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企业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来源:初中作文 发布时间:2020-10-24 点击:

 客运企业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车辆运行安全管理

 ( ( 一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三条

 公司把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列为经理任期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公司安全科负责本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 二)车辆保险索赔

 第五条

 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全项足额在当地保险机构投保,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六条

 公司与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加强合作,采取措施督促续保,防止漏保。

 第七条

 公司配合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部门,保险公司开展宣传教育,做好事故预防,并保证及时、合理、准确地理赔。

 第八条

 公司依法协调,督促保险人,被保险按合同规定和

 相关原则履行保险义务。

 (三)

 新车投产前的全面检查、维护

 第九条

 公司选购车辆应根据当地运输市场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及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避免盲目购置。

 第十条

 接收新车时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车辆清单或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等。

 第十一条

 新车投入使用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制造厂的规定进行清洁、润滑、紧固以及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新型车辆在投入使用前,组织驾驶员和维修工进行培训,掌握车辆性能,使用和维修方法后使用。

 第十三条

 新车在使用前,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配备必要的附加装备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四条

 新车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做好走合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在索赔期内,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要求使用,车辆如果发生损坏,应及时作出技术鉴定,属于制造厂的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向制造厂索赔。

 (四)车辆固定专人使用,保管与替班交班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车辆固定专人使用,保管。其使用人必须具在相应的驾照和准驾证。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不得借予非公司人员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严守交通规则。

 第二十条

 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

 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二十二条

 使用时若发生事故,而致违规,损毁、失窃等,扣除理赔后全部由私人负担。

 (五)

 车辆走合期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首次保养以前,车辆要进行走合,走合里程为 1500km—2500km。

 第二十四条

 走合过程中,车辆应中速行驶,避免发动机高运转和油门全开。

 第二十五条

 在变速箱的各档位,发动机转速不应超过4500r/mm(或最高转速的 80%)。

 第二十六条

 在走合期间,多做点刹,避免紧急制动,保证制动装置有良好的磨合。

 第二十七条

 机油液面降至机油标尺下限标记时,应添加机油,机油液面不要超过机油标尺上限标记。

 (六)

 车辆在一般条件下使用

 第二十八条

 车辆运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车辆经常性装备应符合国标 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4758—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和交通部 JT3111—85《公路客运车辆通用技术条件》,JT3105—82《货运全挂车通用技术条件》,JT3115—82《货运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并保证齐全、完好、不得任意增减。

 2、车辆有特殊条件下使用,应根据需要,配备,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

 3、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或保鲜等特殊物资时应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

 4、运输危险物的车辆,应符合交通部门 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车辆运行必须符合关于车辆装备的规定。

 第三十条

 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2、经过改装,改造的车辆,或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标定载质量时,应经车辆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定; 3、车辆换装与制造厂规定最大负荷不相同的轮胎,其最大负荷大于原轮胎的,应保持原车额定载质量,最大负荷小于原轮胎的,必须相应地降低载质量。

 4、车辆增载必须符合交通部 1988 年发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5、所有车辆的载质量,一经核定,严禁超载。

 6、车辆总质量超过桥梁承载质量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货物时,应报请当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门,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经批准后才能通行。

 7、车辆运载易散落、飞扬、泄漏、污秽物品时,应封盖严密,以免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汽车拖挂总质量应根据不同使用条件,通过试验后确定。确定不同地区拖挂总质量的原则是:

 1、平原地区保持直接档(包括超速档)作为经常行驶档位; 2、丘陵地区用直接档(包括超速档)行驶的时间占 60%以上,其平均技术速度不低于单车的 70%; 3、在山区一般坡度路段上可以二档通过,最大坡度路段可用一档起步。

 第三十二条

 车辆运载危险货物时中,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88 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通过危险的路段、渡口、桥梁和遇有临时开沟、设线、水毁、塌方、冰坎、翻浆等情况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行车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新车、大修车以及装用大修发动机的汽车走合

