质量综合评分90分以上,并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总包合同中业主的质量要求。

 5.l.5 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承包人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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