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来源:初中作文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怀仁市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1 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吿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第三、第七款,九十六条第四款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3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査并形成书面审査报吿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 号)第三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4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査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 号)第二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5 对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査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 号)第二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6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三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7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三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8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三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9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有关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2015 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2015 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1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吿和处置办法》(2009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1 号)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2 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2015 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3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 号,2015 年修订)第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14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査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査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査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査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査治理暂行规定》(2007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第二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5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 号,2015 年修订)第四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6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 号,2015 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8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19 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2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2015 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21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2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2007 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2 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22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2015 年修订)第五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23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2015 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24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2015 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25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査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2015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26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2015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27 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28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吿和调査处理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29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査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査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3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3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32 对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分配职工上岗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分配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椎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规定提取、使用以及挪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査或者在被检査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至第五款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3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査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34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35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査治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3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3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第二款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39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査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40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4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42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4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査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者漏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 13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号令)第十一条 4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45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给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46 对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吿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2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2015 年修订)第五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47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矿山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48 对发包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2015 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49 对发包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吿和调査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吿和调査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3号)第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50 对有关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査或者考核的;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51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52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53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未按规定排査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54 对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査、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55 对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吿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56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査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57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履行设计审査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査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58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修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査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59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规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査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60 对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未按规定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査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61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作业中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査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62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査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63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不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未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査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64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査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65 对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 4 米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査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66 对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査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67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专家进行论证,未经论证符合要求的,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査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68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 300米的;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査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査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69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电气设备无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査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 号,2015 年修订)第四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70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査暂行规定》(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4 号,2015 年修订)第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71 对未按规定将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未按规定公吿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未按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査暂行规定》(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4 号,2015 年修订)第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72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査暂行规定》(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4 号,2015 年修订)第二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73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査暂行规定》(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4 号,2015 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74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査暂行规定》(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4 号,2015 年修订)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75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5 号,2015 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76 对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査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5 号,2015 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77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5 号,2015 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78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5 号,2015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79 对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低于 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0.5%或者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 28℃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例》第五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80 对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例》第五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81 对在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在水体下面开采的;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未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处罚(不含煤矿)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82 对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例》第二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83 对井下采掘作业遇有透水事故发生可能时未探水前进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例》第二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84 对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例》第十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85 对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方法定期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例》第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86 对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査、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例》第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87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第四十三条 88 对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9 号,2015 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89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9 号,2015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90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7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1号)第四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91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健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及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吿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査,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 号)第三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92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 号)第三十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93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理暂行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号)三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94 对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或未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第二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95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96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未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97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98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査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査、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査确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99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査的;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100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査或者审査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已经审査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未经变更设计审査或者变更设计审査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01 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3 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02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3 号)第二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103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或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或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2015 年修订)第四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04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2015 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05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06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椎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2015 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07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第三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108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0 号)第十九条第一、第二款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09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10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査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号)第三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11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 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12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吿,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5 号,2016 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一至第五款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13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国务院令第 591 号,2013 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限目录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114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査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未对危险物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国务院令第 591 号,2013 年修订)第八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15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査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国务院令第 591 号,2013 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第二款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116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国务院令第 591 号,2013 年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二、第三款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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