 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 1000 公里; 2、在走合期内,应选择较好的道路并减载限速运行。一般汽车按载质量标准减载 20—25%,并禁止拖带挂车、半挂车按载质量标准减载 25—50%; 3、在走合期内,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走合期内严禁拆除发动机限速装置。

 4、在走合期内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经常检查、紧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总成在运行中的声响和温度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5、走合期满后,应进行一次走合维护,其作业项目和深度参照制造厂的要求进行。

 6、进口汽车按制造厂的走合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润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1、燃润料和选用必须符合制造厂说明书的技术要求; 2、各种燃润料的运输和存放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3、燃润料应保持清洁,柴油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使用。

 4、不同种类、牌号的燃润料不得混合使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润滑油或进行季节性换油时,必须做好清洗润料。

 5、进口汽车所用的燃润料,应严格按汽车制造厂规定选

 用或按其规格性能要求,先用相应国产牌号的燃润料。

 6、认真做好润滑油料的回收工作,回收的油料应按不同种类分别盛装,防止混入水分和杂质,收集到一定数量后交回收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交通部 1987 年发布的《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轮胎管理,提高轮胎使用维修技术水平。

 第三十七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发现故障及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积极做好群众性的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的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七)

 车 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

 第三十九条

 车辆在低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车辆在低温条件下停放时,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使用前应预热。

 2、各总成和轮毂油承换用冬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冬季用制动液。柴油发动机使用低凝点柴油。

 3、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增大发电机充电电流,注意保持蓄电池电解液的合适密度和蓄电池的保温。

 4、发动机罩和散热器前加装保温套,注意保持正常工作

 温度。

 5、使用防冻液时,应掌握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6、在冰雪路面行驶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四十条

 车辆在高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对汽油发动机供油系,采取隔热、降温等有效措施,防止气阻。

 2、加强冷却系的维护,清除水垢,保持良好的冷却效果,行车中注意勿使发动机过热。

 3、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夏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夏季制动液。

 4、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减小充电电流,检查调整蓄电池电解液密度,保持液面高度和通气孔畅通。

 5、行车途中经常检查轮胎温度和气压,不得采取放气或冷水浇泼的方法降低轮胎的气压和温度。

 第四十一条

 车辆在山区或高原等地区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制动系和操纵系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制动和操纵装置可靠,工作正常。

 2、爬长坡、陡坡时,注意提前换档。

 3、下坡闪,注意制动系压力及制动机构工作状况。禁止熄火空档滑行,防止制动毂过热。

 4、对点火系和供油系作适当调整。

 5、风沙严重地区注意车辆的密封。加强发动机空气、机油和燃油滤清器保养工作。

 6、可酌情采取提高压缩比、改变配气相位、增压等措施,提高发动机的动力性。

 (八)车辆停驶、封存及启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车辆因部分总成和部件损坏,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解决,但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停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凡技术状况良好,因其它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停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封存处理,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封存时间不进行指标考核,但应妥善保管,定期维护。启封使用时,应进行一次维护作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参加运行。

 (九)车辆维护、修理质量检验

 第四十四条

 车辆在维护前要进行检测诊断,技术评定和附加作业项目确定。

 第四十五条

 根据二级维护基本作业项目的主要检验内容和技术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按相应的修理标准或技术要求进行二级维基本作业项目和附加作业项目的过程检验。

 第四十六条

 根据二级维护竣工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进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

 第四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车辆总成大修,总成送修检验。

 第四十八条

 根据 GB3798—83《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T15746.1—3—1995《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整车检验,主要性能检验,行驶中的检验,行驶后的检验的汽车竣工检验。

 (十)车辆技术状况等级定期检查、评比

 第四十九条

 根据交通部第 13 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交通部 JT/T198—95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为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十条

 凡我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均应进行汽车技术等级评定,一般运输车辆结合道路运输证年审时,每年评定一次,承担特殊运输的车辆,(高速公路、超长、夜行客运班车)每年评定二次。

 第五十一条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由市或区、市、县公路运输管理处,所有车辆技术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评定结果记入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车辆技术档案,并作为车辆技术审查和年审核发(签)证、牌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二条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成立“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市汽车技术等级评定办法和实施方案,指导全市汽车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及监督、检查,各区、市、县相应成立汽车技术等级评定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小组必须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

