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公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来源:高中作文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对危险废物焚烧场所的选择以及排放标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标准规定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得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要避开人口密集区、商业区和文化区。焚烧厂不允许建在居民区的上风向区。同时,焚烧炉排气筒周围 200 米内有建筑物时,其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 5 米以上。对于焚烧过程中产二恶英类等有毒气体的排放浓度值做了限制,并首先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执行。

 2 2 .我国汽车报废标准(7 1997 年修订)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 30 万公里,重、 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 40 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 50 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 45 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 8 年,其他车辆使用 10 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 19 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 12 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译。

  如何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1、车主到车管市所或地区车管所、交通支(大)队领取《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按填表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

 京 A 字头的私人侧三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控办控制的单位车辆还须填写《更新机动车技术鉴定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

 2、车主将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手续交到解体厂后,由解体厂统一收存保管并造册登记,以备驻场民警查验。

 3、由地区所选派的驻场民警,每周不少于一次到解体厂现场办公,负责审核报废车辆及报废手续,对符合报废条件和手续规定的车辆现场监督销毁,并签属报废意见。

 4、按照所长办公会规定:京 A 牌照的二轮、轻便、侧三轮摩托车和使馆、外藉牌照的机动车报废,核查车辆工作由管所检验科负责办理报废手续并签注报废意见,但解体厂拆解车辆时,须有地区所驻场民警监销。

  驻场民警审核的项目有:

  (1)查验发动机号、车架号、厂牌型号、车辆类型等车辆技术参数是否齐全并与行驶证一致,如发现疑点须核对档案。

 (2)审核机动车行驶证和查验车主身份证,交通事故车辆须查验交通队事故证明等否齐全。

 (3)表格填写及所盖公章是否准确无误。

 5、民警履行监销职责,须做到封闭式车身的车辆如:大客车、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等将车身砸毁。有梁结构的车辆如:大货车、小货车等将底盘大梁割断,以在到无法修复、杜绝整车卖出的目的。

 6、对于符合手续规定,驻场民警签注同意报废更新意见并已监督销毁车辆的,车主到所辖地区所车务手续窗口办理车辆牌证档案注销手续。

  窗口民警审核的内容 1)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2)审核《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更新机动车技术鉴定表》的填写及所盖公章是否正确,驻场民警签注的意见以及盖章签字是否规范、属实。

 (3)报废表及更新表上解体厂是否已签注"车已收回销毁"和加盖业务用章,企业法人代表、业务员是否已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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