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书记讲廉政党课

来源:高中作文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党委书记讲廉政党课

 [来源:本站 | 作者: | 日期:2010年8月29日 | 浏览421 次] 字体:[大 中 小]

 抓紧抓好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要义

 授课日期:2010年8月27日

 听课对象:马回岭镇全体机关干部、驻镇及镇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长、干部、党员代表

 授课地点:镇党校

 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月23日,中央和省、市又相继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学习《廉政准则》做出安排部署,3月4日,县委又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表率。

 一、充分认识《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

 廉政建设自古以来是一个国家的重中之重,历朝历代君王都相当重视国家的廉政建设,廉政建设也是我党一项重之又重的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出台无疑给廉政建设注入了一支强心剂。

 中央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适应了时代发展,是与时俱进的体现,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更是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新思潮、新观念、新知识不断冲撞着每一个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时时在入侵领导干部的头脑,出现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等腐朽思想,也就出现了诸如成克杰、陈良宇、黄瑶、段义和等等一批社会主义大厦建设中的蛀虫。新年伊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出台,再一次体现了中央反腐倡廉毫不动摇与坚强坚决的信心,再一次让我们感受到廉洁从政推动民主政治、社会发展的有力信号。

 《廉政准则》,不仅是党中央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的“紧箍咒”,更是“安全网”。一方面,《廉政准则》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紧箍咒”,目的是为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近几年来,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准则的行为屡屡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甚至呈愈发愈烈之势。其他的不说,就说说2009年我国在新一轮声势浩大的反腐风暴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其中有17位省部级高官先后“落马”,在这些落马和判刑的高官中,既有国务院部委官员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地方行政首长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陈少勇、中共广东省深圳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许宗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孙瑜等,乡镇级领导干部“落马”人数更甚,许多腐败官员原本是贫寒出身,从基层干起,很能体贴民生疾苦,但是随着权力的扩张、地位的提高,思想、信念、作风都会悄然发生变化,从廉洁自律的好官变成了肆无忌惮、贪污腐败的坏官。它说明在一个长期的权力比较大的特殊环境中任何个人及品行都是靠不住的,靠得住的只有制度与监督,特别是应当建立预防腐败的制度,大力提倡新闻监督、群众监督。情妇、涉贪、涉黑等都行为都滋生贪官污吏的温床,有关专家指出,高官多陷于“桃色门”的漩涡之中,因此将官员私生活纳入反腐败斗争体系是必要之举。涉贪涉黑也是贪官行列中的主力军,其中广州市江高镇党委班子三成官涉腐落马成基层干部腐败样本:2009年2月6日,江高镇原副镇长钟铁军、江高镇私企区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张汉明被白云区纪委“两规”。紧接着,江高镇原镇长唐智、江高镇原副镇长马加、江高镇私企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谭汉理、江高镇院党委书记刘炼华先后被区纪委立案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江高镇群体性案件逐渐浮出水面,暴露在阳光下。此案中,江高镇原党委班子成员1/3落马,其中有6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初步查明违法违纪金额总计近700万元。该案涉案人员之多,级别之高,数额之大,刷新了白云区查处官员腐败案件的纪录。近日,广州市中院作出宣判,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原镇长唐智在9宗事件中受贿共计287万,依法判刑9年。据广州中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7年,唐智在利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副镇长、镇长及江高镇镇长兼私企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广州市白云区房地产开发商曾某某、广州市鸿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广州市濠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区某某、江高镇雄丰村承包工程的承包商卢某某、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某、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汪某某、广州市白云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广州市白云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经理黄某某、广州市白云区神山三星养殖场负责人邝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贿送的人民币287万元。2006年左右,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打算在广州设立一个分支机构,作为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服装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在办理用地手续过程中,唐智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郑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2006年,武广专线的承建商中铁四局为了在江高镇这一段铁路沿线租用土地,私下找到唐智,唐智后受贿90万元,在土地租用一事上提供便利。经审理查明,唐智共在上述九宗事件中收取贿款共计287万元。广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唐智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这些高官在一年内先后“落马”,足以说明我们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由于没有遵守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走上了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道路,这些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犯罪事实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以前“试行”的《廉政准则》毕竟不是正式的准则,缺乏刚性;去掉“试行”二字使之“转正”,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它“转正”后,能够更加有效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更有效地指导今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成为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法规。可以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实施,是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了“紧箍咒”,只要一道道“咒语”不断念下去,必然会产生威慑、警示作用,从而使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达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目的。