 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三名参加,其中工程师不得少于一名。

 第五十三条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内容:

 1、车辆使用年限。

 2、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查)的关键项目。

 3、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查)报告

 第五十四条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时,首先按重公运(96)46号《重庆市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评定条件(试行)》和重公运(95)35 号《重庆市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评定办法(试行)》。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综合性能检测或检查,依据检测(查)报告和车辆使用年限及相关资料评定技术等级。凡属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内容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某一等级的要求,即此车不能被评为该等级车辆。

 第五十五条

 车辆等级评定对使用年限的规定:

 1、一级车:完好车; 2、二级车:基本完好车; 3、三级车:需修车; 4、四级车:停驶车。

 第五十六条

 车辆等级评定对使用年限的规定:

 1、一级车:车辆使用年限在四年以内,或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里程三分之二以前和第一次大修后到第二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

 2、二级车:使用年限超过四年的,或定额大修间隔里程

 的三分之二以上。

 3、三级车:大修前的最后一次二级维护或正在大修的车辆。

 4、四级车:待报废的车辆。

 第五十七条

 车辆等级评定综合性能检测(查)的规定。

 1、一、二级车辆的综合检测(查)报告项必须是全部合格(含复检合格);一级车综合性能检测(查)报告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二级车综合性能检测(查)报告得分大于等于 70 分。

 2、三、四级车辆通过综合性能检测(查),不符合车辆运行条件,责令其大修、停驶、报废更新,暂扣道路运输证。

 (十一)车辆安全行驶里程考核,统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车辆安全行驶里程考核统计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公司安全处分别建立考核统计台帐,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统计资料报表,统计资料保险真实、准确。

 1、驾驶员安全行使里程考核,客车驾驶员每月 20 天记6000 公里,货车记 5000 公里,公务用车记 5000 公里,一般持证人员记 2000 公里,超过部分或不 20 天的按实际行使里程计算,年度累计。

 2、公司安全处健全驾驶员、维修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奖励、肇事、违章等技术档案,职工内部调动时,将其档案

 送安全部门,健全有证人员登记、审查、变动台帐、做好考核记录。

 3、安全处向外报送的安全资料,必须经过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方可报出。报告重特大事故处理意见,必须在报出前请示安全处或总经理同意。

 各二级单位每月 3 日以前向公司安全处填写上月交通事故、职工伤亡事故、安全情况、事故费用统计报表以及车辆保险情况报表,由公司安全处汇总后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章

 车辆维修安全管理

 第一条

 车辆维修的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1)防止机械设备、化学物品对人伤害的措施; (2)防止废气、噪声和工业废水等对人危害的措施等内容。

 第二条

 防止机械设备伤害的措施 1、举升器、桥式起重机、千斤顶的安全使用措施 举升器、桥式起重机、千斤顶是汽车维修厂内常用的起重设备,它们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机械设备;使用中一定要注意安全。

 (1)起重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经常维护,由经培训、具有操作资格的专人使用,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这是防止起重设备造成人身伤害的关键措施之一。

 (2)起重设备安装必须符合设备安装技术条件。

 (3)起重设备工作前,确保起重物牢靠地固定或放置在起重设备上。

 (4)起重设备工作时,在未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起重物下不准有人。

 (5)当起重设备工作时,如在起重物上操作,应避免产生强烈的冲击或震动。

 (6)当确认起重物下无人和其他物件时才可落下起重物。

 2、其他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措施 (1)所有机械设备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并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工作状态。

 (2)操作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并按规定具有上岗资格,方可操作。不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严禁上机操作。

 (3)操作人员工作时,应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和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3、机械设备操作工人的培训措施 对机械设备操作工人(特别是新上岗的青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是防止机械伤害的重要环节之一。让工人对其机械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设施)等都能融会贯通,完全掌握,并经考核,确认已经达到了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和标准,方可上岗。

 第三条

 防止化学伤害的措施 1、使用含四乙基铅汽油的安全措施

 含四乙基铅的汽油属有毒性的汽油。它能通过人的呼吸道或皮肤进入人体,且排泄很慢。当其积累到一定的数量时,便会引起人身中毒。为了便于使用者识别、警惕和防护,通常把含四乙基铅的汽油染成红色、橙色。为了避免人身中毒,在使用含四乙基铅汽油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修理车间和维护场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使汽油蒸气和燃烧废气容易排出和散失。

 (2)在疏通化油器量孔及燃料系各油道时,严禁用嘴吸、吹孔管。

 (3)在修理气门等部位的积炭时,应先用煤油或洗涤用汽油将积炭湿润,以免刮下的粉末飞扬而吸入人体。

 (4)在修理汽油箱前,应用煤油或洗涤用汽油仔细把油箱内部清洗几遍,以清除其中可能有毒的沉淀物。

 (5)存放含四乙基铅的汽油时,应在其油桶上标明“有毒”字样。

 2、使用或维修铅酸蓄电池的安全措施 (1)搬动蓄电池时要轻拿轻放,不可歪斜,以免电解液泼溅到衣服或皮肤上,引起烧伤。如不慎发生电解液拨溅到衣服或皮肤上,应立即用清水冲洗。

 (2)检查电解液的密度和液面高度时,将吸入电解液的密度计稍微提高到离开是解液注入口即可,不要把密度计提得过高,以免电解液滴到人身上或其他物体上,引起人身伤

 害。

 (3)禁止将储存油料的容器及各种金属物放在蓄电池壳体上。

 (4)配制电解液时应注意:

 a、配制电解液应使用耐酸的玻璃、陶瓷、硬橡胶等材料做成的容器。

 b、配制电解液时须先将蒸馏水放入容器,然后将硫酸徐徐加入蒸馏水中,并不断地用玻璃棒或塑料棒进行搅拌。绝对不允许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以免发生爆溅,伤害人体及设备。

 c、配制电解液时,操作人员必须配戴防护眼镜、橡皮手套、塑料围裙、高筒胶鞋,以免烧伤。

 d、配制电解液时,因硫酸稀释发热,使电解液温度升高。因此,配制好的电解液,需等待冷却后(至 35°c 以下),才能注入蓄电池。

 3、汽车涂装施工的安全措施 (1)工作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毒、除尘设备。施工环境中,有机溶剂蒸汽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2)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如工作服、手套、口罩和眼镜等。

 (3)若皮肤上沾有油漆时,不要用苯类溶剂清洗,可用

 去污粉、肥皂或清洗用溶剂油等混合物洗涤。

 (4)使用某些含有红丹、铅铬等成分的涂料时,要严防人体接触或吸入。严禁使用含有剧毒的涂料。

 (5)在喷涂施工中,若感到头昏、恶心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到室外呼吸新鲜空气,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6)工作完毕后,应淋雨洗澡,如感到气管干燥,应多喝水。

 (7)不要在工作场地进食、喝水。

 (8)对涂装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发现有中毒迹象,应立即调换工作岗位。

 4、使用清洗剂的安全措施 (1)化油器清洗剂 不可直接喷到人的面部,在使用中,操作人员应戴口罩、眼镜。如果万一清洗剂喷入人的眼睛、口腔等处,应马上用清水冲洗并送医院治疗。

 (2)零件清洗剂分为碱水型和有机溶剂型。在使用中特别要注意有机溶剂清洗剂对人体的危害,因为它含有三氯乙烯、苯酚等这样的有毒物质。所以,在工作中应加强车间的通风,工作人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戴口罩、眼镜和手套等。

 (3)在使用脱漆剂时,要防止因有机溶剂的挥发等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工作中除按脱漆剂的使用方法仔细操作外,还应使工作场所良好的通风,操作人员应有适当的劳保措