 另一方面,给党员领导干部系上了一道道“安全网”。《廉政准则》共有52个“不准”,犹如52根带电的“高压线”,《廉政准则》就好像是增压器,可以说“危险”与“安全”同在。谁敢触碰,那就是“死亡线”;自觉遵守,那就是“安全网”。从某种意义上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处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警示、教育和保护,最大程度地使党员领导干部少违纪违法甚至是不违纪违法。将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只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的“安全”。

 二、准确把握《廉政准则》内容实质

 《廉政准则》实质就是制约权力,出发点在于爱护干部。《廉政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新增禁止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要求。纵观全文,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就是要着力解决六个问题。

 第一,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和职务也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公众意见集中的问题之一,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对每个领导干部都是重要考验。对此,《廉政准则》有哪些具体要求和规定呢?

 《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这两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第二,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怎样理解《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以谋私利问题提出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肩负重要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不但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公务员法》,还要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特殊规定。

 《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坚决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切实把精力用到履行职责、服务群众上来。

 第三,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经济建设是全党的工作中心,也是国家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和大局开展工作,但搞经济建设要按客观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办事,特别重要的一条,是领导干部不能直接干预和插手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但是,从近些年暴露出的腐败案件中可见,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插手房地产开发等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并以此谋取私利等违规现象突出,《廉政准则》如何作出规定?

 《廉政准则》第七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我们一方面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同时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从根本上预防这类问题的发生。

 第四,严禁为“身边人”谋取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是公职,权力是公权。一定要公私分明,坚持用权为公、用权为民,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公权私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等关系密切的“身边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廉政准则》有哪些明确的要求?

 《廉政准则》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发现他们有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

 第五,严禁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事业关系极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特别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关键在党员领导干部,怎样把握《廉政准则》的相关规定?

 《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群众选择;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

 第六,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对党委和政府形象影响极大。领导干部作风不是小事,任何时候都绝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在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上,《廉政准则》提出了怎样的具体要求?

 《廉政准则》第六条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另外,《廉政准则》还对它的事实与监督以及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直机关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这就包括咱们的中层负责人。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八个方面、52种行为说“不”,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稍加分析就可知道,领导干部之所以能够实施52种“不准”行为,其背后无一不是其政治角色所赋予的公共权力在提供基础,其本质就是利用公共权力进行寻租。

 腐败不是权力活动的必然产物,但却是权力失去制约的直接结果。历史已经证明,无政府主义是要不得的,极权主义也是不行的,国家政府必须承担提供公共物品、增进公共利益等重要职责,行使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但是,公共权力必须由具体的公务人员来行使,特别是掌握最为关键的决策权领导干部,而权力本身又天然具有扩张性和腐蚀性,因此,公共权力目标的公益性和其行使的私人性一开始便具有内在的紧张关系。政治史也一再表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廉政准则》的52个“不准”,基本涵盖了领导干部公共权力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权力“异化”现象,其实质就是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可以说,52个“不准”,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要求,更是其政治生活的从政伦理底线。

 近年来,党中央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力度,查处了不少滥用权力、贪污腐化分子,特别是一批高级领导干部的落马,更使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党和国家打击腐败的决心。我们在为那些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纪律、法律处分怕手称快的同时,也为他们的结局感到惋惜和痛心。

 我们要把贯彻落实这些要求,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要求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的要求结合起来,通过党组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实践锻炼、从严要求自己等方式,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有明显转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三、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办事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廉政准则》规范的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因此,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认真学习,以身作则,自觉遵守,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办事。

 1、严格按《廉政准则》办事,就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只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才能切实把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一项紧迫现实任务和长远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2、严格按《廉政准则》办事,就要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廉政准则》共分3章18条,提出了8个方面52个“不准”。这些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不仅涉及到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行为规范,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生活、家庭和社会交往等作出规定。可以说,规定清楚,要求明确,标准严格。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廉政准则》作为工作的“宝典”,带头学习,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树立准则观念,牢记纪律要求,做到对《廉政准则》熟稔于心、了如指掌,使《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真正转化为自己的实际行动。