 施,如戴口罩、眼镜、手套等。

 (4)其他用来处理金属表面的一些溶液,在使用中也应对操作人员有适当的劳保措施。如金属表面的氧化、磷化、钝化以扩粘结剂和苯、香蕉水等,都应有严格的防护措施。

 5、使用防冻液的安全措施 (1)加注乙二醇—水防冻液时,注意不要洒漏在涂漆车身上,以防损坏车身漆面。

 (2)加注乙二醇—水防冻液时,不可用嘴吸吮。

 (3)加注乙二醇—水防冻液时,防冻液只能加至冷却系总容量的 95%,以免加满后,在温度升高时,防冻液膨胀溢出。

 6、使用制动液的安全措施 (1)各种不同的制动液不能混存、混用,以免因此造成油质变化,使汽车制动失灵。

 (2)避免人身直接接触制动液,特别要注意防止制动液与人的眼睛和皮肤接触。更不可误入口中,以免引起中毒。

 (3)制动液在存放和加注时,应远离火源,以免引起火灾。

 第四条

 防止废气、噪声及工业污水危害的措施 在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厂内,还有生产过程和发动机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噪声及工业污水等也会对人身造成危害。所以,应有相应的预防措施。

 1、废气治理措施 在汽车发动机热试磨合间、竣工试车间、焊接间或钣金焊接间,应采用相应的措施,防止废气对人体的无害。发动机试验的台架应设有下排气通道,并在通道安装抽风机,将废气抽出通道送入垂直烟道,垂直烟道应高出屋顶 3m。竣工试车间也应具有与发动机台架试验间相同的防止废气污染的措施。焊接间除要考虑总体通风之外,每个焊接工作台必须有局部通风设施。

 当然,在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厂内,凡产生废气的工作台,都应考虑强制(或自然)通风,工作人员应有适当的劳保措施,如戴口罩等,以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及满足环保要求。

 2、噪声治理措施 发动机热试磨合间除采用地下排气通道外,还应采用房间墙壁隔音措施。当然,其他产生噪声的工作间,也应考虑隔音措施,使噪声控制在国家有关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免噪声污染环境。操作人员也应有适当的劳保措施,如耳塞或耳罩,以防噪声伤害或污染环境。

 3、工业污水处理措施 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厂内的工业污水主要来源于汽车外部清洗、零部件清洗、废电解液排放、涂装工艺中的污水排放等。

 对于工业污水的治理,要按照污水源的性质、污水中有害

 物的种类、污水量的大小等因素来选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但是,不管采用什么方法,都要使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或二次使用标准。

 第五条

 车辆停放和移动的安全管理 在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厂内,车辆的停放和移动,应严格遵守厂内的管理规程,不得随意停放和移动,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1、车辆停放 在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厂内停放车辆,应按一定的要求操作。否则,因停车方法不当或停放位置不合理,不仅妨碍交通,还会因此导致人身事故的发生。

 (1)在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厂内,严禁任意停放车辆,临时停车或长时间停车,均应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的固定停车位上或车库内。

 (2)车辆停放位置,应距人行道 30cm 左右,与其他车辆应保持 2m 以上纵向距离。

 (3)车辆停放在地沟上时,最好应有人指挥,使车辆停在合适的位置,并施加驻车制动及支垫三角木。

 (4)车辆停放在举升器上检修时,应使举升器支脚准确地支在汽车底盘合适的位置,并注意车门开启时,不能碰举升器立柱。举起后,人员在车下工作,应在底盘下合适部位支撑铁制保险凳。车辆驶上或驶下举升器应有专人指挥,谨

 慎驾驶。

 (5)车辆未停稳前,不准开门和上下人,开门时,不许妨碍他人行车或通行。

 2、车辆移动 (1)车辆移动时,应选择好场地,并查明周围情况,选定进、退路线和移动目标。

 (2)车辆移动时,如车辆电气设备正常,应有信号显示,并密切注意周转其他来往车辆及行人。

 (3)车辆在车间移动时,最好有人指挥,以免一侧车轮掉入地沟或撞及它物。

 (4)倒车时,应保持车速缓慢,以便对准倒车目标,并顾及前轮位置,防止车辆前部碰挂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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