 3、严格按《廉政准则》办事,就要带头执行,自觉接受监督。《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恪守准则,作落实的表率。首先要对照“不准”进行自查,看自身是否存在违反“不准”的行为。其次要把《廉政准则》作为一面镜子,常常提醒,时时对照,入脑入心,升华境界,一切言论和行动要以《廉政准则》为准绳,绝不越雷池半步。再次要自觉接受监督,时刻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置于“不准”的约束之下,置于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作接受监督的表率。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向党组织说真话、说实话、说心里话,做到慎权、慎独、慎微,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

 4、严格按《廉政准则》办事,就要履职尽责抓好贯彻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就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在贯彻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工作中,具体做到“一个负责三个管好”。“一个负责”就是要在其位、谋其政、履其职、尽其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负起抓好本部门本单位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政治责任。要组织好宣传教育,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依据《廉政准则》,认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三个管好”就是要以《廉政准则》为尺子,严格自律,管好自己,做遵守准则的楷模;严格要求,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使其不得违反;严格他律,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精神,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客观需要。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结合我镇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大力营造农村清正和谐的社会氛围?

  1、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积极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坚持以乡镇、村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重点,运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等教育。

  2、深入推进农村廉政文化建设。逐步将廉政文化建设延伸到驻镇单位、村组、企业和学校,以先进的廉政文化陶冶农村党员干部的情操,抵御腐朽文化的影响和侵蚀。

 3、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行为规范。坚持反腐倡廉教育与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相结合。

  二、健全规章制度,努力构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1、建立和完善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制度。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凡乡镇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选人用人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乡镇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在乡镇推行领导班子研究重要事项“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完善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落实“一事一议”制度。建立农村基层干部廉政档案,为全面考核评价干部提供依据。

 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杜绝资金拨付和管理中出现问题。健全乡镇、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预决算、资金、债权债务、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完善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权限。

  3、不断深化农村各项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强化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农村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任用机制,积极推行村党支部选举的“两推一选”(即:群众推荐、党员推荐和党内选举)办法。以“三培两带”(即: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组干部以及党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为载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拔一批党员致富能手进入村党组织班子,推行“党员承诺制”和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发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解决选举中贿选、黑恶势力和宗族势力干扰等侵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考核激励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转变

 三、扩大基层民主,积极推进农村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

  1、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乡镇政务公开要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情况,财政和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乡镇经济实体的承包、租赁、拍卖情况,土地征用和筹资筹劳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等,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2、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村务公开要把各级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和到村到户的资金、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内公益事业的办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农村土地流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情况纳入公开的内容,及时向群众公开。

 3、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凡是党内监督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乡镇、村党组织的工作事项,凡是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违反保密规定的,都必须予以公开,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接受党员、群众质询和监督。要重点公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内容。各级要加强对党务公开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监督员制度和意见收集反馈制度,确保党员和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落实。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1、加强对涉农问题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农业和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政策、农村社会事业支持政策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信访网络,推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接待来访群众和干部下访制度。

 3、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认真剖析查处的案件,抓住苗头、分析原因,力求查办一起案件,解决一类问题。制定和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五、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1、强化领导责任。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整体规划,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设立办公室。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政府是关键,负有重要的责任,要确定工作重点和措施,加强面对面的工作指导。

 2、健全工作机制。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延伸到村级党组织,积极推行乡镇与村之间签订责任状或责任书制度。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做到分工具体、任务明确、责任清晰。

 3、加强组织协调。纪检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制定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任务,狠抓工作落实。村级党支部要设立纪检委员,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抓党风廉政建设,并及时向镇反馈有关信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聘请党性强、信誉好、有公心的党员担任廉政监督员或信息员,加强对村级组织及其党员干部的廉政监督。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

推荐访问:税务局党委书记讲党课 党课 党委书记 廉政
上一篇:班主任学期工作个人总结例文
下一篇:教师师德师风个人清单和整改措施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